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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法学》试题(网友回忆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
答案: A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A项,张某向刘某索要其走失的宠物猫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B项,市政府向某学校进行财政拨款是行政行为,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C项,李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是履行公民义务的行为,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D项,华某向黄某表达爱慕之情,华某与黄某之间无人身关系,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A项,张某向刘某索要其走失的宠物猫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B项,市政府向某学校进行财政拨款是行政行为,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C项,李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是履行公民义务的行为,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D项,华某向黄某表达爱慕之情,华某与黄某之间无人身关系,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2.下列选项中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
答案: C
解析: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民法承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ABD三项,学生会、法人的职能部门、某机关保卫处既不是法人,也不是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ABD三项,学生会、法人的职能部门、某机关保卫处既不是法人,也不是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3.下列对绝对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D
解析: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有民事义务主体,其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物权、人身权等均属于绝对权。绝对权的权利客体上可以再有其他权利。撤销权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可以使可撤销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撤销权属于相对权。
4.下列对法人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A
解析: A项,法人拥有独立财产,能够以此财产负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法人的出资人仅负有限责任。
B项,任何以法人名义所为的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C项,工作人员在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时,其人格就被法人吸收,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但工作人员不是代表法人所为的行为由自己承担责任。
D项,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项,任何以法人名义所为的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C项,工作人员在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时,其人格就被法人吸收,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但工作人员不是代表法人所为的行为由自己承担责任。
D项,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下列对民事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C
解析: AB两项,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
C项,民事义务的约束性是指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若义务人不履行时,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D项,根据法律和当事人约定,非专属性的民事义务可以移转给他人负担。
C项,民事义务的约束性是指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若义务人不履行时,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D项,根据法律和当事人约定,非专属性的民事义务可以移转给他人负担。
6.甲向乙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B
解析: 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要件。因此,自乙将该车交付给甲时,该车的物权发生变动,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7.下列行为中可以代理的是( )。
答案: A
解析: A项,《民法典》第161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故购买工艺品的行为可以代理。
B项,《民法典》第1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C项,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身份行为,因其有专属性,不得代理,如结婚、离婚、收养、立遗嘱。
D项,《民法典》第161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特邀演员的演出依照其性质,属于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因此不得代理。
B项,《民法典》第1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C项,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身份行为,因其有专属性,不得代理,如结婚、离婚、收养、立遗嘱。
D项,《民法典》第161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特邀演员的演出依照其性质,属于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因此不得代理。
8.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物权可分为( )。
答案: B
解析: 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物权可分为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完全物权是指支配物全部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物权。限制物权是指在一定的限度内支配物的方法。
9.下列关于留置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D
解析: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作用,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收益,因此留置权不是用益物权,而是一种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因此是法定担保物权,不是约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客体是他人的动产,因此属于他物权,而不是自物权。
10.债的客体是( )。
答案: C
解析: 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即给付行为。
11.下列行为不属于债的发生根据的是( )。
答案: A
解析: 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基于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依法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合同;②单方允诺;③侵权行为;④无因管理;⑤不当得利等。
12.债的履行中,遇标的物价格变动,且执行政府价格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C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513条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调整的,按照下列规则履行:①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②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③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13.乙欠甲1万元人民币,到期不归还。甲得知乙对丙享有2万元的到期债权。甲有权( )。
答案: C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而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乙是债务人,甲是债权人,乙不归还甲的到期债权,甲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乙对丙的权利,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向自己偿还1万元。
14.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从乙处借款20万元,1年后还本付息。甲找来丙作保证人,丙与乙订立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甲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由丙承担还款责任。”1年后,甲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乙( )。
答案: B
解析: 《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丙作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当甲不履行义务时,乙应当先要求甲还款。
15.下列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
答案: D
解析: 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A项,丙自愿代乙偿还欠款,未遭受损失,乙不构成不当得利。
B项,乙的房屋升职,未导致他人遭受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
C项,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乙的债,乙接受甲的还款有法律依据,不属于不当得利。
D项,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乙没有法律根据而享受了雇工的劳动成果,并且甲遭受了田未得到耕种的损失,乙构成不当得利。
A项,丙自愿代乙偿还欠款,未遭受损失,乙不构成不当得利。
B项,乙的房屋升职,未导致他人遭受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
C项,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乙的债,乙接受甲的还款有法律依据,不属于不当得利。
D项,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乙没有法律根据而享受了雇工的劳动成果,并且甲遭受了田未得到耕种的损失,乙构成不当得利。
16.下列情形属于继承权丧失法定事由的是( )。
答案: C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丧失继承权: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17.根据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侵权行为分为( )。
答案: D
解析: 根据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对这类侵权行为有专门规定。一般侵权行为以过错为必备成立要件,特殊侵权行为之外的侵权行为,就属于一般侵权行为。
18.下列关于遗赠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B
解析: A项,遗赠与赠与都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的行为,但二者的性质不同。遗赠采取遗嘱的方式,由《民法典》继承编调整;而赠与采取合同方式,由《民法典》合同编调整。
B项,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订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于其死亡时生效的单方法律行为。
C项,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方式,但两者是不同的。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和集体,而遗嘱继承人则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
D项,遗赠是一种单方行为,只需有遗赠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不受其他任何人意思的制约,也不需要受遗赠人的同意。
B项,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订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于其死亡时生效的单方法律行为。
C项,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方式,但两者是不同的。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和集体,而遗嘱继承人则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
D项,遗赠是一种单方行为,只需有遗赠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不受其他任何人意思的制约,也不需要受遗赠人的同意。
19.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 )。
答案: A
解析: 《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条规定,责任人同一行为导致负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公法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其财产又不足以支付的,优先负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在有余额时再承担其他公法上的财产责任。
20.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产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是( )。
答案: D
解析: 《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①产品存在缺陷;②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民事权益的损害;③缺陷产品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有( )。
答案: ABDE
解析: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要发生有效代理的效果,需要满足的构成要件有:①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②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③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④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2.下列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的有( )。
答案: CE
解析: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时其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A项,甲将乙误当作朋友的小孩而赠与财产属于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B项,甲与乙结婚时签订的不得离婚的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C项,甲擅自以乙的名义将乙的宠物狗出卖给丙属于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行为。
D项,何某6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将手机送给同桌同学的行为无效。
E项,甲未经乙同意将其负担的对乙的债务移转给丙属于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行为。
A项,甲将乙误当作朋友的小孩而赠与财产属于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B项,甲与乙结婚时签订的不得离婚的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C项,甲擅自以乙的名义将乙的宠物狗出卖给丙属于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行为。
D项,何某6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将手机送给同桌同学的行为无效。
E项,甲未经乙同意将其负担的对乙的债务移转给丙属于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行为。
3.下列选项中,属于所有权继受取得方式的有( )。
答案: CD
解析: 所有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继承取得物的所有权。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如因先占、取得时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权。
4.下列关于代位继承的表述正确的有( )。
答案: BCE
解析: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制度,即继承开始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此可见,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代位继承产生的前提是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已死亡,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须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按照被代位人的顺序分配财产。
5.下列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有( )。
答案: ABCE
解析: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确立了一元归责原则体系,即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行为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错责任原则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原告的受害人须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负举证责任。
D项,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须法律明文规定。
D项,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须法律明文规定。
三、判断说明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判断下列各题正误,并说明其正确或错误的理由)
1.贺某在其儿子贺小小5岁时因病去世,留有自书遗嘱,将其全部遗产指定由其父母继承。该遗嘱是贺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答案: B
解析: 我国《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贺某的儿子贺小小年仅5岁,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故贺某应当在其遗嘱中为贺小小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现贺某将全部遗产指定由父母继承,违反法律规定。
2.我国民法上依照自然人的年龄的不同,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 B
解析: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除了年龄标准,还有精神健康状况。
3.2019年8月4日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当即交付,并约定以甲珍藏的字画提供质押担保。次日,乙到甲家里取走了约定的字画。乙的质权取得时间为2019年8月4日。
答案: B
解析: 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其标的物的质权。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出质物之日生效。因此,当乙到甲家里取走约定的字画时,乙取得质权,时间为2019年8月5日。
4.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一套房屋抵押给乙,乙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时生效。
答案: B
解析: 民法上关于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房屋抵押权自登记之日生效。
5.甲在公共汽车站拾得行李箱一个,在车站等候了3小时,着急的失主才出现。甲不能要求失主支付花费3小时工作时间等候的报酬。
答案: A
解析: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21条的规定,无因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能要求获得报酬。
四、简答题 (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简述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答案: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在这一事实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或不当得利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受损人,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应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人。我国《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
(1)须一方受有利益。一方受有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受有财产利益也就是财产总量的增加,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
(2)须他方受有损失。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积极损失又称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消极损失又称间接损失,是指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即应得财产利益的损失。
(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受利益与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4)须无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不是直接根据法律或者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亦即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该得利即为不正当的。
(1)须一方受有利益。一方受有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受有财产利益也就是财产总量的增加,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
(2)须他方受有损失。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积极损失又称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消极损失又称间接损失,是指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即应得财产利益的损失。
(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受利益与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4)须无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不是直接根据法律或者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亦即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该得利即为不正当的。
解析:
2.简述人格权的含义和分类。
答案: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身权。这种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的人格联系在一起的,是保持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需的。人格权具有以下特点: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终身所享有的权利。人格权与民事主体的法律人格紧密相连,依民事主体的人格存在而存在。也正是从这一意义上看,人格权具有固有性。
(2)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具有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也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不受侵犯,使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独立的人格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自然人的人格权不因其年龄、性别、智力状况、文化程度、财产状况等而有所不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也不因其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规模、财产状况等而有所不同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终身所享有的权利。人格权与民事主体的法律人格紧密相连,依民事主体的人格存在而存在。也正是从这一意义上看,人格权具有固有性。
(2)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具有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也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不受侵犯,使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独立的人格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自然人的人格权不因其年龄、性别、智力状况、文化程度、财产状况等而有所不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也不因其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规模、财产状况等而有所不同
解析:
3.简述遗产份额确定原则的具体内容。
答案: 遗产份额确定原则,是指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即确定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时应遵循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遗产份额确定原则的具体内容是: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③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④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③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④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论述动产与不动产的含义及区分意义。
答案: 动产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则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动产与不动产是以物能否移动和移动后是否会损害物的价值为标准划分的,是民法上对物的最重要的分类之一。动产与不动产区分的主要意义在于:
(1)法律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调整原则不同。法律对动产一般赋予流通性;而对不动产一般不赋予自由流通性。
(2)权利的公示方式和变动要件不同。动产上的权利一般以占有为公示方式,权利的变动以交付为要件;而不动产上的权利公示和变动均以登记为要件。
(3)在某些法律关系中,法律的适用不同。例如,在涉外继承中,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而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
(4)诉讼管辖不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动产纠纷则不依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1)法律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调整原则不同。法律对动产一般赋予流通性;而对不动产一般不赋予自由流通性。
(2)权利的公示方式和变动要件不同。动产上的权利一般以占有为公示方式,权利的变动以交付为要件;而不动产上的权利公示和变动均以登记为要件。
(3)在某些法律关系中,法律的适用不同。例如,在涉外继承中,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而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
(4)诉讼管辖不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动产纠纷则不依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5.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莫某在乙商场购买了丙公司生产的手机。在使用过程中,因充电器设计瑕疵起火爆炸,引发火灾。幸好消防队员及时扑灭了大火,才未导致人员伤亡。但火灾导致莫某家里的电视机毁损,还导致家里装修损失,共计财产损失6万元。
请问:
(1)莫某能否请求乙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说明理由。
(2)莫某能否请求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说明理由。
(3)如乙商场以无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莫某在乙商场购买了丙公司生产的手机。在使用过程中,因充电器设计瑕疵起火爆炸,引发火灾。幸好消防队员及时扑灭了大火,才未导致人员伤亡。但火灾导致莫某家里的电视机毁损,还导致家里装修损失,共计财产损失6万元。
请问:
(1)莫某能否请求乙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说明理由。
(2)莫某能否请求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说明理由。
(3)如乙商场以无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 (1)莫某可以请求乙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乙商场与莫某之间有合同关系,乙商场销售缺陷产品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商场销售的缺陷产品引发火灾,导致莫某家里的电视机毁损以及装修损失,即造成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害,对此作为销售者的乙商场应承担侵权责任。
(2)莫某可以请求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丙公司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莫某的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害,构成产品责任,丙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3)乙商场以无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不能成立。乙商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依照《民法典》第1202条和第1203条第1款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只要因产品缺陷而发生致人损害的结果,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乙商场与莫某之间有合同关系,乙商场销售缺陷产品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商场销售的缺陷产品引发火灾,导致莫某家里的电视机毁损以及装修损失,即造成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害,对此作为销售者的乙商场应承担侵权责任。
(2)莫某可以请求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丙公司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莫某的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害,构成产品责任,丙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3)乙商场以无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不能成立。乙商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依照《民法典》第1202条和第1203条第1款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只要因产品缺陷而发生致人损害的结果,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解析:
6.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2020年5月7日,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标的总额为200万元,甲向乙支付定金30万元。同时约定:如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标的额15%的违约金。5月10日,甲实际向乙交付定金20万元。现出卖人乙违约,拒绝交付标的物。
请问:
(1)定金合同成立的时间如何确定?
(2)定金的数额如何确定?说明理由。
(3)甲能否既请求乙支付违约金又请求乙双倍返还定金?说明理由。
2020年5月7日,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标的总额为200万元,甲向乙支付定金30万元。同时约定:如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标的额15%的违约金。5月10日,甲实际向乙交付定金20万元。现出卖人乙违约,拒绝交付标的物。
请问:
(1)定金合同成立的时间如何确定?
(2)定金的数额如何确定?说明理由。
(3)甲能否既请求乙支付违约金又请求乙双倍返还定金?说明理由。
答案: (1)定金合同成立的时间是5月10日。
根据《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故甲乙之间的定金合同自5月10日甲实际向乙交付定金时成立。
(2)定金数额为20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即约定的定金与实际交付的定金不一致的,应以实际交付的为准。甲实际向乙交付定金20万元,故定金数额为20万元。
(3)甲不能既请求乙支付违约金,又请求乙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甲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既请求乙支付违约金又请求乙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故甲乙之间的定金合同自5月10日甲实际向乙交付定金时成立。
(2)定金数额为20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即约定的定金与实际交付的定金不一致的,应以实际交付的为准。甲实际向乙交付定金20万元,故定金数额为20万元。
(3)甲不能既请求乙支付违约金,又请求乙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甲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既请求乙支付违约金又请求乙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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