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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法学》试题(网友回忆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在我国对刑法做出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的主体是( )。
答案: C
解析: 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解释,为正式的刑法解释,即具有法律效力。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是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2.关于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采用的原则是( )。
答案: D
解析: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3.下列属于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是( )。
答案: A
解析: 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况是指,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中国刑法。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意味着即使上述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也不适用我国刑法。
4.下列情形中,属于从结果的发生与犯罪终了的关系对犯罪所作分类的是( )。
答案: B
解析: 从结果的发生与犯罪的终了的关系,可以将犯罪分为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即成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犯罪一终了法益就同时消灭的情况。状态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持续的情况。继续犯,是指在法益侵害的持续期间,实行行为在持续或者犯罪构成符合性在持续的情况。危险驾驶罪与非法拘禁罪是其适例。
以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是否存在时间间隔,可以分为行为犯与结果犯。行为犯是指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没有时间间隔的犯罪
以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是否存在时间间隔,可以分为行为犯与结果犯。行为犯是指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没有时间间隔的犯罪
5.犯罪分子开枪杀人时,第一枪没打中,仍然可以继续射击而自动不再继续射击的,成立( )。
答案: B
解析: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本题中,行为人第一枪没打中,仍然可以继续射击而自动不再继续射击,自动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
6.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
答案: A
解析: 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行为数次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也是数罪。
7.不属于危害结果的意义的是( )。
答案: D
解析: 危害结果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其重要意义包括:①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当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要件时,如果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成立犯罪,过失犯罪便是如此。②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不管人们以什么标准区分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可以肯定的是,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才可能成立犯罪既遂。③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在一切犯罪中,危害结果对量刑都起影响作用。因为危害结果是反映社会危害性的事实现象,刑罚必须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8.下列不属于刑罚权的内容的是( )。
答案: D
解析: 刑罚权的内容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制刑权是国家立法机关在刑事立法中创制刑罚的权力。求刑权是指对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力。量刑权是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决定科处刑罚的权力。行刑权是特定机关将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付诸现实执行的权力。
9.我国刑法中的赦免是指( )。
答案: A
解析: 赦免是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大赦与特赦。我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刑法》所指的赦免应仅限于特赦。
10.下列不属于我国刑法中的附加刑的是( )。
答案: C
解析: 附加刑(从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与驱逐出境。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11.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 )。
答案: B
解析: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规定属于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即只要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就以抢劫罪论处,而不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1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 )。
答案: A
解析: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13.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是( )。
答案: C
解析: 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1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明知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其无偿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的行为( )。
答案: A
解析: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人,而向其提供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不管是有偿提供还是无偿提供,均应认定为走私、贩卖毒品罪。
15.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主体是( )。
答案: A
解析: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违反监管法规,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已决犯,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16.甲、乙合谋后,由与丙相识的甲将丙骗往外地游玩,乙给丙的家属打电话,声称已经“绑架”了丙。借此向丙的家属索要赎金。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 )。
答案: B
解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绑架罪中包括了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勒索财物的情况,其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上述情形不成立绑架罪,而成立敲诈勒索罪。
17.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 )。
答案: C
解析: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本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8.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是( )。
答案: C
解析: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猥亵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男或幼女。
19.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
答案: C
解析: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数额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20.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的( )。
答案: C
解析: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处罚。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刑法的解释技巧有( )。
答案: ABCDE
解析: 对一个刑法概念的解释,只能采用一种解释技巧,但采用哪一种解释技巧,取决于解释理由。刑法的解释技巧包括:平义解释、扩大解释、限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等。
2.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学说包括( )。
答案: ABCDE
解析: 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中外刑法理论长期争论的问题,存在各种各样的学说,包括以下几种:①必然因果关系理论;②偶然因果关系理论;③条件说;④相当因果关系说;⑤客观归责理论。
3.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 )。
答案: ABCD
解析: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据此,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①主观上为了犯罪;②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③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④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4.下列属于赖以实现特殊预防的刑罚功能是( )。
答案: ABCD
解析: 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赖以实现特殊预防的刑罚功能包括:①限制、消除再犯条件的功能;②个别威慑功能;③教育感化功能。
5.伪证罪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 )。
答案: ABCD
解析: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罪主体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但他们都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三、名词解释题 (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1.行为人在着手实施犯罪后,听到警车声音,误以为是警察来抓捕自己而逃离现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答案: B
解析: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该情形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属于自动放弃犯罪,成立犯罪未遂。
2.作为附加刑的驱逐出境适用于所有犯罪的外国人,包括普通外国人与外国驻我国的外交官。
答案: B
解析: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作为附加刑的驱逐出境只能适用于犯罪的普通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与无国籍的人),而不能适用于外交官,因为外交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3.对于依法被关押的人故意脱离监管的行为均应以脱逃罪定罪处罚。
答案: B
解析: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只限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不是所有依法被关押的人。
4.对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而使用其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答案: B
解析: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如果不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则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四、判断说明题 (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判断下列各题正误,并说明其正确或错误的理由。)
1.罪刑法定原则
答案: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内容包括:①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②禁止溯及既往;③禁止类推解释;④禁止绝对不定(期)刑;⑤明确性;⑥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⑦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解析:
2.直接故意
答案: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解析:
3.从轻处罚
答案: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轻的刑罚。以情节对量刑产生的轻重性质为标准,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从重与从轻处罚,都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从轻处罚也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下判处刑罚。
解析:
4.伪造货币罪
答案: 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妨害货币的公共信用的行为。本罪的客体,首先是作为经济交易重要手段的货币的公共信用;其次,是货币发行权。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本罪的主体必须是没有货币发行权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货币的行为会发生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与货币发行权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刑法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目的。
5.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特点。
答案: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由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特点包括:
(1)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整体性,即单位的刑事责任是单位整体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单位内部各成员的刑事责任。
(2)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双重性,即对于单位犯罪,原则上除了追究单位整体的刑事责任之外,还要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局限性,即一方面单位不可能成为一切犯罪的主体,因而不可能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对犯罪的单位本身,只能适用有限的刑罚方法,即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判处其他刑罚。
(1)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整体性,即单位的刑事责任是单位整体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单位内部各成员的刑事责任。
(2)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双重性,即对于单位犯罪,原则上除了追究单位整体的刑事责任之外,还要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局限性,即一方面单位不可能成为一切犯罪的主体,因而不可能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对犯罪的单位本身,只能适用有限的刑罚方法,即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判处其他刑罚。
解析:
6.在我国刑法中,对于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如何并罚?
答案: 根据我国刑法,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按照刑法种类的不同进行并罚。
(1)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①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时,只执行一个死刑,不执行其他主刑。
②数罪中判处几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时,只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主刑。
(2)数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都被判处拘役或者都被判处管制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包括限制总和刑期以及限制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期两项,即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超过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主刑与附加刑的并罚)。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如一人犯数罪,其中一个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在执行主刑的同时,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仍须执行。因为附加刑与主刑的性质不同,不得换算与吸收,却可以并科执行。
(4)数罪中判处数个附加刑,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附加刑之间的并罚)。
(1)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①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时,只执行一个死刑,不执行其他主刑。
②数罪中判处几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时,只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主刑。
(2)数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都被判处拘役或者都被判处管制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包括限制总和刑期以及限制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期两项,即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超过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主刑与附加刑的并罚)。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如一人犯数罪,其中一个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在执行主刑的同时,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仍须执行。因为附加刑与主刑的性质不同,不得换算与吸收,却可以并科执行。
(4)数罪中判处数个附加刑,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附加刑之间的并罚)。
解析:
7.刑讯逼供罪的主要法律特征。
答案: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其特征包括:
(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①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
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③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
(2)本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伙同刑讯逼供的,以刑讯逼供罪的共犯论处。
(3)本罪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①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
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③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
(2)本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伙同刑讯逼供的,以刑讯逼供罪的共犯论处。
(3)本罪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8.试论述紧急避险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答案: (1)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的基本特征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法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
(2)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包括:
①法益面临现实危险。
危险的来源主要有: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导致的危险(如洪水来临),动物的袭击带来的危险,疾病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危险,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②危险正在发生。
现实危险正在发生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法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在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消除的情况下实行避险的,属于避险不适时,其处理原则与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原则相同。
③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
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法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④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在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损害的前提下,足以排除危险所必需的限度。由于紧急避险是两种法益之间的冲突,故应以尽可能小的损害去保护另一法益,即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既保护种法益,又将对另一法益的损害控制在最小限度内。
(2)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包括:
①法益面临现实危险。
危险的来源主要有: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导致的危险(如洪水来临),动物的袭击带来的危险,疾病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危险,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②危险正在发生。
现实危险正在发生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法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在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消除的情况下实行避险的,属于避险不适时,其处理原则与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原则相同。
③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
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法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④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在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损害的前提下,足以排除危险所必需的限度。由于紧急避险是两种法益之间的冲突,故应以尽可能小的损害去保护另一法益,即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既保护种法益,又将对另一法益的损害控制在最小限度内。
9.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7年3月刑满释放。同年10月,王某听说邻居张某买彩票中奖10万元,遂起盗窃之意。10月21日晚12时许,王某用袜子蒙住脸部,潜入张家行窃。由于翻动抽屉发出的响动将张某惊醒,张某起身抓住王某并欲扯掉王某蒙脸的袜子。王某恐被认出,急忙抄起桌上的一个铜制香炉朝张某头部猛击数下,张某松手倒在地上,王某乘机逃离现场。张某因颅脑损伤死亡。
问: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7年3月刑满释放。同年10月,王某听说邻居张某买彩票中奖10万元,遂起盗窃之意。10月21日晚12时许,王某用袜子蒙住脸部,潜入张家行窃。由于翻动抽屉发出的响动将张某惊醒,张某起身抓住王某并欲扯掉王某蒙脸的袜子。王某恐被认出,急忙抄起桌上的一个铜制香炉朝张某头部猛击数下,张某松手倒在地上,王某乘机逃离现场。张某因颅脑损伤死亡。
问: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本题中,王某在实施盗窃犯罪的过程中被当场发现,为了抗拒抓捕抄起桌上的一个铜制香炉朝张某头部猛击数下,属于当场使用暴力,最终致张某因颅脑损伤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王某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理由如下: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本题中,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7年3月刑满释放。同年10月21日,又犯抢劫罪,符合上述累犯要件,因此成立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本题中,王某在实施盗窃犯罪的过程中被当场发现,为了抗拒抓捕抄起桌上的一个铜制香炉朝张某头部猛击数下,属于当场使用暴力,最终致张某因颅脑损伤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王某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理由如下: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本题中,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7年3月刑满释放。同年10月21日,又犯抢劫罪,符合上述累犯要件,因此成立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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