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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试题(网友回忆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法律全球化对一国法制的影响体现在多方面,其中不包括( )。
答案: D
解析: 法律全球化将引发法律理念系统的重要变化,主要体现在:①法律价值观的转换;②法律发展观的更新;③法治理念的转变,这些转变必然影响法律人的职业化进程。D项,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所以不可能实现各国法律制度的一体化。
2.关于“可持续发展法”的概念,理解正确的是( )。
答案: D
解析: D项,可持续发展法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部门,所以可持续发展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学概念。AB两项,可持续发展法包括环境资源法、人口资源法以及循环经济法等法律,因此可持续发展法并不能简单定义为环境法或者经济法的子部门。C项,可持续发展法是法律,而不仅仅是理念。
3.从法系上来看,目前中国香港的法属于( )。
答案: B
解析: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的法也属于英美法系。
4.下列现象中,不属于科技对法律发生影响的是( )。
答案: D
解析: 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表现在:①影响法律制度的内容,例如动植物品种克隆等新问题的出现、发明创造的增加,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部门的制度规范的新内容不断增加。②诱发法律制度变迁。③影响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④影响法的适用。⑤影响法制信息机制,如摄像头有利于公安机关破案。
5.原始社会规范的形式不包括( )。
答案: D
解析: 原始社会规范的形式为宗教规范、道德规范和习惯。D项,法是由原始社会规范演变而来的,两者有着历史的联系和共同的特点。然而法与原始社会规范又有重要区别,它们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和事物。
6.下列关于法与正义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C
解析: ACD三项,良法往往同正义相通,它们通常是体现正义从而属于法律正义范畴的。而恶法劣法往往同正义相悖。因此法律有正义和不正义之分,分别称为良法与恶法,恶法与正义相抵触,但也属于法律的范畴。B项,法律正义也是一种正义,但不是一般正义,而是基本正义,故正义与法律正义不是一回事。
7.法律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关于该规则表述不正确的是( )。
答案: D
解析: ABC三项,义务规则是以法定义务形式为主体设定的社会责任。确定性规则是明确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必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规则。强行性规则指不问主体的意愿如何而必须加以适用的规则。“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该规则属于义务规则、确定性规则以及强行性规则。D项,该规则是第一性的规则,第二性的规则更多是保护性的规则。
8.“法者,国之权衡也。”“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这些主张将法的本质归结为( )。
答案: C
解析: 规范论从规范的角度看待法的本质,把法看作一种规范体系,是各种本质论中往往更容易为人认同的观点。“程式”“仪表”都是准则、规范的意思。意思是说法是治国的标尺,是社会的客观准则,是衡量人言行是非、功过、曲直的客观标准和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故这些主张将法的本质归结为规范。
9.认为法学研究的真正的也是唯一的对象便是实际存在的以规范体系表现出来的纯粹实在法的学者是( )。
答案: A
解析: 凯尔森是主张纯粹实在法学说的代表人物,他认为法律秩序就是一个规范体系。对于法律规范体系需要研究的问题有:什么东西使许多规范成为一个体系?什么时候一个规范属于某个规范体系和秩序?法律规范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在哪里?法的效力的终极渊源是什么?等等。
10.作为独立学科的法理学出现于( )。
答案: C
解析: 19世纪作为独立学科的法理学出现。1832年奥斯丁的名著《法理学范围的确定》问世。这部作品确立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并形成了自己的法理学体系,分辨了法理学同其他一些学说的界限。奥斯丁所创立的学说,他作为专门的法理学教授而讲授法理学,他的法理学著作的问世,这些直接宣示和标志了作为独立学科意义上的近代法理学的诞生。
11.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先验的理想法、应然法和自然法的西方学派是( )。
答案: B
解析: 自然法学派和其他价值论法学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先验的理想法、应然法、正义法、自然法,法学应着重研究法与正义、理性、道德的关系,探究法的最高价值和最高目的,揭示良法的标准,寻求产生和实现良法的途径,就是说法学要以“应然法”或“理想法”为研究对象。
12.关于法的实施对于法治的意义,下列错误的是( )。
答案: D
解析: 法治国家的建设之所以不可能离开法的实施,其原因在于:①法的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和目的的前提条件;②法的实施是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必要环节;③法的实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和条件;④法的实施具有补充和促进立法发展的作用。D项,法的实施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等,对立法也具有补充作用。
13.近代以来多数国家的法对主体的效力原则是( )。
答案: D
解析: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采用这种原则的原因是既要坚持维护本国利益,维护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考虑法的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14.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是( )。
答案: A
解析: 法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得以存在和运行的前提。某种社会关系成为法律关系,必须有调整这种关系的法存在着。因此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15.下列属于典型的保护性法律关系的是( )。
答案: B
解析: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在违法行为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刑事法律关系就是一种典型的保护性法律关系。ACD三项均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
16.1789年宣布《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国家是( )。
答案: C
解析: 法国1789年宣布《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该宣言由法国国会于1789年8月表决通过,并成为1791年宪法的前言部分,至今作为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1958年10月4日)前言之第一部分,共包含17个条款。
17.律师在法庭上辩护时提出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看法,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这属于( )。
答案: B
解析: 任意解释,是指有关主体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法的内容、含义和有关术语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没有主体资格和解释对象范围的限制,一般公民、社会团体或诉讼当事人、辩护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或看法,对他们想要解释的法或所面对的法作出解释。
18.从个别判断推出一般规律的推理是指( )。
答案: A
解析: 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判断推出一般规律的推理。归纳推理是普通法系国家法官进行法律推理的基本模式。归纳推理不关注“应当”问题,即价值判断问题。
19.在我国,国家设置的专职维护法制统一和正确实施的官员是指( )。
答案: C
解析: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官是国家设置的专职维护法制统一和正确实施的官员,他们通过提起公诉、支持公诉以及专项侦查和专门监督等活动来行使国家法律监督职权。
20.对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的理解正确的是( )。
答案: A
解析: A项,法家的法治强调用以刑罚为核心的法作为统治社会、处理国事的准则,同时建立依照个人能力授官的官僚制度,使得君主集中权力,运用刑罚统治天下。在一定程度上它仍然是“人治”的一种曲折反映。B项,法家的法治的主要内容是刑罚,但是不能认为刑罚处于至上地位。C项,古希腊的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与法家的法治本质不同。D项,法家的法治并不强调德治。
21.不属于西方法律传统的是( )。
答案: C
解析: 法治传统、权利文化和私法文化都属于西方法律传统。C项,重刑轻民是我国典型的东方法律传统,在古代尤为突出,不属于西方传统法律。
22.一定的法、法制、法治、法律意识以及其他法的现象的精神品格的总称是( )。
答案: C
解析: 法律文化是指一定的法、法制、法治、法律意识以及其他法的现象的精神品格的总称。法律文化主要由三个要素构成:①实体性要素,即一定的法、法制、法治以及与之相联的法的运作机制等;②意识性要素,即一定的法律意识;③精神品格要素,这种要素既内含于实体性要素和意识性要素之中,又对实体性要素和意识性要素具有相对独立性,是一定的法律文化的精髓或核心。
23.被有的学者称为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是指( )。
答案: C
解析: 社会舆论被有的学者称为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当然,社会舆论的监督,特别是传媒进行法律监督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界限,比如其对司法的监督就应该以不侵犯司法独立为限度。
24.“(1)法律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地位。(2)任何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必须由普通法院来审判。(3)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与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提出上述法治原则的法学家是( )。
答案: D
解析: 早期的英国政治思想家戴雪认为法治原则有三:①法律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地位。②任何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必须由普通法院来审判。③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与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
25.关于衡平法的选项错误的是( )。
答案: A
解析: A项,衡平法是英国法传统中同普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它是14世纪后在英国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作为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形式而存在并同普通法平行发展的一种判例法,故不是普通法的一种形式。BCD三项,根据英国封建传统,案件在没有先例遵循、得不到普通法法院公平处理时,可以向国王提出申诉,由王室顾问和大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加以处理。
26.关于法的汇编的理解错误的是( )。
答案: A
解析: AD两项,法的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在法律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的顺序和标准,将各种相关法律集中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的活动,是法的形式的系统化的方法,并不是法的清理的一部分。BC两项,法的汇编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且一般不改变法的文字和内容。
27.涉及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事项的规范不能是( )。
答案: C
解析: 《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①国家主权的事项;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④犯罪和刑罚;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⑥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⑧民事基本制度;⑨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⑩诉讼和仲裁制度;⑪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ABD三项,基本法律、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都属于法律的范畴。C项,行政法规不属于狭义的法律。
28.大多数国家行使公布法的权力的主体是( )。
答案: D
解析: 公布法,是指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公之于众。亦称法的颁布。公布法的权力在多数国家由国家元首行使,在有些国家由立法机关的领导机构行使。
29.行使中国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只能是( )。
答案: B
解析: 法律的立法权过去专属于全国人大,称为国家立法权。适应客观需要,现行宪法确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享有国家立法权。
30.有权的国家机关所进行的旨在赋予某些习惯、判例、法理、国际条约或其他规范以法的效力的活动是( )。
答案: D
解析: 立法作为产生和变动法的活动,它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制定法、认可法、修改法、补充法和废止法等一系列活动。其中,认可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所进行的旨在赋予某些习惯、判例、法理、国际条约或其他规范以法的效力的活动。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就中国现时期而言,关于法律与利益关系,可以确立的原则有( )。
答案: ABCDE
解析: 关于法律与利益关系,可以确立的原则有:①不损害社会利益原则。实现利益的最低法律要求应当是不损害社会利益。②利益兼顾原则。反映和保障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也应当兼顾社会、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兼顾目前和长远、局部和整体利益,兼顾中央和地方、民族、部门利益。③缩小利益差异原则。在承认利益差异的同时,采取适当的调节措施以平衡利益,比如对某些利益主体实行倾斜或抑制政策。④少数利益受保护原则。⑤利益权衡原则。
2.“正义不仅要被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下列选项中符合该句话含义的是( )。
答案: BCE
解析: ABCE四项,正义不仅要被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并不是说眼不见则不能接受,而是说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司法公开要求审理案件时不能逾越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否则,即使审理结果正确,这一裁决也将是无效的。司法活动要严格依法定程序适用法,保证争议或纠纷的解决要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实现,即司法的程序正义。D项,司法民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按照民主的原则,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并让民众有参与司法的机会,以实现司法正义。司法民主与司法公开是不同概念。
3.关于法律责任的特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ABD
解析: 法律责任有以下特点:①具有法定性,即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②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这不等于说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均必须由国家强制力直接介入。国家强制力只是在必要时,在责任人不能主动履行其法律责任时才会使用。③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④具有否定性,表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或追究否定性、不利性后果。
4.我国审判机关的监督包括( )。
答案: BCD
解析: 我国审判机关的监督包括:①对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主要表现为通过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对行政机关的法律适用过程进行监督。②对自身审判活动的监督。现行的二审终审制、审判监督制、死刑复核制等都属于此种监督类型。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如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等。A项是立法的监督;E项是社会的监督。
5.部门法划分的标准有( )。
答案: AE
解析: 部门法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所调整的对象,即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其次是法调整的方法。
三、判断说明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判断正确与否,正确的打√,不需要说明理由,错误的打×,并说明理由。)
1.一个法律规则的三个逻辑要素缺一不可,必须表现在一个法律条文中。
答案: B
解析: “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法律后果三要素构成,也有人认为法律规则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要素构成。法律条文反应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时,情形是复杂的,一个规则的三个逻辑要素可以表现在一个条文中,但也可以表现在不同的条文和不同的法中。
2.法的继承的内容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制度、法律概念、法律术语等,但不包括法律价值。
答案: B
解析: 法的继承是通过体现这些基本价值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等实现的,尤其是人类在法律发展的进程中所取得的公认的,普遍的价值都是可以继承的。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公开审判原则、累犯加重制度、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习惯的规定等。
3.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体化的。
答案: B
解析: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却是经常分离的,而并非总是同时存在的。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却未必具有行为能力,自然人丧失行为能力却未必丧失权利能力。具体而言,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但要达到一定的年龄阶段,能够以自己的意志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时,才具备行为能力。所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有一体化。
4.君主和皇帝即使釆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仍然是人治。
答案: A
解析: 人治状态下也可能有法律,但君主并不服从法律,法律只是治国的手段,但法治要求一切权利服从法律。
5.立法主体和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可以进行法的汇编。
答案: A
解析: 法律的汇编一般不改变法律的文字与工作内容。而是对现行的法律进行汇集和技术处理或者外部的加工,是立法的辅助性工作不产生新法,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因此可以由其他立法主体,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进行。
四、简答题 (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法的调整功能的含义和特点。
答案: (1)法律的调整功能的含义:
法的调整功能,是法所具有的以法律制度形式来规范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的功用和性能,即用法律制度形式将一定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和一定社会关系的形态固化下来。法的调整功能是法的最基本的功能,法的其他功能一般都以调整功能为基础。
(2)法的调整功能的特点主要有:
①法所具有的调整功能是由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特质所决定。国家制定和认可法,社会需要法,首先就是要以法这种社会规范来确定一定的秩序。
②法的调整功能是通过法律制度形式来实现的。法是一种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存在和运行的社会规范,它不取观念形态,而取制度形态。
③法的调整功能能达到范围既广泛又不是无边际。所谓非常广阔,是说国家生活的绝大部分事项、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公民生活的全部内容,都需要也都可以用法予以调整。所谓也有边际,是说并非全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都能或都有必要用法予以调整。
④法的调整功能是需要人民去发现的描述性事物。作为法的功能之一的法的调整,不应当是盲目的和随意的,而应当是理性的。
法的调整功能,是法所具有的以法律制度形式来规范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的功用和性能,即用法律制度形式将一定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和一定社会关系的形态固化下来。法的调整功能是法的最基本的功能,法的其他功能一般都以调整功能为基础。
(2)法的调整功能的特点主要有:
①法所具有的调整功能是由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特质所决定。国家制定和认可法,社会需要法,首先就是要以法这种社会规范来确定一定的秩序。
②法的调整功能是通过法律制度形式来实现的。法是一种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存在和运行的社会规范,它不取观念形态,而取制度形态。
③法的调整功能能达到范围既广泛又不是无边际。所谓非常广阔,是说国家生活的绝大部分事项、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公民生活的全部内容,都需要也都可以用法予以调整。所谓也有边际,是说并非全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都能或都有必要用法予以调整。
④法的调整功能是需要人民去发现的描述性事物。作为法的功能之一的法的调整,不应当是盲目的和随意的,而应当是理性的。
解析:
2.法律制裁和法律责任的关系。
答案: (1)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联系是:
①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无法律责任就无法律制裁的可能性。
②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功能体现。
(2)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区别是:
①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的结果,因为法律责任有可能因为法律免责事由而免于制裁。
②法律责任的不仅限于制裁的一种。
①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无法律责任就无法律制裁的可能性。
②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功能体现。
(2)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区别是:
①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的结果,因为法律责任有可能因为法律免责事由而免于制裁。
②法律责任的不仅限于制裁的一种。
解析:
3.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是什么?
答案: 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是相关法律规定的存在以及相关法律事实的存在。
(1)相关法律规定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得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性条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就不可能出现相关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形。比如,没有合同法的规定,就不可能有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2)相关法律事实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得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实性条件。没有相关法律事实,同样不可能出现相关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形。比如,没有结婚这样的法律事实存在,就没有婚姻法律关系的发生。
(1)相关法律规定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得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性条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就不可能出现相关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形。比如,没有合同法的规定,就不可能有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2)相关法律事实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得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实性条件。没有相关法律事实,同样不可能出现相关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形。比如,没有结婚这样的法律事实存在,就没有婚姻法律关系的发生。
解析:
4.法律文化的特征。
答案: 法律文化的特征有:
(1)传承性和变异性。传承是法律文化形成后,虽经历史的变迁,仍源远流长的特性,变异性是指法律文化会随时空的变化而变化。
(2)民族性和共通性。所有的法律文化必然具有一定的民族特色,也应当在此基础上吸收世界各国法律文化。
(3)时代性和超越性。不同时代的法律文化有不同的内容,然而各时代的法律文化仍然具有一些不随时代变化而变化的内容。
(1)传承性和变异性。传承是法律文化形成后,虽经历史的变迁,仍源远流长的特性,变异性是指法律文化会随时空的变化而变化。
(2)民族性和共通性。所有的法律文化必然具有一定的民族特色,也应当在此基础上吸收世界各国法律文化。
(3)时代性和超越性。不同时代的法律文化有不同的内容,然而各时代的法律文化仍然具有一些不随时代变化而变化的内容。
5.试述权力资源的调控和权利保障相结合的关系。
答案: 权力资源的调控和权利保障相结合的关系如下:
(1)权力的种种滥用和误用,是权利经常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之一;反过来,权利的羸弱,也是权力往往得以恣肆的一个重要条件。要保障权利,就要对权力作必要的限制或调控;要限制或调控权力,一个重要的办法就是注重以法的形式确认和保障权利。
(2)以法的形式确立和保障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以法的形式宣告权利的存在。法每宣告一项权利,就等于宣告了一项权力的禁区;法宣告多少权利,就等于宣告权力受到多大的限制。权利受到多大权利的保障,权力就受到多大的限制,因为宪法对权力的保障就是要权利保障权利。权力不得任意侵犯权利。
(3)权利也是有限的,但限度是法律而不是权力。权利意味着自由,而自由离不开法律秩序。一国法律秩序容纳多大程度的自由,不能根据抽象的理论来判定,而应由国情因素的综合作用来决定。法律宣告权利的存在,就是给权利设置了一个不能任意侵犯权利的边界。
(1)权力的种种滥用和误用,是权利经常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之一;反过来,权利的羸弱,也是权力往往得以恣肆的一个重要条件。要保障权利,就要对权力作必要的限制或调控;要限制或调控权力,一个重要的办法就是注重以法的形式确认和保障权利。
(2)以法的形式确立和保障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以法的形式宣告权利的存在。法每宣告一项权利,就等于宣告了一项权力的禁区;法宣告多少权利,就等于宣告权力受到多大的限制。权利受到多大权利的保障,权力就受到多大的限制,因为宪法对权力的保障就是要权利保障权利。权力不得任意侵犯权利。
(3)权利也是有限的,但限度是法律而不是权力。权利意味着自由,而自由离不开法律秩序。一国法律秩序容纳多大程度的自由,不能根据抽象的理论来判定,而应由国情因素的综合作用来决定。法律宣告权利的存在,就是给权利设置了一个不能任意侵犯权利的边界。
6.结合中国现实,试述如何培养中国人的法律意识。
答案: 法律意识对法和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昭示了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然而,全社会法律意识的增强并非一个自发的过程,需要通过自觉培养和教育,方能形成、发展和强化。培育法律意识的措施是多方面的,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法治建设
既不能指望在缺乏法律意识作为思想基础、思想指导的前提下会有理想的法治建设,也不能指望在忽视法治建设的情况下,会有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得以普遍增强的局面出现。因此,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的过程,也应当是加强整个法治建设的过程,这两者应当是并驾齐驱的。
(2)抑制旧法律传统、旧法律意识的影响
在中国国情之下,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是一个努力同旧传统、旧影响作斗争的过程。我国封建历史很长,集权专制主义传统、人治传统根深蒂固,缺乏民主传统,这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由人治向法治转换带来巨大的阻力,也是增强公民权利和义务意识的巨大障碍。因此,应当把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的过程当作消除这种旧法律意识的过程。
(3)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制教育
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制教育是更具基础性的工程,中国法律意识中的基础性内容,是作为社会生活最广大的主体的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感觉、情绪和愿望等。培养和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需要完善这些基本内容。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能够传播完整、集中和科学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助于提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水准。
(1)加强法治建设
既不能指望在缺乏法律意识作为思想基础、思想指导的前提下会有理想的法治建设,也不能指望在忽视法治建设的情况下,会有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得以普遍增强的局面出现。因此,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的过程,也应当是加强整个法治建设的过程,这两者应当是并驾齐驱的。
(2)抑制旧法律传统、旧法律意识的影响
在中国国情之下,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是一个努力同旧传统、旧影响作斗争的过程。我国封建历史很长,集权专制主义传统、人治传统根深蒂固,缺乏民主传统,这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由人治向法治转换带来巨大的阻力,也是增强公民权利和义务意识的巨大障碍。因此,应当把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的过程当作消除这种旧法律意识的过程。
(3)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制教育
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制教育是更具基础性的工程,中国法律意识中的基础性内容,是作为社会生活最广大的主体的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感觉、情绪和愿望等。培养和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需要完善这些基本内容。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能够传播完整、集中和科学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助于提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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