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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法概论》试题(网友回忆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是( )。
答案: A
解析: 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而经济法作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则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2.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中,更强调符合规律和公平有效的原则是( )。
答案: B
解析: 调制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衡量调制是否适度,要看是否有利于实现平衡,包括经济指标的平衡、社会分配的公平,特别是法律对各类主体法益保护的均衡。
3.在经济法的价值体系中,社会公众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是( )。
答案: A
解析: 经济法的价值可分为两类:①经济法的内在价值,又称“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即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其自身具有的内在功用,它体现的是经济法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②经济法的外在价值,又称“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它是主体对经济法本身应有功用或实际功用的一种评价和判断。
4.与传统部门法相比,经济法更具有( )。
答案: C
解析: 经济法同传统部门法相比,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其中包括政策性和社会性等),是典型的现代法;同更侧重于保护私人利益或国家利益的部门法相比,它在法益保护上更具有社会性;同所有的部门法相比,它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和规制性。
5.从法域维度看,经济法属于( )。
答案: B
解析: 从法域理论来看,整个法律由公法和私法两大法域构成,在此基础上,有的学者提出了所谓的“第三法域”——社会法。但对于社会法究竟是隐含于公法内部,还是公法与私法的交集,抑或是独立于两大法域之外,学者尚有不同的看法。无论把经济法放入争论中的社会法法域,还是将其放入公法法域,学界都认为经济法在上述法域中有其自己的地位,且肯定不属于私法法域。
6.下列属于经济法非正式程序的是( )。
答案: B
解析: 如果法律并未规定立法要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而立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不拘形式和范围地征求民意,则属于一种非正式程序。在经济法的部门法领域里涉及的各类非正式程序值得重视,有时它们能够起到正式程序所起不到的作用。例如,道义劝告或窗口指导,在金融调控中就可能很重要。
7.在财政法的体系中,属于核心法、骨干法的是( )。
答案: A
解析: 对于财政法体系的结构,一般是从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角度来分析。由于预算法对预算关系的调整既涉及财政收入,又涉及财政支出,是从总体上对财政收支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因此,预算法是财政法中的核心法。
8.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是( )。
答案: D
解析: 市场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
9.我国调制立法权模式采行的是( )。
答案: C
解析: 在调制立法权方面,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分享模式”。由于多种原因,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调制立法权,这在相关的部门规章甚至相关部委局署的一些“通知”“批复”中,都有一定的体现。
10.在经济法主体责任的承担上,第二位的是( )。
答案: A
解析: 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由以下两部分构成:①本法责任,指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即经济法责任;②他法责任,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应承担不属于经济法责任的相应的其他法律责任,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在经济法主体责任的承担上,本法责任是第一位的,他法责任是第二位的。
11.经济法责任形态中,属于赔偿性责任的是( )。
答案: B
解析: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①国家赔偿。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不是狭义上的行政赔偿或司法赔偿,而可能更主要的是立法赔偿。②超额赔偿。在经济法上,无论适用得是否广泛,主要还是强调超额赔偿,包括市场规制法中的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制度等。
12.宏观调控法中的核心问题是( )。
答案: D
解析: 宏观调控权的界定及其配置,是宏观调控法中的核心问题。因此,阐述宏观调控权的基本理论,尤其是宏观调控权的概念及其权力配置等基本问题十分必要。
13.按照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所实施的无条件拨款是( )。
答案: A
解析: 一般性转移支付,或称体制转移支付,即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所实施的无条件拨款。专项转移支付,或称政策性转移支付,是指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的政治经济目标或专项任务,而由上级财政向下级财政进行的专案拨款,或支付的相应配套的财政资金。特殊转移支付,是指在遭遇自然灾害、社会动乱等非常情况,以及国家的重大政策调整影响地方财政利益时,由上级政府支付给下级政府的特殊补助。
14.在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一般税率是( )。
答案: D
解析: 在税率方面,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的税率分为两类:①一般税率,一般税率为25%;②优惠税率,对三资企业和部分高科技企业采用,税率为15%。
15.下列属于资本市场的是( )。
答案: D
解析: 按交易标的物划分,金融市场可以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货币市场是指以为期1年以下的金融资产为交易标的物的短期金融市场,如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国债回购市场和短期外汇市场等。资本市场是指以为期1年以上的金融资产为交易标的物的金融市场,如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
16.从总体上说,金融调控法的核心是( )。
答案: A
解析: 《中国人民银行法》是我国金融调控法的主要规范性文件。从总体上说,《中国人民银行法》是金融调控法的核心,是银行法乃至整个金融法体系中的基本法。
17.在西方国家中,唯一实行计划体制的市场经济国家是( )。
答案: C
解析: 在西欧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法国是唯一实行计划体制的市场经济国家,其经济表现出以市场为基础,以私人经济为核心,自由竞争与国家计划相结合,私人经济与国有经济并存的特点,这种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相结合的市场经济双重调节体制,被西方经济学者称为“现代混合经济体制”。
18.世界上第一部市场规制法是( )。
答案: C
解析: 被公认为世界第一部市场规制法(或竞争法)基本法律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19.下列属于市场规制权的是( )。
答案: A
解析: 市场规制权是规制主体依法律的授权而享有的、规制市场竞争的权利。根据产生市场规制关系的市场规制行为、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和市场规制法体系,市场规制权又分为反垄断权、反不正当竞争权。
20.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上,采用专门立法模式的国家是( )。
答案: D
解析: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规定概括起来,可以分为四类:①专门立法模式,即专门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如德国、日本、匈牙利、韩国、加拿大等国;②合并立法模式,即制定《竞争法》,将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合并立法,如瑞典、芬兰、俄罗斯等国;③综合立法模式,即在其他法律中设专章、节或条款规范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意大利等;④援引立法模式,即适用其他法律的相关条款,如法国。
21.违反市场规制法的法律责任形式中,属于非财产性责任的是( )。
答案: A
解析: 违反市场规制法的法律责任形式可分为:①财产性责任,如赔偿、财产罚(强制超额赔偿、罚款、罚金、没收非法所得);②非财产性责任,如声誉罚、自由罚、资格罚。
22.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是( )。
答案: B
解析: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23.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法律概念,源于( )。
答案: A
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于欧洲。1850年,法国一法院将《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关于侵害损害赔偿的条款适用于不正当竞争领域。依据该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用自己的过失招致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法院据此判决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护合法的经营者。该判决中还首次出现了“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24.下列属于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的是( )。
答案: B
解析: 附奖赠促销根据正当与否,分为正当附奖赠促销和不正当附奖赠促销。不正当附奖赠促销,又可依附带提供方式的不同,分为不正当附奖促销和不正当附赠促销;还可以从不正当的特征角度,分为巨额附奖赠促销和欺骗性附奖赠促销。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是不正当附奖赠促销行为,即巨额附奖赠促销和欺骗性附奖赠促销。
25.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
答案: B
解析: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26.[过时]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公司总资本不低于( )。
答案: A
解析: 根据最新《证券法》,本题已无意义,法条无相关规定。根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27.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最长不得超过( )。
答案: C
解析: 承销,是证券经营机构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包括证券代销和证券包销两种。承销行为应符合下列一般规则:①订立合法协议;②承销人负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义务;③承销方式和期限须符合要求。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④承销期满后15日内将承销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28.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 )。
答案: C
解析: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①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⑤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⑥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⑦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⑧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29.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 )。
答案: A
解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30.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体是( )。
答案: C
解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经济法在制度构建上的现代性主要体现有( )。
答案: ABC
解析: 经济法制度构建层面上的现代性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即经济法制度的形成,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②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即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是强调程序与效率,为此,在制度的构成上,就必须体现程序价值和效率理念,由此使现代经济法制度具有了突出的“自足性”。③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在经济法制度的运行方面,随着执法机关权力的膨胀,以及经济法制度构成上的自足性的突出,使那些具有调制职能的执法机关成了经济法的主要执法主体。
2.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主要包括( )。
答案: ABC
解析: 确立经济法的宗旨中最重要的和普遍遵行的标准有三个:①独特性标准,该标准强调对于经济法宗旨的概括,应当体现经济法的特色;②普遍性标准,该标准强调经济法的宗旨应当是普遍适用的,可以覆盖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③包容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经济法的宗旨体系是开放的,具有包容性的,能够随着经济法的发展,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而作出内在的调适。
3.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有( )。
答案: ACE
解析: 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在总体上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可以结合具体规范,将其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①采购法定原则,即政府采购的各项基本要素都要严格法定,包括实体要素法定和程序要素法定两个方面;②保障公益原则,即由于政府采购具有突出的公共性、公益性、公法性,因此,政府采购要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③公平交易原则,具体又包括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独立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几个原则。
4.下列属于财产性责任的有( )。
答案: ABDE
解析: 违反市场规制法的法律责任形式,可分为两类:①财产性责任,如赔偿、财产罚(强制超额赔偿、罚款、罚金、没收非法所得);②非财产性责任,如声誉罚、自由罚、资格罚。
5.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
答案: ABCDE
解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①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相混淆的虚假标示行为;②商业贿赂行为;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⑤不当有效销售行为;⑥诋毁商誉行为。ABCDE五项,销售鲜活商品、季节性降价、处理积压商品、转产或歇业等属于正当理由,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名词解释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本法责任
答案: “本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即经济法责任。在经济法主体责任的承担上,本法责任是第一位的,他法责任是第二位的,没有本法责任,就谈不到他法责任。
解析:
2.经济法上的可诉性
答案: 经济法上的可诉性是指对于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如提起诉愿或起诉),以使法益获得保障。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体现:①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可诉性问题并不突出,因为相关主体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或者相关的复议程序等实现自己的法益保护;②在宏观调控法领域,通常可诉性问题较为突出的是在宏观调控法领域中调控受体对调控主体的责任追究方面。扩大对宏观调控等抽象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应当是解决经济法上的可诉性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解析:
3.预算体系
答案: 预算体系是指依据国家的政权结构形成的国家预算的协调统一的整体。预算体系是划分各级预算管理权限和收支范围的前提条件,同时,它也为预算管理提供了组织保证。依据财政法原理中的“一级政权,一级财政”的原则,我国《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解析:
4.增值税
答案: 增值税是指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它是商品税中的核心税种,对于保障财政收入、避免重复征税、保护公平竞争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国增值税的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三个方面,即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从总体上看,增值税主要是对货物的销售征税。
解析:
5.经营者控制
答案: 经营者控制,是指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控制其他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经营者控制可以进行以下划分:
(1)依经营者获得控制权的途径可分为三类:①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②经营者通过订立受托经营、联营合同或其他合同方式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③经营者通过变更其所享有的债权而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2)依经营者控制的内容还可分为:①财产型控制;②业务型控制;③人事型控制。
(3)依控制与被控制的经营者所处的产业链关系可分为:①横向控制;②纵向控制。
(1)依经营者获得控制权的途径可分为三类:①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②经营者通过订立受托经营、联营合同或其他合同方式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③经营者通过变更其所享有的债权而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2)依经营者控制的内容还可分为:①财产型控制;②业务型控制;③人事型控制。
(3)依控制与被控制的经营者所处的产业链关系可分为:①横向控制;②纵向控制。
6.简述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答案: 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形成了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是传统的部门法都不调整的,因而成了新兴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因此,经济法的体系可以作以下划分:
(1)经济法规范首先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和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从而使经济法体系首先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这两大部分构成,由此便形成了一个重要的“二元结构”,这与经济法调整对象上的“二元结构”是相对应的。
(2)上述的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和市场规制法律规范还可以做进一步的细分:
①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
②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上述的各个部门法都可以有具体的立法体现;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范,都可以分散到经济法的上述各个部门法中。
(1)经济法规范首先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和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从而使经济法体系首先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这两大部分构成,由此便形成了一个重要的“二元结构”,这与经济法调整对象上的“二元结构”是相对应的。
(2)上述的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和市场规制法律规范还可以做进一步的细分:
①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
②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上述的各个部门法都可以有具体的立法体现;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范,都可以分散到经济法的上述各个部门法中。
解析:
7.简述税法的构成要素。
答案: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构成税法的必要因素,是税法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对于税法的构成要素,可以依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分类是将其分为实体法要素和程序法要素。
(1)实体法要素,又称课税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税法主体,即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从理论上说,征税主体是国家,因为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在具体的征税活动中,国家授权政府的职能部门来实际行使征税权。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体。
②征税客体,又称征税对象或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直接对象或标的。
③税目与计税依据,即征税对象在质与量上的具体化。所谓税目,就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项目。所谓计税依据,简称税基,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取得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亦即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
④税率,即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⑤税收特别措施,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
(2)程序法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纳税时间,即在纳税义务发生后,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因而也称纳税期限。
②纳税地点,即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
除了上述的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以外,有学者认为纳税环节、计税方法、处罚程序等也属于程序法要素,但它们在总体上是属于特别要素。
(1)实体法要素,又称课税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税法主体,即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从理论上说,征税主体是国家,因为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在具体的征税活动中,国家授权政府的职能部门来实际行使征税权。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体。
②征税客体,又称征税对象或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直接对象或标的。
③税目与计税依据,即征税对象在质与量上的具体化。所谓税目,就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项目。所谓计税依据,简称税基,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取得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亦即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
④税率,即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⑤税收特别措施,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
(2)程序法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纳税时间,即在纳税义务发生后,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因而也称纳税期限。
②纳税地点,即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
除了上述的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以外,有学者认为纳税环节、计税方法、处罚程序等也属于程序法要素,但它们在总体上是属于特别要素。
解析:
8.简述以宏观经济政策业务范围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
答案: 按照宏观经济政策业务范围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主要包括:
(1)财政调控方法。指利用法定的财政政策工具(如财政预算、税收、国债等财政收入手段以及转移支出等财政支出手段),对宏观经济关系施加影响力和法律后果。
(2)货币调控方法。指利用法定的货币政策工具(如存款准备金、利率、再贴现、再贷款、公开市场操作、信用控制等),对宏观经济关系施加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法。
(3)产业政策调控方法。指利用法定产业政策对资源合理配置和加速产业结构优化,进而影响宏观经济关系的方法。
(4)价格政策调控方法。指利用法定宏观价格政策对价格总水平实施监控,以实现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进而影响宏观经济关系的方法。
(5)对外经济政策调控方法。指利用法定对外经济政策措施,以实现优化进出口贸易、利用外资和国际收支基本平衡,进而影响宏观经济关系的方法。
(1)财政调控方法。指利用法定的财政政策工具(如财政预算、税收、国债等财政收入手段以及转移支出等财政支出手段),对宏观经济关系施加影响力和法律后果。
(2)货币调控方法。指利用法定的货币政策工具(如存款准备金、利率、再贴现、再贷款、公开市场操作、信用控制等),对宏观经济关系施加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法。
(3)产业政策调控方法。指利用法定产业政策对资源合理配置和加速产业结构优化,进而影响宏观经济关系的方法。
(4)价格政策调控方法。指利用法定宏观价格政策对价格总水平实施监控,以实现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进而影响宏观经济关系的方法。
(5)对外经济政策调控方法。指利用法定对外经济政策措施,以实现优化进出口贸易、利用外资和国际收支基本平衡,进而影响宏观经济关系的方法。
解析:
9.简述计划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 计划法的基本原则,是计划法的最高理念的具体化,贯穿于计划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是制定、解释和适用计划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1)计划法法定原则。即计划法由法律规定。
(2)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原则。该原则强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要以市场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方式,注重自觉利用价值规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在市场调节失灵时,计划法应当保证计划调控对市场调节失灵的补救或补位作用。
(3)综合、平衡和协调原则。该原则指计划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出发,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和经济政策,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稳定和发展。
(4)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原则。该原则指国家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考虑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的利益,不能借口保护国家利、益而忽视或侵害集体和个人利益。在计划法中,要适当界定地方的计划权限,注重由于地区差异而赋予计划以一定的灵活性。
(5)坚持规划先导原则。该原则要求强化国家规划或计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编制国家计划,必须坚持规划先导原则,在完善国家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完成区域规划和专业计划,提高控制性和法定性指标的覆盖面。坚持规划先导原则是改进计划管理,维护计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定性,提高计划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1)计划法法定原则。即计划法由法律规定。
(2)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原则。该原则强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要以市场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方式,注重自觉利用价值规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在市场调节失灵时,计划法应当保证计划调控对市场调节失灵的补救或补位作用。
(3)综合、平衡和协调原则。该原则指计划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出发,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和经济政策,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稳定和发展。
(4)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原则。该原则指国家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考虑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的利益,不能借口保护国家利、益而忽视或侵害集体和个人利益。在计划法中,要适当界定地方的计划权限,注重由于地区差异而赋予计划以一定的灵活性。
(5)坚持规划先导原则。该原则要求强化国家规划或计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编制国家计划,必须坚持规划先导原则,在完善国家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完成区域规划和专业计划,提高控制性和法定性指标的覆盖面。坚持规划先导原则是改进计划管理,维护计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定性,提高计划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解析:
10.简述市场规制法的初级宗旨。
答案: 市场规制法初级宗旨主要是:
(1)规制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调整市场规制关系。
(3)恢复和维护公平竞争机制。
(4)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5)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在初级宗旨达成的基础上,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才能最终实现市场规制法的终极宗旨。
(1)规制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调整市场规制关系。
(3)恢复和维护公平竞争机制。
(4)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5)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在初级宗旨达成的基础上,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才能最终实现市场规制法的终极宗旨。
11.试论消费者的权利。
答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安全权,该权利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又称获取信息权、知情权、了解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②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③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④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所享有的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是弥补消费者所受损害的必不可少的救济性权利。
(6)依法结社权,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政府对合法的消费者团体不应加以限制,并且,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时,还应当向消费者团体征求意见,以求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利。
(7)接受教育权,又称获取知识权、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知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权利,它是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获得尊重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指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此外,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1)保障安全权,该权利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又称获取信息权、知情权、了解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②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③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④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所享有的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是弥补消费者所受损害的必不可少的救济性权利。
(6)依法结社权,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政府对合法的消费者团体不应加以限制,并且,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时,还应当向消费者团体征求意见,以求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利。
(7)接受教育权,又称获取知识权、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知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权利,它是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获得尊重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指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此外,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12.某市旅游协会为防止零团费等恶性竞争,召集当地旅行社商定对游客统一报价,并根据各旅行社所占市场份额,统一分配景点返佣、古城维护费返佣等收入。此计划实施前,甲旅行社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了这一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问题:
(1)市旅游协会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2分)若构成,其行为属于何种垄断行为?(2分)
(2)针对市旅游协会的行为,该如何处理?(3分)
(3)针对甲旅行社的行为,该如何处理?(3分)
问题:
(1)市旅游协会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2分)若构成,其行为属于何种垄断行为?(2分)
(2)针对市旅游协会的行为,该如何处理?(3分)
(3)针对甲旅行社的行为,该如何处理?(3分)
答案: (1)市旅游协会的行为构成垄断行为。其行为属于垄断协议,即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理由: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④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⑤联合抵制交易;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结合本案案情,旅行社商定对游客统一报价,并根据各旅行社所占市场份额,构成垄断行为。另外,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市旅游协会的行为符合该定义,属于垄断协议。
(2)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因此,对于市旅游协会的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登记。
(3)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本案中,甲旅行社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了这一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因此可依法对甲旅行社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理由: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④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⑤联合抵制交易;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结合本案案情,旅行社商定对游客统一报价,并根据各旅行社所占市场份额,构成垄断行为。另外,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市旅游协会的行为符合该定义,属于垄断协议。
(2)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因此,对于市旅游协会的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登记。
(3)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本案中,甲旅行社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了这一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因此可依法对甲旅行社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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