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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试题(网友回忆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依照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是( )。
答案: C
解析: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刑事案件,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点:①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而不是个人行为。②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③刑事诉讼有特定的任务,即处理刑事案件,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以实现国家的刑罚权。④刑事诉讼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
2.下列原则中,属于国际刑事诉讼通行原则的是( )。
答案: B
解析: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主要有无罪推定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控审分离原则、控辩对等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等。它是各国长期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反映了当代人类社会对刑事诉讼目的和价值的普适理解与追求,表征着人类社会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与文明化进程。
3.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 )。
答案: A
解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法院是刑事诉讼中享有定罪量刑权的唯一主体;审判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阶段,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才能确定对被告人是否定罪处刑。
4.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是( )。
答案: C
解析: 我国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由《刑事诉讼法》第25条确定,即“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简单来说,就是“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辩护人法定责任的是( )。
答案: D
解析: 辩护人的责任主要有三项:①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②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辩护人应当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写有关文书,案件宣判后,应当了解被告人的态度,征求其对判决的意见以及是否进行上诉等。
6.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最重要的意义是( )。
答案: C
解析: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形式,也是法律援助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同其他法律帮助相比较,被牵涉进刑事诉讼的人最需要法律帮助。刑事诉讼事关公民的生命与自由,在大力倡导人权保障,辩护制度高度发达的今天,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7.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承担证明责任是( )。
答案: C
解析: 控方承担证明责任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这一原则意味着控方必须对各个犯罪构成要件的存在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且其证明必须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控方将承担指控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被告人原则上无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只要控方未能就指控提供证据,或控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法定证明标准时,被告人应当被宣告无罪。这一点在理论上又被称为“疑罪从无”原则。
8.刑事诉讼中,拘传的适用对象是( )。
答案: D
解析: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拘传的特点是:①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②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如果没有转为其他强制措施,就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9.下列人员或单位中,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是( )。
答案: D
解析: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比较复杂,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②被犯罪分子侵害遭受物质损害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③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④当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⑤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0.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的期限为( )。
答案: A
解析: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11.控告人如果对公安、司法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 )。
答案: B
解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12.下列对移送起诉的条件表述不正确的是( )。
答案: 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犯罪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手段和结果等情节都已查清,并且没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如果是共同犯罪,各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必须查清。②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项条件:a.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b.证据均查证属实;c.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③罪名认定准确。即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和罪名作出正确判断。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刑法》规定,只有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机关才能作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决定。⑤法律手续完备。指采用各种侦查行为的法律手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整理齐全并归档,若发现有法律手续不完备或者不合要求的,要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补救。
13.在人民法院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罪行,并适合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 )。
答案: B
解析: 根据最高检《规则》第423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此外,根据最高法《解释》第297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95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此外,根据最高法《解释》第297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95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1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的审查期限为( )。
答案: B
解析: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和案卷、证据后,即应指定审判人员审阅案卷材料、证据,并围绕上述内容逐项予以审查,判断是否具备了开庭审判的条件。
15.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 )。
答案: B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最高法《解释》第380条第2款规定,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16.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 )。
答案: B
解析: 高级人民法院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一级审判机关,其主要任务是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复核死刑案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以及监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17.下列主体中,无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 )。
答案: D
解析: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或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提起);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是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经其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通过上诉提起),或者是同级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提起)。
18.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机关中,无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是( )。
答案: D
解析: 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包括两种方式:①人民检察院的申请启动。②人民法院的自行启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3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19.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由( )。
答案: 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0.在执行过程中,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 )。
答案: C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在具备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时,才能被暂予监外执行:①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②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婴儿一般自分娩之日起到婴儿一周岁以前。③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含义包括( )。
答案: ABCDE
解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有五个方面的含义:①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②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③在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生效前,不得将被追诉人称为“罪犯”。公诉案件中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被追诉人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才称为“被告人”。④控诉方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⑤疑罪从无。即出现“疑罪”的时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推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证据不足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2.证人与鉴定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
答案: ABCD
解析: 鉴定人与证人都是提供证据的主体,但是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①与案件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即对于回避制度的适用。如果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鉴定人应当回避,但并不影响证人的作证资格。②了解案件事实的途径。证人是通过诉讼以外的途径了解案件事实,而鉴定人则是在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后,通过参加诉讼了解案件事实。③是否具有可替代性。证人通过亲身感知了解案件情况,因此具有不可替代性,但是鉴定人则可以替代、更换。④是否具有专门的知识或者技能。鉴定人必须具备专门的知识或者技能,以此提出专业性的鉴定意见,但证人不需要具备专门的知识、技能,只要具备辨别是否、正确表达的能力即可。
3.公安、司法机关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循( )。
答案: BCDE
解析: 强制措施的适用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①合法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②必要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才能采取,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更不能将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处罚予以适用。③相当性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用。④变更性原则。即任何强制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
4.人民法院适用裁定( )。
答案: ABCD
解析: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案件的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裁定主要适用于解决程序性问题,主要包括是否恢复诉讼期限、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驳回公诉或自诉、核准死刑等。裁定也用来解决部分实体性问题,主要包括在执行期间,人民法院依法减刑、假释、撤销缓刑、减免罚金等。
5.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包括( )。
答案: ABCDE
解析: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有以下显著特点:①审理对象的特定性。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仅是按照其他审判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②核准权的专属性。享有核准权的主体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③程序启动的自动性。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基于下级人民法院的主动上报。④审理方式的非诉讼化。死刑复核程序中虽然也要组成合议庭,同时也要讯问被告人、审核案卷材料、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但却不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带有一定的行政审核色彩。⑤裁决的终局性。按照两审终审制原则,非死刑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后,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享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三、判断改错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判断下列各题正误,并将错误的地方改正过来。)
1.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诉讼公正的两个方面。
答案: A
解析: 诉讼公正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所体现的公正。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所体现出的公正,其主要体现是:①诉讼程序严格依法进行;②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③各诉讼主体能够依法参与诉讼的进程并充分表达意见;④诉讼中能够做到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⑤违反程序办案的救济机制畅通、制裁机制有效。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唯一意义在于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答案: B
解析: 改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①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切实保障人权。②有利于确保证据的真实可靠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③有利于提升刑事司法的权威性。
3.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
答案: B
解析: 改正: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4.违反期间的规定,对公安、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来说,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一样。
答案: A
解析:
5.对所有的自诉案件,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反诉。
答案: B
解析: 改正: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是指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诉案件的被告作为被害人向受理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联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
四、名词解释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审判组织
答案: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组织包括独任庭、合议庭两种形式。独任庭是由1名审判员独自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合议庭是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的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
解析:
2.鉴定意见
答案: 鉴定意见,是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运用科学知识、技术或技能对刑事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和判断后所得出的书面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的鉴定意见,具有如下特点:①鉴定意见所证明的事实为专门性的事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需证明的事实可以分为普通性事实和专门性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解决专门性事实问题的鉴定主要有: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痕迹鉴定、会计鉴定、文书鉴定、化学鉴定等。②鉴定意见是在刑事诉讼启动之后,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作出的。
解析:
3.附带民事诉讼
答案: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是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赔偿范围、提起和审理程序等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附带民事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附带民事诉讼性质的特殊性。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问题的性质而言,是经济赔偿问题,属于民事诉讼性质。②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依据的复合性。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所解决的是刑事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解决这一问题时的法律依据具有复合性特点。③附带民事诉讼处理程序的附属性。附带民事诉讼在处理程序上是依附于刑事诉讼的,它必须以刑事诉讼程序为依托,刑事诉讼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就无从谈起。
解析:
4.搜查
答案: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其目的是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搜查的程序的规定主要有:①搜查必须经检察长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搜查证。②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③进行搜查,应当向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出示搜查证。④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⑤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⑥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解析:
5.第二审程序
答案: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重新审判的方式、方法的总称。其特点主要有:①第二审程序是上诉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是根据上诉权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进行的审判程序。②第二审程序是重新进行审判的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得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通过重新审判,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③第二审程序是终审程序。只要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死刑案件外,应当交付执行。
6.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有何作用?
答案: 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而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才可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有:
(1)间接证据是确定侦查、调整方向的向导。在实践中,除了犯罪人自首、被害人或目击证人扭送犯罪人之外,一般案件总是先有间接证据,然后通过分析间接证据,确定侦查的方向。
(2)通过间接证据可以获取直接证据。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一般总是开始从收集间接证据入手,一步步扩大战果,在取得了大量的间接证据后,才逐步地集中指向犯罪嫌疑人,然后对他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进而正面接触,通过预审,犯罪嫌疑人供述作案经过,取得直接证据,这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普遍规律。
(3)运用间接证据可以鉴别直接证据的真伪。如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4)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依靠确实充分的间接证据,也可以认定案件事实。最高法《解释》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①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②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③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④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⑤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1)间接证据是确定侦查、调整方向的向导。在实践中,除了犯罪人自首、被害人或目击证人扭送犯罪人之外,一般案件总是先有间接证据,然后通过分析间接证据,确定侦查的方向。
(2)通过间接证据可以获取直接证据。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一般总是开始从收集间接证据入手,一步步扩大战果,在取得了大量的间接证据后,才逐步地集中指向犯罪嫌疑人,然后对他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进而正面接触,通过预审,犯罪嫌疑人供述作案经过,取得直接证据,这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普遍规律。
(3)运用间接证据可以鉴别直接证据的真伪。如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4)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依靠确实充分的间接证据,也可以认定案件事实。最高法《解释》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①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②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③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④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⑤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解析:
7.准确、及时立案有何重要意义?
答案: 在刑事诉讼中,准确、及时立案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
(1)准确、及时立案,有助于督促公安司法机关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必经程序,具有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公安司法机关经过立案程序的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作出立案决定后,必须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必要的侦查行为,以及时发现、收集和保全案件证据,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犯罪行为继续实施,从而有效地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分子,并预防犯罪。公安、司法机关只有及时、有效立案,才能保证一切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受到及时有效的追究。
(2)准确、及时立案,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程序性保障措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对一个公民的刑事追诉,必须以立案的方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为前提;公安、司法机关只有在审查有关材料,依法认定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立案决定后,其进行的侦查、提起公诉、审判等诉讼行为才具有合法依据,否则便是程序违法。
(3)准确、及时立案,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公安、司法机关通过立案阶段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作出不立案决定,从而终止刑事诉讼程序,这具有分流案件的功能。使不符合条件的案件退出刑事诉讼程序,这在客观上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1)准确、及时立案,有助于督促公安司法机关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必经程序,具有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公安司法机关经过立案程序的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作出立案决定后,必须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必要的侦查行为,以及时发现、收集和保全案件证据,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犯罪行为继续实施,从而有效地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分子,并预防犯罪。公安、司法机关只有及时、有效立案,才能保证一切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受到及时有效的追究。
(2)准确、及时立案,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程序性保障措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对一个公民的刑事追诉,必须以立案的方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为前提;公安、司法机关只有在审查有关材料,依法认定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立案决定后,其进行的侦查、提起公诉、审判等诉讼行为才具有合法依据,否则便是程序违法。
(3)准确、及时立案,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公安、司法机关通过立案阶段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作出不立案决定,从而终止刑事诉讼程序,这具有分流案件的功能。使不符合条件的案件退出刑事诉讼程序,这在客观上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解析: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有何意义?
答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有利于打击特定的刑事犯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逃匿、死亡,导致无法追缴违法所得的问题日益严重。特别是在涉及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携带大量的非法所得潜逃国外,逃脱法律的制裁,使国家、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刑事诉讼法》中增加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该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
(2)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定,有利于规范司法机关的权力。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违法所得没收问题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包括适用条件、审理程序、裁判、救济等方面的问题,这对于规范司法机关的权力运作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
(3)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我国履行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义务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我国履行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义务的一种积极尝试和制度创新。同时,我国也可以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裁判为依据,向其他缔约国提出协助执行的要求,从而追缴转移到国外的非法所得,从经济层面上维护国家利益,打击腐败犯罪。
(1)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有利于打击特定的刑事犯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逃匿、死亡,导致无法追缴违法所得的问题日益严重。特别是在涉及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携带大量的非法所得潜逃国外,逃脱法律的制裁,使国家、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刑事诉讼法》中增加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该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
(2)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定,有利于规范司法机关的权力。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违法所得没收问题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包括适用条件、审理程序、裁判、救济等方面的问题,这对于规范司法机关的权力运作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
(3)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我国履行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义务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我国履行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义务的一种积极尝试和制度创新。同时,我国也可以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裁判为依据,向其他缔约国提出协助执行的要求,从而追缴转移到国外的非法所得,从经济层面上维护国家利益,打击腐败犯罪。
9.根据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评价司法实践中领导干部对案件处理进行具体批示是否合法。
答案: 司法实践中领导干部对案件处理进行具体批示是不合法的,它违背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具体而言,该原则的主要内容有:
(1)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不受非法干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准确理解这一规定,应当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
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社会对审判工作以及检察工作的监督。
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必须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是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事后监督关系,所以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各个法院独立,上级法院不得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发布指示、命令,下级法院也不得对自己正在审理的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
(3)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含义
根据我国《宪法》,最高检《规则》等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因此,从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来看,人民检察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指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依法独立或者作为一个系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不是指各个检察院独立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具体而言,该原则的主要内容有:
(1)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不受非法干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准确理解这一规定,应当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
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社会对审判工作以及检察工作的监督。
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必须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是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事后监督关系,所以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各个法院独立,上级法院不得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发布指示、命令,下级法院也不得对自己正在审理的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
(3)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含义
根据我国《宪法》,最高检《规则》等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因此,从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来看,人民检察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指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依法独立或者作为一个系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不是指各个检察院独立依法行使职权。
10.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张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某县人民法院决定处以有期徒刑四年,并于当日送达决定书。2016年2月6日,该县人民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于是裁定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
该案诉讼程序存在哪些违法之处?请指出并简要说明理由。
张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某县人民法院决定处以有期徒刑四年,并于当日送达决定书。2016年2月6日,该县人民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于是裁定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
该案诉讼程序存在哪些违法之处?请指出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该案诉讼程序存在的违法之处及理由具体如下:
(1)县人民法院适用决定对张某处以有期徒刑四年违法。
理由: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而决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和判决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涉及上诉、抗诉问题。一般情况下,决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效力,不能上诉或者抗诉,但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上诉、抗诉。
综上,决定只能适用于解决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只能适用判决。
(2)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违反法定程序。
理由: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应当在法定的上诉或抗诉期限内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而该案在2016年2月6日已过二审抗诉期限,此时一审裁判已经生效,对生效判决、裁定、决定,该县人民检察院无权抗诉。
(3)上一级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该案违法。
理由: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而是审级监督关系,即上级法院不能就下级法院正在审判的案件作出有约束力的指示和命令,而只能通过第二审或者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法院已经审判的案件经重新审判进行审查和监督。
故对生效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4)上一级人民法院适用裁定改判张某有期徒刑五年违法。
理由:上级人民法院改变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量刑判决,应当适用判决,而不能适用裁定。
(1)县人民法院适用决定对张某处以有期徒刑四年违法。
理由: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而决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和判决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涉及上诉、抗诉问题。一般情况下,决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效力,不能上诉或者抗诉,但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上诉、抗诉。
综上,决定只能适用于解决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只能适用判决。
(2)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违反法定程序。
理由: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应当在法定的上诉或抗诉期限内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而该案在2016年2月6日已过二审抗诉期限,此时一审裁判已经生效,对生效判决、裁定、决定,该县人民检察院无权抗诉。
(3)上一级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该案违法。
理由: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而是审级监督关系,即上级法院不能就下级法院正在审判的案件作出有约束力的指示和命令,而只能通过第二审或者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法院已经审判的案件经重新审判进行审查和监督。
故对生效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4)上一级人民法院适用裁定改判张某有期徒刑五年违法。
理由:上级人民法院改变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量刑判决,应当适用判决,而不能适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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