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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法学》试题(网友回忆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狭义的刑法是指( )。
答案: C
解析: 刑法可以分为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刑法典是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
2.下列属于刑法的基本机能的是( )。
答案: C
解析: 法的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刑法具有两个基本机能:①法益保护机能,指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机能。犯罪是侵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刑法禁止和惩罚犯罪,是为了保护法益。②自由保障机能或者人权保障机能,指刑法具有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
3.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累犯应从重处罚贯彻的刑法原则是( )。
答案: D
解析: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处罚方式,体现了罪行相适原则。
4.下列不属于刑罚权的内容的是( )。
答案: D
解析: 刑罚权的内容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制刑权是国家立法机关在刑事立法中创制刑罚的权力。求刑权是指对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力。量刑权是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决定科处刑罚的权力。行刑权是特定机关将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付诸现实执行的权力。
5.下列不属于我国刑法中的附加刑的是( )。
答案: C
解析: 附加刑(从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与驱逐出境。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6.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不得假释的是( )。
答案: B
解析: 根据《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7.下列情形中,不属于从结果的发生与犯罪终了的关系对犯罪所作分类的是( )。
答案: A
解析: 从结果的发生与犯罪的终了的关系,可以将犯罪分为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即成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犯罪一终了法益就同时消灭的情况。状态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持续的情况。继续犯,是指在法益侵害的持续期间,实行行为在持续或者犯罪构成符合性在持续的情况。危险驾驶罪与非法拘禁罪是其适例。
以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是否存在时间间隔,可以分为行为犯与结果犯。行为犯是指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没有时间间隔的犯罪。
以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是否存在时间间隔,可以分为行为犯与结果犯。行为犯是指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没有时间间隔的犯罪。
8.行为人向被害人的食物投放毒药后,见被害人痛苦难忍而顿生悔意,立即将被害人送往医院,经医生抢救脱险的,成立( )。
答案: B
解析: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本题中,行为人投放毒药后,见被害人痛苦而立即将被害人送往医院,经医生抢救脱险,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成立犯罪中止。
9.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
答案: B
解析: 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行为数次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也是数罪。
10.不属于危害结果的意义的是( )。
答案: C
解析: 危害结果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其重要意义包括:①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当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要件时,如果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成立犯罪,过失犯罪便是如此。②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不管人们以什么标准区分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可以肯定的是,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才可能成立犯罪既遂。③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在一切犯罪中,危害结果对量刑都起影响作用。因为危害结果是反映社会危害性的事实现象,刑罚必须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11.对于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的罪状描述方式是( )。
答案: B
解析: 简单罪状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例如,《刑法》第232条的“故意杀人的”,第233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的”,都是简单罪状。简单罪状的特点是,简单概括,避免烦琐。
1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犯罪主体是( )。
答案: D
解析: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因此犯罪主体为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1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是( )。
答案: D
解析: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因此犯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1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是( )。
答案: C
解析: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15.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主要在于( )。
答案: D
解析: 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主要在于二者的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
16.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中的童工是指( )。
答案: C
解析: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7.为了当场取得财物,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杀死的行为( )。
答案: A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为了当场取得财物,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杀死的,成立抢劫罪。
18.妨害公务罪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方式( )。
答案: A
解析: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9.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有偿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
答案: B
解析: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有偿提供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20.对单位行贿罪中的单位是指( )。
答案: A
解析: 单位行贿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刑法的解释技巧有( )。
答案: ABCDE
解析: 对一个刑法概念的解释,只能采用一种解释技巧,但采用哪一种解释技巧,取决于解释理由。刑法的解释技巧包括:平义解释、扩大解释、限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等。
2.下列属于赖以实现特殊预防的刑罚功能有( )。
答案: ABCD
解析: 赖以实现特殊预防的刑罚功能包括以下内容:①限制、消除再犯条件的功能;②个别威慑功能;③教育感化功能。上述三个方面的功能,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限制、消除行为人再犯条件的措施本身,就是个别威慑的力量所在和促使其接受教育改造的前提。
3.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包括( )。
答案: ABCD
解析: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包括:①危害行为;②行为对象;③危害结果;④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犯罪未遂的特征包括( )。
答案: ABD
解析: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未遂具备以下特征: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②犯罪未得逞;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5.刑法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有( )。
答案: ABCD
解析: 罪状可以分为两大类:①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基本罪状);②对加重或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的描述(加重、减轻罪状)。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可以分为四种情况,即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参见罪状)。
三、名词解释题 (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1.作为附加刑的驱逐出境适用于所有犯罪的外国人,包括普通外国人与外国驻我国的外交官。
答案: B
解析: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作为附加刑的驱逐出境只能适用于犯罪的普通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与无国籍的人),而不能适用于外交官,因为外交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2.只要有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就表明有刑事责任能力。
答案: B
解析: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结合,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辨认能力就谈不上有控制能力。所谓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指同时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缺少其中一种能力都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3.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包括所有的假药。
答案: B
解析: 生产、销售假药中的假药只限于人用药品与非药品,而非包括所有的假药。如果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则不构成本罪。
4.对于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均应以拐骗儿童罪定罪处罚。
答案: B
解析: 对于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应根据其目的的不同分别定罪处罚,而非一律定为拐骗儿童罪。例如,以勒赎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成立绑架罪。为了将婴儿作为人质以实现其他不法要求,而偷盗婴幼儿的,也成立绑架罪。
四、判断说明题 (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判断下列各题正误,并说明其正确或错误的理由。)
1.罪刑法定原则
答案: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基本内容包括:①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②禁止溯及既往;③禁止类推解释;④禁止绝对不定(期)刑;⑤明确性;⑥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⑦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解析:
2.罚金
答案: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罚金的处罚方式包括以下几种:①选处罚金;②单处罚金;③并处罚金;④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析:
3.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
解析:
4.职务侵占罪
答案: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或不法所有目的。
5.我国刑法中的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答案: 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如下: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办案机关投案,从而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办案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银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如实”的实质是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办案机关投案,从而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办案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银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如实”的实质是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
解析:
6.简述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
答案: 间接正犯是指幕后操纵、支配他人实行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如下:
(1)利用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身体活动。
(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身体活动或者受强制的身体活动。如利用他人的反射性动作或者睡眠中的动作;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例如,医生指使不知情的护士给患者注射毒药的,构成间接正犯。
(4)利用他人的正当行为,如利用他人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实现犯罪。例如,甲迫使乙杀丙,同时将乙要杀丙的事实告知丙,让丙在正当防卫时杀死乙。甲可谓间接正犯。
(5)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如强迫被害人自杀。
(6)利用有故意的工具。有的犯罪的成立除了要求有故意之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身份或者具有一定目的。所谓利用有故意的工具,是指被利用者虽然具备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但缺乏身份犯中的身份,或者被利用者虽然具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
(1)利用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身体活动。
(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身体活动或者受强制的身体活动。如利用他人的反射性动作或者睡眠中的动作;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例如,医生指使不知情的护士给患者注射毒药的,构成间接正犯。
(4)利用他人的正当行为,如利用他人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实现犯罪。例如,甲迫使乙杀丙,同时将乙要杀丙的事实告知丙,让丙在正当防卫时杀死乙。甲可谓间接正犯。
(5)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如强迫被害人自杀。
(6)利用有故意的工具。有的犯罪的成立除了要求有故意之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身份或者具有一定目的。所谓利用有故意的工具,是指被利用者虽然具备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但缺乏身份犯中的身份,或者被利用者虽然具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
解析:
7.贪污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答案: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2)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①侵吞,即将自己因为职务而占有、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包括对公共财物进行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
②窃取,是指违反占有者的意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③骗取,是指假借职务上的合法形式,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取得公共财物。
(3)必须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本罪对象必须是公共财物,但不限于国有财物。但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成立贪污罪,必须是非法占有了国有财物。
(1)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2)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①侵吞,即将自己因为职务而占有、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包括对公共财物进行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
②窃取,是指违反占有者的意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③骗取,是指假借职务上的合法形式,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取得公共财物。
(3)必须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本罪对象必须是公共财物,但不限于国有财物。但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成立贪污罪,必须是非法占有了国有财物。
8.论述被害人承诺排除犯罪性的原因与条件。
答案: 被害人的承诺,符合一定条件,便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犯罪性。
(1)被害人承诺排除犯罪性的原因:
被害人请求或者许可行为人侵害其法益,表明其放弃了该法益。既然如此,法律就没有必要予以保护;损害被放弃的法益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2)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排除行为的犯罪性:
①被害人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故只有被害人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时,才有可能排除行为的犯罪性。但即使是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时,也有一定限度。如经被害人承诺而杀害他人的行为,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
②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③承诺必须是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故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无效。但如果仅仅是关于承诺动机的错误,应认为该承诺具有效力,成为排除犯罪的事由。
④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结果发生后的承诺不影响行为成立犯罪,否则国家的追诉权就会受被害人意志的任意左右。
⑤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1)被害人承诺排除犯罪性的原因:
被害人请求或者许可行为人侵害其法益,表明其放弃了该法益。既然如此,法律就没有必要予以保护;损害被放弃的法益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2)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排除行为的犯罪性:
①被害人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故只有被害人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时,才有可能排除行为的犯罪性。但即使是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时,也有一定限度。如经被害人承诺而杀害他人的行为,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
②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③承诺必须是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故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无效。但如果仅仅是关于承诺动机的错误,应认为该承诺具有效力,成为排除犯罪的事由。
④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结果发生后的承诺不影响行为成立犯罪,否则国家的追诉权就会受被害人意志的任意左右。
⑤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9.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张某驾驶汽车因为超速行驶将行人甲撞成重伤。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李某下车察看甲的情况,发现其伤势很重。为了逃避责任,张某、李某二人共同将甲抬上车,然后拉到一个僻静的地方,将甲藏于路边的草丛中然后离去。甲因失血过多,在12小时后死亡。
问:对张某、李某二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张某驾驶汽车因为超速行驶将行人甲撞成重伤。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李某下车察看甲的情况,发现其伤势很重。为了逃避责任,张某、李某二人共同将甲抬上车,然后拉到一个僻静的地方,将甲藏于路边的草丛中然后离去。甲因失血过多,在12小时后死亡。
问:对张某、李某二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答案: 张某与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主观上有杀人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的杀人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1)对张某分析如下: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张某超速行驶将行人甲撞成重伤,并与李某共同将甲抬上车,拉到僻静处阻碍其救助的行为,属于作为的杀人行为。其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为故意,张某明知重伤的甲得不到救助会产生死亡的法律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该行为的发生。因此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张某超速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将行人甲撞成重伤。其将甲抬上车,拉到僻静处,藏于路边的草丛中的行为不能简单评价为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而是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因此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2)对李某分析如下:
张某超速行驶将行人甲撞成重伤后,李某为了逃避责任,与张某共同将甲抬上车,拉到僻静处阻碍其救助的行为,属于作为的杀人行为。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为故意,李某明知重伤的甲得不到救助会产生死亡的法律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该行为的发生。因此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由于两人共同将甲抬上车,拉到僻静处,藏于路边的草丛中,存在共同杀人的行为以及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1)对张某分析如下: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张某超速行驶将行人甲撞成重伤,并与李某共同将甲抬上车,拉到僻静处阻碍其救助的行为,属于作为的杀人行为。其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为故意,张某明知重伤的甲得不到救助会产生死亡的法律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该行为的发生。因此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张某超速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将行人甲撞成重伤。其将甲抬上车,拉到僻静处,藏于路边的草丛中的行为不能简单评价为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而是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因此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2)对李某分析如下:
张某超速行驶将行人甲撞成重伤后,李某为了逃避责任,与张某共同将甲抬上车,拉到僻静处阻碍其救助的行为,属于作为的杀人行为。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为故意,李某明知重伤的甲得不到救助会产生死亡的法律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该行为的发生。因此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由于两人共同将甲抬上车,拉到僻静处,藏于路边的草丛中,存在共同杀人的行为以及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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