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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法学》试题(网友回忆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犯罪中属于法定分类中的罪是( )。
答案: B
解析: B项,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是犯罪的法定分类之一。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ACD三项,自然犯与法定犯、间隔犯与非间隔犯的分类属于理论分类中的罪。
ACD三项,自然犯与法定犯、间隔犯与非间隔犯的分类属于理论分类中的罪。
2.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
答案: B
解析: 预备犯,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人。根据《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 )。
答案: A
解析: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于假想避险,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4.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的依据是( )。
答案: C
解析: 我国刑法将犯罪分为十类,每一类罪名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进行概括的。类罪名是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类罪名之下,包括了具有该类性质的所有具体罪名。
5.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原则是( )。
答案: A
解析: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因此,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6.刑法为了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防止国际犯罪所采用的适用原则是( )。
答案: D
解析: 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采取普遍管辖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国际犯罪。
7.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体系中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是( )。
答案: A
解析: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是名副其实的主刑。有期徒刑有以下特点:①剥夺犯罪人的自由;②具有一定期限;③基本内容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
8.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量刑的主体只能是( )。
答案: A
解析: 量刑,是指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量刑的主体是审判机关,在我国,只能由人民法院量刑。人民法院只有在查明了犯罪事实,认定了犯罪性质,确定了应当适用的刑法条文以后,才能量刑。
9.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体系中,只能对外国人适用的刑罚方法是( )。
答案: A
解析: A项,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由于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与无国籍的人,因此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BCD三项,附加刑、资格刑、身体刑既可以对中国人适用,也可以对外国人适用。
BCD三项,附加刑、资格刑、身体刑既可以对中国人适用,也可以对外国人适用。
10.根据我国刑法第79条的规定,有权决定减刑的机关是( )。
答案: B
解析: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刑法》第79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11.下列犯罪中,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构成的是( )。
答案: C
解析: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他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ABD三项,间谍罪、分裂国家罪、叛逃罪均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ABD三项,间谍罪、分裂国家罪、叛逃罪均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12.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 A
解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A项,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明知自己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或者吸收存款的方式、内容不合法,明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发生扰乱金融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但是成立本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成立集资诈骗罪。
B项,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C项,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为两种: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的活动。
D项,本罪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A项,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明知自己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或者吸收存款的方式、内容不合法,明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发生扰乱金融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但是成立本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成立集资诈骗罪。
B项,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C项,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为两种: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的活动。
D项,本罪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13.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观方面,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 C
解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有以下特征:①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他人有求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时,行为人以职务行为或允诺职务行为作为条件,实施受贿行为;②必须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③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处的利益既可以是合法利益,也可以是非法利益。
14.关于危险驾驶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 B
解析: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A项,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因此,在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不构成本罪。
B项,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
C项,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吸毒驾驶不构成本罪。
D项,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的,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逐竞驶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项,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因此,在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不构成本罪。
B项,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
C项,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吸毒驾驶不构成本罪。
D项,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的,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逐竞驶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5.下列不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危险物质”的是( )。
答案: D
解析: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包括危险气体、液体、固体。
16.关于贷款诈骗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 D
解析: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有以下特征:①犯罪对象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②犯罪主观方面仅限于直接故意,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③本罪客观方面必须是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④本罪主体只能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17.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 D
解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D项,合同诈骗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AB两项,合同诈骗罪中的欺诈手段包括:①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C项,成立合同诈骗罪,要求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
D项,合同诈骗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AB两项,合同诈骗罪中的欺诈手段包括:①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C项,成立合同诈骗罪,要求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
18.关于诬告陷害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 B
解析: 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诬告陷害罪有以下特征:①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或歪曲事实;②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③必须诬告特定的“他人”;④诬告陷害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19.关于抢劫罪的客观方面,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 C
解析: AB两项,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有以下特征:①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②抢劫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C项,成立抢劫罪没有数额要求,只要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
D项,抢劫罪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不构成抢劫罪。
C项,成立抢劫罪没有数额要求,只要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
D项,抢劫罪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不构成抢劫罪。
20.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 C
解析: A项,在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时,对毒品不折算纯度。
B项,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数量较大才构成犯罪,具体而言,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可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C项,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观要件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持有的是毒品或者可能是毒品。
D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B项,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数量较大才构成犯罪,具体而言,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可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C项,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观要件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持有的是毒品或者可能是毒品。
D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下列犯罪中属于集合犯的有( )。
答案: AB
解析: 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集合犯包括:①常习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②职业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③营业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
A项,赌博罪是指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属于营业犯。
B项,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将行医作为一种业务而反复从事行医活动,属于职业犯。
CDE三项,故意杀人罪、盗窃罪、非法拘禁罪实施单次行为即可构成,不属于集合犯。
A项,赌博罪是指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属于营业犯。
B项,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将行医作为一种业务而反复从事行医活动,属于职业犯。
CDE三项,故意杀人罪、盗窃罪、非法拘禁罪实施单次行为即可构成,不属于集合犯。
2.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有( )。
答案: ABCDE
解析: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A项,事前防卫是指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时进行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B项,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属于正当防卫。
C项,假想防卫是指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D项,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拨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E项,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是不法侵害人,对第三人的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A项,事前防卫是指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时进行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B项,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属于正当防卫。
C项,假想防卫是指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D项,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拨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E项,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是不法侵害人,对第三人的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包括( )。
答案: ACD
解析: 国外犯是指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包括:①属人管辖原则,即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②保护管辖原则,即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③普遍管辖原则,即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4.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 )。
答案: ABCDE
解析: 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未作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常见的酌定情节包括:①犯罪的手段;②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③犯罪的对象;④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⑤犯罪的动机;⑥犯罪后的态度;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⑧前科,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
5.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答案: ABD
解析: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A项,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冒用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B项,本罪中的信用卡既包括贷记卡也包括借记卡。
C项,本罪中的利用信用卡诈骗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D项,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项,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A项,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冒用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B项,本罪中的信用卡既包括贷记卡也包括借记卡。
C项,本罪中的利用信用卡诈骗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D项,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项,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名词解释题 (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1.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是罪行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答案: B
解析: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2年执行两种情况。根据《刑法》第49条规定,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既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得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
2.危害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以免于刑罚处罚。
答案: B
解析: 犯罪是指刑法规定为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犯罪的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和依照法律应受处罚性。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不是免于刑罚处罚。
3.放火焚烧自己的财物,不构成放火罪。
答案: B
解析: 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中,燃烧财物时,不管财物是他人所有还是自己所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放火罪。
4.妇女采用暴力方法强行与15周岁男孩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犯罪。
答案: B
解析: 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因此,妇女采用暴力方法强行与15周岁男孩发生性关系,属于以暴力方式强制猥亵他人,构成强制猥亵罪。
四、判断说明题 (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判断下列各题正误,并说明其正确或错误的理由。)
1.教唆犯
答案: 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①被教唆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②必须有教唆行为,即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进而使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③必须有教唆故意,即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故意进而实施犯罪。
解析:
2.类推解释
答案: 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类推解释有以下特点:①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②类推解释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③类推解释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解析:
3.假释
答案: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适用假释的条件包括:①前提条件,是指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②执行刑期条件,是指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③实质条件,是指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犯罪人;④消极条件,是指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解析:
4.丢失枪支不报罪
答案: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①客观方面,即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②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③主观方面,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在认识到枪支丢失的情况下,故意不及时报告,对枪支继续处于失控状态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④客体方面,即危害公共安全和枪支管理制度。
5.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答案: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造成法条竞合的原因是刑法错综复杂的规定。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罪过,客观上只有一个行为,所以不可能同时适用数个法条,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包括:
(1)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国家在普通刑法之外又制定特别刑法,是为了惩治特定犯罪,保护特定的法益。其用意是将特定犯罪依特别刑法论处,从而对特定的法益予以特殊保护。因此,行为符合特别刑法的规定时,应适用特别刑法,而不适用普通刑法。否则,特别刑法就丧失了应有意义。
(2)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在通常情况下,应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在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或者按特别条款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的情况下,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量刑。
(1)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国家在普通刑法之外又制定特别刑法,是为了惩治特定犯罪,保护特定的法益。其用意是将特定犯罪依特别刑法论处,从而对特定的法益予以特殊保护。因此,行为符合特别刑法的规定时,应适用特别刑法,而不适用普通刑法。否则,特别刑法就丧失了应有意义。
(2)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在通常情况下,应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在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或者按特别条款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的情况下,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量刑。
解析:
6.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答案: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包括: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办案机关投案,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办案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作为一般共同犯罪成员的犯罪人。如果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必须交代自己所知的同案犯的罪行。
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者更正、补充某些事实的,应当允许,不能将这些行为视为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办案机关投案,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办案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作为一般共同犯罪成员的犯罪人。如果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必须交代自己所知的同案犯的罪行。
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者更正、补充某些事实的,应当允许,不能将这些行为视为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解析:
7.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特征。
答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特征包括: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行为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此外,构成本罪要求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即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在5万元以上。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2)本罪主体是生产者与销售者,生产者与销售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3)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行为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此外,构成本罪要求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即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在5万元以上。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2)本罪主体是生产者与销售者,生产者与销售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3)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8.试比较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1)二者的相同点: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2)二者的不同点:
①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②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③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于自信的行为人是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1)二者的相同点: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2)二者的不同点:
①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②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③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于自信的行为人是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9.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张某意图杀害李某,向李某腹部刺了一刀,张某见李某流血渗透衣服,极度痛苦,顿生怜意,使用手捂住李某的腹部阻止血继续外流,同时向路过的出租车呼救,与司机一起送李某到医院救治,在送往医院的路上,所搭出租车被另一辆高速行驶的货车撞翻,李某头部受伤,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腹部被刺非致命伤,李某是被车撞死的。
(1)张某行为与李某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2)张某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
(3)应当如何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张某意图杀害李某,向李某腹部刺了一刀,张某见李某流血渗透衣服,极度痛苦,顿生怜意,使用手捂住李某的腹部阻止血继续外流,同时向路过的出租车呼救,与司机一起送李某到医院救治,在送往医院的路上,所搭出租车被另一辆高速行驶的货车撞翻,李某头部受伤,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腹部被刺非致命伤,李某是被车撞死的。
(1)张某行为与李某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2)张某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
(3)应当如何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答案: (1)张某行为与李某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理由:张某刺杀李某的行为虽然有导致李某死亡的危险,但是在这一危险发生过程中,发生了车祸。根据法医鉴定结果,李某腹部被刺非致命伤,而是被车撞死。因此,车祸作为介入因素,中断了该刺杀行为与李某死亡之间的因果进程,张某行为与李某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张某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理由:根据《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案中,张某主观上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意思,客观上实施了抢救被害人李某的行为,而且李某死亡的结果并非张某刺杀行为所导致,符合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3)对张某应当减轻处罚。
理由:根据《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由于张某的犯罪中止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因此应当减轻处罚。
理由:张某刺杀李某的行为虽然有导致李某死亡的危险,但是在这一危险发生过程中,发生了车祸。根据法医鉴定结果,李某腹部被刺非致命伤,而是被车撞死。因此,车祸作为介入因素,中断了该刺杀行为与李某死亡之间的因果进程,张某行为与李某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张某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理由:根据《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案中,张某主观上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意思,客观上实施了抢救被害人李某的行为,而且李某死亡的结果并非张某刺杀行为所导致,符合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3)对张某应当减轻处罚。
理由:根据《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由于张某的犯罪中止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因此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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