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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法学》试题(网友回忆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原则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
答案: D
解析: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2.下列属于自然事实的是( )。
答案: B
解析: 民事法律事实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其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人的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B项,夏某的父亲去世与人的意志无关,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后果,属于自然事实。
B项,夏某的父亲去世与人的意志无关,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后果,属于自然事实。
3.下列对支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A
解析: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属于支配权。
A项,支配权人可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如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直接占有使用房屋。
B项,支配权人只可支配权利客体,而不可支配债务人。
C项,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是指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对客体的支配,而非不能创设其他权利。
D项,支配权人负担义务,如房屋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房屋时,具有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作为义务。
A项,支配权人可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如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直接占有使用房屋。
B项,支配权人只可支配权利客体,而不可支配债务人。
C项,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是指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对客体的支配,而非不能创设其他权利。
D项,支配权人负担义务,如房屋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房屋时,具有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作为义务。
4.下列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D
解析: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D项,《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某对外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因此不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A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因此,法定代表人经选举并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相应资格。
B项,《民法典》第61条第2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因此,只有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才由法人承担后果。
C项,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为法律行为,而非代理。
D项,《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某对外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因此不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A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因此,法定代表人经选举并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相应资格。
B项,《民法典》第61条第2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因此,只有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才由法人承担后果。
C项,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为法律行为,而非代理。
5.下列对民事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B
解析: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B项,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约定。
A项,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但违反民事义务并不必然导致承担民事责任。
C项,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在当事人不能自觉承担民事责任时,国家通过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
D项,违反约定义务也产生民事责任。
B项,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约定。
A项,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但违反民事义务并不必然导致承担民事责任。
C项,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在当事人不能自觉承担民事责任时,国家通过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
D项,违反约定义务也产生民事责任。
6.下列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是( )。
答案: B
解析: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①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②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③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
B项,乙所为的行为超越代理权,属于无权代理。
ACD三项,分别属于对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情形,是代理权的滥用。
B项,乙所为的行为超越代理权,属于无权代理。
ACD三项,分别属于对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情形,是代理权的滥用。
7.下列对诉讼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A
解析: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A项,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权利人丧失了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法院会不再保护其权利。
B项,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之日起计算。
C项,诉讼时效届满后,对方当事人可以履行。《民法典》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D项,《民法典》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A项,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权利人丧失了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法院会不再保护其权利。
B项,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之日起计算。
C项,诉讼时效届满后,对方当事人可以履行。《民法典》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D项,《民法典》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8.根据物权客体种类,物权可分为( )。
答案: D
解析: 根据物权的客体种类,物权可分为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例如,土地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都属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凡动产上存在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等都为动产物权。权利物权是指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9.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要素中,具有主导性的是( )。
答案: B
解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对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业主享有专有权;对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共有权和管理权。在这三种权利中,专有部分所有权占主导地位。
10.房屋买卖合同的客体是( )。
答案: C
解析: 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是以特定行为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客体是特定的行为,即给付。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的客体为给付行为。
11.债的实际履行原则是指( )。
答案: A
解析: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按债的标的来履行而不能任意改变。这是债的效力的要求,其核心在于强调债的履行标的的特定性,不能任意用其他标的或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来代替合同的履行。
12.当事人约定了债务履行期限,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 )。
答案: B
解析: 《民法典》第530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3.下列选项中打破债的相对性的行为是( )。
答案: D
解析: 债具有相对性,其效力只能及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不得依其享有的债权而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债务人实施的与第三人有关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可能会涉及和影响债权人权利的行使与实现,使债权的效力能及于第三人。
D项,债的保全是指当债务人的某些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是对债的相对性原理的突破。
ABC三项,效力只能及于特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并未打破债的相对性。
D项,债的保全是指当债务人的某些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是对债的相对性原理的突破。
ABC三项,效力只能及于特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并未打破债的相对性。
14.甲向银行分批贷款10万元,乙为甲提供了担保。后来,由于甲的原因,致使银行解除了借款合同。这时,银行仅向甲出借了4万元。由于甲无力还款,银行要求乙承担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 C
解析: 《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本题中,甲无力偿还4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的乙应承担该4万元的保证责任。
15.在下列情况下,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
答案: D
解析: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包括:①须一方受有利益;②须他方受有损失;③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④须无合法根据。
D项,满足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AB两项,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
C项,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不构成不当得利。
D项,满足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AB两项,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
C项,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不构成不当得利。
16.下列关于放弃继承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B
解析: 继承权的放弃即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B项,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A项,放弃继承权须以明示方式作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C项,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不需由法院认定方可生效。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D项,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原则上不能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6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B项,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A项,放弃继承权须以明示方式作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C项,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不需由法院认定方可生效。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D项,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原则上不能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6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17.甲以正常速度驾驶汽车(已投保)途中,突遇行人乙在非人行道处横穿公路,甲紧急刹车,但仍将其撞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乙支付保险金后,乙尚有一部分损害未获赔偿。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费用的承担,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答案: C
解析: 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题中,乙在非人行道处横穿公路,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可以减轻甲的责任。因此,应由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18.依《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一定期限内没有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该期限为( )。
答案: B
解析: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应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示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19.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园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
答案: B
解析: 对动物园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只有在动物园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时,才承担责任。对此,《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0.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责任诉讼中,应由污染者举证证明的是( )。
答案: C
解析: 在环境污染责任中,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行推定制度,由污染者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对此,《民法典》第1230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下列权利中属于精神性人格权的有( )。
答案: ABC
解析: 根据具体人格权的客体性质,人格权可以分为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是指以体现在人的身体之上的物质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例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精神性人格权是指以非物质性的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例如,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2.下列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答案: ABC
解析: 当事人的行为,依据其实施行为是否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可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事实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行为并非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但因该行为实施的事实即在当事人间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ABC三项,当事人均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实施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DE两项,当事人非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属于事实行为。
ABC三项,当事人均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实施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DE两项,当事人非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属于事实行为。
3.添附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
答案: ABC
解析: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劳力与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物的法律状态。通说认为,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附合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有形财产相互结合而形成一种新物的添附方式。混合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物相互混杂而形成一种新物的添附形式。加工是指对他人的物进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一种新物的添附形式。
4.下列遗嘱中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才能生效的有( )。
答案: CDE
解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①自书遗嘱;②代书遗嘱;③打印遗嘱;④录音录像遗嘱;⑤口头遗嘱;⑥公证遗嘱。其中,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才能生效的有: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第1138条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下列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有( )。
答案: BCDE
解析: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而是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具有限定性,只能适用于特别规定的侵权责任,通常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因此,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无过错责任原则才有适用的余地。此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可能会存在赔偿限额,这是基于特定行业的风险性和保护该行业发展的需要的考虑。
A项,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即行为人有无过错,对于侵权责任的构成不产生影响,而不是指侵权人没有过错。
A项,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即行为人有无过错,对于侵权责任的构成不产生影响,而不是指侵权人没有过错。
三、判断说明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判断下列各题正误,并说明其正确或错误的理由)
1.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区别之一是客体权属不同。
答案: A
解析: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其客体以国有建设用地为限。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其客体以集体土地为限。在国有土地上只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
2.对于合伙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对外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 B
解析: 合伙人对外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因合伙的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债务。根据《民法典》第973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合伙的债务,首先应以合伙财产清偿;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外的财产清偿。因此,任一普通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
3.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作为保证人。
答案: B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683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因此,并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作为保证人。
4.甲按约定应该向乙交付字画一幅,因乙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甲依法将该字画向公证机关提存。后该字画在地震中损坏,该损失应由乙承担。
答案: A
解析: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根据《民法典》第573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因此,甲提存后,甲与乙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标的物的意外风险转移给债权人乙,该损失应由乙承担。
5.小学体育老师王某在上课时与路过运动场的熟人李某聊天,学生小明在运动时由于缺乏保护而摔伤。对于小明的损害,应该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B
解析: 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小明损害的赔偿责任应该由该学校承担,而不应由王某承担。
四、简答题 (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和特点。
答案: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利益内容的权利。人身权的特点有:
(1)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人身权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体现了民法对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的确认和保护,这种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2)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人身权的专属性是指人身权与特定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一种专属权。人身权之所以具有专属性,是由人身权的存在基础所决定的。
(3)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人身权的非财产性是指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一方面,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这种人身利益不像有形财产那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不能用金钱加以衡量。另一方面,人身权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人身权与财产权也有一定的联系。
(4)人身权具有绝对性。人身权的绝对性是指人身权是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社会上的任何不特定之人,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人身权的不作为义务。
(1)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人身权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体现了民法对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的确认和保护,这种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2)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人身权的专属性是指人身权与特定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一种专属权。人身权之所以具有专属性,是由人身权的存在基础所决定的。
(3)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人身权的非财产性是指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一方面,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这种人身利益不像有形财产那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不能用金钱加以衡量。另一方面,人身权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人身权与财产权也有一定的联系。
(4)人身权具有绝对性。人身权的绝对性是指人身权是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社会上的任何不特定之人,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人身权的不作为义务。
解析:
2.简述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答案: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包括:
(1)须一方受有利益。一方受有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有财产利益也就是财产总量的增加,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
(2)须他方受有损失。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
(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受利益与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4)须无合法根据。无合法根据是指不是直接根据法律或者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无合法根据既包括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根据,也包括虽取得利益时有合法根据、但其后该根据丧失的。
(1)须一方受有利益。一方受有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有财产利益也就是财产总量的增加,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
(2)须他方受有损失。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
(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受利益与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4)须无合法根据。无合法根据是指不是直接根据法律或者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无合法根据既包括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根据,也包括虽取得利益时有合法根据、但其后该根据丧失的。
解析:
3.简述物权优先效力的具体体现。
答案: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个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这种优先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优先享受其权利,即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而得到实现。例如,在同一标的物之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时,先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成立的抵押权。
②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即后成立的物权有害于先成立的物权时,后成立的物权将因先成立的物权的实行而被排斥或消灭。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是指物权的客体和债权的给付物为同一标的物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①所有权的优先效力;②用益物权的优先效力;③担保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个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这种优先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优先享受其权利,即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而得到实现。例如,在同一标的物之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时,先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成立的抵押权。
②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即后成立的物权有害于先成立的物权时,后成立的物权将因先成立的物权的实行而被排斥或消灭。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是指物权的客体和债权的给付物为同一标的物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①所有权的优先效力;②用益物权的优先效力;③担保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4.试述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及后果。
答案: (1)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有偿转让于善意第三人时,该第三人即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2)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包括:
①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的动产并不是指一切动产,法律禁止流通的动产、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盗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而遗失物只有在特定情形下适用善意取得。适用善意取得的不动产仅限于建筑物等地上定着物,而不包括土地。
②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在善意取得中,让与人必须是无处分权的动产的占有人或不动产的登记所有权人。无论是动产的占有人,还是登记为不动产所有权人的人,只有让与人没有处分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才能适用善意取得。
③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受让人的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让与人无处分财产的权利。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后,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
④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让与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于受让人,必须通过买卖、互易等有偿交易行为而完成。支付的价格是否合理,也是判断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的一个标准。
⑤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善意取得的成立须受让人取得动产的占有或不动产登记,即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3)善意取得成立后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受让人与原所有权人之间的效力。在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受让人取得受让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可见,善意取得在受让人与原所有权人之间发生物权变动。对此,《民法典》第313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②转让人与原所有权人之间的效力。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民法典》第311条第2款规定,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
a.债务不履行请求权。当原所有权人与转让人之间存在债的关系时,如借用、租赁、保管关系等,原所有权人可以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
b.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人处分原所有权人的不动产或动产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原所有权人可以依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
c.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转让人处分原所有权人的不动产或动产所取得的对价构成不当得利,原所有权人可以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转让人返还所受利益。
(2)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包括:
①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的动产并不是指一切动产,法律禁止流通的动产、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盗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而遗失物只有在特定情形下适用善意取得。适用善意取得的不动产仅限于建筑物等地上定着物,而不包括土地。
②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在善意取得中,让与人必须是无处分权的动产的占有人或不动产的登记所有权人。无论是动产的占有人,还是登记为不动产所有权人的人,只有让与人没有处分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才能适用善意取得。
③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受让人的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让与人无处分财产的权利。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后,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
④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让与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于受让人,必须通过买卖、互易等有偿交易行为而完成。支付的价格是否合理,也是判断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的一个标准。
⑤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善意取得的成立须受让人取得动产的占有或不动产登记,即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3)善意取得成立后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受让人与原所有权人之间的效力。在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受让人取得受让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可见,善意取得在受让人与原所有权人之间发生物权变动。对此,《民法典》第313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②转让人与原所有权人之间的效力。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民法典》第311条第2款规定,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
a.债务不履行请求权。当原所有权人与转让人之间存在债的关系时,如借用、租赁、保管关系等,原所有权人可以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
b.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人处分原所有权人的不动产或动产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原所有权人可以依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
c.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转让人处分原所有权人的不动产或动产所取得的对价构成不当得利,原所有权人可以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转让人返还所受利益。
5.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甲乙按2:3的比例共出资100万元注册成立舌尖味道有限责任公司,甲任总经理、乙任董事长。该公司注册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甲乙另有书面约定:如果交易标的超过10万元的事项,需由甲乙双方共同决定。公司成立后,乙在没有与甲协商的情形下,以舌尖味道公司的名义与某装修公司订立了标的数额为20万元的门店装修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舌尖味道有限责任公司以超过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范围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同时,由于舌尖味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善,已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
问:
(1)舌尖味道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何种性质的民事主体?
(2)针对舌尖味道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分析该合同的效力。
(3)如果舌尖味道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甲乙是否应该用个人财产清偿?说明理由。
甲乙按2:3的比例共出资100万元注册成立舌尖味道有限责任公司,甲任总经理、乙任董事长。该公司注册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甲乙另有书面约定:如果交易标的超过10万元的事项,需由甲乙双方共同决定。公司成立后,乙在没有与甲协商的情形下,以舌尖味道公司的名义与某装修公司订立了标的数额为20万元的门店装修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舌尖味道有限责任公司以超过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范围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同时,由于舌尖味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善,已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
问:
(1)舌尖味道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何种性质的民事主体?
(2)针对舌尖味道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分析该合同的效力。
(3)如果舌尖味道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甲乙是否应该用个人财产清偿?说明理由。
答案: (1)舌尖味道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法典》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本题中,舌尖味道有限责任公司为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属于法人。
(2)门店装修合同超越了法定代表人乙的权限范围,依照《民法典》第504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因此,该合同的有效与否取决于装修公司是否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若装修公司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则合同无效;若不知道,则合同有效。
(3)甲乙无须用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法典》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本题中,舌尖味道有限责任公司为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属于法人。
(2)门店装修合同超越了法定代表人乙的权限范围,依照《民法典》第504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因此,该合同的有效与否取决于装修公司是否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若装修公司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则合同无效;若不知道,则合同有效。
(3)甲乙无须用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解析:
6.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张威与王红玉1990年结婚,1992年生育一子张小林。2015年张小林与李珊珊结婚,2017年生女张小珊。2019年5月,张小林驾车带张威、张小珊外出时遇车祸,张小林当场死亡,张威在送医院途中死亡,张小珊也于次日因抢救无效死亡。张威留有房屋一套,系张威与王红玉婚后共同购置。
问:
(1)张威的继承人有哪些?说明理由。
(2)如将房屋出售得价款600万元,应如何分配?说明理由。
张威与王红玉1990年结婚,1992年生育一子张小林。2015年张小林与李珊珊结婚,2017年生女张小珊。2019年5月,张小林驾车带张威、张小珊外出时遇车祸,张小林当场死亡,张威在送医院途中死亡,张小珊也于次日因抢救无效死亡。张威留有房屋一套,系张威与王红玉婚后共同购置。
问:
(1)张威的继承人有哪些?说明理由。
(2)如将房屋出售得价款600万元,应如何分配?说明理由。
答案: (1)张威的继承人有:王红玉和张小珊。理由如下:
①王红玉。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王红玉是张威的妻子,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王红玉是张威的继承人。
②张小珊。《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张小林先于父亲张威死亡,其女张小珊享有代位继承权,因此张小珊是张威的继承人。
(2)王红玉应分得450万元,李珊珊应分得150万元。理由如下:
①《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600万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中300万元属于王红玉的个人财产,300万元属于张威的遗产。
②张威的300万元遗产由王红玉和张小珊平均分配,各继承150万元。
③《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本案中,张小珊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产生转继承,其应继承的150万元转归其法定继承人李珊珊继承。
①王红玉。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王红玉是张威的妻子,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王红玉是张威的继承人。
②张小珊。《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张小林先于父亲张威死亡,其女张小珊享有代位继承权,因此张小珊是张威的继承人。
(2)王红玉应分得450万元,李珊珊应分得150万元。理由如下:
①《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600万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中300万元属于王红玉的个人财产,300万元属于张威的遗产。
②张威的300万元遗产由王红玉和张小珊平均分配,各继承150万元。
③《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本案中,张小珊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产生转继承,其应继承的150万元转归其法定继承人李珊珊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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