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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试题(网友回忆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就民事诉讼法本身的特征而言,可以将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概括为:部门法、基本法和( )。
A.根本法
B.一般法
C.实体法
D.程序法
答案: D
解析: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定民事审判程序制度,以规范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并调整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是:公法、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
2.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答案: 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条文是处分原则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因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或因自己的权益与他人发生的纠纷,是否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向法院起诉后,提出什么诉讼请求,提出请求后,是否变更或放弃,被告是否反驳或承认诉讼请求,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本案中,甲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然而法院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的行为,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处分原则。
3.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B.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C.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D.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
答案: A
解析: A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是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B项,二者都存在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会根据不同的类型,扮演被告或辅助人的角色;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C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是因为本诉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是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因此,二者的诉讼行为都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D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管人民法院是否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均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人民法院没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则其无权提起上诉。
4.下列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是( )。
A.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财产关系的诉讼
B.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答案: 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例外情形有如下几种: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下列关于民事证据说法正确的是( )。
A.本证一定是直接证据
B.证据必须与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
C.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虽然取得方式不合法,但只要证据形式合法就行
D.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也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答案: B
解析: A项,本证就是能够证明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本证不一定是直接证据,只要能证明案件事实的都是本证。
B项,关联性是在客观性基础上进一步揭示民事诉讼证据本质的又一重要特征,它表明,不是所有客观存在的事实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证据,与民事案件事实没有内在联系的客观情况,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没有任何意义,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因此,证据必须与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
C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需符合合法性。对于偷录偷拍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不能简单根据形式合法判断该视听资料属于证据。
D项,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6.对王华诉张明侵权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之后王华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对于渝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
A.应作出撤销原审判决的裁定
B.应在调解书中注明撤销原审判决
C.应责令一审法院撤销原判决
D.在调解书送达后即视为撤销
答案: D
解析: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7.关于管辖权转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管辖权转移可由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转移
B.管辖权转移可由上级人民法院向下级人民法院转移
C.管辖权转移应当在确有必要的情形下进行
D.管辖权转移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答案: D
解析: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调节。管辖权转移应当在确有必要的情形下进行。
D型,管辖权转移并非都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权转移问题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8.回避制度不适用于下列( )人员。
A.证人
B.书记员
C.勘验人
D.陪审员
答案: A
解析: 回避制度适用于案件的审判人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具体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员。
9.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
B.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
C.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
D.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无须写入合议笔录
答案: B
解析: ABC三项,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在诉讼过程中,对外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因此,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或者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应当按照多数意见判决。
D项,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10.民事审判权中,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内容是( )。
A.立案决定权
B.调查取证权
C.诉讼指挥权
D.民事裁判权
答案: D
解析: 民事裁判权,是民事审判权中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内容,它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就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处分的权力。民事裁判权在民事诉讼中有具体表现为法院对案件程序问题的裁定权和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判决权。
11.须经当事人特别授权,才会发生法律效力的代理行为是( )。
A.代理申请回避
B.代理提出管辖权异议
C.代理变更诉讼请求
D.代理进行辩论
答案: C
解析: 当事人的委托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是指授权代理人代为进行一般诉讼权利,如出庭、一般辩论、提交诉讼文书和接受诉讼文书等;特别授权则包括授权代理人处分一定的实体上的权利,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
12.在第一审程序中,原告申请撤诉但法院不予准许后,原告拒不到庭参加审理,法院应当( )。
A.裁定诉讼中止
B.裁定延期审理
C.视为原告撤诉
D.作出缺席判决
答案: D
解析: 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与原告上述两种类似情形的,可以缺席判决。
13.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案件的一般审理期限是( )。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答案: C
解析: 审理期限,是指受诉人民法院从立案到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法定审理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14.下列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是( )。
A.当事人协议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B.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C.起诉时被告被监禁的案件
D.共同诉讼案件
答案: B
解析: 《民诉解释》第257条明确规定了具有以下情形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②发回重审的;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④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⑦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例如,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15.人民法院在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 )。
A.中止特别程序,报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B.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
C.转为普通程序
D.转为简易程序
答案: 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16.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此时支付令( )。
A.暂不失效,债权人可以提出上诉
B.暂不失效,债权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C.自行失效,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D.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提出异议
答案: 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17.下列表述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的是( )。
A.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B.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各种票据的公示催告
C.除权判决应当宣告票据是否无效
D.当事人不服法院的除权判决,可以提起上诉
答案: A
解析: A项,申请公示催告只能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B项,我国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包括除了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外的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和有价证券。
C项,人民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后,如果没有人申报,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如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D项,除权判决不能上诉和申请再审。
18.二娃起诉要求与妻子翠花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书记员两次到二娃住所送达判决书,二娃均拒绝签收。书记员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将判决书交给妻子翠花转交
B.将判决书交给二娃住所地居委会转交
C.请二娃住所地居委会主任到场见证并将判决书留在二娃住所
D.将判决书交给二娃住所地派出所转交
答案: 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19.甲公司欲起诉乙公司专利侵权,为保护自己权益,甲公司在诉前申请保全,禁止乙公司销售该专利产品。关于诉前保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起诉,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B.甲公司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受理后,须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
C.甲公司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应当在45天内起诉
D.甲公司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应当提供担保
答案: D
解析: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对争议标的物或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的制度,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20.钟某拒不履行法院令其归还范某出租车的判决,范某因此遭受损失,不得已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责令钟某10日内归还出租车,但钟某仍拒不履行。关于法院对钟某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罚款
B.责令钟某向范某赔礼道歉
C.责令钟某三倍补偿范某所受到的损失
D.责令钟某加倍支付以范某所受损失为基数的同期银行利息
答案: 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在何某诉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何某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且申请缓交诉讼费而未获法院批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A.中止审理
B.视为撤诉
C.延期审理
D.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 B
解析: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22.2016年5月,中国甲市公民王雪(女)与英国留学生约翰(男)在甲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中国乙市B区。2018年1月,王雪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B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B.本案的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
C.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对王雪与约翰须区别对待,不能采取同样的方式
D.不服一审判决,王雪的上诉期为15天,约翰的上诉期为30天
答案: A
解析: A项,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住所地为一般原则来确定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的。根据该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不论该被告是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也不论该被告是外国法人还是其他组织,我国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第一审不受6个月内审结的限制。
C项,王雪与约翰为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二者可以采取相同的方式送达。
D项,《民事诉讼法》规定,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不论其是否为外国国籍,上诉期均是判决为15天,裁定为10天。
23.成都金堂县的润华公司与深圳宝安区的建立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决建立公司向润华公司赔偿损失5万元。判决生效后,建立公司未按时履行,润华公司遂向金堂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金堂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宝安区人民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书后,发现建立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下列处理方法正确的是( )。
A.由宝安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告知金堂县人民法院
B.由宝安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并及时告知金堂县人民法院
C.宝安区人民法院应及时函告金堂县人民法院,由金堂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D.宝安区人民法院应及时函告金堂县人民法院,由金堂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答案: C
解析: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为发生了特殊情况而中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执行案件一般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执行。但由若委托财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发现有中止执行的情况,应当将情况立即告知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
24.甲诉乙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乙偿还甲本息共5万元,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案外人丙表示,愿以自己的红旗牌轿车为乙偿还债务提供担保。三人就此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后,乙撤回上诉,法院准许。一个月后,乙反悔并不履行和解协议。关于甲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依和解协议对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依一审判决对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依和解协议对乙、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依一审判决与和解协议对乙、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答案: 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25.何某依法院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陈一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陈一突发疾病猝死。法院询问陈一的继承人陈二是否继承遗产,陈二表示继承,其他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关于该案执行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应裁定延期执行
B.应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陈一的遗产
C.应裁定变更陈二为被执行人
D.应裁定变更陈一的全部继承人为被执行人
答案: C
解析: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后续的执行活动如何进行与其继承人的表态密切相关。如果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人民法院就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包括( )。
A.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B.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C.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书
D.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
E.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
答案: AD
解析: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应当是已经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其中,对已生效调解书,需要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是违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请再审;对已生效裁定,当事人只可以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申请再审,不包括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2.有关诉讼行为能力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有无诉讼行为能力是决定当事人能否独自进行诉讼活动的唯一条件
B.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C.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分为无诉讼行为能力、限制诉讼行为能力和完全诉讼行为能力
D.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终于死亡、宣告死亡和宣告无行为能力
E.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是诉讼行为有效的要件
答案: ABCDE
解析: AB两项,如果没有诉讼能力,就不能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因此,当事人能否独自进行诉讼活动取决于当事人有无诉讼行为能力。
C项,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一样,取决于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况。据此,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可以分为无诉讼行为能力、限制诉讼行为能力和完全诉讼行为能力。
D项,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始于成年,终于死亡或宣告无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一样,始于依法成立,终于解散或撤销。
E项,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是诉讼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
3.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有( )。
A.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货款15万元,但已超过诉讼时效
B.甲诉乙离婚,法院于2018年4月判决不准离婚;2018年8月乙起诉甲,请求离婚
C.甲村民想承包本村鱼塘,故起诉乙村民,请求判决解除乙村民与本村的鱼塘承包合同
D.李某下落不明3年,其妻子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起诉离婚
E.某女甲已怀孕6个月,因丈夫乙有外遇,甲起诉乙,请求离婚
答案: ABDE
解析: A项,超出诉讼时效是对方当事人的抗辩权内容,法院不主动审查,不因此不予受理。
B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是本案中为原案被告起诉,可以受理。
C项,起诉要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本案中,甲村民并非适格当事人。
D项,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E项,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甲在微博发表不当言论辱骂乙,给乙造成不良影响,乙为此起诉。经审理,甲被判决赔礼道歉,但甲拒绝履行该义务。对此,法院可采取的措施有( )。
A.由甲支付迟延履行金
B.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费用由甲负担
C.决定罚款
D.由甲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E.对甲采取拘留措施
答案: CE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下列生效法律文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有( )。
A.法院按督促程序向张某发出的支付令
B.李某获得的胜诉有执行内容的行政判决书
C.宋某获得的有执行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D.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的债权文书
E.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
答案: ABCD
解析: 执行依据可以分为两种类型:①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生效判决、裁定;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等。
E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调解书提起诉讼。
三、名词解释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移送管辖
答案: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制度是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错误之后,所采取的一种补救性措施。因此,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纠正人民法院在行使管辖权上的错误。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用以纠正地域管辖的错误,但是有时也发生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以纠正级别管辖的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解析:
2.辩论原则
答案: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意见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是诉讼程序民主化的重要表征,也是审判公正性与合理性的内在要求。《民事诉讼法》第12条是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解析:
3.简易程序
答案: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在我国,简易程序是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它既不是普通程序的前置程序,也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而是与普通程序并立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解析:
4.法定期间
答案: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行为主体只有在法定期间内依法进行或完成的诉讼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如果不遵守该期间的规定,即使进行或完成了该行为,也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绝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由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改变;相对不可变期间,虽然在法律确定后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有法定事由时,可由法院依法予以适当变更。
解析:
5.终结执行
答案: 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导致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情形。执行终结与执行完毕不同。对于执行完毕的案件来说,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也已经得以实现,执行程序是自然结束;而执行终结则不然。《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⑤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⑥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6.简要回答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答案: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
  (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物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这种请求权,既可以是对诉讼标的物的全部主张,也可以对诉讼标的物的一部分主张,但其主张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
  (2)其所参加的诉讼,即本诉正在进行之中。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若本诉的一审程序已经结束,则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起诉失去了合并的载体,只能作为独立的诉讼来单独进行审理。《民诉解释》第81条第2款规定,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如果单纯从这一款看,似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可以在二审中提起参加之诉,并与本诉合并。但是,《民诉解释》第327条还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由此可见,前述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只是为了将有独立请求权三人纳入调解程序的一种妥协之举,而不能认为其可以在二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诉讼。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到诉讼之中。
  因此,其起诉也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预交受理费、撤诉等相关规定。
解析:
7.简要回答我国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答案: 公开审判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决定了我国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以不公开审判为例外的制度模式。我国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形可以分为法定不公开审理与依申请不公开审理两大类。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下列案件不得公开审理:
  (1)法定不公开审理
①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国家机密包括政府的机密、军队的机密和党的机密等,具体由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
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得公开审理。个人隐私是指个人私生活中特定的不愿意公之于众的资料、信息等。隐私包括个人身体状态、个人性生活等各个方面的内容。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提升,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
③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不得公开审理。此处的“法律”应作严格的解释,即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2)依申请不公开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2款规定,对于下列民事案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当事人未申请不公开的,法院仍应公开审理:
①离婚案件。离婚案件往往涉及个人的隐私或其他当事人不愿意公之于众的事实。从保护当事人隐私以及尽可能地维护婚姻家庭的角度,法律规定,对于此类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不公开审理。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此类情形,法院除非有其他合法理由,否则,都应当准许。
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依照《民诉解释》第220条,商业秘密是指“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法院一般也不得公开审理,以保护正常的商业秩序。
解析:
8.简要回答执行中止的情形。
答案: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为发生了特殊情况而中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程序:
  (1)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允许延迟执行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对于申请执行的案件而言,不仅申请启动执行程序是当事人的权利,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后,当事人仍然有权决定执行程序的进程;对于移送执行的案件而言,如果债权人表示可以延期的,法院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决定,裁定中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这里的“当事人”主要是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后续的执行活动如何进行与其继承人的表态密切相关。如果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人民法院就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而在等待继承人表态的过程中,人民法院需要裁定中止执行。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被解散。在上述情形发生时,由于执行当事人一方暂时无法确定,所以,在确定执行主体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之前,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5)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首先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然后送达双方当事人。中止执行裁定作出以后,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暂时中断,待案件再审之后,再决定是否撤销。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这里的其他情形包括:①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②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③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④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⑤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9.论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和区别。
答案: 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都是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但两个程序又分别属于不同的审级,因此,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
①案件所涉及的诉讼标的相同。两种程序都是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从事实上和法律上加以审理,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作出法律上的判定。不能因二审是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
②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发生了第一审程序,才有可能发生第二审程序。
③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只是对上诉案件在上诉请求范围内继续进行审理,对一审法院的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是否正确进行审查,以纠正第一审程序中的错误,所以,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而不是对案件重新审理。
④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这说明二者在程序的适用上有密切的联系。
  (2)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①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对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而发生;第一审程序则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实施了起诉行为而发生。
②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起诉的理由是当事人的权利或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上诉的理由则是对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因此,第二审程序的审理的范围与第一审程序审理的范围也就有所差别,它不仅涉及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而且涉及对原审法院裁判的评价。
③二者的职能有差别。两种程序审理的范围不同,导致了两种程序在职能上的差别。在第一审程序中实现的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主要为对案件审理活动的指挥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而在第二审程序中,需要实现的职能,除了对案件的审判职能外,还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现监督的职能。
④二者的审判组织不同。第一审审判程序的组织在形式上包括独任审判庭和合议庭两种。在合议庭人员的组成上,包括由审判员组成和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两种形式。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案件的审理由合议庭负责,而且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审判员,陪审员不能参加。
⑤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有差别。在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一审案件的审理,需要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都必须以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而在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可以通过与当事人谈话的形式了解案情,并根据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开庭审理还是径行判决。
⑥所作判决的法律效力不同。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间为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一审的判决在第二审期间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第二审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10.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2018年3月余某(甲县人)病逝,其生前在乙县居住过的三间平房由其大儿子余大接管。余大在原来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二层三间房屋,余大全家搬进去居住。余大的弟弟余二认为房屋是父亲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遗产的一半的所有权。当被告和原告就房屋分割争执不下时,其堂兄余兄从海外归来,也向法院提出了房屋产权要求。余兄称争议房屋不是余某的遗产,而是余兄在出国前借给余某居住的。当时由于余大、余二都不给余某提供住处,老人无处可居。余兄办好一切出国手续后,就提出让余某居住并负责照管房屋,待余兄归国后再返还,余某表示同意。因此,余兄拿出当时的租借合同,要求加入到诉讼中来,认为双方所争房产产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原被告无权分割房产,并要求余大赔偿改造房屋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同意余兄参加诉讼。案件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
  (1)对于本案何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2)余兄参加诉讼后,其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
  (3)余兄提供的租借合同,按照证据的理论分类,属于什么证据?
  (4)如果调解协议的内容超过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协议是否有效?
答案: (1)本案乙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理由:本案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种类的案件,只属于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方式变更管辖权。因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余兄有权利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余兄称争议房屋不是余某的遗产,而是余兄在出国前借给余某居住的。余兄对本案争议的房屋有独立请求权,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物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从而通过起诉的方式,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因此,余兄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3)余兄提供的租借合同,按照证据的理论分类,属于本证、间接证据、原始证据。
  本证是指能够证明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所谓的第一手资料。余兄提供的租借合同符合本证、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特点。
  (4)如果调解协议的内容超过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协议有效。调解协议内容超过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