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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试题(网友回忆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内容来看,其属于( )。
答案: D
解析: 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内容来看,其以民事审判程序制度作为基本内容,旨在规定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保障这些权利的行使及义务的履行,因此,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而不同于以实体权利义务为规定内容的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是民事程序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民事程序法中占据着主导地位。
2.甲公司诉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乙公司为了拖延诉讼,在明知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哪一原则?( )
答案: C
解析: 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最早属于私法上规制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规则,其一般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应当恪守诺言、严守信用、诚实无欺,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本案中,乙公司为了拖延诉讼,在明知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3.以下关于合议制度适用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A
解析: A项,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时须采用合议制的形式,而不得适用独任制,即再审案件一律不得适用独任制。
B项,《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CD两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B项,《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CD两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4.以下关于反诉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A
解析: 反诉,是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一定联系的独立的诉。反诉对象具有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提起,即本诉与反诉的双方当事人不增加、不减少,当事人的人数完全相同,只是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进行了调换。
5.申请人对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 )。
答案: C
解析: 无论是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或有关人员回避,还是审判人员或有关人员自己提出回避,都需要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6.以下关于诉权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答案: B
解析: 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其具有以下特征:①诉权是国家法律制度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②诉权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的一种权利。③诉权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一种基本权能,其内容是特定的。④诉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7.林某出售伪劣奶粉,被消费者起诉,林某应诉答辩后突然失踪。对此法院应当( )。
答案: C
解析: 缺席判决是对席判决的对称,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本案中,林某应诉答辩后突然失踪,因此法院应当缺席判决。
8.某法院对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后该法院发现判决书将支付房租数额10000元误写成了1000元。对此,法院应当( )。
答案: D
解析: 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中,判决书将支付房租数额10000元误写成了1000元,属于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情况,因此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9.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 )。
答案: B
解析: 《民诉解释》第257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②发回重审的;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④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⑦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如: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10.在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村民刘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村村民张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认为,刘某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刘某的申诉,刘某不服诉至法院。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答案: B
解析: A项,选民资格案件的诉讼参加人包括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以及与选民名单有关的公民。
B项,起诉人既可以是选民资格发生争议的公民本人,也可以是对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资格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其他公民。
C项,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政治权利问题,必须严肃、慎重对待,因此法庭审理采用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制,并且要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及合议庭的评议。
D项,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所作的判决一经送达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和再审。
B项,起诉人既可以是选民资格发生争议的公民本人,也可以是对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资格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其他公民。
C项,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政治权利问题,必须严肃、慎重对待,因此法庭审理采用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制,并且要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及合议庭的评议。
D项,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所作的判决一经送达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和再审。
11.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此时支付令自行失效,( )。
答案: 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12.公示催告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 )。
答案: C
解析: 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由不同的审判组织审理。公示催告阶段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但在作出除权判决阶段,人民法院应当在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再对票据无效进行宣告。
13.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是( )。
答案: 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程序: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④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⑤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14.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发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发生冲突,人民法院应当( )。
答案: C
解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15.甲公司根据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开始后,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将60万元债务减少为50万元,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还清。协议生效1个月后,乙公司并未履行协议的约定。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答案: 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16.中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在中国仲裁过程中,乙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扣押甲公司在某港口的一批机器设备。仲裁委员会对此申请应( )。
答案: D
解析: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对于这一类的执行依据而言,其执行管辖的级别根据“是否涉外”而有所不同:国内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则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7.下列不属于专属管辖的是( )。
答案: 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8.王甲、王乙兄弟俩因为五间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他们的表姐李丙要求参加诉讼,认为这五间房应当全部归其所有,李丙是本案的( )。
答案: C
解析: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物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从而通过起诉的方式,参加到已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物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本案中,表姐李丙要求参加诉讼,认为这五间房应当全部归其所有,属于认为其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9.甲、乙为夫妻,育有一女丙。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乙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乙因病去世。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20.诉讼中,法院以被告恶意涂改书面遗嘱为由,对被告罚款3000元,该书面遗嘱属于( )。
答案: A
解析: 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与书证不同,物证是以其客观存在的物理状态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的,其本身不具有任何的思想内容。本案中,被告恶意涂改书面遗嘱是以书面遗嘱被涂改的状态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因此属于物证。
21.甲县检察院认为甲县法院的某一审判人员在已生效的张某诉季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存在贪污受贿行为,报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抗诉,同级法院则( )。
答案: 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即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
22.甲公司因阻拦法院强制执行被罚款,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的罚款金额可以为( )。
答案: C
解析: 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措施。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3.张冠诉李戴的借款合同纠纷,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戴正将其财产向境外转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 B
解析: 诉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人民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诉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4.赵一诉王小二的买卖合同纠纷,王小二在签收一审判决书时向书记员张三表示要上诉,其在上诉期届满的前一日前往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遭遇车祸住院一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 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这里的“不可抗拒的事由”,通常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突然发生的地震、水灾等;“其他正当理由”,通常是指除不可抗拒的事由以外不应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如当事人突然身患重病等。
25.李四在旁听公开审理案件时认为法庭辩论精彩便大声喝彩叫好,以至影响庭审秩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下列不能对李四适用的是( )。
答案: D
解析: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和原告,法院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李四作为旁听人,不能适用拘传程序。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甲的汇票遗失,经公示催告程序,法院作出了除权判决。后乙主张对该票据享有票据权利,只是因为客观原因而没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乙采取下列法律对策,错误的是( )。
答案: ACDE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除权判决是不能上诉和申请再审。
ACD三项,应当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而非申请。
D项,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起诉。
ACD三项,应当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而非申请。
D项,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起诉。
2.中国公民甲与外国公民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法院判决乙败诉。判决生效后,甲欲请求乙所在国家的法院承认和执行该判决,可以( )。
答案: A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8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3.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答案: ABD
解析: 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C项,《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即为留置送达。
E项,转交送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宜或者不便直接送达时,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达方式。具体包括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况。
C项,《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即为留置送达。
E项,转交送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宜或者不便直接送达时,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达方式。具体包括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况。
4.货轮甲和客轮乙在我国领海上相撞,途经此海域的属于丙公司的客轮对甲乙两船人员进行了救助,后丙公司欲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海难救助费。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有( )。
答案: A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5.张某与李某的借款纠纷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在送达调解书时,张某拒绝签收调解书。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答案: CD
解析: ABCD四项,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说明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之后,人民法院应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
E项,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的一种送达方式。本题中,张某拒绝签收调解书,也即是当事人反悔,因此调解书不发生效力,人民法院继续判决即可,无须采取任何方式送达。
E项,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的一种送达方式。本题中,张某拒绝签收调解书,也即是当事人反悔,因此调解书不发生效力,人民法院继续判决即可,无须采取任何方式送达。
三、名词解释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诉讼行为
答案: 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基于诉讼行为,因此,诉讼行为是诉讼上的主要法律事实。诉讼行为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①必须是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②必须是法律规定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行为。③必须是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结合起来,才能导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结果。
解析:
2.先行调解
答案: 先行调解是指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纠纷,实现矛盾的尽早化解。先行调解必须适用于适宜调解的案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包括:①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②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解析:
3.委托执行
答案: 委托执行是指受理案件的执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不在本辖区的案件,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法律制度。委托执行是人民法院之间的司法互助,它不同于管辖权的转移,不改变执行案件的管辖。在委托执行中,将案件委托给其他人民法院的法院称为委托法院;接受委托并代为实施执行活动的人民法院称为受托法院。
解析:
4.代表人诉讼
答案: 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者应诉,法院所作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代表群体起诉应诉的人,称为诉讼代表人。所谓的人数众多,根据司法解释,一般是指10人以上。
解析:
5.公告送达
答案: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这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法院为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不得已而采用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实际上是一种推定送达。
6.简述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答案: 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中第三人等的委托而代为诉讼行为的人。委托诉讼代理制度,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和诉讼上的方便而设立的诉讼代理制度。
委托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
(1)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等人的授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关系的成立,除了当事人等人的授权外,还需要被委托人同意接受委托,如果没有被委托人的接受委托,委托关系仍然无法成立,所谓的委托代理权也就无人行使。
(2)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一般由委托人决定,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代理活动,但离婚诉讼,法律要求在离与不离的问题上,应由当事人向法院亲自表述。
(3)当事人等人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
(1)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等人的授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关系的成立,除了当事人等人的授权外,还需要被委托人同意接受委托,如果没有被委托人的接受委托,委托关系仍然无法成立,所谓的委托代理权也就无人行使。
(2)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一般由委托人决定,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代理活动,但离婚诉讼,法律要求在离与不离的问题上,应由当事人向法院亲自表述。
(3)当事人等人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解析:
7.简要回答执行终结适用的情形。
答案: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导致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情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申请人有权申请执行,当然也有权撤销申请。申请人撤销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撤销申请以后,执行就因为缺少权利人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执行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如果执行依据被撤销,则执行程序就丧失了继续执行的依据和必要。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以后,人民法院应当首先裁定中止执行,等待其继承人的表态。如果其继承人放弃继承,而被执行人又没有其他遗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做结案处理,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这些费用与申请执行人的人身密切相关,它只能由本人享有,不能转让或者继承;如果权利人死亡,义务人继续履行义务就没有必要了,因此,人民法院需要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同时没有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比如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又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申请人有权申请执行,当然也有权撤销申请。申请人撤销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撤销申请以后,执行就因为缺少权利人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执行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如果执行依据被撤销,则执行程序就丧失了继续执行的依据和必要。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以后,人民法院应当首先裁定中止执行,等待其继承人的表态。如果其继承人放弃继承,而被执行人又没有其他遗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做结案处理,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这些费用与申请执行人的人身密切相关,它只能由本人享有,不能转让或者继承;如果权利人死亡,义务人继续履行义务就没有必要了,因此,人民法院需要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同时没有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比如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又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解析:
8.简要回答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答案: 先予执行,是指在案件受理后,终局判决以前,为了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根据其申请,依法裁定对方当事人向其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实施或者停止某种行为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且不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先予执行仅能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进行,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先予执行。
(2)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被申请人负有给付、返还或者赔偿义务,并且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先予执行的财产为申请人生产、生活所急需,不先予执行会造成更大损失,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而与之相比,先予执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较小或易回复原状。
(5)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
另外,若要适用先予执行,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因为案件如不具有给付性质,不存在先予执行的问题。如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育费、赡养费等诉讼,可以要求先予执行。而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等诉讼,则不能请求先予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且不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先予执行仅能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进行,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先予执行。
(2)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被申请人负有给付、返还或者赔偿义务,并且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先予执行的财产为申请人生产、生活所急需,不先予执行会造成更大损失,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而与之相比,先予执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较小或易回复原状。
(5)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
另外,若要适用先予执行,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因为案件如不具有给付性质,不存在先予执行的问题。如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育费、赡养费等诉讼,可以要求先予执行。而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等诉讼,则不能请求先予执行。
9.论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答案: (1)证明标准的概念:
证明标准,是指在诉讼中负证明责任的主体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负证明责任的主体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达到该程度以后,待证事实就算得到证明,该当事人不再因该待证事实的证明问题而承受诉讼的不利后果;相反,如果负证明责任的主体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该程度,表明该待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该当事人则应当承受诉讼的不利后果。
(2)证明标准的意义:
①证明标准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调节阀。明确了证明标准,有利于当事人对法官可能认定的事实作出正确估计,及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的主张。
②证明标准是法官认定事实的行为规范。明确了证明标准,法官就能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作出裁判。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果法官认为这些证据所包含和体现的证明力达到了证明标准,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为真或假,并以此为基础作出裁判;反之,如果法官认为这些证据所包含和体现的证明力未能满足证明标准,则应当认定该事实真伪不明,并根据证明责任作出裁判。可见,证明标准是法官认定事实和作出裁判的行为规范。
(3)证明标准的要求:
我国传统的证据学理论以及三大诉讼立法,都没有明确不同的诉讼应当确立不同的证明标准,以致实践中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的证明标准都是一样的,即都应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来说,它要求:
①据以定案的各种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②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
③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已经得到合理排除。
④根据证据能够得出唯一的结论,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证明标准,是指在诉讼中负证明责任的主体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负证明责任的主体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达到该程度以后,待证事实就算得到证明,该当事人不再因该待证事实的证明问题而承受诉讼的不利后果;相反,如果负证明责任的主体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该程度,表明该待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该当事人则应当承受诉讼的不利后果。
(2)证明标准的意义:
①证明标准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调节阀。明确了证明标准,有利于当事人对法官可能认定的事实作出正确估计,及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的主张。
②证明标准是法官认定事实的行为规范。明确了证明标准,法官就能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作出裁判。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果法官认为这些证据所包含和体现的证明力达到了证明标准,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为真或假,并以此为基础作出裁判;反之,如果法官认为这些证据所包含和体现的证明力未能满足证明标准,则应当认定该事实真伪不明,并根据证明责任作出裁判。可见,证明标准是法官认定事实和作出裁判的行为规范。
(3)证明标准的要求:
我国传统的证据学理论以及三大诉讼立法,都没有明确不同的诉讼应当确立不同的证明标准,以致实践中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的证明标准都是一样的,即都应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来说,它要求:
①据以定案的各种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②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
③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已经得到合理排除。
④根据证据能够得出唯一的结论,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10.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A市晚报记者吴小林在晚报发表一篇对A市流行歌坛的评论性文章,文中谈道“A市流行歌坛有的歌手赵兴、秦星唱歌跑调,有的台风不正,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有待提高。”该报在A市所辖的甲、乙、丙、丁四个区发行。该市歌手赵兴、秦星认为本文有损其名誉,二人分别向A市甲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市晚报报社和记者吴小林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甲区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报社地址位于乙区,故将本案移送至乙区法院。乙区法院将赵兴、秦星提起的案件合并审理,列报社和吴小林为被告。诉讼过程中报社和吴小林提出赵兴、秦星二人在起诉前分别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指责、谩骂A市晚报和吴小林所发文章不实,已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赵兴、秦星二人赔礼道歉,并要求赵兴赔偿损失1000元,秦星赔偿损失500元。
乙区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反诉请求成立,判决赵兴、秦星向报社和吴小林赔礼道歉,每人赔偿损失500元。双方对本诉判决没有异议。就反诉部分,只是吴小林对法院反诉判决赵兴赔偿500元不服,认为赔偿损失过少,遂就该反诉部分提起上诉。A市晚报社未提起上诉。
问题:
(1)本案一审程序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2)假设一审程序中赵兴撤诉,是否影响秦星进行诉讼?为什么?
(3)在二审程序中,吴小林、赵兴和A市晚报社诉讼地位如何列?
A市晚报记者吴小林在晚报发表一篇对A市流行歌坛的评论性文章,文中谈道“A市流行歌坛有的歌手赵兴、秦星唱歌跑调,有的台风不正,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有待提高。”该报在A市所辖的甲、乙、丙、丁四个区发行。该市歌手赵兴、秦星认为本文有损其名誉,二人分别向A市甲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市晚报报社和记者吴小林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甲区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报社地址位于乙区,故将本案移送至乙区法院。乙区法院将赵兴、秦星提起的案件合并审理,列报社和吴小林为被告。诉讼过程中报社和吴小林提出赵兴、秦星二人在起诉前分别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指责、谩骂A市晚报和吴小林所发文章不实,已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赵兴、秦星二人赔礼道歉,并要求赵兴赔偿损失1000元,秦星赔偿损失500元。
乙区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反诉请求成立,判决赵兴、秦星向报社和吴小林赔礼道歉,每人赔偿损失500元。双方对本诉判决没有异议。就反诉部分,只是吴小林对法院反诉判决赵兴赔偿500元不服,认为赔偿损失过少,遂就该反诉部分提起上诉。A市晚报社未提起上诉。
问题:
(1)本案一审程序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2)假设一审程序中赵兴撤诉,是否影响秦星进行诉讼?为什么?
(3)在二审程序中,吴小林、赵兴和A市晚报社诉讼地位如何列?
答案: (1)本案一审程序中存在以下错误:
①本案甲区法院享有管辖权,不应当移送至乙区法院。
理由:《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包括甲乙丙丁四个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甲区法院享有管辖权,不应当将案件移送至乙区法院。
②不应当将吴小林列为共同被告。
理由:吴小林是A市晚报社职工,其履行职务行为造成的侵权由其所在的单位承担责任。
(2)假设一审程序中赵兴撤诉,不影响秦星进行诉讼,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因此,赵兴和秦星提起的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赵兴撤诉,不影响秦星进行诉讼。
(3)在二审程序中,吴小林为上诉人,赵兴为被上诉人,A市晚报社为反诉中的原审原告。
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都可以独立行使上诉权,但其上诉行为只对自己有效,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但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承担义务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该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因此吴小林为上诉人,赵兴为被上诉人,A市晚报社为反诉中的原审原告。
①本案甲区法院享有管辖权,不应当移送至乙区法院。
理由:《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包括甲乙丙丁四个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甲区法院享有管辖权,不应当将案件移送至乙区法院。
②不应当将吴小林列为共同被告。
理由:吴小林是A市晚报社职工,其履行职务行为造成的侵权由其所在的单位承担责任。
(2)假设一审程序中赵兴撤诉,不影响秦星进行诉讼,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因此,赵兴和秦星提起的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赵兴撤诉,不影响秦星进行诉讼。
(3)在二审程序中,吴小林为上诉人,赵兴为被上诉人,A市晚报社为反诉中的原审原告。
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都可以独立行使上诉权,但其上诉行为只对自己有效,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但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承担义务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该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因此吴小林为上诉人,赵兴为被上诉人,A市晚报社为反诉中的原审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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