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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试题(网友回忆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以下关于民事诉讼调解原则的理解,正确的是( )。
答案: C
解析: A项,法院调解并非民事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调解虽然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但法院调解并不是处理每一例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否适用调解,不仅要看特定案件的性质和具体内容是否适宜采用调解的方式,还要看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B项,法院进行调解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是否进行调解以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法院不可以依职权进行调解。
C项,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说明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之后,人民法院应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
D项,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B项,法院进行调解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是否进行调解以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法院不可以依职权进行调解。
C项,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说明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之后,人民法院应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
D项,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以下哪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是不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启动程序的?( )
答案: A
解析: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可以类型化为三条渠道:①当事人自行解纷的私力救济模式,主要包括自决、避让、和解三种方式。和解的主要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有协商的意愿和积极协商的行为。②依靠社会解纷的社会救济模式,具体包括诉讼外调解和仲裁。调解,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促使双方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相互让步并达成合意,最终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仲裁兼具合意性与强制性,从程序的启动到裁决的作出,当事人的意愿均发挥着重要作用。③依靠国家公权力解纷的公力救济模式,典型的方式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程序具有高度的严格性和规范性,从当事人提出解纷请求、到法院对纠纷事实进行调查、再到当事人举证、质证乃至法院审查认证并作出裁判,均须遵守一系列的步骤和程式。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并非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启动程序。
3.以下关于回避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C
解析: A项,回避制度适用于案件的审判人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这主要是源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
BCD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BCD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4.以下属于需要委托人特别授权的事项是( )。
答案: B
解析: 当事人的委托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是指授权代理人代为进行一般诉讼权利,如出庭、一般辩论、提交诉讼文书和接受诉讼文书等;特别授权包括授权代理人处分一定的实体上的权利,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的主要区别是,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只能代为处分诉讼权利;而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可以在诉讼中对实体性权利予以处分。
5.以下案件中,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 )。
答案: 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2款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只有A项属于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
6.以下不属于诉的要素的是( )。
答案: B
解析: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通说认为,诉的要素有三个:①诉讼当事人,其是民事诉讼的重要主体,也是诉的提出者。②诉讼标的,实际上就是审判的对象,我国通说采取实体法说,认为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需要法院依据审判权确认或支持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实体权利。③诉讼理由,又称诉的理由,是支持原告提出的诉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根据。诉讼理由包括两类:一是事实上的理由,二是法律上的理由。
7.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 )。
答案: D
解析: 根据《民诉解释》第21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更正或补充原起诉的欠缺,可依法再次起诉。对于上述情况,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法定不予受理情形的,法院应予受理。
8.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是( )。
答案: A
解析: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一些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作的判定。一审的裁定允许上诉的只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三种裁定。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9.法院受理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准备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甲为了能够尽快结案,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乙也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答案: A
解析: AB两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2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享有简易程序的选择权,普通程序中的当事人于开庭审理之前,在一致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民诉解释》第264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此须经法院同意。
C项,根据《民诉解释》第269条第1款,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法院有权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但对将普通程序审理转为简易程序的权力未作规定。
D项,根据《民诉解释》第260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换言之,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前可能转化为简易程序。
C项,根据《民诉解释》第269条第1款,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法院有权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但对将普通程序审理转为简易程序的权力未作规定。
D项,根据《民诉解释》第260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换言之,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前可能转化为简易程序。
10.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限为( )。
答案: 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11.对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支付令,债务人不服,( )。
答案: 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应当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没有异议,应当根据支付令履行清偿义务。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的法律依据就是支付令。
12.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必须是( )。
答案: D
解析: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或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的人。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即在票据流转过程中最后占有票据的人,也就是票据记载的最后被背书人。法律规定的其他人,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其他票据或者有价证券等的最后持有人等。
13.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由( )。
答案: D
解析: 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都是民间性质的,无权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在涉外仲裁中如需要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应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取。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请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保全措施的裁定。因此,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由涉外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由法院裁定并执行,并非由该涉外仲裁机构直接作出裁定。
1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执行的对象包括( )。
答案: C
解析: 执行客体,又称执行标的,是指执行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我国的执行标的包括:①财物,作为执行客体的财物,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给执行权利人的金钱、物品或有价证券等财产。②行为,作为执行客体的行为,是指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义务人应当履行的非金钱给付。包括可以替代实施的行为和不可替代的行为。但我国的执行标的不包括人身。
1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 )。
答案: 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①申请人撤销申请。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⑤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同时没有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⑥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6.法院受理甲、乙著作权纠纷一案,判决乙赔偿甲10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乙交付10万元,但未按期赔礼道歉,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甲、乙自行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乙免于赔礼道歉,但另付甲一万元。下列关于法院的做法,正确的选项是( )。
答案: B
解析: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达成新的约定,从而结束或暂时停止执行的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17.甲、乙两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乙公司败诉。此后,乙公司与丙公司合并成立丁公司。在对乙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一份足以推翻前案事实认定的重要证据。关于该案再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 C
解析: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与他人合并,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原法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如果发生分立,则由分立后的若干新法人共同承担原法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如果被上级主管机关撤销,则由主管机关承担。由于法定更换的情况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发生,因此,法定更换有可能发生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因此,原当事人的一切诉讼行为均对更换后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由合并后的丁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18.不作为判断是否为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考虑因素是( )。
答案: B
解析: 我国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①案件的性质。案件的性质不同,导致审理的难易程度有所差别,对审理法院的要求也就不同。②案件的繁简程度。例如,简单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③案件影响的大小。案件影响的大小主要体现为以下因素:一是案件本身涉及的人或事;二是案件处理后有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三是案件所涉及的诉讼标的金额的大小。我国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按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来划分级别管辖,但是在司法解释或者诉讼实践中,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是作为案件影响大小的一个重要因素来考量的。
19.在一起侵权诉讼中,原告申请其弟刘某(某大学物理系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予以说明。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C
解析: A项,根据《民诉解释》第48、49条规定,回避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参与本案审理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员。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B项,根据《民诉解释》第122条第2款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C项,根据《民诉解释》第123条规定,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
D项,根据《民诉解释》第122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B项,根据《民诉解释》第122条第2款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C项,根据《民诉解释》第123条规定,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
D项,根据《民诉解释》第122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20.关于自认的说法,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答案: D
解析: A项,一方当事人的自认,可以免除另一方当事人对该事实的证明责任,但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
B项,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称为自认,但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除外。因此,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
C项,根据《民诉解释》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因此,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D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因此,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可以进行自认。
B项,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称为自认,但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除外。因此,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
C项,根据《民诉解释》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因此,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D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因此,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可以进行自认。
21.李某诉吴某人身损害一案中,一、二审程序均判决吴某败诉。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李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应当( )。
答案: D
解析: 缺席判决实际上是在一方当事人没有参加或未完全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而作出的判决,它关系到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以及法院判决是否公正、有效的问题。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22.甲的管辖权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其向法院提起上诉的期限是( )。
答案: 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10日之内,向受诉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该裁定所确定的管辖法院即为该案的管辖法院。
23.甲是部队军人,甲曾向乙借款一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甲一直未还,于是乙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向甲送达开庭传票的方式是( )。
答案: D
解析: 转交送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宜或者不便直接送达时,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4.下列关于保全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 D
解析: 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5.甲、乙系父子关系,二者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查实后对其进行了罚款。对于该罚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 A
解析: 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法院院长批准。
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罚款应当用决定书。
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3款规定,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1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罚款应当用决定书。
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3款规定,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1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人民法院应当适用裁定的情形有( )。
答案: ACDE
解析: 裁定权是法院为在民事诉讼中处理程序性问题而所享有的权力,即裁定权的行使是为解决诉讼过程中出现的程序性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在诉讼中遇到以下程序上的问题适用裁定方式解决:①不予受理;②管辖权异议;③驳回起诉;④保全和先予执行;⑤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⑥中止或者终结诉讼;⑦补正判决书中的失误;⑧中止或者终结执行;⑨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⑩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⑪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我国公司A与某外国公司B签订了一份合作勘探开发我国某地铁矿资源的合同,后双方发生了合同纠纷,下列做法中违法的有( )。
答案: AC
解析: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专属管辖案件,我国人民法院享有绝对的管辖权,不允许任何外国法院管辖该类案件,不允许当事人协议改变管辖法院,但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3.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情况紧急拟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情况紧急”包括( )。
答案: ABCE
解析: 根据《民诉解释》第170条规定,先予执行的“情况紧急”包括:①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②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③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④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⑤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4.李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经中院一审判决生效后,李某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期间,张某向中院申请执行。省高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遂指令作出判决的中院再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答案: DE
解析: AB两项,指令再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依法指令地方人民法院或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制度。地方人民法院或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指令之后,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并开始对案件进行再审。
CD两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E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CD两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E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5.甲诉乙损害赔偿一案,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答案: CD
解析: AB两项,诉讼中和解却不能作为法院的结案方式,不能直接终结诉讼程序,通常都是由原告方申请撤诉或者转换为法院调解来终结诉讼程序。
C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为保证和解协议得到顺利履行,共同请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
D项,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可以将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成调解书,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诉讼结束,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E项,经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由当事人签收后即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为保证和解协议得到顺利履行,共同请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
D项,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可以将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成调解书,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诉讼结束,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E项,经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由当事人签收后即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名词解释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答案: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地履行诉讼义务。《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该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不受民族、种族、职业、政治面貌、社会地位、经济状况、宗教信仰、居住地点等因素的影响。②当事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对等的诉讼义务。③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民事诉讼权利。④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解析:
2.撤诉
答案: 撤诉,是指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作出裁判之前,原告向法院表示撤回起诉,要求法院对案件停止审理的行为。撤诉有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当事人撤诉是基于当事人所享有的撤诉权,撤诉权是当事人所享有的一种诉讼权利,受当事人自己的支配。依处分原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行使撤诉权。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依法行使撤诉权,应当予以保护;对合法的撤诉予以准许,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则不予准许。
解析:
3.执行担保
答案: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有困难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担保,从而使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法律制度。执行担保的成立必须符合四个条件:①须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②被执行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③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担保并愿意暂缓执行;④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
解析:
4.民事公益诉讼
答案: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民事、经济活动中,特定的机关或有关社会团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通过审判追究违法者的社会责任并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征:①诉讼目的方面的特殊性,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②起诉主体的法定性、特殊性与广泛性。法定性是指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只能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社会团体。特殊性和广泛性是指与案件没有实体利益关系的机关或者社会团体,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③当事人双方地位的不均衡性。原告常常处于弱势地位。④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并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
解析:
5.委托送达
答案: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法院代为送达的方式。
受委托的只能是其他人民法院,而不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委托的只能是其他人民法院,而不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6.简述反诉的特点。
答案: 反诉,是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本诉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一定联系的独立的诉。反诉有以下特点:
(1)反诉当事人的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的提起者是本诉的被告,对象是本诉的原告,反诉中的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当事人人员相同,只是在诉讼地位上被告与原告的诉讼地位正好相反。
(2)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3)反诉目的的对抗性。反诉的目的是抵销或吞并本诉。
(1)反诉当事人的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的提起者是本诉的被告,对象是本诉的原告,反诉中的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当事人人员相同,只是在诉讼地位上被告与原告的诉讼地位正好相反。
(2)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3)反诉目的的对抗性。反诉的目的是抵销或吞并本诉。
解析:
7.简要回答民事执行的保障性措施。
答案: 民事执行包括以下保障性措施:
(1)搜查。指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或者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物品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人身、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寻、查找的强制措施。
(2)加倍支付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指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限制出境。指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对其实施边控,在一定期间内禁止其离开我国领土的法律制度。
(4)限制高消费。指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禁止其进行较高水平消费的法律制度。
(5)载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一种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制裁的法律制度,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1)搜查。指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或者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物品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人身、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寻、查找的强制措施。
(2)加倍支付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指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限制出境。指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对其实施边控,在一定期间内禁止其离开我国领土的法律制度。
(4)限制高消费。指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禁止其进行较高水平消费的法律制度。
(5)载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一种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制裁的法律制度,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解析:
8.简要回答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
答案: 协议管辖包括以下适用条件:
(1)适用于因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引起的诉讼;其他民事纠纷不能适用协议管辖。但是,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可以适用协议管辖制度。
(2)协议管辖所确定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由于我国立法采取了较为开放的态度,所以只要约定的地点与纠纷有实际联系,如侵权纠纷中的侵权行为地等,都可以作为协议管辖的法院。
(3)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口头协议无效。书面协议包括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及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形式。协议管辖的条款具有独立性,即便主合同本身被解除或确认无效,都不影响管辖协议本身的效力。
(4)当事人的协议,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当事人的管辖协议只能约定第一审的管辖,不能对第二审法院进行协议。
(1)适用于因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引起的诉讼;其他民事纠纷不能适用协议管辖。但是,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可以适用协议管辖制度。
(2)协议管辖所确定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由于我国立法采取了较为开放的态度,所以只要约定的地点与纠纷有实际联系,如侵权纠纷中的侵权行为地等,都可以作为协议管辖的法院。
(3)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口头协议无效。书面协议包括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及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形式。协议管辖的条款具有独立性,即便主合同本身被解除或确认无效,都不影响管辖协议本身的效力。
(4)当事人的协议,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当事人的管辖协议只能约定第一审的管辖,不能对第二审法院进行协议。
9.论述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 (1)二者的概念:
根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可以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物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从而通过起诉的方式,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
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存在以下联系:
①二者均参加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即开始诉讼活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之前。
②与正在进行的诉讼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物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③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都是独立的诉讼地位。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在于:
①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是因为本诉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是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②诉讼地位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会根据不同的类型,扮演被告或辅助人的角色;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③享有的权利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联的诉讼权利,如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所应享有的所有权利。
④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是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根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可以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物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从而通过起诉的方式,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
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存在以下联系:
①二者均参加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即开始诉讼活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之前。
②与正在进行的诉讼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物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③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都是独立的诉讼地位。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在于:
①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是因为本诉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是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②诉讼地位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会根据不同的类型,扮演被告或辅助人的角色;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③享有的权利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联的诉讼权利,如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所应享有的所有权利。
④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是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10.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12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1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园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底,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审中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进行审理,A市中级法院遂于2015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问题:
(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12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1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园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底,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审中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进行审理,A市中级法院遂于2015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问题:
(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李某是原告,应当向被告王某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并且也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2)对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及其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①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合法。
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2款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属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
②法院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做法不合法。
理由: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
(3)二审法院的判决合法。
理由:根据《民诉解释》第329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本案中,A市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的做法合法。
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李某是原告,应当向被告王某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并且也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2)对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及其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①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合法。
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2款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属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
②法院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做法不合法。
理由: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
(3)二审法院的判决合法。
理由:根据《民诉解释》第329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本案中,A市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的做法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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