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印文字
2017年10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法学》试题(网友回忆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B
解析: ABD三项,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发生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C项,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C项,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下列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B
解析: A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B项,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C项,民事法律关系并非均为自愿发生。例如,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不是当事人自愿设立的,而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是法律为保护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在当事人之间确立的。
D项,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B项,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C项,民事法律关系并非均为自愿发生。例如,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不是当事人自愿设立的,而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是法律为保护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在当事人之间确立的。
D项,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3.下列对于民事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C
解析: A项,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B项,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C项,一般认为,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D项,民事主体可以享有何种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但民事主体是否享有某一项权利,则决定于其是否参与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因此,D项表述不完善。
B项,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C项,一般认为,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D项,民事主体可以享有何种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但民事主体是否享有某一项权利,则决定于其是否参与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因此,D项表述不完善。
4.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C
解析: A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由自然人自行决定的,因此,非依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B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认识能力即意识能力为依据。只有有意识能力的人才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人的意识能力与人的年龄和智力健康状况有关,因此,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其年龄和智力健康状况的影响,并不是人人都相同。
C项,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
D项,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自然人自出生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刚出生的婴儿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能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相同。
B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认识能力即意识能力为依据。只有有意识能力的人才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人的意识能力与人的年龄和智力健康状况有关,因此,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其年龄和智力健康状况的影响,并不是人人都相同。
C项,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
D项,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自然人自出生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刚出生的婴儿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能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相同。
5.下列对法人民事能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D
解析: A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是由法律赋予的,而不是由法人自己决定的。
B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具有差异性。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仅受其自然属性的限制,而且还受其目的范围的限制。各类法人的设立目的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有所不同。
C项,法人民事责任能力是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的。
D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存续时间一致。
B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具有差异性。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仅受其自然属性的限制,而且还受其目的范围的限制。各类法人的设立目的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有所不同。
C项,法人民事责任能力是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的。
D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存续时间一致。
6.下列对合伙的表述错误的是( )。
答案: B
解析: AB两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财产的,合伙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C项,合伙人对其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可以处分,但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D项,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普通合伙人相互之间转让在合伙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也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C项,合伙人对其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可以处分,但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D项,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普通合伙人相互之间转让在合伙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也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7.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无权代理的是( )。
答案: A
解析: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①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②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③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
A项,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民事行为,是滥用代理权的表现形式。
A项,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民事行为,是滥用代理权的表现形式。
8.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 )。
答案: C
解析: 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的,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9.遗赠扶养协议是( )。
答案: D
解析: A项,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民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自然人(遗赠人、受扶养人)与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以下统称为“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遗赠的协议。
BD两项,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特点:①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行为;②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行为;③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行为;④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行为;⑤遗赠扶养协议是自然人生前对自己死亡后遗留下的遗产的一种处置方式。
C项,遗赠扶养协议并不因受扶养人的死亡而终止,而且协议中有关遗赠的内容只能于受扶养人死亡后发生效力。
BD两项,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特点:①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行为;②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行为;③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行为;④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行为;⑤遗赠扶养协议是自然人生前对自己死亡后遗留下的遗产的一种处置方式。
C项,遗赠扶养协议并不因受扶养人的死亡而终止,而且协议中有关遗赠的内容只能于受扶养人死亡后发生效力。
10.一般侵权行为适用的归责原则是( )。
答案: A
解析: 一般侵权行为又称普通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因自己的过错直接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适用民法一般规定的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于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11.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该( )。
答案: B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即本题中先承担侵权责任。
12.甲饲养的一只狗卧在家门前,乙路过时从路边拾起一石头向狗砸去,狗被激怒后扑向乙,乙躲闪及时,狗咬伤与乙同行的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 D
解析: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甲没有照看好自己饲养的狗,乙扔石头向狗砸去导致狗被激怒咬人的行为都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丙可以选择请求甲或乙承担赔偿责任。
13.下列属于法定物权的是( )。
答案: A
解析: 物权可以根据成立的原因分为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意定物权是指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而设立的物权。物权多为意定物权,如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法定物权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立的物权。例如,留置权、优先权等。
14.下列关于先占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答案: D
解析: 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最先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的成立条件包括:①先占物须为无主物;②先占物须为动产;③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
D项,先占属于事实行为,不以占有时间限制为获得所有权的成立条件。
D项,先占属于事实行为,不以占有时间限制为获得所有权的成立条件。
15.甲有录音机一台,委托乙保管,后乙私下将该录音机卖给不知情的丙。该录音机在丙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甲( )。
答案: B
解析: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这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其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但应受善意取得的限制。甲对其录音机具有所有权,委托乙保管后不丧失对其对录音机的所有,但是合法建立乙的占有。乙私下将该录音机卖给不知情的丙,由于丙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可以善意取得对录音机的所有,甲丧失对录音机的所有,因此甲不能要求丙返还。此时,乙不占有录音机,因此甲不能要求乙返还占有,只能要求乙进行损害赔偿。因甲所有权丧失,亦不能向戊、丁要求返还。
16.甲公司有栋20层楼房,面向湖泊,乙公司对楼前的土地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甲乙双方签订了地役权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约定乙公司在5年内不得建造10米高的建筑。合同签订后未登记。三年后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这时,乙公司将其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随即建起了15米高的楼房。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B
解析: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丙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小区业主无权请求丙公司按照原协议规定,拆除超过10米的建筑。
17.甲于2014年5月向乙借款2万元,同年7月又向丙借款4万元。现两笔借款均到期,但甲只有2万元财产,该2万元应该( )。
答案: C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根据这一平等主义原则的要求,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依法平等地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债务人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18.甲、乙双方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卖给乙,该房屋位于A地,甲的住所地在B地,乙的住所地在C地。双方在合同中未就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也未达成补充协议,则交付房屋的履行地为( )。
答案: A
解析: 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如果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19.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视为( )。
答案: A
解析: 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采用哪一种保证方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0.甲向乙购买糕点若干,欠乙货款100元。甲为乙清洗皮衣一件,乙欠甲服务费100元。此二人之间的债务可因一方意思表示而消灭。此种债的消灭原因称为( )。
答案: C
解析: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的制度。本案中,甲欠乙货款100元,乙欠甲服务费100元,二人之间的债务可因一方意思表示而消灭,符合抵消的特征。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下列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有( )。
答案: BCDE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的有( )。
答案: BCD
解析: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点:①须存在于人身之外。人身不能成为客体,人身上的某一部分包括各种器官在未与人体脱离前也不能成为物。②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阳光不能为人力实际控制和支配,不为物。③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④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3.与转继承相比较,代位继承的特征有( )。
答案: ACD
解析: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二者有着根本性的区别,主要体现以下方面:①性质不同。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直接参加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继承;而转继承是在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②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在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即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情形下发生;转继承只能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③主体不同。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在转继承中,享有转继承权的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4.甲驾驶一辆轿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撞伤越过护栏横穿公路的乙。交通事故责任鉴定结论为“行人乙负全责”。下列对此损害赔偿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AE
解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一方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AB两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CDE三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AB两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CDE三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5.抵押人的权利包括( )。
答案: ABCDE
解析: 抵押人的权利是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权成立后,抵押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①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②抵押物的转让权;③担保物权的设立权;④抵押物的出租权;⑤用益物权的设立权;⑥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三、判断说明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判断下列各题正误,并说明其正确或错误的理由)
1.A公司规模扩大后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两家公司约定,之前A公司欠某银行一千万债务由两家公司各承担一半。因此,某银行只能向B公司或C公司请求各偿还五百万债务。
答案: B
解析: 除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外,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应当由分立后的B公司和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即使没有过错也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答案: B
解析: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时,医疗机构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为要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王某向孙某借款30万,双方约定王某将其一幅珍贵字画交给孙某质押。质押合同订立后,王某因要参加字画展览未将该幅字画交付给孙某。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不能还款,孙某即可拍卖该幅字画。
答案: B
解析: 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由于字画未交付,质权未设立,孙某不能拍卖该幅字画。
4.甲、乙、丙各出资10万成立一家普通合伙的水果店,由于经营不善,水果店欠丁35万货款。清算时该水果店只剩20万资产。丁可向甲、乙、丙任何一人请求清偿余下的15万元。
答案: A
解析: 普通合伙是指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甲、乙、丙出资成立一家普通合伙的水果店,甲、乙、丙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丁可向甲、乙、丙任何一人请求清偿余下的15万元。
5.由于一周连降暴雨,甲的鱼塘漫溢,饲养的鱼游入乙的水田。乙将这些鱼捞起,共有100斤。乙大喜,准备将这些意外获取的鱼拿到市场卖掉。但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30斤鱼倒入路边小河。乙将余下的70斤鱼卖掉得款700元据为己有。于此情形,乙只需返还甲700元及其利息。
答案: B
解析: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发生不当事得利的事实时,因为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是不正当的,另一方因此而受到损害。受益人为恶意时,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乙是恶意的不当得利,应赔偿甲的全部损失。
四、简答题 (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答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
(1)专有部分的专有权
专有部分的专有权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专有权的客体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中的独立建筑空间。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
①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②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③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2)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共有权的客体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即除专有部分之外的部分。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①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③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其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其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其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3)共有部分的管理权
共有部分的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管理而享有的权利。包括业主可以通过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对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管理。
(1)专有部分的专有权
专有部分的专有权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专有权的客体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中的独立建筑空间。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
①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②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③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2)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共有权的客体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即除专有部分之外的部分。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①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③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其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其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其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3)共有部分的管理权
共有部分的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管理而享有的权利。包括业主可以通过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对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管理。
解析:
2.简述物权的排他效力的含义和具体表现。
答案: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相抵触的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物权共有的效力,但各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的强弱程度有所不同:所有权最强,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次之,不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最弱。具体如下:
(1)所有权之间不能并存。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只要一物之上已有一所有权存在,就不能另有他所有权存在。
(2)用益物权之间原则上不能并存。用益物权通常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故用益物权之间原则上不能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例如,一块土地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当然,如果用益物权的内容不同,则可以并存。例如,不同的地役权在内容上存在很大差别,故地役权可以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
(3)担保物权之间原则上可以并存。担保物权因其以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故担保物权原则上可以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例如,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可以设立数个抵押权,也可以在同一标的物上设立抵押权后成立质权或留置权。但是,质权、留置权因其是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条件的,故一般不能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
(4)不同种类的物权可以并存。例如,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等都可以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
(1)所有权之间不能并存。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只要一物之上已有一所有权存在,就不能另有他所有权存在。
(2)用益物权之间原则上不能并存。用益物权通常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故用益物权之间原则上不能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例如,一块土地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当然,如果用益物权的内容不同,则可以并存。例如,不同的地役权在内容上存在很大差别,故地役权可以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
(3)担保物权之间原则上可以并存。担保物权因其以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故担保物权原则上可以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例如,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可以设立数个抵押权,也可以在同一标的物上设立抵押权后成立质权或留置权。但是,质权、留置权因其是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条件的,故一般不能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
(4)不同种类的物权可以并存。例如,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等都可以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
解析:
3.简述债务承担的条件。
答案: 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转移于第三人负担。债务移转可以是全部移转,也可以是部分移转。债务承担是第三人对原存债务的承受。债务承担的条件包括:
(1)须有可移转的债务
债务的可移转性,是债务承担的前提条件。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根据债的性质不能移转的债务,不能移转于他人。此点可参照债权让与中“债权的可让与性”,因为二者是对应的。
(2)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承担通常是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民法典》第551条均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债务移转于第三人,承担人的信誉、履约能力及财产状况都会对债权的安全发生影响,故债务人与承担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非经债权人的允诺,对于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1)须有可移转的债务
债务的可移转性,是债务承担的前提条件。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根据债的性质不能移转的债务,不能移转于他人。此点可参照债权让与中“债权的可让与性”,因为二者是对应的。
(2)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承担通常是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民法典》第551条均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债务移转于第三人,承担人的信誉、履约能力及财产状况都会对债权的安全发生影响,故债务人与承担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非经债权人的允诺,对于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4.试述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
答案: 民法上的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根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则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依我国法规定,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为不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为动产。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的主要意义在于:
(1)法律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调整原则不同。法律对动产一般赋予其流通性,而对不动产一般不赋予自由流通性。
(2)不动产与动产上设立的物权不同。不动产可设立所有权、用益物权、抵押权等;而动产上可设立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3)权利的公示方式和变动要件不同。动产上的权利一般以占有为公示方式,权利的变动以交付为要件;而不动产上的权利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权利的变动一般以登记为要件。
(4)在某些法律关系中,法律的适用不同。例如,在涉外继承中,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而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
(5)诉讼管辖不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则不依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的主要意义在于:
(1)法律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调整原则不同。法律对动产一般赋予其流通性,而对不动产一般不赋予自由流通性。
(2)不动产与动产上设立的物权不同。不动产可设立所有权、用益物权、抵押权等;而动产上可设立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3)权利的公示方式和变动要件不同。动产上的权利一般以占有为公示方式,权利的变动以交付为要件;而不动产上的权利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权利的变动一般以登记为要件。
(4)在某些法律关系中,法律的适用不同。例如,在涉外继承中,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而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
(5)诉讼管辖不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则不依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5.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张三和李四是惯偷,经常一起结伙作案。13岁的刘军因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对其不管不问,经常逃学。张三和李四认识刘军后,张三向刘军传授开锁的技巧,怂恿他盗窃某字画店里的字画,并为刘军制定了盗窃的时间和路线。刘军按张三的安排,某晚潜入该字画店,盗取名贵字画二幅(价值50万元),出来时,李四驾车载他迅速逃离。不久,该案告破。
(1)张三、李四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2)刘军的父母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张三和李四是惯偷,经常一起结伙作案。13岁的刘军因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对其不管不问,经常逃学。张三和李四认识刘军后,张三向刘军传授开锁的技巧,怂恿他盗窃某字画店里的字画,并为刘军制定了盗窃的时间和路线。刘军按张三的安排,某晚潜入该字画店,盗取名贵字画二幅(价值50万元),出来时,李四驾车载他迅速逃离。不久,该案告破。
(1)张三、李四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2)刘军的父母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答案: (1)张三、李四构成侵权责任。张三、李四构成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如果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则构成共同加害行为。如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则教唆、帮助行为视为共同加害行为。在教唆、帮助行为中,教唆人、帮助人并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但实行人是在教唆、帮助之下实施加害行为的。即教唆、帮助行为与实行人的加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构成了损害的共同原因。因此,教唆人、帮助人与实行人被视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刘军的父母应承担侵权责任。刘军的父母构成应当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
无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民事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刘军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照顾、监管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如果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则构成共同加害行为。如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则教唆、帮助行为视为共同加害行为。在教唆、帮助行为中,教唆人、帮助人并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但实行人是在教唆、帮助之下实施加害行为的。即教唆、帮助行为与实行人的加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构成了损害的共同原因。因此,教唆人、帮助人与实行人被视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刘军的父母应承担侵权责任。刘军的父母构成应当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
无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民事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刘军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照顾、监管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析:
6.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孙立与张芳育有二子,长子孙林、次子孙松。孙林娶妻王萍,并于2002年生下一子孙达。孙林于2003年4月病故。孙立因悲痛过度,于同年5月去世。孙立去世时,留有和张芳婚后共建的房屋6间。此后,张芳一直同儿媳王萍一起生活,由王萍照顾其生活起居。房屋6间一直由次子孙松使用。2005年,孙松准备结婚,遂欲将该6间房屋出让给邻居黄某,经张芳和王萍同意后,卖得价款180万元。房屋出售后不久,张芳去世。
(1)孙立去世时有遗产多少?哪些人享有继承权?说明理由。
(2)张芳去世时,哪些人享有继承权?说明理由。
孙立与张芳育有二子,长子孙林、次子孙松。孙林娶妻王萍,并于2002年生下一子孙达。孙林于2003年4月病故。孙立因悲痛过度,于同年5月去世。孙立去世时,留有和张芳婚后共建的房屋6间。此后,张芳一直同儿媳王萍一起生活,由王萍照顾其生活起居。房屋6间一直由次子孙松使用。2005年,孙松准备结婚,遂欲将该6间房屋出让给邻居黄某,经张芳和王萍同意后,卖得价款180万元。房屋出售后不久,张芳去世。
(1)孙立去世时有遗产多少?哪些人享有继承权?说明理由。
(2)张芳去世时,哪些人享有继承权?说明理由。
答案: (1)孙立去世时有遗产房屋3间。张芳、孙达、孙松具有继承权。其中,孙达为代位继承人。理由如下:
①孙立与张芳共同所有的6间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夫妻双方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遗产房屋为3间。
②由于未订立遗嘱以及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继承。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本案中,包括配偶张芳、子女孙松。由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孙林先于被继承人孙立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即由孙达代位继承。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并未提及,不做考虑。因此,张芳、孙达、孙松具有继承权。
(2)继承人有王萍、孙达、孙松。其中尽了赡养义务的儿媳王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孙达为代位继承人。
①由于未订立遗嘱以及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继承。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本案中,包括配偶张芳、子女孙松、丧偶儿媳王萍。
②由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孙林先于被继承人孙立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即由孙达代位继承。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并未提及,不作考虑。
①孙立与张芳共同所有的6间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夫妻双方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遗产房屋为3间。
②由于未订立遗嘱以及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继承。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本案中,包括配偶张芳、子女孙松。由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孙林先于被继承人孙立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即由孙达代位继承。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并未提及,不做考虑。因此,张芳、孙达、孙松具有继承权。
(2)继承人有王萍、孙达、孙松。其中尽了赡养义务的儿媳王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孙达为代位继承人。
①由于未订立遗嘱以及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继承。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本案中,包括配偶张芳、子女孙松、丧偶儿媳王萍。
②由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孙林先于被继承人孙立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即由孙达代位继承。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并未提及,不作考虑。
热门考试
初级会计师
中级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税务师
资产评估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统计师
审计师
CIA内部审计师
CMA管理会计师
初级管理会计师
CCPA薪税师
CFA特许金融分析师
FRM金融风险管理师
价格鉴证师
中国精算师
中国人身保险CICE
金融理财师
理财规划师
二级建造师
一级建造师
咨询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二级造价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
二级消防工程师
一级消防工程师
安全工程师
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协理
城乡规划师
通信工程师
消防设施操作员
注册测绘师
环境影响评价师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
二级建筑师
一级建筑师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
土地估价师
核安全工程师
注册计量师
设备监理师
土木工程师
电气工程师
公用设备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