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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法学》试题(网友回忆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关于民法适用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A
解析: 民法适用原则包括: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②强行法优于任意法;③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④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
A项,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强行性规范是必须遵守的,当事人不得以自己的意思排除其适用;而任意性规范则是可以选择适用的,当事人可以自己的意思排除其适用。因此,对于某一事项,凡有强行性规范的,就应适用该强行性规范,而不能适用任意性规范。
A项,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强行性规范是必须遵守的,当事人不得以自己的意思排除其适用;而任意性规范则是可以选择适用的,当事人可以自己的意思排除其适用。因此,对于某一事项,凡有强行性规范的,就应适用该强行性规范,而不能适用任意性规范。
2.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享有追认权,这种权利属于( )。
答案: D
解析: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例如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对效力未定合同的追认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等。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享有追认权,是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属于形成权。
3.下列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A
解析: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A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B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具有差异性,各类法人的设立目的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有所不同。
C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具有一致性。
D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不能享受自然人基于其自然属性所享有的权利,民事权利能力范围较自然人更小。
A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B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具有差异性,各类法人的设立目的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有所不同。
C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具有一致性。
D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不能享受自然人基于其自然属性所享有的权利,民事权利能力范围较自然人更小。
4.下列权利中属于精神性人格权的是( )。
答案: C
解析: 根据具体人格权的客体性质,人格权可以分为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是指以体现在人的身体之上的物质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例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精神性人格权是指以非物质性的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例如,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5.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的基于亲属而产生的权利,属于( )。
答案: B
解析: 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相互享有的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因此,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的基于亲属而产生的权利属于亲属权。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属权主要包括:①父母对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②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权利和义务;③父母子女之间互有行为能力欠缺、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申请权等。
6.下列行为中可以适用代理的是( )。
答案: B
解析: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的制度。但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①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②事实行为;③违法行为。
B项,属于代理的适用范围。
AD两项,属于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可适用代理。
C项,违法行为不可适用代理。
B项,属于代理的适用范围。
AD两项,属于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可适用代理。
C项,违法行为不可适用代理。
7.甲的妻子重病急需抢救费用,邻居乙在知情后,主动提出以10万元购买甲的一辆轿车,双方以10万元的价格订立了买卖合同。该轿车市场价格为30万元。该买卖行为( )。
答案: B
解析: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又称暴利行为,是指双务行为成立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担明显不公平的行为。《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8.下列属于物权效力体现的是( )。
答案: D
解析: 物权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与保障力。物权的效力包括:①物权的排他效力;②物权的优先效力;③物权的追及效力;④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D项,请求返还原物是物权的追及效力的体现。
ABC三项,与物权的效力无关。
D项,请求返还原物是物权的追及效力的体现。
ABC三项,与物权的效力无关。
9.下列有关担保物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D
解析: 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依法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D项,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其成立应以相应的债权成立为前提条件。
A项,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不以取得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
B项,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其中法定担保物权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C项,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人于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D项,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其成立应以相应的债权成立为前提条件。
A项,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不以取得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
B项,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其中法定担保物权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C项,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人于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10.下列有关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 A
解析: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A项,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债可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与内容均由法律加以直接和明确规定的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志决定的债。
B项,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不包括人身关系。
C项,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必须是确定的。
D项,债是以特定行为为客体的法律关系,债的客体为给付行为,而非特定标的物。
A项,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债可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与内容均由法律加以直接和明确规定的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志决定的债。
B项,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不包括人身关系。
C项,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必须是确定的。
D项,债是以特定行为为客体的法律关系,债的客体为给付行为,而非特定标的物。
11.下列关于不当得利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C
解析: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C项,家禽所有权人无合法根据而获得饲养费用利益并使他人遭受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可以对其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A项,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不构成不当得利。
B项,购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因此丁某收取定金无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
D项,基于法律规定也可发生不当得利,在发生添附时,一方可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他方之物的所有权,但另一方不能因此而受损失,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并无得到利益的合法根据,须向另一方返还所取得的利益。
C项,家禽所有权人无合法根据而获得饲养费用利益并使他人遭受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可以对其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A项,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不构成不当得利。
B项,购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因此丁某收取定金无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
D项,基于法律规定也可发生不当得利,在发生添附时,一方可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他方之物的所有权,但另一方不能因此而受损失,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并无得到利益的合法根据,须向另一方返还所取得的利益。
12.下列有关债的履行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C
解析: C项,附随义务主要包括:①注意义务;②告知和通知义务;③照顾义务;④协助义务;⑤保密义务;⑥不作为义务。因此,即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债务人也应履行相应的告知和通知义务,告知运输、装配、使用及维修方法。
A项,《民法典》第510条第5款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而非由一方自主决定。
B项,根据《民法典》第580条规定,若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非金钱债务等情形时,不适用强制实际履行。
D项,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发生的义务,而非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A项,《民法典》第510条第5款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而非由一方自主决定。
B项,根据《民法典》第580条规定,若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非金钱债务等情形时,不适用强制实际履行。
D项,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发生的义务,而非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13.下列有关债的消灭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A
解析: 债的消灭又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A项,债的消灭使得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附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随着合同债权的消灭而归于消灭。
B项,债的消灭使得债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即不再负有任何义务。
C项,债的消灭与债的变更不同,债的变更是变更债的具体内容,债变更时,仅其内容发生变动,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
D项,债的消灭与债的效力的停止不同,债的效力停止是指债务人基于抗辩权的行使,以中止债权的效力。
A项,债的消灭使得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附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随着合同债权的消灭而归于消灭。
B项,债的消灭使得债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即不再负有任何义务。
C项,债的消灭与债的变更不同,债的变更是变更债的具体内容,债变更时,仅其内容发生变动,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
D项,债的消灭与债的效力的停止不同,债的效力停止是指债务人基于抗辩权的行使,以中止债权的效力。
14.下列债权可以移转的是( )。
答案: D
解析: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根据《民法典》第545条规定,以下债权不得让与: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②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主要包括:①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如因继承而发生的对于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给付请求权;②公法上的债权,如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等;③因人身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ABC三项,属于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D项,不属于不得让与的债权,可以移转。
ABC三项,属于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D项,不属于不得让与的债权,可以移转。
15.下列关于保证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D
解析: D项,《民法典》第409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A项,只有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B项,《民法典》第697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C项,《民法典》第695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A项,只有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B项,《民法典》第697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C项,《民法典》第695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16.下列民事法律关系中,需要两个法律事实才能产生的是( )。
答案: B
解析: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在一些情况下,一个法律事实就会发生某种法律效果;而在某些情况下,须有几个法律事实的结合,才能发生某种法律效果。
B项,引起遗嘱继承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包括两个法律事实,即被继承人的死亡和被继承人所设立的有效遗嘱。
ACD三项,均只需要一个法律事实就能产生。
B项,引起遗嘱继承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包括两个法律事实,即被继承人的死亡和被继承人所设立的有效遗嘱。
ACD三项,均只需要一个法律事实就能产生。
17.下列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的是( )。
答案: C
解析: 继承权的放弃即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C项,张某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可引起继承权放弃后果的产生。
ABD三项,并未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不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
C项,张某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可引起继承权放弃后果的产生。
ABD三项,并未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不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
18.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 )。
答案: C
解析: 《民法典》第1238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19.甲见乙挥拳打丙,遂上前制止,结果被乙误伤。对甲因此所受的损害( )。
答案: D
解析: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因此,甲为保护丙的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应由侵权人乙承担责任,受益人丙给予适当补偿。
20.下列情形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是( )。
答案: D
解析: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医院因失误致产妇丁抱错孩子,使得亲子关系遭受严重损害,对此,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ABC三项,并未导致严重精神损害,不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医院因失误致产妇丁抱错孩子,使得亲子关系遭受严重损害,对此,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ABC三项,并未导致严重精神损害,不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下列情形中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有( )。
答案: CE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94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①不可抗力;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下列关于隐私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
答案: ABE
解析: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秘密、私人行为自由和私人领域不受非法干扰的人格权。
AD两项,隐私权主体只限于自然人,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利,法人并不享有人格权。
BCE三项,隐私权属于人格权而非身份权,并且是一种具体人格权。
AD两项,隐私权主体只限于自然人,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利,法人并不享有人格权。
BCE三项,隐私权属于人格权而非身份权,并且是一种具体人格权。
3.从《民法典》规定看,物权变动包括( )。
答案: ABCD
解析: 从《民法典》规定看,物权变动的形态包括:①物权的发生;②物权的变更;③物权的转让;④物权的消灭。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与某一特定主体相结合,即某一特定主体取得对某物的物权。物权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变更与内容变更。物权的转让是指物权人将物权通过一定的方式转移于他人,即新物权人取得物权,原物权人丧失物权。物权的消灭即物权的终止、丧失,是指物权与其权利主体相分离。
4.甲与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与其妻子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不幸于2010年遇车祸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老无生活来源,女儿丙没有赡养能力,甲、乙主要由再婚的丁供养。甲于2014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3间。依据《民法典》,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的人有( )。
答案: ABCE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A项,乙作为甲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项,丙作为甲的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D项,丁的丈夫已死亡,不可作为继承人。
C项,《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丁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E项,《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继承人甲的儿子先于甲死亡,作为继承人的儿子戊,可以通过代位继承参加第一顺序继承。
A项,乙作为甲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项,丙作为甲的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D项,丁的丈夫已死亡,不可作为继承人。
C项,《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丁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E项,《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继承人甲的儿子先于甲死亡,作为继承人的儿子戊,可以通过代位继承参加第一顺序继承。
5.未成年人小强和小军潜入赵某家,盗窃赵某家的高档相机,出卖后将钱款用于打游戏等。赵某发现后请求小强和小军的父母承担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答案: BCDE
解析: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ABCE四项,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非过错责任,无论监护人是否尽了监护责任,监护人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D项,应先从小强、小军的个人财产中赔偿,不足部分由其父母赔偿。对此,《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ABCE四项,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非过错责任,无论监护人是否尽了监护责任,监护人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D项,应先从小强、小军的个人财产中赔偿,不足部分由其父母赔偿。对此,《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三、判断说明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判断下列各题正误,并说明其正确或错误的理由)
1.动物致人损害,一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 B
解析: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并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此,《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均须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答案: B
解析: 债务承担须取得债权人同意。对此,《民法典》第551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而债权让与无须取得当事人同意,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生效。《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后甲公司分立为A公司和B公司。银行有权选择向A公司或B公司请求返还贷款及利息。
答案: A
解析: 企业法人分立后,应由分立后的法人对原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民法典》第67条第2款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银行有权选择向A公司或B公司请求返还贷款及利息。
4.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答案: B
解析: 继承人只有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才丧失继承权。这是构成该行为的主观要件。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为了其他目的,出于其他动机,其虽会受刑事责任的追究,但不能因此而丧失继承权。
5.甲、乙、丙三人按1:1:1的比例出资购买了一辆卡车。如果要对该卡车进行处分,必须经甲、乙、丙三人协商一致。
答案: B
解析: 按份共有财产,经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处分。对此,《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丙三人为按份共有,因此如果要对该卡车进行处分,只需甲、乙、丙三人中任意两人同意即可。
四、简答题 (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简述人身权的特征。
答案: 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而无直接财产利益内容的权利。人身权具有以下特征:
(1)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人身权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体现了民法对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的确认和保护。这种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2)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人身权的专属性是指人身权与特定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一种专属权。因为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而不表现为代表一定财产利益的物或行为。这种人身利益只能存在于民事主体的人身之上,与特定人的人格或身份不可分离。
(3)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人身权的非财产性是指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这种人身利益不像有形财产那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不能用金钱加以衡量。人身权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人身权与财产权也有一定的联系。
(4)人身权具有绝对性。人身权的绝对性是指人身权是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社会上的任何不特定之人,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人身权的不作为义务。
(1)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人身权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体现了民法对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的确认和保护。这种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2)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人身权的专属性是指人身权与特定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一种专属权。因为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而不表现为代表一定财产利益的物或行为。这种人身利益只能存在于民事主体的人身之上,与特定人的人格或身份不可分离。
(3)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人身权的非财产性是指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这种人身利益不像有形财产那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不能用金钱加以衡量。人身权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人身权与财产权也有一定的联系。
(4)人身权具有绝对性。人身权的绝对性是指人身权是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社会上的任何不特定之人,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人身权的不作为义务。
解析:
2.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点。
答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以及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特点: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于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活动。因此,非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不能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只能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其他非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一般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村土地。只有农村土地才能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在非农村土地上不能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在农村实行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每个农户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于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活动。因此,非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不能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只能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其他非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一般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村土地。只有农村土地才能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在非农村土地上不能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在农村实行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每个农户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解析:
3.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答案: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包括:
(1)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代为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得为债权人代位行使。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是指债务人应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应行使,是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若不及时行使该债权,该权利则将有消灭或丧失的可能。能行使,是指不存在行使权利的任何障碍,债务人在客观上有能力行使其权利。不行使,是指消极地不作为,是否出于债务人的过错,其原因如何,则在所不问。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债务人已陷于迟延,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满履行期。若债务人已陷于迟延,而怠于行使其权利,且又无资力清偿其债务,则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不能实现的现实危险,此时已发生保全债权的必要。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依债的内容获得清偿的危险,因而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便实现债权的必要。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1)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代为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得为债权人代位行使。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是指债务人应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应行使,是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若不及时行使该债权,该权利则将有消灭或丧失的可能。能行使,是指不存在行使权利的任何障碍,债务人在客观上有能力行使其权利。不行使,是指消极地不作为,是否出于债务人的过错,其原因如何,则在所不问。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债务人已陷于迟延,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满履行期。若债务人已陷于迟延,而怠于行使其权利,且又无资力清偿其债务,则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不能实现的现实危险,此时已发生保全债权的必要。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依债的内容获得清偿的危险,因而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便实现债权的必要。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4.试述平等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表现。
答案: (1)平等原则的含义:
根据《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因为社会成员只有在平等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关系,才为民事关系,赋予主体平等的地位是民法特有的调整方法。离开平等也就没有民事关系,也就没有民法。
(2)平等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①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a.主体的主体资格平等。《民法典》第14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仅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法人与法人、法人与自然人的主体资格也是平等的,在法律人格上无“大小之别、公私之分”。
b.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各自独立、互不隶属,无上下高低之分。
②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依法平等地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任何民事主体既不能享有特殊的权利,也不负担特殊的义务。当事人可以依法平等协商确立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也可以依法平等协商变更或者终止相互间的权利义务。
③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法律并不因主体为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而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不同的保护。任何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都可请求予以法律救济。法律平等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决不偏袒某类主体,也不忽视或轻视对某类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④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须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权益。任何一方不法损害他人的权益,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任何民事主体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都以等价赔偿为原则,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相互间不存在惩罚和制裁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因为社会成员只有在平等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关系,才为民事关系,赋予主体平等的地位是民法特有的调整方法。离开平等也就没有民事关系,也就没有民法。
(2)平等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①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a.主体的主体资格平等。《民法典》第14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仅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法人与法人、法人与自然人的主体资格也是平等的,在法律人格上无“大小之别、公私之分”。
b.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各自独立、互不隶属,无上下高低之分。
②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依法平等地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任何民事主体既不能享有特殊的权利,也不负担特殊的义务。当事人可以依法平等协商确立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也可以依法平等协商变更或者终止相互间的权利义务。
③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法律并不因主体为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而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不同的保护。任何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都可请求予以法律救济。法律平等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决不偏袒某类主体,也不忽视或轻视对某类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④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须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权益。任何一方不法损害他人的权益,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任何民事主体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都以等价赔偿为原则,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相互间不存在惩罚和制裁关系。
5.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甲向银行贷款50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房屋抵押,2016年12月5日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12月10日办理抵押登记。此外,乙应甲的请求于12月20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担保甲的上述债务,但未就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进行具体约定。
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没有清偿债务。
(1)银行的抵押权何时生效?说明理由。
(2)乙的担保方式应该为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说明理由。
(3)银行应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可以就多大范围的债权请求乙代为清偿。
甲向银行贷款50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房屋抵押,2016年12月5日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12月10日办理抵押登记。此外,乙应甲的请求于12月20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担保甲的上述债务,但未就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进行具体约定。
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没有清偿债务。
(1)银行的抵押权何时生效?说明理由。
(2)乙的担保方式应该为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说明理由。
(3)银行应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可以就多大范围的债权请求乙代为清偿。
答案: (1)银行的抵押权于12月10日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402条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之日生效。本案中,甲于12月10日办理抵押登记,故银行的抵押权于12月10日生效。
(2)乙的担保方式应该为一般责任担保。
《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乙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3)银行应先行使房屋抵押权,房屋价款不足以清偿的债务,可以请求乙代为清偿。
《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本案中,被担保的债权既有房屋抵押权,又有乙的担保,因此银行应先行使房屋抵押权,房屋价款不足以清偿的债务,可以请求乙代为清偿。
根据《民法典》第402条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之日生效。本案中,甲于12月10日办理抵押登记,故银行的抵押权于12月10日生效。
(2)乙的担保方式应该为一般责任担保。
《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乙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3)银行应先行使房屋抵押权,房屋价款不足以清偿的债务,可以请求乙代为清偿。
《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本案中,被担保的债权既有房屋抵押权,又有乙的担保,因此银行应先行使房屋抵押权,房屋价款不足以清偿的债务,可以请求乙代为清偿。
解析:
6.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某日,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小雪(9岁)趁体育课自由活动时溜出学校大门,打算到附近书店看书,在过马路时被王某驾驶的机动车撞倒,王某逃逸,一直未归案。小雪受重伤被路人送去医院抢救,共花费数万元医疗费。经查,该机动车为肖某所有,于事故发生当日被王某盗窃。
(1)肖某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说明理由。
(2)某小学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说明理由。
某日,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小雪(9岁)趁体育课自由活动时溜出学校大门,打算到附近书店看书,在过马路时被王某驾驶的机动车撞倒,王某逃逸,一直未归案。小雪受重伤被路人送去医院抢救,共花费数万元医疗费。经查,该机动车为肖某所有,于事故发生当日被王某盗窃。
(1)肖某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说明理由。
(2)某小学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说明理由。
答案: (1)肖某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由盗窃人王某承担侵权责任,肖某无须承担责任。
(2)该小学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某小学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小雪溜出校门并受到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对此,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由盗窃人王某承担侵权责任,肖某无须承担责任。
(2)该小学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某小学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小雪溜出校门并受到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对此,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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