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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校教师资格《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试题(网友回忆版)七
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每题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意。)
1.下列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中,在我国没有出现过的是()。
A.校长负责制
B.校务委员会集体负责制
C.教授委员会制
D.党委负责制
答案: C
解析: 我国实行过的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有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党委领导下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党委“一元化”领导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等。
2.下列哪种权利救济方式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教育权法律救济方式()。
A.民事诉讼
B.行政诉讼
C.行政复议
D.劳动调解
答案: D
解析: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主要由以下各项制度构成: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
3.按照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做出,并送达()。
A.校长会议
B.学生所在学院
C.该学生的监护人
D.受处分学生本人
答案: D
解析: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职业教育实施原则的是()。
A.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
B.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
C.与其他教育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D.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
答案: C
解析: 实施职业教育应遵循以下各项原则:(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2)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3)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4)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5.按照我国《教师法》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可以再次申请教师资格的期限是()。
A.3年以后
B.终身不可以
C.5年以后
D.1年以后
答案: B
解析: 丧失教师资格后,终身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的时间是()。
A.2002年
B.2000年
C.1996年
D.2006年
答案: A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7.下列选项中,哪一个不是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
A.强制性
B.义务性
C.全面性
D.公共性
答案: B
解析: 义务教育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1)强制性;(2)全面性;(3)权利性;(4)公共性。
8.按照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列哪种不属于可以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
A.与多个学生谈恋爱,经过批评教育仍然没有收敛,影响恶劣
B.多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C.找人代替自己参加学位英语考试
D.考试作弊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后,将监考老师殴打成重伤
答案: A
解析: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9.下列哪一个程序形式不属于行政复议程序()。
A.受理
B.裁判
C.决定
D.审理
答案: B
解析: 行政复议程序基本上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几个步骤。
10.某高校一名大学生,大一、大二两年成绩优秀,大学三年级时因病退学。对于该学生,学校应当()。
A.不发任何学业证书
B.颁发毕业证书
C.颁发肄业证书
D.颁发结业证书
答案: C
解析: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二、名词解释 (-)
1.教育侵权行为。
答案: 教育侵权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解析:
2.事后救济原则。
答案: 事后救济原则的含义是教育权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之后。换言之,只有侵害教育权益的不法行为发生之后,受害的当事人才能寻求相应的教育权法律救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或事中救济。
解析:
3.依法治教原则。
答案: 依法治教的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在教育法律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运用,它要求教育法律成为社会教育关系的基本调整体系,实现教育法对社会教育关系的全面控制和调整,确立教育法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使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制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
解析:
4.产教结合原则。
答案: 产教结合原则的含义是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相适应,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与经济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建立紧密的联系与协作。
解析:
5.行政复议。
答案: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6.简述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
答案: (1)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2)高等教育承担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任务;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又一个重要的任务。
解析:
7.简述我国教育法渊源的特点。
答案: (1)教育规范性文件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授权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2)教育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性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普遍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
(3)教育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教育法的适用和执行主体进行个别性教育法律调整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个别教育调整行为及其结果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和根据。
解析:
8.简述我国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
答案: 我国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
(2)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3)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
解析:
9.简述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答案: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而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也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
首先,教师的权利,往往也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其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特征;再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转换性特征,教师行使权利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义务;最后,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发生的,教师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解析:
10.简述法律救济及其基本特征。
答案: 法律救济的基本含义有二:一是指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二是指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正当地享有权利。
法律救济具有三个特征:(1)法律救济具有事后性;(2)法律救济具有权利性;(3)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
解析:
11.试述行政诉讼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答案: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制度。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所谓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当事人起诉而停止执行。
该原则的例外情况是: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会损坏公共利益的,裁定停止执行;③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可停止执行。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法律特别规定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应当证明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4)不适用调解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以调解作为审理和结案的方式。
12.某高校本科生A在大学一年级时就因多次旷课而受到警告处分,后又多次违反学校有关宿舍管理规定,受到记过处分。
2012年6月15日,A在参加期未考试期间,被当场发现作弊行为。
该高校为了严肃校纪校风,稳定校园教育教学秩序,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环境,决定给予A留校察看的处分。
6月16日,该校通过A所在学院将学校的处分意见口头通知了A本人。
A觉得很突然,表示不服该处分决定,想要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仔细阅读上述案例材料,并回答下面的问题:
(1)按照我国现行教育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体制主要由哪些制度构成?
(2)按照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该高校在给予A留校察看处分的过程中有什么不合法的地方?
(3)如果A不服学校的处分决定,他应当在几天内向该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应当由哪些人组成?
答案: (1)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主要由以下各项制度构成: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
(2)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而A是突然接到学校的处分决定,因此学校的做法不合法。另外,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因此,该校将学校的处分意见口头通知A本人也是不合法的。
(3)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