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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试题(网友回忆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不属于法学研究对象的是( )。
答案: D
解析: 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三个要素:①法。法学的研究对象首先是法,这是法学的题中应有之义。这里的“法”,包括通常所说的各种意义上的法。②法的现象,指基于法所产生的各种现象。③与法相关的问题,包括在法律实际生活和法学研究中发生和存在的各种与法相关联的问题,特别是法与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问题。
2.划分法学分支学科,应该坚持三个结合,不属于其中之一的是( )。
答案: D
解析: 划分法学分支学科应坚持三个结合:①对象和方法的结合。先要看学科的研究对象,如果是研究法学理论,那就是理论法学;研究部门法,那就是应用法学。②类别和层级的结合。法学分支学科是有类别和层级区分的,划分法学分支学科,应注意把不同类别或不同层级分支学科的划分结合起来,而不能把它们弄混淆。③现实和理想的结合。要尊重目前法学体系的实际状况、实际水平、实际需要,在这一基础上考虑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不要超越现实;也要注重在法学体系上有所追求、有所创新、有所扬弃,注重观察和学习别国的先进经验。
3.近代产生许多知名学者和作品,下列作者和作品的匹配出现错误的是( )。
答案: D
解析: 近代以来的英国学者,在法学领域他们也建立了突出的业绩:①霍布斯和他的《利维坦》;②梅因和他的《古代法》;③边沁和他的《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④哈林顿和他的《大洋国》。
4.下列关于法的本质的判断,正确的是( )。
答案: C
解析: 法体现执政阶级意志,是指也只能是指体现阶级对抗社会统治阶级整个阶级的共同意志或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的共同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或人民中的个别人或个别集团的意志。
5.下列关于法律正义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 B
解析: AB两项,法律正义是一种正义,但不是一般正义,而是基本正义,是以成形的制度形式表现出来的有形正义,是兼有理性强制和国家强制双重强制属性的正义。C项,法律正义不是应然的,而是依赖国家强制力得以实现的。D项,法不仅有体现正义和保障人类进步的一面,也有泯灭正义和阻碍文明进步的一面,不少法非但不体现正义,相反还以扼杀和泯灭正义为其目的。故法律不会随时体现法律正义。
6.资产阶级革命中和革命后,产生了一系列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性法律。下列不合适的选项是( )。
答案: D
解析: 在资产阶级革命中和革命后,制定了一系列以维护公民权为宗旨的宪法和宪法性法律:①在英国,1628年义律和皮姆领导议会以国民代表的名义,迫使查理一世接受了《权利请愿书》;②1679年辉格党借助人民群众的力量对斯图亚特王朝任意逮捕和无限期关押其党徒的专横暴虐进行了斗争,迫使查理二世签署了《人身保护法》;③作为“光荣革命”的成果之一,1689年颁布了《权利法案》。
7.普通法法系的三大支柱不包括( )。
答案: D
解析: 普通法法系的支柱有三个:①普通法,指从11世纪诺曼底人入侵英国后所逐步形成的普通法,即判例法。②衡平法,即英国法律传统中与“普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意指公平的法。③制定法,制定法在英国也有比较长久的历史,被人称为英国的查士丁尼的爱德华一世在位期间,就颁布了一定数量的制定法。
8.法律对微观经济行为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下列不正确的选项是( )。
答案: D
解析: 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方面,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②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③解决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D项,基本经济体制由政府制定的政策确立,而不是由法律确立。
9.下列关于法与宗教的关系,正确的选项是( )。
答案: D
解析: 宗教同法的价值有某些相同之处,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都包括“使人向善”,使社会和谐有序,甚至使人们精神上有所依靠与寄托。法和宗教的区别的有:①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宗教的产生远早于法。②调整范围和方式不同。法律规范一般只规范人的外部行为,而宗教规范不仅规范人的外部行为,而且更注重于规范人们的内心活动。③调整方式和实现的方式不同。法的规范最终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宗教规范则主要是通过控制人们的思想,依靠说教和人们的内心感悟来实现的。
10.被誉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的是( )。
答案: C
解析: 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古罗马的简单商品经济繁荣发达,因而产生了被恩格斯称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的罗马法。罗马法对当时和后世商品经济的发展又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11.在不同空间条件下,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相互吸纳和融合,被称为( )。
答案: B
解析: 法的移植是指不同空间条件下,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相互吸纳和融合。现代法律文化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文化条件,对我国而言,建设中西合璧的法律继承和移植机制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在中国建成现代法治国家,绝对不能拒绝接纳中国国外的法治文化,采取闭关锁国的做法,而是应当以开放的心态,选择和移植可资借鉴的外国法治资源或法治文化。
12.作出法律决定所必须遵循的法定顺序、方式和手续被称为( )。
答案: B
解析: 法的实施须遵循法律程序。法律程序主要体现为按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
13.法所调整的一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叫做( )。
答案: D
解析: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所调整的一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不是自然关系,是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依法所形成和实现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14.创造“法律行为”这个概念的是历史法学派的( )。
答案: B
解析: 法律行为这个概念是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胡果所创造的,其最初的语义是合法的表意行为。
15.下列不属于法律关系的是( )。
答案: B
解析: 法律关系是以法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们的关系只有形成了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才是法律关系。B项,友谊关系属于层次较高的社会关系,不需要由法律调整,因此并没有形成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故不属于法律关系。ACD三项都需要且可能由法律调整,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进而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16.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对法律规范的选择和判决结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进行证立的过程是指( )。
答案: A
解析: 法律论证理论主要指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对法律规范的选择和判决结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证立的过程。法律论证理论关注的是结果的可接受性问题,它将立法、司法看成一种由各方参与的活动和作出决策的过程,一种价值判断和协商的过程,这一过程旨在得到各方都能够接受的结果。
17.从守法有不同的境界的角度,消极意义的守法是指( )。
答案: B
解析: 守法有不同的境界,消极意义的守法仅仅是指不违反法;积极意义的守法是指维护法的意思,这主要是针对政府来讲的。
18.购买货物、投票选举的能力称之为( )。
答案: A
解析: 行使权利或享受权利的能力,如购买货物、投票选举的能力,法学上称为积极行为能力。
19.刑事被告的律师在法庭上对相关刑法条文的解释属于( )。
答案: A
解析: 任意解释,是指有关主体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法的内容、含义和有关术语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没有主体资格和解释对象范围的限制,一般公民、社会团体或诉讼当事人、辩护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或看法,对他们想要解释的法或所面对的法作出解释。
20.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主要是指( )。
答案: D
解析: 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主要是指律师和法学家的监督。这些人专门从事法律职业,拥有关于法律的专门知识,有很多人还是精通法律的专家,因此,他们在法律监督体制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为当事人出庭辩护和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可以监督和制约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司法、执法工作。法学家以研究和教授法学为职业。
21.立法权由一个政权机关行使的立法体制是( )。
答案: B
解析: 单一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由一个政权机关行使的立法体制,包括:①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指立法权仅由中央一级一个政权机关行使。②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主要指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权各由一个而不是由两个或几个机关行使。
22.一定的法、法制、法律意识以及其他法的现象的精神品格的总称是( )。
答案: B
解析: 法律文化是一定的法、法制、法治、法律意识以及其他法的现象的精神品格的总称。法律文化也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①在物化的层面,法律文化通常表现为关于法律的某种物质形式。②在制度的层面,法律文化表现为各种具体的和传统相关的法律制度。③在观念层面,法律文化表现为人们思想意识中关于法律的种种看法、感觉和知识。
23.不属于国家审判机关的监督事项是( )。
答案: B
解析: 国家审判机关的监督事项是:①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表现为通过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对行政机关的法律适用过程进行监督。②审判机关对自身审判活动的监督。现行的二审终审制、审判监督制、死刑复核制等都属于此种监督类型。③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由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三者之间是一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活动也可以进行监督。
24.健全中国现时期法制的中心环节是( )。
答案: B
解析: 理论和实践都表明,有法必依是健全中国现时期法制的中心环节,是加强法制建设的关键。
25.部门法划分的基本或最首要的标准是( )。
答案: A
解析: 部门法划分的基本或首要标准是法所调整的对象即一定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范围。
26.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和系统的法是( )。
答案: B
解析: 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是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和系统的法。法的编纂的特点在于:它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应当由有权立法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其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
27.刊登法律文本的标准文本是( )。
答案: A
解析: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28.根据宪法或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 )。
答案: A
解析: 根据宪法或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29.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基础上的立法体制是( )。
答案: C
解析: 制衡立法体制是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基础上的立法体制。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立法职能原则上属于议会,但行政机关首脑如作为元首的总统,有权对议会的立法活动施以重大影响,甚至直接参与行使立法权。制衡立法体制中的总统对立法的作用,远远大于其他立法体制中总统对立法的作用。
30.在立法体制中,核心问题是( )。
答案: D
解析: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对此的判断正确的是( )。
答案: ACD
解析: 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的性质和作用决定于社会,还指法的变迁和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故B项错误,社会的性质决定法律的性质;E项错误,社会决定法的作用。
2.在我国司法解释的主体是( )。
答案: DE
解析: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
3.在我国有些物是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它们主要是( )。
答案: BCDE
解析: 物,如果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需要具备四方面条件:①为法所认可。在我国,有许多物是不能为法所认可而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如山川、海洋、河流,文物,军事设施、武器弹药,毒品、假药、淫秽物品以及其他危害人类的物品;②能够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支配之物,如太空物体、空气,不能作为法律关系客体;③能够为主体带来利益或是能够满足主体需要。也就是说,要具有经济价值;④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上的构造物,房屋里的某些装潢,由于不能或难以脱离主物,也不能充当法律关系客体。
4.国家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表现在( )。
答案: BCD
解析: 国家审判机关的监督事项是:①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表现为通过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对行政机关的法律适用过程进行监督。②审判机关对自身审判活动的监督。现行的二审终审制、审判监督制、死刑复核制等都属于此种监督类型。③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由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三者之间是一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活动也可以进行监督。
5.公法一般包括( )。
答案: BCE
解析: 公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与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宪法、行政法、刑法属于公法。AD两项,民法和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
三、判断说明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判断正确与否,正确的打√,不需要说明理由,错误的打×,并说明理由。)
1.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唯一反应结果。
答案: B
解析: 一是法律责任因法定原由可能免于被承担。二是法律责任的功能不仅限于制裁一种。
法律责任方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它通常有两种,即补偿与制裁。故法律制裁并不是法律责任的唯一反应结果。即法律制裁、法律补偿、免除责任都是法律责任的反应结果。
法律责任方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它通常有两种,即补偿与制裁。故法律制裁并不是法律责任的唯一反应结果。即法律制裁、法律补偿、免除责任都是法律责任的反应结果。
2.法的不确定指引功能实质是无法指引,故是没有价值的。
答案: B
解析: 法的不确定指引是柔性指引,是指主体对法的指引有选择余地,或是有一定的自由度。不确定指引同法律规则中的权利规则、任意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相联。不确定指引既意味着给予主体一定的选择自由,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鼓励主体从事法所指引的行为,法的不确定指引是有价值的。
3.进入20世纪,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差别逐渐缩小,终将统一。
答案: B
解析: 进入20世纪后,在立法权的实际归属和法的形式方面,两大法系的差别在逐渐缩小。但这些变化并不能说明两大法系已趋于统一或必然统一,这些变化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还不可能从根本上消弭两大法系的区别,终将统一的说法过于绝对。
4.法治和法制的概念内涵上没有区别。
答案: B
解析: 法治与法制的概念内涵有区别:①法制既指一国的法律制度或法律和制度,也可以指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方式、制度。而法治概念的含义则主要在于主张执政者严格依法治理国家。②法制属于制度范畴,法治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③法制既强调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守法,也强调每个公民守法,而法治主要强调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守法。④法治蕴含了法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制并不必然具有正当性,它更为强调秩序价值。
5.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国务院有权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答案: B
解析: 国务院享有行政法规制定权,但不得制定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简答题 (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司法的法治原则包含哪些内容?
答案: 司法法治原则是指在法的适用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依法司法既要依实体法司法,也要依程序法司法。在我国,这条原则具体地体现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为准绳”的诉讼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客观事实作基础,不能以其他东西为根据。只有查清了全部事实,才能正确适用法,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要查清案件事实,就必须重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并对证据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作出符合案件事实的结论。
(2)以法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在处理案件的全过程中,都要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据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性质,区分合法和违法、一般违法和犯罪等,并根据案件的性质,给予恰当正确的裁决。以法为准绳,意味着在整个司法活动中,法是最高的标准。
(1)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客观事实作基础,不能以其他东西为根据。只有查清了全部事实,才能正确适用法,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要查清案件事实,就必须重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并对证据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作出符合案件事实的结论。
(2)以法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在处理案件的全过程中,都要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据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性质,区分合法和违法、一般违法和犯罪等,并根据案件的性质,给予恰当正确的裁决。以法为准绳,意味着在整个司法活动中,法是最高的标准。
解析:
2.简述法律论证的方法。
答案: 法律论证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逻辑方法,是指某一个法律前提证立的可被接受的必要条件是支持该证立的论证必须是逻辑有效的论述。逻辑方法的特点在于,在这种方法中,形式有效性被当作法律论证的合理性标准,而逻辑语言被广泛用于各种法律论证中。
(2)修辞方法,修辞方法注重的是法律论证的内容及其可接受性。修辞的方法注重了法律论述的交互性,揭示了法律论述不是一个自说自话的思辩过程,以理说服的对象不是自己,而是其他主体。
(3)对话方法,即将法律论证从某一论辩程序的视角予以审视。在这种方法中,法律论证的合理性取决于论辩程序是否符合可接受性的某些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
(1)逻辑方法,是指某一个法律前提证立的可被接受的必要条件是支持该证立的论证必须是逻辑有效的论述。逻辑方法的特点在于,在这种方法中,形式有效性被当作法律论证的合理性标准,而逻辑语言被广泛用于各种法律论证中。
(2)修辞方法,修辞方法注重的是法律论证的内容及其可接受性。修辞的方法注重了法律论述的交互性,揭示了法律论述不是一个自说自话的思辩过程,以理说服的对象不是自己,而是其他主体。
(3)对话方法,即将法律论证从某一论辩程序的视角予以审视。在这种方法中,法律论证的合理性取决于论辩程序是否符合可接受性的某些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
解析:
3.简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
答案: 法有重大作用,不是说法的作用是无边无际的。法的作用是有限度的。这是因为:
(1)“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作用要得以很好地发挥,需要具备多方面条件。
(2)法仅仅是一种社会规范,一种基本的或起码的社会规范,它只能解决部分问题,只能解决属于它所能解决的基本问题,其他问题只能由别的社会规范如道德、习惯、政策之类去解决,法不能包办一切。
(3)法是偏重稳定性的社会规范,而生活是常青的,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生活中,总会经常出现本来应由法解决而这样的法或法律规定还未来得及产生之类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法的作用就不能不面临窘境。
(1)“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作用要得以很好地发挥,需要具备多方面条件。
(2)法仅仅是一种社会规范,一种基本的或起码的社会规范,它只能解决部分问题,只能解决属于它所能解决的基本问题,其他问题只能由别的社会规范如道德、习惯、政策之类去解决,法不能包办一切。
(3)法是偏重稳定性的社会规范,而生活是常青的,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生活中,总会经常出现本来应由法解决而这样的法或法律规定还未来得及产生之类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法的作用就不能不面临窘境。
解析:
4.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 国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
(1)对审判机关活动的监督。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表现为,出庭的检察人员如果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有权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裁判有错误时,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等。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裁判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在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对侦查机关及其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检察机关可以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可以通过批准逮捕对公安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
(3)对刑罚执行机关及司法行政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有权对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时,通知主管机关即司法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4)对其他行政活动的监督。只要在检察权的范围内,检察机关都可以通过行使检察权对任何国家机关的职责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监督。
(5)对自身的监督。检察机关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表现在宪法规定的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指挥监督,纠正下级检察机关的违法行为的权力中。
(1)对审判机关活动的监督。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表现为,出庭的检察人员如果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有权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裁判有错误时,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等。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裁判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在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对侦查机关及其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检察机关可以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可以通过批准逮捕对公安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
(3)对刑罚执行机关及司法行政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有权对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时,通知主管机关即司法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4)对其他行政活动的监督。只要在检察权的范围内,检察机关都可以通过行使检察权对任何国家机关的职责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监督。
(5)对自身的监督。检察机关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表现在宪法规定的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指挥监督,纠正下级检察机关的违法行为的权力中。
5.结合实例论述法律事件中的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答案: (1)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是法律事实,其中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事件包括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2)绝对事件是指基于某种自然原因而非基于主体的行为而发生的事件。它与主体之间不仅没有实质上的意志关联,而且也没有形式上的意志关联,它的发生完全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比如自然灾害、人的自然死亡就属于绝对事件。但就是这种与主体意志毫无关联的事件,却要引起种种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比如,洪涝灾害冲毁了池塘就会引起诸如水生养殖合同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变更,甚至引起这种法律关系的消灭;人的自然死亡就会引起诸如劳动法律关系、婚姻法律关系的消灭。
(3)相对事件是指这样的事件,它基于主体的行为而发生,但对于该行为所涉及的有关主体而言,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是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比如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凶杀致人死亡、“9·11致人死亡”之类,即属相对事件。这些事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实施凶杀的凶手和实施“9·11”的恐怖组织的行为引起的,但这些事件所引起的种种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则不是遇难者或受害者的意志所能左右的。
(2)绝对事件是指基于某种自然原因而非基于主体的行为而发生的事件。它与主体之间不仅没有实质上的意志关联,而且也没有形式上的意志关联,它的发生完全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比如自然灾害、人的自然死亡就属于绝对事件。但就是这种与主体意志毫无关联的事件,却要引起种种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比如,洪涝灾害冲毁了池塘就会引起诸如水生养殖合同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变更,甚至引起这种法律关系的消灭;人的自然死亡就会引起诸如劳动法律关系、婚姻法律关系的消灭。
(3)相对事件是指这样的事件,它基于主体的行为而发生,但对于该行为所涉及的有关主体而言,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是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比如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凶杀致人死亡、“9·11致人死亡”之类,即属相对事件。这些事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实施凶杀的凶手和实施“9·11”的恐怖组织的行为引起的,但这些事件所引起的种种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则不是遇难者或受害者的意志所能左右的。
解析:
6.试述法律意识的培养举措。
答案: 法律意识对法和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昭示了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然而,全社会法律意识的增强并非一个自发的过程,需要通过自觉培养和教育,方能形成、发展和强化。培育法律意识的措施是多方面的,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法治建设
既不能指望在缺乏法律意识作为思想基础、思想指导的前提下会有理想的法治建设,也不能指望在忽视法治建设的情况下,会有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得以普遍增强的局面出现。因此,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的过程,也应当是加强整个法治建设的过程,这两者应当是并驾齐驱的。
(2)抑制旧法律传统、旧法律意识的影响
在中国国情之下,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是一个努力同旧传统、旧影响作斗争的过程。我国封建历史很长,集权专制主义传统、人治传统根深蒂固,缺乏民主传统,这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由人治向法治转换带来巨大的阻力,也是增强公民权利和义务意识的巨大障碍。因此,应当把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的过程当作消除这种旧法律意识的过程。
(3)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制教育
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制教育是更具基础性的工程,中国法律意识中的基础性内容,是作为社会生活最广大的主体的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感觉、情绪和愿望等。培养和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需要完善这些基本内容。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能够传播完整、集中和科学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助于提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水准。
(1)加强法治建设
既不能指望在缺乏法律意识作为思想基础、思想指导的前提下会有理想的法治建设,也不能指望在忽视法治建设的情况下,会有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得以普遍增强的局面出现。因此,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的过程,也应当是加强整个法治建设的过程,这两者应当是并驾齐驱的。
(2)抑制旧法律传统、旧法律意识的影响
在中国国情之下,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是一个努力同旧传统、旧影响作斗争的过程。我国封建历史很长,集权专制主义传统、人治传统根深蒂固,缺乏民主传统,这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由人治向法治转换带来巨大的阻力,也是增强公民权利和义务意识的巨大障碍。因此,应当把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的过程当作消除这种旧法律意识的过程。
(3)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制教育
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制教育是更具基础性的工程,中国法律意识中的基础性内容,是作为社会生活最广大的主体的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感觉、情绪和愿望等。培养和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需要完善这些基本内容。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能够传播完整、集中和科学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助于提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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