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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试题(网友回忆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依据我国公司法,下列可以用于公司股东出资的是( )。
答案: B
解析: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B项,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可以用于公司股东出资。
AC两项,商誉和劳务无法准确地用货币估价,不适于作价出资。
D项,土地所有权归于国家所有,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B项,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可以用于公司股东出资。
AC两项,商誉和劳务无法准确地用货币估价,不适于作价出资。
D项,土地所有权归于国家所有,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2.依据我国公司法,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表述,错误的是( )。
答案: A
解析: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知,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受限制,无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3.依据《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人实施的下列行为,应认定无效的是( )。
答案: A
解析: A项,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应受合伙协议和法律、法规的限制。合伙人以其财产共有份额出质的,应当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
BD两项,合伙事务执行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和非合伙事务执行人擅自代表企业订立合同均构成表见代表,如果相对人善意,则合同有效。
C项,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该财产。
BD两项,合伙事务执行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和非合伙事务执行人擅自代表企业订立合同均构成表见代表,如果相对人善意,则合同有效。
C项,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该财产。
4.依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一定期限时,合伙企业应当解散。该期限为( )。
答案: B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①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5.买卖合同属于( )。
答案: C
解析: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③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6.下列关于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A
解析: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承包人就所建工程进行变卖、拍卖或作价,以行使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规则是:①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为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安装合同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分包人)。工程合同无效,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亦享有优先受偿权。②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为人员工资和垫付的工程款(包括约定的利息)。③优先受偿权的客体为商业性工程,不包括公益性工程。④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包括作价、变卖和拍卖。⑤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为自工程竣工之日起6个月。⑥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可以对抗抵押权,但不得对抗已支付了主要价款的消费者的权利。
7.同一申请人自其发明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该优先权的法定期限为( )。
答案: D
解析: 《专利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8.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是( )。
答案: D
解析: 《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①科学发现;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④动物和植物品种;⑤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⑥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上述第④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由此可知,对于植物品种,不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而对于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则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9.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定赔偿额内判决赔偿。该赔偿数额最高为人民币( )。
答案: D
解析: 《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10.两个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以相同的商标先后申请注册的,应初步审定并公告( )。
答案: A
解析: 《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11.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下列关于相关市场认定的做法,正确的是( )。
答案: D
解析: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对相关市场的界定,需要考虑它的商品、地域和时间三个因素。AB两项,说法过于片面;C项,说法错误。
12.下列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C
解析: AB两项,经营者集中,又称企业合并、企业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或者企业之间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或通过合同等方式,使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个企业。经营者过度集中会造成市场结构发生变化,这些企业有可能利用市场的优势控制市场,对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从而产生不利影响。正因为如此,经营者集中成为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对象。即法律规制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会造成市场结构变化。
C项,经营者集中的形式包括:①经营者合并。②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③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D项,《反垄断法》第29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即反垄断执法机构不是必须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而是可以视情况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
C项,经营者集中的形式包括:①经营者合并。②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③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D项,《反垄断法》第29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即反垄断执法机构不是必须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而是可以视情况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
13.下列关于产品质量认证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A
解析: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检查和确认,并通过国家颁发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A项,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BC两项,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是某种特定的产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对象是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综合能力。
D项,仅获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不得在其产品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A项,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BC两项,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是某种特定的产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对象是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综合能力。
D项,仅获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不得在其产品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14.某儿童护肤霜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但含有一种国家标准中未禁止的有害物质,会导致儿童皮肤红肿过敏。该儿童护肤霜应认定为( )。
答案: C
解析: 产品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只不过是产品所应达到的最低标准,而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往往有更高的要求。如果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该产品当然应被判定为存在缺陷;而如果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却不能依此判定该产品没有缺陷,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这样的产品仍然会造成较严重的个别损害,仍应当判定为缺陷产品。
15.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自接受经营者提供的电冰箱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发现瑕疵,产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该期限为( )。
答案: B
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16.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网购的下列商品,不适用无理由7日内退货制度的是( )。
答案: D
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①消费者定作的;②鲜活易腐的;③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④交付的报纸、期刊。
D项,定作的大衣属于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7日内退货制度。
D项,定作的大衣属于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7日内退货制度。
17.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 )。
答案: B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竞业限制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D
解析: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出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目的,与劳动者约定的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间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该用人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该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A项,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B项,竞业限制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而非不得进行任何就业。
C项,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D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A项,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B项,竞业限制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而非不得进行任何就业。
C项,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D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9.下列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也可以属于国家所有的是( )。
答案: B
解析: 《民法典》第250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即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
20.依据我国《水法》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答案: D
解析: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维护河势稳定或者堤防安全。为生产经营的目的而从地下、江河、湖泊直接取水,国家实行取水许可制度,通过获得取水许可证而享有取水权。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下列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表述,正确的有( )。
答案: BDE
解析: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并由不特定当事人接受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条款。《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对于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有( )。
答案: BDE
解析: 《专利法》第5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①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②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3.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包括( )。
答案: ABCDE
解析: 《产品质量法》第4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57条第3款规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4.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假冒混同行为包括( )。
答案: ABC
解析: 假冒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从事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假冒混同行为包括: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②仿冒知名商品行为。仿冒行为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③假冒他人的企业名称和他人姓名的行为。
5.下列行为,属于侵犯消费者权利的有( )。
答案: ABCDE
解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包括:①保障安全权,即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②知悉真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③自主选择权,即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④公平交易权,即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⑤依法求偿权,即指消费者享有的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⑥依法结社权,即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⑦获取知识权,即指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⑧人格尊严受尊重权与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即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⑨监督批评权,即指消费者享有的对于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A项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B项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C项侵犯了消费者的获取知识权;D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E项侵犯了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
A项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B项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C项侵犯了消费者的获取知识权;D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E项侵犯了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
三、简答题 (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1.简述普通合伙人的入伙规则。
答案: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3、50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规则包括: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吸收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或财产份额,可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合伙人资格。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给继承人。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吸收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或财产份额,可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合伙人资格。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给继承人。
解析:
2.简述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
答案: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例如,擅自使用尚处于产品研发、试验阶段的电动椅,因椅子漏电导致使用者死亡的,死者家属不能因此主张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这意味着产品缺陷的出现与生产者无关。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对于投入流通的缺陷产品,生产者自发现产品缺陷后,负有召回义务,生产者不履行召回义务的,依《民法典》承担侵权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例如,擅自使用尚处于产品研发、试验阶段的电动椅,因椅子漏电导致使用者死亡的,死者家属不能因此主张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这意味着产品缺陷的出现与生产者无关。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对于投入流通的缺陷产品,生产者自发现产品缺陷后,负有召回义务,生产者不履行召回义务的,依《民法典》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
3.简述违约责任的特征。
答案: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是违反有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它具有以下特点:
(1)违约责任是以不履行合同义务为主要条件。
(2)具有相对性,它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
(3)具有补偿性,旨在弥补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4)具有任意性,违约责任的比例、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
(1)违约责任是以不履行合同义务为主要条件。
(2)具有相对性,它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
(3)具有补偿性,旨在弥补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4)具有任意性,违约责任的比例、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
解析:
4.简述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
答案: 《广告法》第28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解析:
5.简述用人单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情形。
答案: 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部分裁决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解析:
6.简述商业秘密的特征。
答案: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特征包括:
(1)秘密性
秘密性又称非公开性,是指该种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处于保密状态,一般人不易通过正当途径获得或探明。
(2)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只要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就应当认定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3)经济实用性
经济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使用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使权利人拥有比不知晓或不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同行业竞争者更有利的地位和竞争优势,从而能在竞争中领先取胜。
(1)秘密性
秘密性又称非公开性,是指该种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处于保密状态,一般人不易通过正当途径获得或探明。
(2)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只要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就应当认定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3)经济实用性
经济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使用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使权利人拥有比不知晓或不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同行业竞争者更有利的地位和竞争优势,从而能在竞争中领先取胜。
7.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答案: (1)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不存在与公司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的交易和关系的非全日制工作董事。
(2)独立董事的作用主要有:
①能通过其专业性和权威性,弥补董事会决策的失误,提升董事会的整体水平。
②能够对大股东推荐的董事长起到牵制和制衡作用,维护小股东的利益。
(3)独立董事的职权:
独立董事除了履行一般董事的职权外,经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还行使认可重大关联交易、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请名于点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等特别职权,并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董事提名和任免,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和解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公司是否采取措施回收欠款,以及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独立董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的津贴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
(2)独立董事的作用主要有:
①能通过其专业性和权威性,弥补董事会决策的失误,提升董事会的整体水平。
②能够对大股东推荐的董事长起到牵制和制衡作用,维护小股东的利益。
(3)独立董事的职权:
独立董事除了履行一般董事的职权外,经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还行使认可重大关联交易、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请名于点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等特别职权,并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董事提名和任免,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和解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公司是否采取措施回收欠款,以及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独立董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的津贴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
解析:
8.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答案: 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驰名商标依是否为注册商标,可分为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有以下方面:
(1)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一般而言,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应通过注册程序,但是驰名商标专用权却可重复使用而获得。《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其中,“容易导致混淆”,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可重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2)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为了有效地保护驰名商标,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要大于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3款也作出了扩大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例如,如果实际上肯德基这个商标已经在中国注册,就要对其跨类保护,不仅禁止其他人在快餐或与快餐相似的商品上使用或注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也禁止其他人在电脑或手机等不相同或不相似的产品上使用或注册该商标。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有以下方面:
(1)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一般而言,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应通过注册程序,但是驰名商标专用权却可重复使用而获得。《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其中,“容易导致混淆”,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可重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2)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为了有效地保护驰名商标,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要大于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3款也作出了扩大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例如,如果实际上肯德基这个商标已经在中国注册,就要对其跨类保护,不仅禁止其他人在快餐或与快餐相似的商品上使用或注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也禁止其他人在电脑或手机等不相同或不相似的产品上使用或注册该商标。
9.2017年6月1日,中学生张某与善意的A公司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合同,将其撰写的一部小说的著作权转让给A公司。7月15日,A公司发现张某是15岁的未成年人,遂提出撤销该转让合同。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对上述事实不知情。
问题:
(1)7月15日之前,该合同效力状态如何?为什么?
(2)A公司是否有撤销权?为什么?
问题:
(1)7月15日之前,该合同效力状态如何?为什么?
(2)A公司是否有撤销权?为什么?
答案: (1)7月15日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待定。
理由:《民法典》第145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本案中,15岁的张某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合同并非纯获利益的合同,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其法定代理人此时也未作追认,故合同效力待定。
(2)A公司有撤销权。
理由:《民法典》第145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案中,A公司为善意相对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并未追认,因此A公司有撤销的权利。
理由:《民法典》第145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本案中,15岁的张某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合同并非纯获利益的合同,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其法定代理人此时也未作追认,故合同效力待定。
(2)A公司有撤销权。
理由:《民法典》第145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案中,A公司为善意相对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并未追认,因此A公司有撤销的权利。
解析:
10.甲企业与乙大学签订一份委托开发合同,由王教授作为项目负责人研发一项净水方法,并向乙大学支付了研发资金;合同对开发成果的权利归属未作约定。王教授在业余时间利用学校实验设备研制出了该项净水方法。王教授、甲企业、乙大学均主张该净水方法的专利申请权。
问题:
(1)王教授是否有专利申请权?为什么?
(2)甲企业是否有专利申请权?为什么?
问题:
(1)王教授是否有专利申请权?为什么?
(2)甲企业是否有专利申请权?为什么?
答案: (1)王教授没有专利申请权。
理由:《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本案中,王教授接受学校任务利用学校实验设备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其单位乙大学。
(2)甲企业没有专利申请权。
理由:《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本案中,甲企业与乙大学未约定委托发明的权利归属,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受托方乙大学。
理由:《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本案中,王教授接受学校任务利用学校实验设备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其单位乙大学。
(2)甲企业没有专利申请权。
理由:《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本案中,甲企业与乙大学未约定委托发明的权利归属,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受托方乙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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