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mz-demo-assets.tecmz.com/data/image/2023/03/24/46099_1lm4_8446.png)
水印文字
2019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法学》试题(网友回忆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关于民法在时间上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民法并非绝对适用或者不适用于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而是原则上不适用,但是若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也可以例外适用。
D项,民法的生效时间并不一定是法律的颁布时间,其生效时间可能晚于颁布时间。
D项,民法的生效时间并不一定是法律的颁布时间,其生效时间可能晚于颁布时间。
2.在一般情况下,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
答案: C
解析: 《民法典》第46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①下落不明满四年;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3.下列关于法人分支机构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D
解析: 《民法典》第74条第1款规定,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债权债务,既可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清偿的,再由法人承担,也可以直接由法人承担。
A项,法人分支机构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责任由法人承担。
B项,法人分支机构无须具备法人的成立条件。
C项,法人设立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而不是法人的分支机构。
A项,法人分支机构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责任由法人承担。
B项,法人分支机构无须具备法人的成立条件。
C项,法人设立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而不是法人的分支机构。
4.下列权利中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是( )。
答案: A
解析: 依据作为所保护的人格利益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将人格权区分为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对其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人格利益所享有的人格权。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物质性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三种。BCD三项均属于精神性人格权。
5.理发师甲未经顾客乙的同意将乙的长发剪短。该行为( )。
答案: D
解析: 《民法典》第100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权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①依法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②维护身体完整的权利;③维护行动自由的权利。理发师甲未经顾客乙的同意将乙的长发剪短破坏了乙的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侵害了乙的身体权。
6.李某是甲公司销售部经理,多次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商品买卖合同,未发生过争议。后李某辞职,在甲公司未通知乙公司的情况下,李某仍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 )。
答案: B
解析: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即代理行为有效,只是享有撤销权。本题中,李某辞职后仍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该买卖合同有效。
7.甲为了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将一辆价值30万元的轿车赠与乙,双方办理了公证。该赠与行为属于( )。
答案: B
解析: 甲为逃避强制执行将汽车赠与乙的行为属于虚假行为,其内心真意并不是捐赠,而是为了逃避法律处罚。虚假行为,又称伪装行为,是以虚假行为作表、以隐蔽之行为作里的复合行为。《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8.下列属于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原因的是( )。
答案: A
解析: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原因主要有:①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②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③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④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⑤因继承取得物权。⑥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⑦因合法建造取得物权。⑧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原因有:因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行为取得所有权,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地役权、质权等他物权。
9.下列关于质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B
解析: 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也不得设定质权。另外,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又称权利质权。
A项,质押的动产要移转占有,但质权人没有对出质物的使用权。
C项,房屋属于不动产,不能成为质权客体。
D项,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
A项,质押的动产要移转占有,但质权人没有对出质物的使用权。
C项,房屋属于不动产,不能成为质权客体。
D项,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
10.下列有关债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D
解析: 债的关系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对于合法行为设定的债,法律并不限定其类型和内容,而是任由当事人自行设定。
A项,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B项,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不包括特定财产。
C项,债务人可以转移债务。
A项,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B项,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不包括特定财产。
C项,债务人可以转移债务。
11.下列关于无因管理性质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D
解析: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A项,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B项,无因管理是行为不是事件。
C项,无因管理是对他人事物的合法干预。
A项,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B项,无因管理是行为不是事件。
C项,无因管理是对他人事物的合法干预。
12.下列有关债的履行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A
解析: A项,出卖人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买卖合同,在交付之前将标的物损毁,应该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B项,罗某已向第二个买受人赵某完成了标的物交付,赵某取得了标的物所有权,罗某对第一买受人王某已经陷入履行不能,第一买受人王某不能再要求其履行合同。
C项,《民法典》第563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孙某在4S店迟延履行后并未催告其履行,故无权直接解除合同。
D项,受领既是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但若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债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的履行。
B项,罗某已向第二个买受人赵某完成了标的物交付,赵某取得了标的物所有权,罗某对第一买受人王某已经陷入履行不能,第一买受人王某不能再要求其履行合同。
C项,《民法典》第563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孙某在4S店迟延履行后并未催告其履行,故无权直接解除合同。
D项,受领既是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但若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债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的履行。
13.下列有关债的清偿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C
解析: C项,在清偿的抵充规则中,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②利息;③主债务。
AD两项,代物清偿,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代物清偿协议达成后,旧合同失效,故债务人不能选择原定给付。他种给付与原定给付无须相同种类。
B项,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冲抵已到期的债务。
AD两项,代物清偿,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代物清偿协议达成后,旧合同失效,故债务人不能选择原定给付。他种给付与原定给付无须相同种类。
B项,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冲抵已到期的债务。
14.下列关于债务承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A
解析: A项,债务移转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
B项,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并告知债权人才对债权人发生转移效力。
C项,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D项,债务移转时,原债务人的抗辩权等从权利一同移转。
B项,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并告知债权人才对债权人发生转移效力。
C项,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D项,债务移转时,原债务人的抗辩权等从权利一同移转。
15.下列关于定金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A
解析: 立约定金又称订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订立而设立的定金。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B项,解约定金,是指用以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即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抛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而解除合同。
C项,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时起生效,而非约定定金条款就生效。
D项,主合同履行后,基于定金合同而交付的定金,可以用于抵充。
B项,解约定金,是指用以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即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抛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而解除合同。
C项,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时起生效,而非约定定金条款就生效。
D项,主合同履行后,基于定金合同而交付的定金,可以用于抵充。
16.甲立有遗嘱,其内容为自己死后遗产全部由独生子乙继承。在一次车祸中甲乙同时遇难,甲当场死亡,乙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乙的儿子丙依甲的遗嘱继承了甲的全部遗产。丙继承甲遗产的方式是( )。
答案: B
解析: 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本题中,甲的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乙于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没有放弃继承,乙应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丙,属于转继承。
17.王某的生父及与王某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先后死亡,王某( )。
答案: C
解析: 王某既是其生父的第一法定继承人,又是与之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的第一法定继承人,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其继承自己生子女或生父母的遗产。因此,王某可以同时继承二者的遗产。
18.下列侵权行为中适用过错推定的是( )。
答案: D
解析: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行为造成损害事实时,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定其具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致人损害属于过错责任中的过错推定。
ABC三项,产品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都是无过错责任。
ABC三项,产品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都是无过错责任。
19.甲被恶狗追咬,为避免伤害,夺过从其旁边经过的乙的手提包,向狗打去,狗被打伤,乙的手提包也被损坏。甲的行为构成( )。
答案: D
解析: 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人格权或财产权因现实中的急迫危险而造成损害,不得已采取的加害他人的行为。甲为避免被狗咬,而不得已夺过从其旁边经过的乙的手提包向狗打去,这一行为虽然为保证自己的人身权而侵犯了乙的财产权,但是属于紧急避险,不承担民事责任。
20.章某是曙光中学初一学生。某日,在放学回家路过有才幼儿园时,章某用弹弓射树上小鸟,不料误伤在园内玩耍的幼儿吕某。吕某的损害应由( )。
答案: C
解析: 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其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章某在放学后误伤吕某,育才幼儿园无须承担责任,其监护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下列情形中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
答案: ABCD
解析: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下列关于人身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
答案: ABD
解析: A项,人身权是绝对权,即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的第三人,任何义务人都负有不得非法侵害他人人格权与身份权的义务。
B项,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如权利人对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享有的利益等。
D项,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只能为特定的权利人所享有。
C项,人身权的主体不限于自然人,如法人也享有名称权、荣誉权等。
E项,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B项,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如权利人对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享有的利益等。
D项,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只能为特定的权利人所享有。
C项,人身权的主体不限于自然人,如法人也享有名称权、荣誉权等。
E项,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3.下列对于国家所有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
答案: BCE
解析: B项,国家所有权可以通过征收、没收等强制方法取得。
C项,《民法典》第246条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E项,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不受限制。
A项,国家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法律地位平等,但有其独特的保护方式。例如《民法典》第258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D项,土地可以由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C项,《民法典》第246条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E项,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不受限制。
A项,国家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法律地位平等,但有其独特的保护方式。例如《民法典》第258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D项,土地可以由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4.甲与妻子乙协议离婚,约定8周岁儿子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后甲与有一女儿的丙再婚,并在婚后继续给付儿子的抚养费。十年后,丙因心脏病去世。丙去世时,其近亲属还有其母亲丁、姐姐戊。有权继承丙遗产的人有( )。
答案: ACD
解析: 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①配偶;②父母;③子女。甲是丙的配偶,丁是丙的母亲,因此甲、丁以及丙的女儿均有权继承丙的遗产。戊虽然是丙的姐姐,但只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遗产。
5.小偷甲在某商场窃得乙的钱包后逃跑,乙发现后急追。甲逃跑中撞上欲借用商场厕所的丙,因商场地板湿滑,丙被摔伤。对于丙的损害应由( )。
答案: AE
解析: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甲作为侵权行为的加害人,应当对丙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又《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商场地板湿滑,说明商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三、判断说明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判断下列各题正误,并说明其正确或错误的理由)
1.肖像权属于物质性人格权。
答案: B
解析: 物质性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对其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人格利益所享有的人格权。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物质性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三种。精神性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姓名、名称、肖像等精神性人格利益所享有的人格权。从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定来看,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外,其他人格权,例如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均为精神性人格权。
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为受有利益的一方取得的不当得利。如果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则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
答案: B
解析: 根据《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规定,善意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所获利益于此时已不存在的,善意受益人免负返还义务。而恶意受益人则需返还其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可以为有偿取得,也可以为无偿取得。
答案: A
解析: 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两种取得方式:①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为有偿取得。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②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为无偿取得。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4.孙某向徐某借款50万元,并约定以孙某的一套住房进行抵押。为此,徐某交付50万元借款给孙某,孙某则将住房的房产证交付给徐某,双方的借款关系和抵押关系成立并有效。
答案: B
解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物的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孙某仅将住房的房产证交付给徐某,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则双方的抵押关系没有成立。但是当徐某交付50万元借款给孙某时,双方的借款关系成立并有效。
5.因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承担责任。
答案: B
解析: 建筑物倒塌、塌陷导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是存在过错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受害人所受损失进行赔偿的侵权责任。其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适用过错责任。并非只有建筑物的所有人承担责任。
四、简答题 (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简述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答案: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
(1)加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他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加害行为从行为的自身性质上看,可分为作为的加害行为和不作为的加害行为两种形式。
(2)损害后果。损害是指因人的行为或对象的危险性而导致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一般地说,损害可分为三类: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3)因果关系,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加害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过错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而仍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其行为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该后果的心理状态。
(1)加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他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加害行为从行为的自身性质上看,可分为作为的加害行为和不作为的加害行为两种形式。
(2)损害后果。损害是指因人的行为或对象的危险性而导致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一般地说,损害可分为三类: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3)因果关系,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加害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过错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而仍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其行为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该后果的心理状态。
解析:
2.简述债的担保的特点。
答案: 债的担保是指对于已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提供的确保债权实现的保障。债的担保制度是债法中的重要制度。债的担保是保障债权人实现其权利的一种最为有效的措施,而担保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还在于通过担保促进经济交易,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债的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1)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从属性是指担保之债与被担保之债形成主从关系。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担保之债是对主债效力的补充和加强,受主债效力的制约。主债无效,担保之债亦不能存在;担保之债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
(2)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债的担保,有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称为法定担保。但在一般情况下,担保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自愿设立的。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法律一般不加干涉,完全由当事人商定。
(3)债的担保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债的担保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不论设立何种担保,当事人设立担保的目的都是十分明确的,即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满足。
债的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1)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从属性是指担保之债与被担保之债形成主从关系。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担保之债是对主债效力的补充和加强,受主债效力的制约。主债无效,担保之债亦不能存在;担保之债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
(2)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债的担保,有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称为法定担保。但在一般情况下,担保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自愿设立的。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法律一般不加干涉,完全由当事人商定。
(3)债的担保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债的担保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不论设立何种担保,当事人设立担保的目的都是十分明确的,即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满足。
解析:
3.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答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关系所生的管理权。具体如下:
(1)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即对该部分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排他性的支配权,性质上与一般的所有权并无不同。
(2)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
(3)业主的管理权,即因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关系所生的管理权。该管理权的内容为:
①业主有权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②业主有权决定区分建筑物的相关事项。
③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④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1)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即对该部分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排他性的支配权,性质上与一般的所有权并无不同。
(2)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
(3)业主的管理权,即因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关系所生的管理权。该管理权的内容为:
①业主有权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②业主有权决定区分建筑物的相关事项。
③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④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4.试述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并举例说明。
答案: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具体如下: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享受民事权利的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称为义务主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国家,均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①自然人,是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②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均为法人。
③非法人组织,可以自己名义参与民事关系,但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如法人的分支机构即为非法人组织。
④国家,作为公法人有时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例如在签订行政合同时,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董事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二者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过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总是基于一定的对象而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的,没有客体,民事权利义务就会落空。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三类。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享受民事权利的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称为义务主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国家,均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①自然人,是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②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均为法人。
③非法人组织,可以自己名义参与民事关系,但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如法人的分支机构即为非法人组织。
④国家,作为公法人有时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例如在签订行政合同时,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董事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二者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过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总是基于一定的对象而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的,没有客体,民事权利义务就会落空。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三类。
5.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甲乙系夫妻,育有子女王一和王二,甲、乙先后于1997年7月和2017年8月去世,留有自建楼房一栋,价值240万元。王一有妻E,1996年11月王一早逝,遗有一子C,E在王一死亡后一直与公婆甲,乙共同生活;王二有妻子D及二子A、B。
(1)甲死亡时有遗产多少?哪些人享有继承权?说明理由。
(2)乙死亡时,哪些人享有继承权?
甲乙系夫妻,育有子女王一和王二,甲、乙先后于1997年7月和2017年8月去世,留有自建楼房一栋,价值240万元。王一有妻E,1996年11月王一早逝,遗有一子C,E在王一死亡后一直与公婆甲,乙共同生活;王二有妻子D及二子A、B。
(1)甲死亡时有遗产多少?哪些人享有继承权?说明理由。
(2)乙死亡时,哪些人享有继承权?
答案: (1)①甲死亡时有遗产120万元。
自建楼房属于甲乙的共同财产,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甲乙对楼房价值拥有同等份额,因此甲死亡时遗产为楼房价值240万元的一半,即120万元。
②乙、王二、C、E享有继承权。
a.乙、王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乙作为甲的配偶、王二作为甲的子女均有法定继承权。
b.C是代位继承人。由于王一先于甲死亡,根据代位继承,其晚辈血亲C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c.E作为甲乙的丧偶儿媳,在王一死后一直与甲乙共同生活,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财产。
(2)乙死亡时,王二、C、E有继承权。具体分析如下:
①王二作为乙的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②C是代位继承人。由于王一先于乙死亡,根据代位继承,其晚辈血亲C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③E作为甲乙的丧偶儿媳,在王一死后一直与甲乙共同生活,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乙的财产。
自建楼房属于甲乙的共同财产,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甲乙对楼房价值拥有同等份额,因此甲死亡时遗产为楼房价值240万元的一半,即120万元。
②乙、王二、C、E享有继承权。
a.乙、王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乙作为甲的配偶、王二作为甲的子女均有法定继承权。
b.C是代位继承人。由于王一先于甲死亡,根据代位继承,其晚辈血亲C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c.E作为甲乙的丧偶儿媳,在王一死后一直与甲乙共同生活,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财产。
(2)乙死亡时,王二、C、E有继承权。具体分析如下:
①王二作为乙的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②C是代位继承人。由于王一先于乙死亡,根据代位继承,其晚辈血亲C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③E作为甲乙的丧偶儿媳,在王一死后一直与甲乙共同生活,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乙的财产。
解析:
6.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2012年10月,甲取得了某产品的专利权,2013年初,甲与乙、丙三个注册登记成立“某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其拥有的专利权为投资,乙、丙以成立企业所需货币为投资,税后利润按4:4:3比例分配,合伙经营期限为8年,经营过程中由于资金融通不畅,对A公司欠款10万元,与此同时,乙因炒股亏欠B公司5万元。2013年底,丙经甲乙同意退出合伙企业。2016年5月合伙企业的经营陷于瘫痪状态。2017年3月,A、B公司分别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执行该合伙企业的财产来偿还自己的债权,并要求甲乙丙三个承担连带责任,丙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进行抗辩。
请问:
(1)甲乙丙对出资范围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2)人民法院可否执行该合伙企业的财产分别偿还A、B的债权?
(3)丙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012年10月,甲取得了某产品的专利权,2013年初,甲与乙、丙三个注册登记成立“某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其拥有的专利权为投资,乙、丙以成立企业所需货币为投资,税后利润按4:4:3比例分配,合伙经营期限为8年,经营过程中由于资金融通不畅,对A公司欠款10万元,与此同时,乙因炒股亏欠B公司5万元。2013年底,丙经甲乙同意退出合伙企业。2016年5月合伙企业的经营陷于瘫痪状态。2017年3月,A、B公司分别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执行该合伙企业的财产来偿还自己的债权,并要求甲乙丙三个承担连带责任,丙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进行抗辩。
请问:
(1)甲乙丙对出资范围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2)人民法院可否执行该合伙企业的财产分别偿还A、B的债权?
(3)丙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1)甲乙丙对出资范围的约定有效。
《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因此,甲以专利权这一知识产权,乙丙以货币出资均符合法律规定。
(2)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合伙企业的财产偿还A的债权,但不能偿还B的债权。
《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本案中,对A公司10万元的债务是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所以应首先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不足的部分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本案中,对B公司的5万元债务是乙的个人债务,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得到的收益或者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
(3)丙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虽已退伙,但是债务产生于其退伙之前,因此丙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因此,甲以专利权这一知识产权,乙丙以货币出资均符合法律规定。
(2)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合伙企业的财产偿还A的债权,但不能偿还B的债权。
《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本案中,对A公司10万元的债务是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所以应首先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不足的部分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本案中,对B公司的5万元债务是乙的个人债务,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得到的收益或者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
(3)丙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虽已退伙,但是债务产生于其退伙之前,因此丙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热门考试
初级会计师
中级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税务师
资产评估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统计师
审计师
CIA内部审计师
CMA管理会计师
初级管理会计师
CCPA薪税师
CFA特许金融分析师
FRM金融风险管理师
价格鉴证师
中国精算师
中国人身保险CICE
金融理财师
理财规划师
二级建造师
一级建造师
咨询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二级造价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
二级消防工程师
一级消防工程师
安全工程师
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协理
城乡规划师
通信工程师
消防设施操作员
注册测绘师
环境影响评价师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
二级建筑师
一级建筑师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
土地估价师
核安全工程师
注册计量师
设备监理师
土木工程师
电气工程师
公用设备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