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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试题(网友回忆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认为“法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有等级的规范体系”的是( )。
答案: A
解析: 从规范的角度看待法的本质,把法看作一种规范体系,是各种本质论中往往更容易为人认同的观点。规范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凯尔森,认为法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有等级的规范体系。
2.下列属于实体性原则的是( )。
答案: D
解析: 依据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两类。实体性原则是关涉实体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原则,如契约自由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宪法、法律、法规中的多数原则属于实体性原则。
3.通常将法的内在的、稳定的和应然的性能称为( )。
答案: C
解析: 法的功能是个制度性范畴,是法所固有的、应然的、内在的、稳定的属性;法的价值是个观念性范畴,是可能性和现实性相结合的概念;法的作用是社会主体希望法对实际生活发生影响的力量,它是法的外在的、动态的属性;法的效力,又称法律效力或法的约束力,是指法所具有的人们必须遵从的强制力,是法的外在属性。
4.下列不属于封建制法的特征的是( )。
答案: D
解析: D项,注重契约自由原则是资本主义法区别于此前各种历史类型的法的一个显著特征。这一原则是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在法律上的表现。
5.被恩格斯称之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是指( )。
答案: A
解析: 法的发展程度,法对商品经济的作用程度,直接受商品经济发达程度及其对法的需求程度的制约。古罗马的简单商品经济繁荣发达,因而产生了被恩格斯称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的罗马法。罗马法对当时和后世商品经济的发展又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6.法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认可、修改、废止和补充的,下列不属于认可法的是( )。
答案: D
解析: 认可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所进行的旨在赋予某些习惯、判例、法理、国际条约或其他规范以法的效力的活动。ABC三项均为有权国家机关赋予社会规范、判例以法的效力的活动,属于认可法。D项,立法机关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补充相关法的漏洞是有权的国家机关所进行的直接立法活动,属于制定法。
7.法和法的价值的关系紧密,对此表述有错误的是( )。
答案: B
解析: A项,法的价值是随着法的存在而存在的,法的存在是法的价值存在的前提。B项,法的存在,只是意味着具有实现法的价值的可能性。C项,法的价值是观念性范畴,是法的可能属性。D项,法的价值的真正实现,则需要法的有效实施。
8.法和宗教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关于两者区别的表述有错误的是( )。
答案: B
解析: B项,宗教同法的价值有某些相同之处,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都包括“使人向善”,使社会和谐有序,甚至使人们精神上有所依靠与寄托。
9.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是指( )。
答案: B
解析: 复合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由于这些国家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中央政权机关行使,它们的立法体制实际上是复合的一级立法体制。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较少,一般存在于单一制国家。
10.体现立法内在精神品格的是( )。
答案: D
解析: 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立法原则和立法指导思想构成一定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它们的本质同立法的本质是一致的。
11.“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这被称为( )。
答案: B
解析: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它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
12.将已经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整理和归纳,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是指( )。
答案: B
解析: 法的形式的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法的形式的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①法的清理;②法的汇编;③法的编纂。
13.依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可以将法分为( )。
答案: C
解析: 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可以将法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是指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单一制国家指宪法。普通法是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
14.“调整的对象是平等关系,调整的方法以自愿、平等、合意、等价有偿为特点”,该部门法属于( )。
答案: D
解析: 民商法律部门是民法和商法的合称。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的营利性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关系,调整方法以自愿、平等、合意、等价有偿等为特点。
15.公元前3至2世纪之交已经开始讲授法律、著书立说的执政官是( )。
答案: C
解析: 在西方,法学本指有系统的法律知识。而传播这种系统法律知识使其终成一门学问的,首先是执政官这样的务实的人物。史料记载,早在公元前3至2世纪之交,罗马的执政官阿埃利乌斯,就在讲授法律、著书立说从而使法学成为一门富有实际价值的学问方面,作出富有成效的努力。
16.法学的整体结构问题,又被称为( )。
答案: C
解析: 法学体系问题就是法学的整体结构问题。法学是由各种具体的法学知识和理论合成的。这些具体的法学知识和理论,自近代起逐步发展为各种不同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由这些不同的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就是近代意义上的法学体系。
17.下列公认的载入法理学史册的代表人物中属于德国的是( )。
答案: D
解析: 在至今所产生的同法理学相关的人物作品中,已有大量的人物和作品被公认为应当载入法理学乃至于整个法学的发展史册,他们和他们的著作,是法理学进一步发展可资看重的资源性要素。德国人对近代以来的人类思想理论的影响,深刻而广远,例如哈贝马斯和他的《在事实和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
18.古希腊政治家梭伦以立法的形式确认民众大会为城邦最高权力机关,这可以被称为( )。
答案: B
解析: 民主的法制化,是指通过国家政权,以法的形式,将一定的民主加以总结、确认和固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早在古希腊,雅典政治家梭伦便以立法的形式确认民众大会为城邦最高权力机关。
19.全国人大监督人大常委会立法属于( )。
答案: A
解析: 法律监督可以分为自循环监督与交互监督。所谓自循环监督,又称系统内监督,指的是在某个确定的系统内实行纵向的、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自我监督,监督的主体和客体一般都存在于同一系统内。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存在于同一系统内,因此其监督属于自循环监督。
20.不属于人民政协监督方式的是( )。
答案: D
解析: 社会组织的监督可以通过法定渠道传输到国家的法律监督中去,再通过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来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强制力。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许多行业自治组织,通过提出批评、建议、协商对话等形式,监督法律的实施。
21.认为法治原则之一即“法律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地位”。持该观点的是( )。
答案: C
解析: 近代晚期,英国政治思想家戴雪明确提出了法治的概念,他认为法治应当包含排除专断,法律至上,各个阶级、阶层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基本原则。
22.法律术语属于法律传统中的( )。
答案: C
解析: 从构成成分上看,法律传统既包含有法律术语等技术性成分,又包含有法律原则等精神性成分。其中精神性成分是法律传统的核心构成部分。
23.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 )。
答案: B
解析: 法对主体的效力即法对谁有效,适用于哪些主体。凡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不受刑事处罚的除外。
24.存在着确定的权利主体而没有确定的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是( )。
答案: C
解析: 绝对法律关系是存在着确定的权利主体而没有确定的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的特点在于:①它的权利主体是具体的、特定的个人或组织;②它的义务主体是除了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个人或组织,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个人或组织。
25.法所认可的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法律关系、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是( )。
答案: D
解析: 行为能力,是指法所认可的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法律关系、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包括两个要素:①积极行为能力,即行使权利或享受权利的能力;②消极行为能力,即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的能力。
26.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 )。
答案: A
解析: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义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实现,一般都以确认、获取、保护或分配、转移一定的利益为目的,而这种利益的载体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关系客体。
27.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一定法的后果即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实际情况是( )。
答案: B
解析: 法律事实,就是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一定法的后果,即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实际情况。要注意,法律事实只能是法定能够引起法的后果的实际情况,不是所有的事实都可以视为法律事实。
28.法律责任的实质根据是( )。
答案: B
解析: 法律责任的实质根据,是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违法行为的本质属性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某种行为之所以是违法行为,从实质上说是因为立法者认为它具有社会危害性。
29.从法律规范和本案事实两个前提推导出判决结论的推理是( )。
答案: C
解析: 演绎推理是从一般规律推出个别结论的逻辑推理方法,三段论推理是演绎推理的典型形式。三段论的两个前提中,一个是大前提——“法律规范”,另一个是小前提——“本案事实”,结论即将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推出的法律判决。
30.注重说服当事人、评审团、法学家和社会公众的法律论证方法是( )。
答案: A
解析: 与逻辑方法强调法律论证的形式方面相对应,修辞的方法注重了法律论述的交互性。修辞方法注重法律论证的内容及其可接受性,即如何说服“听众”——当事人、陪审团、法学家、社会公众等群体。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根据行为与法律的要求是否一致,把法律行为分为( )。
答案: ABE
解析: 根据行为与法律的要求是否一致,把法律行为分为:①合法行为,指人们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②违法行为,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表现为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或者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③中性行为,介于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虽没有得到法律的允许又没有受到法律的禁止,即处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外,无法以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评价的行为。
2.下列选项中对法律思维的正确表述有( )。
答案: BCD
解析: 法律思维的内容和特征与法律职业的独特性密切相关:①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为基本前提;②以形式逻辑三段论推理为基础;③受时限和职业责任的约束而进行的思考和判断,具有不完全性;④以法律上的“相对真实”为认知依据;⑤判断结果具有非此即彼的明确性;⑥法律思维具有经验性。
3.在中国现时期建设法治国家,需要重点把握的条件包括( )。
答案: ABD
解析: 在中国现时期建设法治国家,需要注重把握以下几项条件:①经济条件,即现代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治经济,建设市场经济体制,必然从实质上推进法治国家建设;②政治条件,即现代民主政治,注重民主建设,抵消集权专制传统的负面影响,对于发展现代法治具有重要价值;③文化条件,即现代法律文化,现代法律文化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文化条件,建设中西合璧的法律继承和移植机制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
4.下列属于普通法法系特点的是( )。
答案: AC
解析: 普通法法系有如下特点:①立法权实际上由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授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官所分掌。议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有关法律并授予行政机关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而法官也有权创制判例法;②普通法法系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往往结合在一起,实体法一开始就注意程序,连证据的提供方式也有严格的要求;③普通法法系对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并不严格;④在普通法法系,陪审员不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陪审团只认定事实部分,法律问题由法官决定;⑤普通法法系则采用辩论制或对质制,即在民事诉讼中由双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由公诉人和被告律师担当主要角色,法官不过是充当中立的裁定者;⑥民法法系开庭审判以事先准备好的案卷材料为线索进行。而普通法法系开庭审判是以口头讯问为主。
5.划分部门法的主要根据是( )。
答案: CD
解析: 部门法划分的基本或首要标准是法所调整的对象,即一定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范围。法调整的对象实际上是特定的社会关系,即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此外,法的调整方法也是部门法采用划分的重要标准。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不同的社会关系的正当合理的有效调整,需要不同的调整方法。
三、判断说明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判断正确与否,正确的打√,不需要说明理由,错误的打×,并说明理由。)
1.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
答案: B
解析: 行为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更经常的和更主要的因素。行为有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不论哪种行为都可能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2.法学是零碎的法律观念、认识和思想相加的结果。
答案: B
解析: 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不是零碎观念、认识、思想的简单相加。
3.法的价值和法的功能都是观念性范畴。
答案: B
解析: 法的价值是观念性的范畴,是可能性和现实性的结合;而法的功能是制度性的范畴,是法所固有的、内在的、稳定的属性。
4.法律全球化并非与本土化完全对立。
答案: A
解析: 任何国家为了追求最大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有可能要顺应其法律全球化的趋势,而本土化的目的也是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需要,因此,法律全球化也许与本土化并不矛盾,甚至可能是一致的。法律全球化进程中的全球性与本土性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是一个相辅相成的过程。明智的选择应该是在全球性与本土性的对立统一过程中寻找当代法制建设的制度资源和发展路径。
5.国际惯例在我国具有法的效力。
答案: A
解析: 在中国,有关法律确认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法的效力。例如,《民法通则》规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但《民法典》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四、简答题 (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法对科学技术有哪些作用?
答案: 法对科学技术有以下四方面的作用:
(1)法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发挥引导、组织和管理作用。以法律手段确认和保证科学技术发展在社会生活中的优先地位,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方向和任务。
(2)法对科学技术发展发挥保障作用,对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消极后果具有抑制作用。法可以为科学技术发展提供必要的社会秩序保障。通过对妨碍科学技术发展的违法犯罪活动实行法律制裁,法可以保障科学技术活动正常进行。
(3)法对科技发明创造发挥鼓励作用。法可以保证和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
(4)法对国际科技合作发挥推动和协调作用。国际科技合作和科技贸易已成为当代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1)法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发挥引导、组织和管理作用。以法律手段确认和保证科学技术发展在社会生活中的优先地位,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方向和任务。
(2)法对科学技术发展发挥保障作用,对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消极后果具有抑制作用。法可以为科学技术发展提供必要的社会秩序保障。通过对妨碍科学技术发展的违法犯罪活动实行法律制裁,法可以保障科学技术活动正常进行。
(3)法对科技发明创造发挥鼓励作用。法可以保证和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
(4)法对国际科技合作发挥推动和协调作用。国际科技合作和科技贸易已成为当代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解析:
2.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答案: 法治是指同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法制是现时期各种法律制度的总称。两者有如下区别:
(1)法制指一国的法律制度,也可是严格的依法办事方式;法治则与民主相联系,主张执政者严格依法治理国家。
(2)法制强调法律是治国理政的工具,指的是具有实体性的法和制度,属于制度的范畴;法治强调法作为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的作用,是与人治相对的概念。
(3)法制既强调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守法,也强调每个公民守法;法治特别强调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守法,依法办事。
(4)法制并不必然地具有正当性,它更为强调秩序价值;法治蕴含了法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和制度,亦即都有某种意义上的法制;但并不是每个国家都以法治国,都有法治
(1)法制指一国的法律制度,也可是严格的依法办事方式;法治则与民主相联系,主张执政者严格依法治理国家。
(2)法制强调法律是治国理政的工具,指的是具有实体性的法和制度,属于制度的范畴;法治强调法作为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的作用,是与人治相对的概念。
(3)法制既强调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守法,也强调每个公民守法;法治特别强调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守法,依法办事。
(4)法制并不必然地具有正当性,它更为强调秩序价值;法治蕴含了法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和制度,亦即都有某种意义上的法制;但并不是每个国家都以法治国,都有法治
解析:
3.法律职业的特征。
答案: 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法律职业有以下特征:
(1)法律职业具有法律专业性。法律职业的从业者一般是经过专门法律训练,从而拥有法律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人。
(2)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自治性和精英性。法律职业者从事法律活动,不受外部力量的干涉,他们对自己的职业活动负责,自主或自治地决定自己的活动。
(3)法律职业具有共同的职业精神和伦理。法律职业是一种以法律为信仰的职业,有着共同的职业精神追求。
(4)法律职业的思维方式具有独特性。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方式是一种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的最大特点是思维的程序性。
(5)法律职业是法律秩序的维护者,是社会现行价值与传统价值沟通与融汇并借此倡导价值观更新与进步的使者。对法律的信仰与遵从,使法律职业者必然成为现行价值与传统价值的维护者。
(1)法律职业具有法律专业性。法律职业的从业者一般是经过专门法律训练,从而拥有法律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人。
(2)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自治性和精英性。法律职业者从事法律活动,不受外部力量的干涉,他们对自己的职业活动负责,自主或自治地决定自己的活动。
(3)法律职业具有共同的职业精神和伦理。法律职业是一种以法律为信仰的职业,有着共同的职业精神追求。
(4)法律职业的思维方式具有独特性。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方式是一种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的最大特点是思维的程序性。
(5)法律职业是法律秩序的维护者,是社会现行价值与传统价值沟通与融汇并借此倡导价值观更新与进步的使者。对法律的信仰与遵从,使法律职业者必然成为现行价值与传统价值的维护者。
解析:
4.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关系。
答案: 行为能力是法所认可的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法律关系、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权利能力是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构成中,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可以是统一的,也可以是分离的:
(1)作为组织的法律关系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体化的,是相伴随的,它们在获得权利能力的同时也具备了行为能力。
(2)作为自然人的法律关系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却是经常分离的,而非总是同时存在的:
①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要具有行为能力,先要具有权利能力。
②具有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不一定也具有行为能力。
③不具有行为能力的主体,其权利能力的实现需要借助其他主体的帮助。
(1)作为组织的法律关系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体化的,是相伴随的,它们在获得权利能力的同时也具备了行为能力。
(2)作为自然人的法律关系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却是经常分离的,而非总是同时存在的:
①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要具有行为能力,先要具有权利能力。
②具有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不一定也具有行为能力。
③不具有行为能力的主体,其权利能力的实现需要借助其他主体的帮助。
5.试论中国法治的基本原则。
答案: 中国现时期的法治,可以和应当确立这样几项基本原则:
(1)法律应该成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国家一切活动都应当接受法律的规范,社会生活各个基本环节都应当由法律来规制。中国立法极有健全、完善的必要。
(2)法律应当在整体上臻于良法之境。实行法治,需要良法。在当代中国,良法的主要标志应当是: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充分反映和保障人民主权和其他各种需要以法的形式反映和保障的权利。目前中国法的体系的规模和数量比较可观,但整体而言距离良法的目标还很遥远。
(3)法应当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大权威。所有个人和组织的法律权利都应该得到保障,必须履行法律义务,任何合法行为都能受到法的保护,任何违法行为都能受到法的应有追究。
(4)法应当体现和保障国家权力的分权和制衡。以法律制度保障适合中国国情的分权制衡体制,是中国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独立、法律监督等诸多法治目标,都内涵在分权制衡的法治原则之中。
(1)法律应该成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国家一切活动都应当接受法律的规范,社会生活各个基本环节都应当由法律来规制。中国立法极有健全、完善的必要。
(2)法律应当在整体上臻于良法之境。实行法治,需要良法。在当代中国,良法的主要标志应当是: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充分反映和保障人民主权和其他各种需要以法的形式反映和保障的权利。目前中国法的体系的规模和数量比较可观,但整体而言距离良法的目标还很遥远。
(3)法应当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大权威。所有个人和组织的法律权利都应该得到保障,必须履行法律义务,任何合法行为都能受到法的保护,任何违法行为都能受到法的应有追究。
(4)法应当体现和保障国家权力的分权和制衡。以法律制度保障适合中国国情的分权制衡体制,是中国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独立、法律监督等诸多法治目标,都内涵在分权制衡的法治原则之中。
解析:
6.试论法律责任的构成。
答案: 法律责任的构成,即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具体包括:
(1)行为。有行为才有责任,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
(2)心理状态。心理状态是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主观过错包括:
①故意,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②过失,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轻信这种结果可以避免。
在刑事法律中,主观故意和过失在本质上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它是认定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在民事法律中过错的意义不像在刑事法律中那么重要,在民事法律中一般较少区分故意与过失,有时民事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条件。
(3)损害事实。所谓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财产和精神的损失和伤害。损害事实有如下特征:
①损害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损害未来的利益或尚未发生的损害不具有确定性。
②损害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当事人纯主观上的感觉或臆造的损害。
③损害事实能够依据社会一般观念的公开意识予以认定。
(4)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任务就在于证明因果关系。
①直接因果关系:行为直接作用于损害结果,它在损害的产生、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某种必然的、一定如此的倾向。
②间接因果关系:行为对损害的发生不起直接作用,而往往是偶然介入了其他因素,并与这些因素相结合,才产生损害结果。
作为损害直接原因的行为要承担责任,而作为间接原因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
(1)行为。有行为才有责任,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
(2)心理状态。心理状态是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主观过错包括:
①故意,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②过失,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轻信这种结果可以避免。
在刑事法律中,主观故意和过失在本质上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它是认定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在民事法律中过错的意义不像在刑事法律中那么重要,在民事法律中一般较少区分故意与过失,有时民事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条件。
(3)损害事实。所谓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财产和精神的损失和伤害。损害事实有如下特征:
①损害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损害未来的利益或尚未发生的损害不具有确定性。
②损害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当事人纯主观上的感觉或臆造的损害。
③损害事实能够依据社会一般观念的公开意识予以认定。
(4)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任务就在于证明因果关系。
①直接因果关系:行为直接作用于损害结果,它在损害的产生、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某种必然的、一定如此的倾向。
②间接因果关系:行为对损害的发生不起直接作用,而往往是偶然介入了其他因素,并与这些因素相结合,才产生损害结果。
作为损害直接原因的行为要承担责任,而作为间接原因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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