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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试题(网友回忆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从解决民事纠纷机制的角度看,自决与和解属于( )。
答案: A
解析: 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俗称“私了”,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该类救济路径主要包括自决、避让、和解三种方式。
2.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信原则的基本精神,下列符合诚信原则的是( )。
答案: C
解析: 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应当恪守诺言、严守信用、诚实无欺,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适用于所有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具体表现如下:①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具有规范作用,要求当事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必须诚实和善意;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时应当公正、合理。ABD三项都有违诚信原则;C项符合诚信原则的要求。
3.因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诉之于法院,该诉讼在管辖上属于( )。
答案: 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所有权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4.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服一审判决的,( )。
答案: D
解析: 《民诉解释》第82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5.关于法院调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 A
解析: AC两项,1991年《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的原则。调解是自愿的,并非进入民事审判程序的案件均应当进行调解。
B项,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这些解纷方式各具特色,因此很难笼统地说某种方式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佳、最适宜途径。
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B项,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这些解纷方式各具特色,因此很难笼统地说某种方式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佳、最适宜途径。
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6.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 )。
答案: 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7.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
答案: 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包括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8.刘某得知书记员是对方当事人的前女友,欲向法院提出回避的申请,并以此咨询律师,律师解答错误的是( )。
答案: D
解析: 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由该规定可知,书记员的回避应该由审判长决定。
9.可以由陪审员参与组成合议庭审理的程序是( )。
答案: 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根据第41条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10.下列属于给付之诉的是( )。
答案: C
解析: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例如,请求给付货款、赔偿金、租金或者请求对方拆除违章建筑,停止侵权行为等,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诉讼。
C项中,甲起诉乙停止损害本质上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不为一定的行为,属于给付之诉。
ABD三项属于变更之诉。
C项中,甲起诉乙停止损害本质上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不为一定的行为,属于给付之诉。
ABD三项属于变更之诉。
11.王某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授权委托书中写明的代理权限是“全权代理”。王某的律师在本案中有权代理进行的诉讼活动是( )。
答案: B
解析: 《民诉解释》第8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12.原告王某收到法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 )。
答案: 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13.李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其妻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应当( )。
答案: 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李某的妻子的起诉符合上述规定,法院应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14.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该案不属于简单案件,可以( )。
答案: 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民诉解释》第258条规定,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15.高某被宣告失踪4年后重新出现,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 )。
答案: A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16.下列关于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 A
解析: 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C项,《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由此可知,人民法院仅需审查书面异议,无须审查异议的证据是否真实。
D项,《民诉解释》第438条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由该条可知,支付令异议的内容不能是说明能否偿清债务。
C项,《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由此可知,人民法院仅需审查书面异议,无须审查异议的证据是否真实。
D项,《民诉解释》第438条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由该条可知,支付令异议的内容不能是说明能否偿清债务。
17.甲公司因遗失汇票,向A市B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乙公司向B区法院申报权利。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 C
解析: A项,《民诉解释》第454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BCD三项,《民诉解释》第45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根据该条可知,法院仅就申报的汇票与申请公示催告的汇票是否一致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权利归属的实质审查。
BCD三项,《民诉解释》第45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根据该条可知,法院仅就申报的汇票与申请公示催告的汇票是否一致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权利归属的实质审查。
18.下列不属于适用财产保全必须条件的是( )。
答案: A
解析: A项,《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根据该规定可知,在诉前保全中,当事人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B项,《民诉解释》第152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C项,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在特定情形下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措施的制度。只有给付之诉中会涉及财产的给付,同理,也只有给付之诉才有财产保全之必要。
D项,《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B项,《民诉解释》第152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C项,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在特定情形下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措施的制度。只有给付之诉中会涉及财产的给付,同理,也只有给付之诉才有财产保全之必要。
D项,《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19.2017年11月30日某县法院发布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内容是:公告3个月后若被申请人仍未出现或确知其生存下落,人民法院即可依法作出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的判决。本案公告期间届满日应当是( )。
答案: B
解析: 《民法典》第202条规定,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本题中,公告的日期为3个月,不存在到期月的对应日,应该以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即以2月的最后一日为期间届满日,2018年2月的最后一日为2月28日。
20.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答案: 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21.张某诉李某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张某的部分请求。判决作出后,李某对法院判决由其承担2/3诉讼费用表示不服,而对判决本身并无异议,李某可以( )。
答案: D
解析: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22.英国人托尼在华旅游时与本地大学生林华华相遇,在此期间托尼向林华华借款五万元用于支付在华开销,后托尼回国并失去联系,林华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借款,现法院向托尼送达起诉状副本与举证通知书,法院可采取的送达方式不包括( )。
答案: 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①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②通过外交途径送达;③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④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⑤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⑥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⑦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⑧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题中,英国人托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在穷尽前7种送达方式而不能送达时,才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而公告送达实际上是一种推定送达,即不能进行推定送达。
23.甲公司乙分公司是某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 B
解析: ABC三项,《民诉解释》第473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法人应承担其分公司不能承担的责任;分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总公司也不能承担责任时,其他分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D项,《民诉解释》第474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D项,《民诉解释》第474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24.姜某对刘某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刘某不能清偿对姜某50万元的债务,但对第三人(即肖某)享有20万元的到期债权。姜某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答案: A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①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②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③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④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由该规定可知,肖某应当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故A项错误。
25.因郑某拒不履行法院命其向钱某赔礼道歉的判决,钱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不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是( )。
答案: 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上述关于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规定中,没有出现查封的措施,因此法院不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是查封郑某房产。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被告所写的向原告借款5000元整的借条原件,在诉讼证据中属于( )。
答案: ABDE
解析: A项,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借条原件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因此属于直接证据。
B项,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表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借条原件满足书证的定义。
C项,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本题中的借条原件主要是以文字所表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并非以外形等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因此借条原件不是物证。
D项,本证,是指能够证明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证据。本题中,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属于本证。
E项,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所谓的第一手资料。借条原件是案件的第一手资料。
B项,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表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借条原件满足书证的定义。
C项,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本题中的借条原件主要是以文字所表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并非以外形等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因此借条原件不是物证。
D项,本证,是指能够证明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证据。本题中,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属于本证。
E项,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所谓的第一手资料。借条原件是案件的第一手资料。
2.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答案: DE
解析: A项,《民诉解释》第299条规定,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根据该规定可知,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并不必然中止原裁判执行。
BE两项,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由该定义可知,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在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之后的事后救济程序。
CD两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可知,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管辖。
BE两项,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由该定义可知,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在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之后的事后救济程序。
CD两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可知,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需裁定中止诉讼的情形有( )。
答案: B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1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A项中,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应当终结诉讼。
B项,原告李某突发精神病,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应当中止诉讼。
C项,被告张某死亡,继承人远在美国,未能及时联系上,应当中止诉讼。
D项,因突发洪水冲坏道路,被告王某无法参加诉讼,应当中止诉讼。
E项,不属于诉讼中止和终结的情形,应该依法缺席审判。
第1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A项中,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应当终结诉讼。
B项,原告李某突发精神病,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应当中止诉讼。
C项,被告张某死亡,继承人远在美国,未能及时联系上,应当中止诉讼。
D项,因突发洪水冲坏道路,被告王某无法参加诉讼,应当中止诉讼。
E项,不属于诉讼中止和终结的情形,应该依法缺席审判。
4.下列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说法,正确的有( )。
答案: BC
解析: ABCD四项,《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由该规定可知,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A项错误。申请人必须要提供担保,D项错误。
E项,《民诉解释》第171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根据该规定可知,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项,《民诉解释》第171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根据该规定可知,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其与儿子王小给付赡养费判决,执行中王某因病去世。关于本案执行程序的说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答案: ABCE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
三、名词解释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处分原则
答案: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即有权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贯彻和施行,是由民事权利的本质特性和民事纠纷的自身特点所决定的。
解析:
2.管辖恒定
答案: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法院受理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此项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避免诉讼的延误。管辖恒定包括地域管辖恒定、级别管辖恒定和应诉管辖。
解析:
3.督促程序
答案: 督促程序,又称支付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的,支付令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程序。督促程序专门用于处理以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争议,而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案件。督促程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有利于迅速实现债权人的权利。
解析:
4.拘传
答案: 拘传,是指依法必须到庭的人员,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场所,接受人民法院询问的法律制度。在执行阶段,主要适用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
解析:
5.不予执行
答案: 不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我国法院承认的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的过程中,因出现法定原因,裁定不予执行并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执行主要适用于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和我国法院承认的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三种执行依据。
6.简要回答证明对象的范围。
答案: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实体法事实。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争议。解决争议必须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情况,即确定当事人之间有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到底如何。
(2)程序法事实。该事实是指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程序法事实对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进行、中止和终止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民事案件的证明对象之一。
(3)证据事实。用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自身也存在是否真实的问题。当事人因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发生争议的,该证据材料也就成为证明对象。
(4)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习惯。外国法律规范、地方性法规以及习惯,法官不可能全部了解,当事人主张适用外国法、地方性规范或习惯的,在法官难以确切获知的情况下,需要提出证据材料证明该外国法、地方性法规或习惯的存在。
(1)民事实体法事实。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争议。解决争议必须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情况,即确定当事人之间有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到底如何。
(2)程序法事实。该事实是指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程序法事实对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进行、中止和终止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民事案件的证明对象之一。
(3)证据事实。用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自身也存在是否真实的问题。当事人因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发生争议的,该证据材料也就成为证明对象。
(4)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习惯。外国法律规范、地方性法规以及习惯,法官不可能全部了解,当事人主张适用外国法、地方性规范或习惯的,在法官难以确切获知的情况下,需要提出证据材料证明该外国法、地方性法规或习惯的存在。
解析:
7.简要回答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答案: 诉讼代理人具有下列特征:
(1)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诉讼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等人进行诉讼行为,而要亲自实施诉讼行为,一个基本的条件是行为人需要有诉讼行为能力,因此,代理他人进行诉讼行为的诉讼代理人必须要有诉讼行为能力。
(2)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等人的授权而产生,因此,其进行诉讼活动,应当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等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超出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其效力原则上不及于被代理人,由于超越代理权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要负赔偿责任。
(3)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是为了被代理的当事人等人的利益而进行诉讼的,所以,在诉讼中,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无论是代为实施诉讼行为,还是代为接受诉讼行为,都是代理当事人等人进行的,在法律上视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
(4)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等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的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这是基于诉讼代理人应当切实维护其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的要求。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相冲突的,因此,代理人不可以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
(6)诉讼代理人是相对独立的诉讼参加人。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受到代理权限的限制,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代理行为就成为无效的行为,不能产生诉讼上的法律效果。
(1)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诉讼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等人进行诉讼行为,而要亲自实施诉讼行为,一个基本的条件是行为人需要有诉讼行为能力,因此,代理他人进行诉讼行为的诉讼代理人必须要有诉讼行为能力。
(2)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等人的授权而产生,因此,其进行诉讼活动,应当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等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超出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其效力原则上不及于被代理人,由于超越代理权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要负赔偿责任。
(3)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是为了被代理的当事人等人的利益而进行诉讼的,所以,在诉讼中,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无论是代为实施诉讼行为,还是代为接受诉讼行为,都是代理当事人等人进行的,在法律上视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
(4)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等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的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这是基于诉讼代理人应当切实维护其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的要求。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相冲突的,因此,代理人不可以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
(6)诉讼代理人是相对独立的诉讼参加人。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受到代理权限的限制,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代理行为就成为无效的行为,不能产生诉讼上的法律效果。
解析:
8.简要回答执行依据的种类。
答案: 执行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体又包括:
①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②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③具有给付内容的行政判决书和裁定书。
④人民法院根据《仲裁法》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
(2)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具体包括:
①仲裁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由法院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
②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③人民法院制作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的裁定书。
④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
(1)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体又包括:
①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②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③具有给付内容的行政判决书和裁定书。
④人民法院根据《仲裁法》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
(2)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具体包括:
①仲裁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由法院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
②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③人民法院制作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的裁定书。
④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
9.试述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答案: 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标的数量不同。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至少两个以上;必要共同诉讼人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因而只有一个诉讼标的。
(2)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关系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分别与对方有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存在,在实体上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3)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紧密相连,不可分割,视全体共同诉讼人为一个整体,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方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各自处于独立的地位,每个人的诉讼行为由各自负责,不对他人发生法律效力。
(4)是否必须合并审理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必须合并审理,当事人对诉讼的形式没有选择权。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因此法院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时应经共同诉讼人同意。
(5)裁判的作出不同。必要共同诉讼的裁判必须统一作出,即案件不仅合并审理而且裁判必须合一,裁判对所有的共同诉讼人有同一的法律效力;而普通共同诉讼的裁判,应当分别作出,对各个共同诉讼人的裁判分别对各个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1)诉讼标的数量不同。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至少两个以上;必要共同诉讼人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因而只有一个诉讼标的。
(2)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关系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分别与对方有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存在,在实体上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3)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紧密相连,不可分割,视全体共同诉讼人为一个整体,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方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各自处于独立的地位,每个人的诉讼行为由各自负责,不对他人发生法律效力。
(4)是否必须合并审理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必须合并审理,当事人对诉讼的形式没有选择权。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因此法院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时应经共同诉讼人同意。
(5)裁判的作出不同。必要共同诉讼的裁判必须统一作出,即案件不仅合并审理而且裁判必须合一,裁判对所有的共同诉讼人有同一的法律效力;而普通共同诉讼的裁判,应当分别作出,对各个共同诉讼人的裁判分别对各个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10.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王明,男,34岁,居住在四川省成都市甲区,从事汽车维修,其所经营的汽车维修站位于成都市乙区。该维修站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堂弟王勇,王勇居住在成都市丙区,但王勇实际上并未参与经营这家汽车维修站。王明雇佣了一个汽车修理工秦乐,秦乐常年居住在成都市丁区。秦乐为客户李平(家住成都市戊区)修理汽车。修好后,秦乐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修理站内试车时,不慎起火,造成汽车发动机损坏。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李平向戊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明向戊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被裁定驳回。
(1)本案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王明应在何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对于驳回的裁定应如何救济?
(3)本案哪个(些)法院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4)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平未经法庭同意中途退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王明,男,34岁,居住在四川省成都市甲区,从事汽车维修,其所经营的汽车维修站位于成都市乙区。该维修站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堂弟王勇,王勇居住在成都市丙区,但王勇实际上并未参与经营这家汽车维修站。王明雇佣了一个汽车修理工秦乐,秦乐常年居住在成都市丁区。秦乐为客户李平(家住成都市戊区)修理汽车。修好后,秦乐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修理站内试车时,不慎起火,造成汽车发动机损坏。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李平向戊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明向戊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被裁定驳回。
(1)本案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王明应在何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对于驳回的裁定应如何救济?
(3)本案哪个(些)法院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4)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平未经法庭同意中途退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 (1)本案应当以王明、王勇为共同被告。
理由:《民诉解释》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实际经营者是王明,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是王勇,即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依据上述规定,应当以王明、王勇为共同被告。
(2)①王明应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理由:《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②王明对裁定不服,可以在10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2项规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因此王明对裁定不服可以在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上级法院,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3)本案成都市的甲区、乙区、丙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理由:《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成都市甲区为被告王明的住所地,成都市丙区为被告王勇的住所地,成都市乙区为侵权行为地,故成都市的甲区、乙区、丙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若李平未经法庭同意中途退庭,法院应按撤诉处理。
理由:《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李平作为原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推定,按照上述规定,法庭应按撤诉处理。
理由:《民诉解释》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实际经营者是王明,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是王勇,即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依据上述规定,应当以王明、王勇为共同被告。
(2)①王明应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理由:《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②王明对裁定不服,可以在10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2项规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因此王明对裁定不服可以在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上级法院,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3)本案成都市的甲区、乙区、丙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理由:《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成都市甲区为被告王明的住所地,成都市丙区为被告王勇的住所地,成都市乙区为侵权行为地,故成都市的甲区、乙区、丙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若李平未经法庭同意中途退庭,法院应按撤诉处理。
理由:《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李平作为原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推定,按照上述规定,法庭应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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