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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试题(网友回忆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 )。
答案: B
解析: 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指制定刑事诉讼法的上位法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所有法律部门都有约束力,刑事诉讼法也要以宪法为根据制定才具有存在的正当性。
2.刑事诉讼最根本和最重要的一对价值是( )。
答案: C
解析: 在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各种价值中,最根本和最重要的一对价值是公正和效率。公正是刑事诉讼应当追求的主体价值,即国家展开刑事诉讼活动的根本效用在于通过刑事司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效率是刑事诉讼应当追求的辅助价值,即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刑事诉讼应当尽可能快速推进,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久押不审,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期限办案、结案。
3.下列基本原则中,属于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的是( )。
答案: A
解析: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是各国长期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反映了当代人类社会对刑事诉讼目的和价值的普适理解与追求,表征着人类社会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与文明化进程。这些原则主要有无罪推定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控审分离原则、控辩对等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等。
4.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定罪量刑权的主体是( )。
答案: B
解析: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法院是刑事诉讼中享有定罪量刑权的唯一主体;审判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阶段,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才能确定对被告人是否定罪处刑。
5.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 )。
答案: C
解析: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正在处理的案件,有权作出有约束力的指示和命令,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
6.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 )。
答案: A
解析: 被害人,是指正当权利或者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而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参与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赋予被害人以当事人地位。
7.下列情形中,有必要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是( )。
答案: D
解析: 指定管辖一般适用于两种情况:①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如果某刑事案件发生在两县交界处,犯罪地属于哪个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指定管辖可以避免案件无人管辖或者因管辖争议而延误案件的处理。②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各种原因而不适宜或者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案件,为了排除干扰,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某一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审判。
8.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下限通常设定为( )。
答案: C
解析: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现在实践中通常将保证金数额的下限设定为1000元,对于上限数额则没有限定,造成了个别地方保证金过高的现象。
9.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 )。
答案: B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10.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终结时间是( )。
答案: C
解析: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终结时间是第一审判决的宣告。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1.当事人因法定原因耽误期间的,申请期间恢复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 )。
答案: B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12.侦查的任务主要是( )。
答案: A
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侦查的主要任务有三个方面:①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②及时制止某些持续进行的犯罪并且预防该犯罪分子继续犯罪。③为提起公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提供可靠的、充分的证据。
13.关于刑事起诉,我国实行的是( )。
答案: A
解析: 按照行使起诉权的主体不同,刑事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我国实行公诉和自诉相结合的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公诉和自诉的关系是: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公诉和自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公诉可以转化为自诉,特定情况下自诉也可以转化成公诉。
14.下列情形中,法庭可以决定延期审理的是( )。
答案: 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延期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③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15.下列描述中,不属于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特点的是( )。
答案: C
解析: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具有以下特点:①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②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③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④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⑤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⑥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⑦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案件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16.第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是( )。
答案: D
解析: 除《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外,第二审可以适用不开庭审理的方式。最高法《解释》第394条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17.对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享有核准权的机关是( )。
答案: A
解析: 根据《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该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18.下列选项中,符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的是( )。
答案: C
解析: 关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至于“确有错误”的具体情形,《刑事诉讼法》并未列明,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结合前述有关申诉的法定理由进行审查。
19.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所指的未成年人是( )。
答案: A
解析: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方面尚未发育成熟,很多人不具备完全的辨认是非、判断对错的能力,甚至不明白犯罪行为的真正意义。
20.有权决定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予以强制医疗的主体为( )。
答案: C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刑事诉讼的特点包括( )。
答案: ABCE
解析: 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点:①刑事诉讼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主持进行的,因此它是一种国家活动,而不是个人行为。②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③刑事诉讼有特定的任务,即处理刑事案件,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以实现国家的刑罚权。④刑事诉讼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
2.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是指( )。
答案: ABCDE
解析: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是指诉讼程序方面所体现出的公正,其主要体现是:①诉讼程序严格依法进行;②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③各诉讼主体能够依法参与诉讼的进程并充分表达意见;④诉讼中能够做到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⑤违反程序办案的救济机制畅通、制裁机制有效。
3.侦查机关对于已经立案,经侦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
答案: ABCE
解析: 当符合法定情形时,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该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包括( )。
答案: ABD
解析: 第二审程序具有三个重要的功能:①纠错功能,即通过第二审程序纠正第一审裁判的错误,实现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审级监督;②救济功能,即通过第二审程序的设置,赋予有关人员以上诉权,使其在不服第一审法院裁判时,获得重新审判的机会,以维护其合法权益;③统一和平衡法律适用的功能,即第二审法院通过第二审程序可以使本辖区内情况相似的案件,处理上大体相当。
5.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的内容包括( )。
答案: BCDE
解析: 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①对执行死刑的监督;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④对其他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三、判断改错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判断下列各题正误,并将错误的地方改正过来。)
1.诉讼公正是指实体公正。
答案: B
解析: 改正:诉讼公正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是指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所体现的公正。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是指诉讼程序方面所体现出的公正。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是指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所体现的公正。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是指诉讼程序方面所体现出的公正。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既可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必要时也可交叉行使职权。
答案: B
解析: 改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或者相互取代。
具体而言,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人民检察院不得对法定的自侦案件范围以外的案件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院不能代行审判权;人民法院也不得代行控诉权、自诉自审,否则将导致人民法院集控、审职能为一身,出现职能混淆。
具体而言,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人民检察院不得对法定的自侦案件范围以外的案件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院不能代行审判权;人民法院也不得代行控诉权、自诉自审,否则将导致人民法院集控、审职能为一身,出现职能混淆。
3.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不得撤回起诉。
答案: B
解析: 改正: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对符合撤诉条件的案件可以依法撤回起诉。
根据最高法《解释》第296条规定,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对符合撤诉条件的案件可以依法撤回起诉。
根据最高法《解释》第296条规定,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对符合撤诉条件的案件可以依法撤回起诉。
4.不论是否具有管辖权,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提交给自己的立案材料都应当审查并立案。
答案: B
解析: 改正:不论是否具有管辖权,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提交给自己的立案材料都应当接受。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接受提交给自己的立案材料,如果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接受后移交有管辖权的专门机关。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接受提交给自己的立案材料,如果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接受后移交有管辖权的专门机关。
5.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答案: B
解析: 改正: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名词解释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证据
答案: 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依法提出,或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收集,以其法定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刑事诉讼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解析:
2.鉴定意见
答案: 鉴定意见是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运用科学知识、技术或技能对刑事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和判断之后所得出的书面意见。鉴定意见所证明的事实为专门性的事实。鉴定意见是在刑事诉讼启动之后,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作出的。
解析:
3.拘传
答案: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也不能适用拘传。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如果没有转为其他强制措施,就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解析:
4.送达
答案: 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与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诉讼活动。合法的送达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送达是公安、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的一种活动。送达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和程序进行。送达的内容是公安、司法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
解析:
5.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答案: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不同于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一种特别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强调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关注对未成年人的挽救,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6.简要回答审判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答案: (1)审批委员会的性质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审判委员会在对案件的实质处理上的职权,决定了它在诉讼中的地位,表明它具有审判组织的性质。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6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2)审判委员会的任务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7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①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②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③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④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审判委员会在对案件的实质处理上的职权,决定了它在诉讼中的地位,表明它具有审判组织的性质。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6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2)审判委员会的任务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7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①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②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③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④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解析:
7.简要回答立案的意义。
答案: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将立案确立为刑事诉讼必经的独立阶段,并将该权力赋予公安、司法机关专属行使,这对于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其具体意义包括:
(1)准确、及时立案,有助于督促公安司法机关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
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必经程序,具有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公安司法机关经过立案程序的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作出立案决定后,必须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必要的侦查行为,以及时发现、收集和保全案件证据,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犯罪行为继续实施,从而有效地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分子,并预防犯罪。公安、司法机关只有及时、有效立案,才能保证一切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受到及时有效的追究。
(2)准确、及时立案,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程序性保障措施。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对一个公民的刑事追诉,必须以立案的方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为前提;公安、司法机关只有在审查有关材料,依法认定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立案决定后,其进行的侦查、提起公诉、审判等诉讼行为才具有合法依据,否则便是程序违法。
(3)准确、及时立案,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公安、司法机关通过立案阶段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作出不立案决定,从而终止刑事诉讼程序,这具有分流案件的功能。使不符合条件的案件退出刑事诉讼程序,这在客观上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1)准确、及时立案,有助于督促公安司法机关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
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必经程序,具有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公安司法机关经过立案程序的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作出立案决定后,必须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必要的侦查行为,以及时发现、收集和保全案件证据,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犯罪行为继续实施,从而有效地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分子,并预防犯罪。公安、司法机关只有及时、有效立案,才能保证一切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受到及时有效的追究。
(2)准确、及时立案,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程序性保障措施。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对一个公民的刑事追诉,必须以立案的方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为前提;公安、司法机关只有在审查有关材料,依法认定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立案决定后,其进行的侦查、提起公诉、审判等诉讼行为才具有合法依据,否则便是程序违法。
(3)准确、及时立案,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公安、司法机关通过立案阶段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作出不立案决定,从而终止刑事诉讼程序,这具有分流案件的功能。使不符合条件的案件退出刑事诉讼程序,这在客观上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解析:
8.简要回答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意义。
答案: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是指在特定的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公、检、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追诉、定罪、量刑等方面作出不同方式的从宽处理措施的程序。其具有以下方面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是指导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政策,它要求对犯罪和犯罪人区别对待,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真诚悔罪,并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予以接受,这种情况下公、检、法机关予以从宽处理,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2)有利于恢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在特定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主要导致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如果按照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进行追诉、定罪、量刑,虽然可以满足国家追诉犯罪的需求,但是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可能无法化解。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被告人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而被害人在精神和经济两方面得到抚慰后,能够真正原谅被告人,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促使双方的矛盾得到有效化解,恢复已经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3)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解决疑难案件。
根据司法实践现状,一个案件进入诉讼流程必然带来诉讼资源的耗费,特别是一些案件中要面对取证困难等问题,势必会影响诉讼效率。而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中,一旦被告方和被害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可以快速推进诉讼流程;在证据疑难的案件中,如果和解协议能够达成,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能不再受困于取证、质证等问题,以此有效解决此类疑难案件。另外,达成和解协议之后,被告方和被害方通常都能够接受协议的内容和法院的裁判,由此也可以避免申诉、上访等问题,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
(1)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是指导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政策,它要求对犯罪和犯罪人区别对待,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真诚悔罪,并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予以接受,这种情况下公、检、法机关予以从宽处理,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2)有利于恢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在特定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主要导致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如果按照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进行追诉、定罪、量刑,虽然可以满足国家追诉犯罪的需求,但是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可能无法化解。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被告人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而被害人在精神和经济两方面得到抚慰后,能够真正原谅被告人,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促使双方的矛盾得到有效化解,恢复已经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3)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解决疑难案件。
根据司法实践现状,一个案件进入诉讼流程必然带来诉讼资源的耗费,特别是一些案件中要面对取证困难等问题,势必会影响诉讼效率。而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中,一旦被告方和被害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可以快速推进诉讼流程;在证据疑难的案件中,如果和解协议能够达成,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能不再受困于取证、质证等问题,以此有效解决此类疑难案件。另外,达成和解协议之后,被告方和被害方通常都能够接受协议的内容和法院的裁判,由此也可以避免申诉、上访等问题,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
9.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制度。
答案: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国家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对被追诉人的法律援助,分为申请指派律师援助和法定指派律师援助三种情形:
(1)申请指派律师援助
申请指派律师援助的情形,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24小时以内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法定指派律师援助
法定指派律师援助是指在下列情形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对于这几种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只要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通知,就应当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3)公民申请法律援助
除了上述对刑事被追诉者的法律援助之外,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①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②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这两种情况在理论上应属于依申请酌定指派法律援助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对被追诉人的法律援助,分为申请指派律师援助和法定指派律师援助三种情形:
(1)申请指派律师援助
申请指派律师援助的情形,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24小时以内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法定指派律师援助
法定指派律师援助是指在下列情形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对于这几种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只要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通知,就应当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3)公民申请法律援助
除了上述对刑事被追诉者的法律援助之外,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①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②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这两种情况在理论上应属于依申请酌定指派法律援助的情形。
10.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某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7年。叶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量刑过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该县检察院则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轻,提出抗诉。上诉书和抗诉书分别由上诉人和抗诉机关直接提交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接受上诉、抗诉后,对案卷进行了审查,并讯问了上诉人叶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量刑不当,依法应当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0年。但囿于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不能直接改判较重的刑罚,于是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县人民法院收到裁定后,由原审合议庭重新审判,改判叶某有期徒刑10年。
问:本案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某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7年。叶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量刑过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该县检察院则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轻,提出抗诉。上诉书和抗诉书分别由上诉人和抗诉机关直接提交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接受上诉、抗诉后,对案卷进行了审查,并讯问了上诉人叶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量刑不当,依法应当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0年。但囿于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不能直接改判较重的刑罚,于是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县人民法院收到裁定后,由原审合议庭重新审判,改判叶某有期徒刑10年。
问:本案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答案: 本案中有以下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抗诉书由县人民检察院直接提交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理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县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
(2)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一审量刑不当,应当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0年而不直接改判,采取发回重新审判的做法是错误的。
理由: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提起了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二审法院认为一身判决量刑不当的,可以直接改判。
(3)县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仍由原审合议庭重新审判的做法是错误的。
理由: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1)抗诉书由县人民检察院直接提交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理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县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
(2)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一审量刑不当,应当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0年而不直接改判,采取发回重新审判的做法是错误的。
理由: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提起了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二审法院认为一身判决量刑不当的,可以直接改判。
(3)县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仍由原审合议庭重新审判的做法是错误的。
理由: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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