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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法学》试题(网友回忆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在刑事法与(广义)民事法的分类中,刑法属于( )。
答案: A
解析: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在刑事法与(广义)民事法的分类中,刑法属于刑事法。刑事法是关于犯罪的侦查、认定以及刑事责任的追究、实现的法律。刑法规定犯罪,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故属于刑事法。
2.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 )。
答案: B
解析: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国家的重大事务应由人民(公民)自己决定,各种法律应由人民自己制定。尊重人权主义是使人民具有预测可能性(预测可能性原理),使人民事先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
3.关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 C
解析: 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
A项,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并非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刑法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表明,一个行为只有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才可能构成犯罪。
B项,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变易性的统一。因为任何行为都是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实施的,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总是根据社会历史条件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加之其他原因,同一行为在不同条件下所造成的危害会发生变化。
D项,社会危害性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是指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相统一的危害。
A项,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并非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刑法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表明,一个行为只有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才可能构成犯罪。
B项,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变易性的统一。因为任何行为都是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实施的,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总是根据社会历史条件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加之其他原因,同一行为在不同条件下所造成的危害会发生变化。
D项,社会危害性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是指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相统一的危害。
4.犯罪动机的主要作用是( )。
答案: D
解析: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行为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动机的主要作用是影响量刑。同一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不同的犯罪动机能够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同,反映出特殊预防的必要性不同,这是量刑所必须考虑的因素。
5.我国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是指( )。
答案: B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即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6.关于区分罪数的标准,通常采取( )。
答案: B
解析: 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行为数次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也是数罪。
7.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 )。
答案: A
解析: 《刑法》第48条明文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适用死刑时,必须综合评价所有情节,判断犯罪人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
8.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体系中,只限制人身自由而不剥夺人身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是( )。
答案: B
解析: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可谓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它具有以下特点与内容:①不予关押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②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故管制不同于免予刑罚处罚;③具有一定期限,即不得对犯罪人进行无限期的管制;④实行社区矫正。
9.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其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日是( )。
答案: D
解析: 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或持续犯。根据《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0.根据我国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时效的期限是( )。
答案: A
解析: 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1.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 A
解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分为两种情形:①一般的交通肇事罪为过失,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②本罪可能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此时,行为人对基本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为过失。因此,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12.关于帮助恐怖活动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 B
解析: A项,帮助恐怖活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B项,帮助恐怖活动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立此罪。
CD两项,帮助恐怖活动罪的行为包括:①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②资助恐怖活动培训;③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
B项,帮助恐怖活动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立此罪。
CD两项,帮助恐怖活动罪的行为包括:①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②资助恐怖活动培训;③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
13.关于走私文物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 A
解析: A项,根据《妨害文物管理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应当依照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B项,本罪仅限于将文物从境内走私至境外的行为。将文物从境外走私至境内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CD两项,根据《办理走私刑事案件解释》第20条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没有合法证明,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种类,分别依照刑法各条文定罪处罚,因此,非法收购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不构成走私文物罪,在内海收购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可成立走私文物罪。
B项,本罪仅限于将文物从境内走私至境外的行为。将文物从境外走私至境内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CD两项,根据《办理走私刑事案件解释》第20条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没有合法证明,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种类,分别依照刑法各条文定罪处罚,因此,非法收购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不构成走私文物罪,在内海收购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可成立走私文物罪。
14.关于伪造货币罪的客观方面,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 D
解析: 伪造货币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
A项,伪造,是指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的行为。至于伪造的方法,则没有任何限制。
B项,行为人自行设计制作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如根据人民币的一般形状、基本特征等自行设计制作出面值为200元的假货币)的,虽然不存在与伪造的货币相当的真货币,也应认定为伪造货币。
C项,伪造货币包括伪造正在通用的中国货币、外国货币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货币,包括硬币与纸币。
D项,所伪造以及可能伪造出来的货币应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即对于所伪造的货币必须特别加以注意,或者具有一定检测手段、具有专业知识方能发现。但是,也不要求伪造的货币与真货币完全相同,且不以与真货币所具有的特征完全一致为条件。
A项,伪造,是指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的行为。至于伪造的方法,则没有任何限制。
B项,行为人自行设计制作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如根据人民币的一般形状、基本特征等自行设计制作出面值为200元的假货币)的,虽然不存在与伪造的货币相当的真货币,也应认定为伪造货币。
C项,伪造货币包括伪造正在通用的中国货币、外国货币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货币,包括硬币与纸币。
D项,所伪造以及可能伪造出来的货币应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即对于所伪造的货币必须特别加以注意,或者具有一定检测手段、具有专业知识方能发现。但是,也不要求伪造的货币与真货币完全相同,且不以与真货币所具有的特征完全一致为条件。
15.下列不属于洗钱罪上游犯罪的是( )。
答案: C
解析: 洗钱的上游犯罪仅限于法定的七类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16.关于虚假广告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 C
解析: A项,虚假广告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BC两项,关于虚假广告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因此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包括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
D项,虚假广告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BC两项,关于虚假广告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因此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包括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
D项,虚假广告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17.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 C
解析: A项,拐卖妇女、儿童罪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而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至于行为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后实际上是否获利,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B项,本罪客观上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C项,本罪的犯罪对为妇女与儿童。
D项,本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B项,本罪客观上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C项,本罪的犯罪对为妇女与儿童。
D项,本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18.关于强制猥亵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 A
解析: A项,强制猥亵罪的行为对象包括妇女与男性。
B项,本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C项,本罪的成立并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出于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行为人出于报复等动机强制猥亵、侮辱的,也成立本罪。
D项,本罪主观上具有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猥亵、侮辱行为违背对方意志,侵犯了性的自主决定权,但仍然强行实施该行为。
B项,本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C项,本罪的成立并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出于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行为人出于报复等动机强制猥亵、侮辱的,也成立本罪。
D项,本罪主观上具有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猥亵、侮辱行为违背对方意志,侵犯了性的自主决定权,但仍然强行实施该行为。
19.关于赌博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 D
解析: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A项,赌博罪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目的。
BCD三项,赌博罪客观上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①聚众赌博,即纠集多人从事赌博;②以赌博为业,即将赌博作为职业或者兼业。开设赌场是开设赌场罪的客观行为方式。
A项,赌博罪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目的。
BCD三项,赌博罪客观上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①聚众赌博,即纠集多人从事赌博;②以赌博为业,即将赌博作为职业或者兼业。开设赌场是开设赌场罪的客观行为方式。
20.关于虐待部属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 D
解析: A项,虐待部属罪的主体必须是处于领导岗位的军职人员,一般士兵不能单独成为本罪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BC两项,虐待部属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D项,虐待部属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虐待部属的行为会发生侵犯部属人身权利等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BC两项,虐待部属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D项,虐待部属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虐待部属的行为会发生侵犯部属人身权利等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
答案: ABCDE
解析: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内容包括:①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②禁止溯及既往,也即禁止事后法;③禁止类推解释;④禁止绝对不定(期)刑;⑤明确性;⑥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⑦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2.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应有( )。
答案: ABCDE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中危险的主要来源有( )。
答案: ABCD
解析: 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种法益保护另一法益。危险的来源主要有: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导致的危险(如洪水来临),动物的袭击带来的危险,疾病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危险,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
E项,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
E项,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
4.刑罚权的内容包括( )。
答案: ABCD
解析: 刑罚权是基于犯罪行为对犯罪人实行刑罚惩罚的国家权能。刑罚权是国家统治权或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其内容表现为国家对犯罪人实行刑罚惩罚。刑罚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
5.关于重婚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 DE
解析: A项,重婚罪的主体分为两种人;①重婚者,即已有配偶并且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②相婚者,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B项,有配偶为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不包括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形。
CE两项,已经登记结婚但未同居,或者在提出离婚、提起离婚诉讼的期间,由于前者已经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后者仍然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此时双方或一方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的,构成重婚罪。
D项,有配偶而又和第三者建立事实婚姻,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可称之为事实重婚),成立重婚罪。
B项,有配偶为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不包括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形。
CE两项,已经登记结婚但未同居,或者在提出离婚、提起离婚诉讼的期间,由于前者已经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后者仍然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此时双方或一方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的,构成重婚罪。
D项,有配偶而又和第三者建立事实婚姻,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可称之为事实重婚),成立重婚罪。
三、名词解释题 (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1.作为不作为犯罪只是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对有关结果负刑事责任,不用考虑不作为行为与该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答案: B
解析: 作为不作为犯罪中的不作为表现为没有履行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故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予以考虑。
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间遵守法定条件的,考验期满,其剩余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答案: B
解析: 被假释的犯罪人,如果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遵守一定条件,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3.在非法拘禁中,只要致人死亡的,应当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答案: B
解析: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时并非转化为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本罪的,从重处罚。
4.取走他人埋藏物而拒不交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答案: B
解析: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四、判断说明题 (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判断下列各题正误,并说明其正确或错误的理由。)
1.刑法的溯及力
答案: 刑法的溯及力(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解析:
2.刑事责任能力
答案: 刑事责任能力,又称辨认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辨认能力就谈不上有控制能力。
解析:
3.拘役
答案: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故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
解析:
4.挪用资金罪
答案: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本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单位的资金,而故意非法占有、使用。
5.成立不作为犯的客观条件。
答案: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不作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且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成立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
这种义务一方面要求是法律性质的义务,另一方面要求的内容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规范与法律秩序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至于行为人能否履行义务,则应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不作为的核心是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行为人在应当履行义务而不履行义务的期间所实施的其他行为,不是该不作为的内容,也不影响不作为的成立。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
这种义务一方面要求是法律性质的义务,另一方面要求的内容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规范与法律秩序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至于行为人能否履行义务,则应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不作为的核心是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行为人在应当履行义务而不履行义务的期间所实施的其他行为,不是该不作为的内容,也不影响不作为的成立。
解析:
6.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答案: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如下: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2)行为主体实施前罪与后罪时,都必须已满18周岁。
犯后罪时不满18周岁的,不得认定为累犯。同样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但犯后罪时已满18周岁的,也不构成累犯。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只有当前罪与后罪都是比较严重的犯罪时,才成立累犯,这便将从重处罚的累犯限定在严重犯罪的范围内。
(4)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上述5年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应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由于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罪为条件。故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此外,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2)行为主体实施前罪与后罪时,都必须已满18周岁。
犯后罪时不满18周岁的,不得认定为累犯。同样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但犯后罪时已满18周岁的,也不构成累犯。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只有当前罪与后罪都是比较严重的犯罪时,才成立累犯,这便将从重处罚的累犯限定在严重犯罪的范围内。
(4)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上述5年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应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由于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罪为条件。故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此外,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解析:
7.简述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
答案: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的基本性质是侵犯公共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原则上只限于公款,例外地包括特定公物;贪污罪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
(2)犯罪行为不同。挪用公款罪只是挪用公款,即暂时占有、使用公款;贪污罪是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
(3)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挪用公款罪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原则上只限于公款,例外地包括特定公物;贪污罪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
(2)犯罪行为不同。挪用公款罪只是挪用公款,即暂时占有、使用公款;贪污罪是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
(3)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挪用公款罪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8.试比较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并举例说明。
答案: 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实质区别在于:
想象竞合时,有数个法益侵害事实;法条竞合时,只有一个法益侵害事实。换言之,法条竞合时,虽然行为同时违反了数个罪刑规范,但仅侵害了其中一个罪刑规范的保护法益,因为规范之间存在句容与交叉关系;想象竞合时,一个行为因为侵害了数个罪刑规范的保护法益,而触犯了数个罪刑规范。
据此,行为人开一枪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时,属于想象竞合。因为该行为侵害了生命与身体健康两个法益。行为人开一枪导致两人死亡时,也是想象竞合。再如,在他人心脏病发作时,故意盗走他人的救心丸(假定数额较大),致人死亡的,则属于想象竞合。因为故意杀人罪的保护法益是生命,而不是财产;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是财产,而不是生命。又如,盗伐林木的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应当认为同时触犯了两个刑法规范所保护的不同法益,原本属于想象竞合犯。还如,嫖宿幼女的行为同时触犯强奸罪,也应认定为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时,有数个法益侵害事实;法条竞合时,只有一个法益侵害事实。换言之,法条竞合时,虽然行为同时违反了数个罪刑规范,但仅侵害了其中一个罪刑规范的保护法益,因为规范之间存在句容与交叉关系;想象竞合时,一个行为因为侵害了数个罪刑规范的保护法益,而触犯了数个罪刑规范。
据此,行为人开一枪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时,属于想象竞合。因为该行为侵害了生命与身体健康两个法益。行为人开一枪导致两人死亡时,也是想象竞合。再如,在他人心脏病发作时,故意盗走他人的救心丸(假定数额较大),致人死亡的,则属于想象竞合。因为故意杀人罪的保护法益是生命,而不是财产;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是财产,而不是生命。又如,盗伐林木的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应当认为同时触犯了两个刑法规范所保护的不同法益,原本属于想象竞合犯。还如,嫖宿幼女的行为同时触犯强奸罪,也应认定为想象竞合犯。
9.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甲系某村民委员会主任,甲所在村因政府修建高速公路而需要征地。甲主动找到村民乙,二人商量好,在征地过程中,修改土地测量结果、虚增土地面积等方式,多骗取政府征地款35万元。事后,甲分得20万元,乙分得15万元。
请分析以下问题:
(1)甲、乙二人的身份是什么?
(2)甲乙二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甲系某村民委员会主任,甲所在村因政府修建高速公路而需要征地。甲主动找到村民乙,二人商量好,在征地过程中,修改土地测量结果、虚增土地面积等方式,多骗取政府征地款35万元。事后,甲分得20万元,乙分得15万元。
请分析以下问题:
(1)甲、乙二人的身份是什么?
(2)甲乙二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答案: (1)本案中,甲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乙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本题中,甲虽然是村民委员会主任,但在本案中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据相关立法解释,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乙是普通村民,虽然在本案中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但其身份并非国家工作人员。
(2)甲、乙二人的行为成立贪污罪,并成立共犯。具体分析如下: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题中,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等方式,骗取国家土地征收款,成立贪污罪。乙非国家工作人员,但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贪污公共财产,依法成立贪污罪的共犯。在本案中,甲是主犯,乙是从犯。
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本题中,甲虽然是村民委员会主任,但在本案中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据相关立法解释,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乙是普通村民,虽然在本案中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但其身份并非国家工作人员。
(2)甲、乙二人的行为成立贪污罪,并成立共犯。具体分析如下: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题中,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等方式,骗取国家土地征收款,成立贪污罪。乙非国家工作人员,但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贪污公共财产,依法成立贪污罪的共犯。在本案中,甲是主犯,乙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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