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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试题(网友回忆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刑事诉讼是解决( )。
答案: A
解析: 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下同)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是( )。
答案: 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可以依照法的分类理论从不同角度去理解:①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我国的法律按其层级可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和一般法律。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刑事诉讼法在法律位阶上处于基本法的地位。②刑事诉讼法是公法。公法是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私法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的公权力与公民个人的权利要发生直接的碰撞和联系,因此刑事诉讼法是公法。③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在法学理论上将规定权利、义务实质的法称为实体法,将规定实现权利义务手段的法称为程序法。刑事诉讼法是专门规定国家刑罚权的实现方式和程序的法律,因此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3.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刑事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的是( )。
答案: B
解析: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是各国长期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反映了当代人类社会对刑事诉讼目的和价值的普适理解与追求,表征着人类社会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与文明化进程。这些原则主要有无罪推定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控审分离原则、控辩对等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等。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14项:①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②严格遵守法定程序;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④依靠群众;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⑥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⑧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⑨审判公开;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⑫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⑬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⑭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14项:①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②严格遵守法定程序;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④依靠群众;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⑥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⑧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⑨审判公开;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⑫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⑬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⑭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4.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不受( )。
答案: 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5.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称为( )。
答案: C
解析: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主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和影响范围大小来确定。
6.下列情形中,有必要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是( )。
答案: D
解析: 最高法《解释》第19条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7.自行回避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
答案: A
解析: 自行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遇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认为自己不应当参与案件的处理时,主动提出的回避。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对应A项中的公安、司法人员。
8.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是( )。
答案: 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9.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或者( )。
答案: A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10.如果被决定拘留的人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报请( )。
答案: C
解析: 最高检《规则》第14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担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1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终结时间是( )。
答案: C
解析: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终结时间是第一审判决的宣告。最高法《解释》第198条规定,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2.提起公诉的基本条件是( )。
答案: A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①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②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③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④有无附带民事诉讼;⑤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②依法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③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3.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并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 )。
答案: C
解析: 最高检《规则》第423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1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 )。
答案: B
解析: 最高法《解释》第219条第2款规定,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以内审查完毕。
15.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的是( )。
答案: 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③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16.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 )。
答案: C
解析: 判决是法院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我国刑事案件的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法庭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就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应否处以刑罚和处以什么刑罚的问题所作的一种结论。
17.对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享有核准权的机关是( )。
答案: A
解析: 最高法《解释》第414条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审。②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8.对于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终审判决,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主体是( )。
答案: 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故对于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终审判决,其上级人民检察院,即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19.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原则是( )。
答案: A
解析: 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寓教于情,寓教于行,促使未成年人认识其行为的危害性,促其悔罪并重新回归社会。
20.判处罚金的判决,应当由( )。
答案: 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回避制度的意义在于( )。
答案: ABCD
解析: 回避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对刑事诉讼的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回避的意义包括:①回避制度是刑事诉讼公正进行的制度保障;②回避制度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接受案件处理结果;③回避制度有利于维护公安、司法机关的权威。
E项,回避制度是可能会影响案件的正常进行,并不一定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E项,回避制度是可能会影响案件的正常进行,并不一定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2.从证据分类的角度看,口供是( )。
答案: ABE
解析: A项,言词证据,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口供,是指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口供是言词证据的一种。
B项,原始证据,是指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例如,证人根据亲自看到、听到的事实所提供的证言,被害人对自己受害经过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罪行的供认,文件的原本、物证的原件等。口供属于原始证据。
C项,实物证据,是指表现为物品、痕迹或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口供并不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故不属于实物证据。
D项,传来证据,是指不直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口供是直接来源于刑事被告人的口头供述,不属于传来证据。
E项,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证据主要有:①被害人指认犯罪分子的陈述;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③现场目击者指认出犯罪分子并陈述犯罪过程的证言;④记载有关犯罪内容的书证;⑤某些通过监控设备摄录的能够再现犯罪经过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口供属于直接证据。
B项,原始证据,是指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例如,证人根据亲自看到、听到的事实所提供的证言,被害人对自己受害经过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罪行的供认,文件的原本、物证的原件等。口供属于原始证据。
C项,实物证据,是指表现为物品、痕迹或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口供并不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故不属于实物证据。
D项,传来证据,是指不直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口供是直接来源于刑事被告人的口头供述,不属于传来证据。
E项,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证据主要有:①被害人指认犯罪分子的陈述;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③现场目击者指认出犯罪分子并陈述犯罪过程的证言;④记载有关犯罪内容的书证;⑤某些通过监控设备摄录的能够再现犯罪经过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口供属于直接证据。
3.对于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应遵守规定的被取保候审人,原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可以( )。
答案: ABCDE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4.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提起反诉必须符合的条件是( )。
答案: ABCD
解析: 最高法《解释》第334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②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③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1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最高法《解释》第1条第1、2项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5.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在于( )。
答案: ABCDE
解析: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独立于普通审判程序之外的特别审查核准程序。这一特别程序体现了立法者对死刑案件极其审慎的态度,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和纠正死刑案件可能发生的偏差和错误,从程序上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统一死刑适用标准,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方针。
三、判断改错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判断下列各题正误,并将错误的地方改正过来。)
1.审判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负责。
答案: B
解析: 改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地区管辖中所指的犯罪地仅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答案: B
解析: 改正:地区管辖中所指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最高法《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最高法《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3.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上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答案: A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4.立案不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必经的独立阶段。
答案: B
解析: 改正: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必经的独立阶段。
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一个必经的独立诉讼阶段。立案阶段的独立性,是指立案在刑事诉讼中并不依附于侦查、提起公诉或者审判等诉讼阶段,而是与侦查、提起公诉、审判等诉讼阶段相并列,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独立诉讼阶段。
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一个必经的独立诉讼阶段。立案阶段的独立性,是指立案在刑事诉讼中并不依附于侦查、提起公诉或者审判等诉讼阶段,而是与侦查、提起公诉、审判等诉讼阶段相并列,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独立诉讼阶段。
5.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答案: B
解析: 改正: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四、名词解释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刑事诉讼主体
答案: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刑事诉讼,并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力)、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或者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主体总体上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行使国家刑事追究权的专门办案机关,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第二类是诉讼参与人。根据诉讼参与人对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局影响程度的不同,可将诉讼参与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另一类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解析:
2.刑事代理
答案: 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从诉讼地位上看,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的,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其代理活动必须根据被代理人的意志,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超过授权范围进行诉讼活动所产生的结果,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否则被代理人不予承担。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二是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三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和被告人的代理。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二是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三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和被告人的代理。
解析:
3.送达
答案: 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与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诉讼活动。合法的送达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作为一种法定的诉讼活动,送达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送达是公安、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的一种活动。公安、司法机关是送达的主体,受送达人为诉讼参与人和相关的机关、单位。②送达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和程序进行。③送达的内容是公安、司法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如传票、开庭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判决书、裁定书等。
解析:
4.侦查
答案: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①侦查权的主体是国家法定机关。②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③侦查的内容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④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侦查的主要任务有三个方面:①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②及时制止某些持续进行的犯罪并且预防该犯罪分子继续犯罪;③为提起公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提供可靠的、充分的证据。
解析:
5.法庭调查
答案: 法庭调查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其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核实证据。法庭调查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是法庭审判的中心环节。法庭调查中,法庭不仅要调查与定罪有关的案件事实,还应当查明对被告人适用特定法定刑幅度以及其他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
6.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特点?
答案: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主要阶段,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其具有以下特点: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对国家专门机关、公安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基本原则虽然比较抽象和概括,但是各项具体的诉讼制度和程序都必须与之相符合。这些制度和程序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制度化、程序化,国家专门机关、公安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如果违背了基本原则,就会必然违反这些制度和程序,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否定性法律后果。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主要阶段,作为刑事诉讼活动内在规律的反映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或者主要阶段,不仅国家专门机关、公安司法人员应当遵守,而且各诉讼参与人也应当遵守。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根本性规范的地位。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其他程序规则的理论基础,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其他程序规则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内容的体现和具体化。
基于上述特点,准确理解和把握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无论对科学制定刑事诉讼法,还是对有效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都具有重大意义。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对国家专门机关、公安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基本原则虽然比较抽象和概括,但是各项具体的诉讼制度和程序都必须与之相符合。这些制度和程序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制度化、程序化,国家专门机关、公安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如果违背了基本原则,就会必然违反这些制度和程序,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否定性法律后果。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主要阶段,作为刑事诉讼活动内在规律的反映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或者主要阶段,不仅国家专门机关、公安司法人员应当遵守,而且各诉讼参与人也应当遵守。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根本性规范的地位。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其他程序规则的理论基础,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其他程序规则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内容的体现和具体化。
基于上述特点,准确理解和把握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无论对科学制定刑事诉讼法,还是对有效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都具有重大意义。
解析:
7.立案的材料来源有哪些?
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的材料来源主要有: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4)犯罪人的自首。《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4款明确规定,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3款规定。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5)其他来源。在司法实践中,立案的材料来源除以上四种外,常见的还有以下几种:
①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海关等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③党的纪检部门查处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④群众的扭送。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4)犯罪人的自首。《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4款明确规定,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3款规定。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5)其他来源。在司法实践中,立案的材料来源除以上四种外,常见的还有以下几种:
①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海关等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③党的纪检部门查处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④群众的扭送。
解析:
8.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特殊制度有哪些?
答案: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特殊制度有:
(1)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专门人员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开展调查并记录整理的制度,其核心是形成一份全面反映未成年人情况的社会调查报告,并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提供给公安司法人员作为案件办理的重要依据。
(2)法庭教育制度。法庭教育是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不可或缺的环节,法官要在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最高法《解释》第467条规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3)在场制度。在场制度即社会参与,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融入社会因素,由普通民众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对未成年人提供辅助和支持,包括将社会调查、讯问和审判时在场、观护帮教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等委托给社会力量承担或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参与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与其他合法权益,还能帮助保持未成年人与社会的正常联系,减少刑事诉讼程序对未成年人产生的消极影响,有助于其重新回归社会。
(4)前科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根据该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5)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1)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专门人员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开展调查并记录整理的制度,其核心是形成一份全面反映未成年人情况的社会调查报告,并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提供给公安司法人员作为案件办理的重要依据。
(2)法庭教育制度。法庭教育是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不可或缺的环节,法官要在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最高法《解释》第467条规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3)在场制度。在场制度即社会参与,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融入社会因素,由普通民众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对未成年人提供辅助和支持,包括将社会调查、讯问和审判时在场、观护帮教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等委托给社会力量承担或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参与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与其他合法权益,还能帮助保持未成年人与社会的正常联系,减少刑事诉讼程序对未成年人产生的消极影响,有助于其重新回归社会。
(4)前科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根据该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5)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9.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答案: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如下:
(1)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和自诉人实际上处于原告一方,负有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之外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仅在特定情况下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不是证明的主体。
(2)控方承担证明责任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这一原则意味着控方必须对各个犯罪构成要件的存在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且其证明必须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控方将承担指控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
(3)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作为一项原则,也存在例外。即当法律有明确规定要求被告人就某些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时,若该事实最终未能证明,则应当由被告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刑事诉讼证明的各个构成环节中,证明责任是衔接各个环节的桥梁和纽带,它不仅直接决定证明的主体,而且通过行为责任与证明客体联系起来,通过结果责任与证明标准联系起来,可谓刑事诉讼证明的中心环节。
(1)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和自诉人实际上处于原告一方,负有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之外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仅在特定情况下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不是证明的主体。
(2)控方承担证明责任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这一原则意味着控方必须对各个犯罪构成要件的存在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且其证明必须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控方将承担指控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
(3)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作为一项原则,也存在例外。即当法律有明确规定要求被告人就某些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时,若该事实最终未能证明,则应当由被告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刑事诉讼证明的各个构成环节中,证明责任是衔接各个环节的桥梁和纽带,它不仅直接决定证明的主体,而且通过行为责任与证明客体联系起来,通过结果责任与证明标准联系起来,可谓刑事诉讼证明的中心环节。
10.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被告人吴某,因犯抢劫罪被某市A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吴某不服,以一审剥夺了自己的辩护权、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和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A区人民检察院也发现一审过程中存在违反诉讼程序的问题,但未提起抗诉。第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的确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但是考虑到原判决定罪正确,量刑恰当,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定生效后,被告人吴某仍然不服,继续向A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该区人民检察院对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申诉有理,第一审确有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遂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问:本案诉讼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若有,请指出并简要说明理由。
被告人吴某,因犯抢劫罪被某市A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吴某不服,以一审剥夺了自己的辩护权、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和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A区人民检察院也发现一审过程中存在违反诉讼程序的问题,但未提起抗诉。第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的确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但是考虑到原判决定罪正确,量刑恰当,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定生效后,被告人吴某仍然不服,继续向A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该区人民检察院对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申诉有理,第一审确有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遂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问:本案诉讼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若有,请指出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本案诉讼程序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及理由如下:
(1)第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但仍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做法错误。
理由:《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①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②违反回避制度的;③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⑤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被告向A区检察院申诉错误。
理由:最高法《解释》第453条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由该规定可知,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监察部门依法办理。故应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提出申诉。
(3)A区检察院直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起抗诉错误。
理由:最高检《规则》第59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由该规定可知,向原一审法院提起抗诉错误,应当向二审法院提起抗诉。
(1)第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但仍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做法错误。
理由:《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①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②违反回避制度的;③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⑤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被告向A区检察院申诉错误。
理由:最高法《解释》第453条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由该规定可知,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监察部门依法办理。故应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提出申诉。
(3)A区检察院直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起抗诉错误。
理由:最高检《规则》第59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由该规定可知,向原一审法院提起抗诉错误,应当向二审法院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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