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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试题(网友回忆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由于实施该法的社会条件已经消失,实质上导致一部法无效,这称之为( )。
答案: C
解析: 默示实效,又称默示废止,是指不以明文规定废止原有的法,而是在执法、司法实践中由于实施该法的社会条件已然消失,实质导致一部法无效的情形。
2.下列选项中,属于一般权利能力的是( )。
答案: A
解析: 一般权利能力是指所有个人和组织,或众多的、一般的个人和组织,都可以享有的权利能力。如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的权利能力,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等,对公民来说就是不分年龄都能享有的一般权利能力。
3.针对特定人的权利叫做( )。
答案: D
解析: 对人权又称相对权、债权,是向特定人提出的一种权利主张,其客体有可能指向特定的物、钱、特定的行为或服务等。对人权的特点①是向特定人主张的权利;②对人权的追及力不能及于第三人。
4.下列不属于法律免责的是( )。
答案: A
解析: 法律责任的免除简称免责,是指违法者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致使法律责任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常见情形有:①时效免责;②不诉免责;③因履行不能而免责;④协议免责、辩诉交易免责;⑤自首、立功免责。
5.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这里对“父母”和“子女”所作的解释属于( )。
答案: A
解析: 扩充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广于其字面本来含义的解释。这种解释所以必要,是因为一些法律条文的内容和含义广于其法律条文的文字表现的内容和含义,为了正确表达立法的原意,对于一些法律条文要采取扩充解释。题目中“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中“父母”和“子女”均需作扩充解释,不仅包括亲生的父母和子女,而且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等。
6.下列不属于司法的特征的是( )。
答案: B
解析: 司法的特征是在与行政执法活动相对应的意义上而言的,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五点:①被动性;②中立性;③专属性;④独立性;⑤终极性。
7.伯尔曼曾说“正义不仅要被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这是指( )。
答案: A
解析: 司法公正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司法的实体公正一般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来体现的;司法的程序正义是指司法活动要严格依法定程序适用法,保证争议或纠纷的解决要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实现。伯尔曼所说的“正义不仅要被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表达了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的观点,是指司法的程序正义。
8.下列关于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表述有错误的是( )。
答案: D
解析: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密切相关但又明显不同。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无法律责任即无法律制裁的可能;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功能体现,但有法律责任不一定会有强制性制裁措施的结果。一方面,法律责任因法定原由可能免于被承担;另一方面法律责任的功能不仅局限于制裁一种,因此,法律制裁不是法律责任的唯一结果。
9.“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这句话出自( )。
答案: B
解析: 在促成法学产生的种种条件中,立法的广泛发展和专门研究者的出现,是尤为重要的两个条件。正如恩格斯所说:“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
10.与作为独立学科的法理学相联系的法学家是( )。
答案: A
解析: 奥斯丁在法学方面的突出的贡献之一是从他开始,把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看待,他的名字是同作为学科的法理学的创立相关联的。
11.不主张法学以“实然法”为研究对象的是( )。
答案: D
解析: 自然法学派和其他价值论法学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先验的理想法、应然法、正义法、自然法,法学应着重研究法与正义、理性、道德的关系,探究法的最高价值和最高目的,揭示良法的标准,寻求产生和实现良法的途径,就是说法学要以“应然法”或“理想法”为研究对象。
12.《民法通则》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据此,国家政策具有法的效力的方式属于( )。
答案: B
解析: 法的产生和变动的基本途径有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在现代国家,认可的具体方式有多种,包括由立法者在法律、法规中确认社会上的某些社会规范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的效力,如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13.下列关于法的价值的判断,正确的是( )。
答案: D
解析: A项,法的价值是随着法的存在而存在的,法的存在是法的价值存在的前提。B项,法的价值实际上是由潜在的价值和实现的价值所合成的价值体系。C项,法对社会主体具有有用性,这种有用性可以是积极的、有益的,也可以是消极的、负面的。D项,法的价值的特性包括:①客观性和主观性;②绝对性和相对性。法的客观性表现在其可以满足或影响社会主体需求的属性和潜能是客观存在的;法的主观性表现在对法的价值的认同、评价和选择,总需要通过主体的意识活动得以实现,总是反映出主体的价值观念。
14.下列关于法的调整功能的判断,正确的是( )。
答案: A
解析: A项,法的调整功能是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来表现的。法是一种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存在和运行的社会规范,它不取观念形态,而取制度形态。法的调整,就是以这种特定的制度形式同社会主体和社会生活发生关联,对其发生影响。B项,法的调整功能所能达到的范围,既非常广阔,又不是没有边际。国家生活中重要的机密事项如国防、战争方面的事项,社会生活中只能以道德、宗教规范予以调整的事项,就不能或无须用法予以调整。C项,法的调整,不应当是盲目的和随意的,而应当是理性的。D项,法的调整并不改变调整对象,也不创造新的关系,改变调整对象和创造新的社会关系的任务,是法的作用所担当的。
15.下列属于法的历史类型划分标准的是( )。
答案: D
解析: 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或依据,主要是看法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什么样的阶级意志并由什么性质的国家所制定。凡是建立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具有相同的本质并由同一性质的国家所制定的法,便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
16.下列不属于法的继承性根据的是( )。
答案: D
解析: 法的继承性根据包括:①法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既表现为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也表现为在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同类型的法之间存在历史的连续性。②法的存在表现出历史连续性,即否定和扬弃原有的某些因素,继受和延续原有的某些因素。③从历史的眼光来看,法是一种文化现象,法律文化的积累具有历史的连续性,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新的法律文化对原有的法律文化具有继受和延续的关系。
17.关于法与政治的关系,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答案: C
解析: 政治对法的影响和制约作用主要表现在:①政治关系的基本状况是法的状况的重要根据,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往往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②政治可以为法的发展提供条件和环境。只有兼顾民主和法治,法治国家才能建成。③政治可以影响和制约法和法治的内容。④政治的发展变化往往导致法律的发展变化,导致法的制定、修改、废止,以及法的贯彻实施。政治对法的影响和制约作用是有限的,并非每一具体的法律都有相应的政治内容,都反映某种政治要求。
18.下列关于法律全球化的判断,正确的是( )。
答案: D
解析: 法律全球化包括:①国际法的国内化,即国际组织的条约、规章为内国所接受,转变为对内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以及由于诸多国家加入到某国际组织中,从而使该组织的规则成为国际性的规则,并不意味着国际法的消失。②国内法的国际化,即基于某种原因,某国或某地区通行的法律制度在全球范围内更广泛地流行,并不意味着国内法的消失。法律全球化导致各国法律制度的趋同性增强,即各国法律之间的深度协调化或多元整合的状态,因此各国互相依赖程度更深。但法律全球化导致的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相互认同与合作,并不等同于世界法律大同主义,并不会消除各国冲突。
19.某省规定,高考录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这贯彻的调处利益关系准则是( )。
答案: C
解析: 缩小利益差异原则是调处利益关系的准则之一。缩小利益差异原则是指在承认利益差异的同时,采取适当的调节措施以平衡利益,比如对某些利益主体实行倾斜或抑制政策。某省规定,高考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即体现在承认利益差异的同时,对少数民族考生采取的利益倾斜政策,贯彻缩小利益差异原则。
20.对中国法家的法治,正确理解是( )。
答案: B
解析: A项,中国法家的法治与古希腊法治不同。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尤其倡言法治,反对人治,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著名命题。B项,中国法家的法治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人治”的一种曲折反映。其一,中国古代社会“一人之治”的现实社会制度,决定了君主和皇帝无论采用什么手段治理国家,都只能是“人治”的翻版。其二,法家法治中的“法”的主要内容是刑罚,是人治传统下“治民”的专制手段。其三,法家的法治是皇帝旨意下的法治,它与人治是互补的。C项,中国法家的法治有别于现代法治。D项,中国法家法治强调用以刑罚为核心的法作为统治社会、处理国事的准则,运用刑罚统治天下,而非以人为本。
21.属于西方法律传统内容的是( )。
答案: A
解析: 西方法律传统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①法治传统;②权利文化。在西方,法治传统源远流长,有关法治的基本理论形成于古希腊时期。古希腊对个人权利的追求是西方法律传统产生的一个源头,并且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就是保护个人交换利益。其后产生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更突出地体现了权利保护意识。在西方,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权利至上成为整个法律系统的核心内容。
22.对法律文化的理解,正确的是( )。
答案: A
解析: A项,法律文化有历史的连续性、继承性。B项,法律文化可以超越国界的限制而相互影响。C项,法律文化与法律传统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法律文化并非法律传统的别称。D项,法律文化从物化的层面,通常表现为关于法律的某种物质形式。
23.在某个确定的系统内实行纵向的、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自我监督,称为( )。
答案: C
解析: 法律监督存在两种分类:①自循环监督与交互监督。自循环监督又称系统内监督,是指在某个确定的系统内实行纵向的、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自我监督,监督的主体和客体一般都存在于同一系统内。交互监督又称系统间监督,是指不同的子系统相互之间进行的交叉监督。②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的法律监督。
24.关于“法治”的理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 C
解析: A项,中国古代的法家思想有别于现代法治思想,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它强调用以刑罚为核心的法作为统治社会、处理国事的准则,运用刑罚统治天下,在一定程度上它仍然是“人治”的一种曲折反映。B项,国家的法律制度与法治之间存在区别。国家的法律制度又称法制,法治蕴涵了法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制并不必然地具有正当性,它更为强调秩序价值。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和制度,亦即都有某种意义上的法制;但并不是每个国家都依法治国,都有法治。C项,西方学者指出,“法治”一词的含义在西方也是变动不居的,西方古代对于法与权力的关系的讨论奠定了法治观念的基础。D项,法治意味着所有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等等权力,都服从一定的原则,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正常程序的观念,并非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统称。
25.高等教育法对教育法而言是( )。
答案: A
解析: 一般法是指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如刑法、民法、婚姻法。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如战争时期的法。不少法兼有一般法和特别法两重性,在这种意义上属于一般法,在别种意义上又属于特别法。例如,高等教育法对教育法而言是特别法。
26.下列不属于必须制定法律的事项是( )。
答案: D
解析: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事项除法律有另外规定外,只能制定法律,由法律调整:①国家主权的事项;②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④犯罪和刑罚;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⑥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⑦民事基本制度;⑧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⑨诉讼和仲裁制度;⑩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这10方面的事项如果尚未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27.立法过程包含几个阶段,立法解释属于( )。
答案: B
解析: 立法完善阶段,一般是指法案变为法之后,为使该法进一步臻于科学化,更宜于体现立法目的和适合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和立法辅助工作构成的立法阶段。其主要内容通常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
28.冰岛、芬兰等国家立法权由议会和总统共同行使,其立法体制属于( )。
答案: C
解析: 复合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根据立法权归属的具体机关不同,有两种区分:有的国家的立法权由议会和总统(不是议会成员)共同行使,如冰岛、芬兰;有的国家的立法权由君主和议会共同行使,如比利时、丹麦。这些国家的君主同英国、牙买加的君主不同,不是以议会成员身份行使立法权,而是作为政权机构中与议会并列的一个方面在行使立法权。
29.立法权是由特定国家机关行使的,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占据特别重要地位的,用来制定、认可和变动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
答案: B
解析: 立法权是由特定国家机关行使的,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占据特别重要地位的,用来制定、认可和变动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综合性权力体系。作为综合性权力体系,立法权是由多种级别、多种类别、多种内容、多种形式、多种结构的具体的立法权所构成的,而不是单一的权利结构。
30.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是( )。
答案: A
解析: 从立法的共同特征角度,避开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国情之下和不同种类的立法各自具有的特殊性,对立法概念定义如下: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调节和处理利益冲突是法律的重要任务,中国儒家对这个问题的态度是( )。
答案: BC
解析: 中国历史上,对利益的不同态度,是儒家和法家对法的不同态度的一个重要表现。儒家主张重义轻利,法家主张重利轻义。而利和法有直接关联,利不仅指利益,也指法律权利。所以,儒家主张“德主刑辅”,而法家主张“不贵义而贵法”。
2.在我国,法律职业的主体是指( )。
答案: ABD
解析: 法律职业主体即法律职业阶层或法律职业者,一般是指法律规范的具体操作者、适用者。法律职业内部也存在不同分工之间专门化和专业化的发展。法官、检察官、律师是现代社会最主要的法律职业主体。
3.下列属于行政制裁的是( )。
答案: CDE
解析: 行政制裁是依照行政法律规定,责任主体依照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被施加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行政制裁包括:①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违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被委托的工作人员的惩罚性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类型;②行政处罚,是由特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所实施的惩罚性措施,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类型。
4.属于资源性法的渊源的有( )。
答案: BCDE
解析: 观察迄今为止的资源性法的渊源,可以认为,其范围至少包括:习惯、判例、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礼仪、乡规民约、社团规章、契约;先前法、外地法、外国法、国际法、法的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决策、决定、行政命令;司法判决或报告书;法理、法学家著作、理性和事物的性质、哲学观念、科学探讨。
5.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内容有( )。
答案: ABCDE
解析: 法律传统的基本内容有:①礼法文化,即礼以道德为依归,而法则以礼为核心;②德治传统,一是要求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二是重视对民众对道德教化;③诸法合体、重刑轻民,中国法律内容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诉讼等方面的内容;④政法合一,即国家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之间存在权力不分的情况。
三、判断说明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判断正确与否,正确的打√,不需要说明理由,错误的打×,并说明理由。)
1.一个法律规则可以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
答案: A
解析: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是法律条文的内容,而法律条文则是它们的表现形式。一个法律规则可以表现在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条文甚至不同的法律中。
2.宗教仅在精神层面对法产生影响,不能在制度上发挥作用。
答案: B
解析: 宗教不仅在精神层面对法产生影响,而且也能在制度上发挥作用。宗教对法的影响包括精神层面和制度层面:①精神层面,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②制度层面,宗教影响和推动立法、影响司法程序。
3.有法律义务必然有法律责任。
答案: B
解析: 有法律义务不一定有法律责任。法律义务只是表明了法律责任的潜在的可能性,并非等同于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表示一种现实的法律后果。
4.政治意识越强,法律意识也越强。
答案: B
解析: 政治意识的强弱与法律意识的水准并不对等。虽然人们的法律意识往往受人们的政治意识左右,但法律意识又有别于政治意识,政治意识的强弱与法律意识的水准并不对等。一定社会掌握政权阶级的政治意识,并不一定能直接决定该社会的法治建设,政治意识通过法律意识才能影响法治建设。
5.不成文法并非指没有文字表现形式的法。
答案: A
解析: 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也包括判例法和不成文宪法等。
法学上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区分,不完全看法是否有文字表现形式,而要看是否有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判例法有文字形式(判决)而被列为不成文法范畴,原因在于它没有一般制定法的规范化成文形式。
法学上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区分,不完全看法是否有文字表现形式,而要看是否有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判例法有文字形式(判决)而被列为不成文法范畴,原因在于它没有一般制定法的规范化成文形式。
四、简答题 (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简述法律正义的成因。
答案: 法和正义之间会形成法律正义这种第三种规范的主要原因在于:法需要有正义的进入,需要由正义对法体现其价值。
(1)法需要以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目标,从而使法在其基本路向上达致比较理想的境况。当法以正义作为基本价值目标时,其本身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转化为法律正义,法的精神品格便也因之而获得升华
(2)正义可以作为评判法之良恶优劣的标准。不同时代、国家和社会主体,都有自己的评判法之良恶优劣的标准。但无论如何,正义总是这些标准中不可缺少的标准。正义中包含大量的不可否定的、具有普遍真理意义的规范。
(3)正义观念是促进法的进步性变革的经常性力量。新的先进的正义观念是经常出现的,为回应这种正义观念的要求,法需要作相应的完善。在这个过程中,正义本身也进入法,形成新的法律正义。正义可以驱动该时代法的总体精神和基本倾向朝先进方向转变。
(1)法需要以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目标,从而使法在其基本路向上达致比较理想的境况。当法以正义作为基本价值目标时,其本身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转化为法律正义,法的精神品格便也因之而获得升华
(2)正义可以作为评判法之良恶优劣的标准。不同时代、国家和社会主体,都有自己的评判法之良恶优劣的标准。但无论如何,正义总是这些标准中不可缺少的标准。正义中包含大量的不可否定的、具有普遍真理意义的规范。
(3)正义观念是促进法的进步性变革的经常性力量。新的先进的正义观念是经常出现的,为回应这种正义观念的要求,法需要作相应的完善。在这个过程中,正义本身也进入法,形成新的法律正义。正义可以驱动该时代法的总体精神和基本倾向朝先进方向转变。
解析:
2.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有哪些作用?
答案: 人权发展到社会主义阶段,内容更丰富,范围更广,社会主义立法应当注重确认和保障人权。
(1)社会主义以立法的方式直接确认和保障人权。
人权中的一部分权利需要以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障,这一部分人权是起码的、基本的人权,是法所肯定的人权,它既是人权,又是法律权利。
(2)社会主义通过法的实施直接维护和保障人权。
表现在:①司法机关通过依法审理侵犯人权的案件维护和保障人权;②国家专门机关对罪犯一方面加以处罚,另一方面实行改造,再一方面仍然保障他们所保留的人权;③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也注意对人权的保障,禁止在执法中出现侵犯人权的行为;④实行人权救济制度,使人权被侵犯者得到应有补偿
(3)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得以实现的环境发生作用而间接保障人权。
社会主义法制使得整体的社会环境向好向善发展,在这样的环境中,人权可以更好地得到保障。
(4)我国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条约,维护和保障人权。
我国在维护人权和改善人权状况所做的努力和所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我国参加了《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等众多与维护和保障人权有关的国际条约。
(1)社会主义以立法的方式直接确认和保障人权。
人权中的一部分权利需要以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障,这一部分人权是起码的、基本的人权,是法所肯定的人权,它既是人权,又是法律权利。
(2)社会主义通过法的实施直接维护和保障人权。
表现在:①司法机关通过依法审理侵犯人权的案件维护和保障人权;②国家专门机关对罪犯一方面加以处罚,另一方面实行改造,再一方面仍然保障他们所保留的人权;③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也注意对人权的保障,禁止在执法中出现侵犯人权的行为;④实行人权救济制度,使人权被侵犯者得到应有补偿
(3)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得以实现的环境发生作用而间接保障人权。
社会主义法制使得整体的社会环境向好向善发展,在这样的环境中,人权可以更好地得到保障。
(4)我国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条约,维护和保障人权。
我国在维护人权和改善人权状况所做的努力和所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我国参加了《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等众多与维护和保障人权有关的国际条约。
解析:
3.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有哪些特质?
答案: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特质包括:
(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法的基本内容。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主体的行为,法律义务则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主体的行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使法具有利导性,并由此规范和引导主体的行为。
(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构成法的内在机理。法的内在机理是指理性、正义和逻辑。法一方面是一种国家强制手段;另一方面,法也是正义、理性的代表,法正是通过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来具体实现正义、理性。
(3)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是各个部门法调整的重要内容。划分部门法主要根据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的方法,这里的“社会关系”,就是主体之间结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调整的方法”,就是各个部门法自身特有的、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排序和平衡机制。
(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法的基本内容。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主体的行为,法律义务则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主体的行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使法具有利导性,并由此规范和引导主体的行为。
(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构成法的内在机理。法的内在机理是指理性、正义和逻辑。法一方面是一种国家强制手段;另一方面,法也是正义、理性的代表,法正是通过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来具体实现正义、理性。
(3)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是各个部门法调整的重要内容。划分部门法主要根据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的方法,这里的“社会关系”,就是主体之间结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调整的方法”,就是各个部门法自身特有的、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排序和平衡机制。
解析:
4.简述社会的法律监督体系。
答案: 社会的法律监督体系包括:
(1)社会组织的监督,包括各民主党派、各政治团体,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2)公民的监督。公民可以通过行使民主权利,督促国家机关依法办事。公民监督具有广泛的群众性,是法律监督中的重要的普遍的力量。
(3)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主要是指律师和法学家的监督。律师和法学家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但其拥有关于法律的专门知识,因此,其在法律监督体制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
(4)社会舆论的监督。舆论监督可以曝光各种违法乱纪行为,揭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现象。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执政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是我国一种具有关键性作用的法律监督形式。
(1)社会组织的监督,包括各民主党派、各政治团体,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2)公民的监督。公民可以通过行使民主权利,督促国家机关依法办事。公民监督具有广泛的群众性,是法律监督中的重要的普遍的力量。
(3)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主要是指律师和法学家的监督。律师和法学家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但其拥有关于法律的专门知识,因此,其在法律监督体制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
(4)社会舆论的监督。舆论监督可以曝光各种违法乱纪行为,揭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现象。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执政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是我国一种具有关键性作用的法律监督形式。
5.试述法治和法制的区别和联系。
答案: 法治是同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法制是各种法律制度的总称。法治和法制之间既有区别,也有密切联系。
(1)法治和法制的区别:
①法制既指一国的法律制度或法律和制度,也可以指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方式、制度。而法治概念的含义则主要在于主张执政者严格依法治理国家。
②当法制作为法律制度或法和制度的简称时,它指的是具有实体性的法和制度,属于制度的范畴,强调加强法制是强调要有治国的工具。而法治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相对人治而言,强调法治就是强调法和制度这种工具在治理国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③法制既强调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守法,也强调每个公民守法。而法治强调的主要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守法,依法办事。
④法治蕴涵了法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制并不必然地具有正当性,它更为强调秩序价值。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和制度,亦即都有某种意义上的法制;但并不是每个国家都有法治。
(2)法治和法制的联系:
①法制与法治含义相当。当法制意指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进行国家管理时,同法治含义相当。法制建设应当以法治为目标和归宿。如果不实行法治,法制就难以真正有效地实行,法制的价值因而也就难以真正实现,因此,法律制度建设应当以法治为目标和归宿。
②法治的实现,需要以健全法制为条件。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因而健全法制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
(1)法治和法制的区别:
①法制既指一国的法律制度或法律和制度,也可以指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方式、制度。而法治概念的含义则主要在于主张执政者严格依法治理国家。
②当法制作为法律制度或法和制度的简称时,它指的是具有实体性的法和制度,属于制度的范畴,强调加强法制是强调要有治国的工具。而法治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相对人治而言,强调法治就是强调法和制度这种工具在治理国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③法制既强调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守法,也强调每个公民守法。而法治强调的主要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守法,依法办事。
④法治蕴涵了法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制并不必然地具有正当性,它更为强调秩序价值。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和制度,亦即都有某种意义上的法制;但并不是每个国家都有法治。
(2)法治和法制的联系:
①法制与法治含义相当。当法制意指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进行国家管理时,同法治含义相当。法制建设应当以法治为目标和归宿。如果不实行法治,法制就难以真正有效地实行,法制的价值因而也就难以真正实现,因此,法律制度建设应当以法治为目标和归宿。
②法治的实现,需要以健全法制为条件。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因而健全法制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
解析:
6.论述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
答案: 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包括四个要件:
(1)违法行为,即引起法律责任产生的首先条件是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行为是由人的意志控制的任何事件。
(2)主观过错,即违法行为主体在主观上存在主观故意或过错并导致违法行为的产生。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轻信这种结果可以避免。
(3)损害事实,即违法行为导致了对人身、财产和精神的伤害和损失。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是真实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且能够依据社会一般观念的公开意识予以认定。
(4)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般是事实上的联系,而非想象中的联系。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直接原因,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间接原因。作为损害直接原因的行为要承担责任,而作为间接原因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
(1)违法行为,即引起法律责任产生的首先条件是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行为是由人的意志控制的任何事件。
(2)主观过错,即违法行为主体在主观上存在主观故意或过错并导致违法行为的产生。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轻信这种结果可以避免。
(3)损害事实,即违法行为导致了对人身、财产和精神的伤害和损失。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是真实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且能够依据社会一般观念的公开意识予以认定。
(4)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般是事实上的联系,而非想象中的联系。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直接原因,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间接原因。作为损害直接原因的行为要承担责任,而作为间接原因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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