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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法学》试题(网友回忆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刑法可以分为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狭义刑法是指( )。
答案: D
解析: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刑法典是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刑法可以分为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2.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中,刑法属于( )。
答案: D
解析: 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中,刑法属于实体法。刑法与属于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相互依存、相互为用;对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必须符合刑法精神;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也制约着刑法的解释。
3.我国刑法对国内犯的基本适用原则是( )。
答案: A
解析: 刑法对国内犯的基本适用原则是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问其国籍,都有进行规制以维护本国秩序的权力。因此,一个国家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
4.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均属于( )。
答案: C
解析: 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均属于非亲告罪。亲告罪是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由刑法明文规定。
5.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法益是( )。
答案: D
解析: 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法益。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行为自主决定权等。
6.岳某为了将不会游泳的孙某溺死而将孙某从一河水湍急的桥上推入河中,但孙某坠入河中时脑袋撞击在一块大石头上,当即死亡,而并非被水淹死的。对该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 B
解析: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本题中,岳某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即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岳某主观上有杀害孙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加害行为并且造成孙某死亡的结果,即使其存在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也不影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7.对于从犯,应当( )。
答案: C
解析: 根据《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自由刑是( )。
答案: D
解析: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9.根据我国刑法第70条的规定,对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所采用的方法被称为( )。
答案: C
解析: 《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方法称为“先并后减”。
10.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
答案: B
解析: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应当折抵刑期。
1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所资助的行为不包括( )。
答案: B
解析: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他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12.关于劫持航空器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 B
解析: A项,劫持航空器罪的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或者飞行中的航空器。
B项,作为本罪对象的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航空器,也可以是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C项,行为内容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
D项,胁迫,是指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为目的,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最狭义的胁迫,是指胁迫程度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行为。本罪中的胁迫,也应限于最狭义的胁迫。
B项,作为本罪对象的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航空器,也可以是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C项,行为内容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
D项,胁迫,是指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为目的,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最狭义的胁迫,是指胁迫程度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行为。本罪中的胁迫,也应限于最狭义的胁迫。
13.下列不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是( )。
答案: B
解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四种:①“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主要表现为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②“以假充真”,主要表现为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③“以次充好”,主要表现为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④“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4.关于贪污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 C
解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①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②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本罪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C项,贪污的财物必须是公共财物,但不一定是国有财物。
C项,贪污的财物必须是公共财物,但不一定是国有财物。
15.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 D
解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本罪。
D项,本罪并不仅限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谋取正当利益也可能入罪。
D项,本罪并不仅限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谋取正当利益也可能入罪。
16.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方面,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 B
解析: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行为:①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时,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②泄露该信息,使内幕信息处于使不应知悉该信息的人知悉或者可能知悉的状态。③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并对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且尚未公开,而实施本罪行为。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
B项,泄露内幕信息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
B项,泄露内幕信息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
17.关于逃税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 D
解析: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本罪主体是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因为账目出错导致少缴纳的,不成立本罪。
D项,逃避税款不仅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且需占应纳税额10%以上。
D项,逃避税款不仅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且需占应纳税额10%以上。
18.依据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 D
解析: 强奸罪分为两种类型:①普通强奸,即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②奸淫幼女(准强奸),即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客观上必须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强奸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男子,其中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D项,只有男子强奸妇女可成立本罪,妇女强奸男子不能成立本罪。
D项,只有男子强奸妇女可成立本罪,妇女强奸男子不能成立本罪。
19.关于刑讯逼供罪的客观方面,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 D
解析: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没有使用肉刑与变相肉刑的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20.关于挪用资金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 D
解析: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D项,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在此前提下分为三种情况:①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②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③进行非法活动的。D项只是其中一种,不可以偏概全。
D项,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在此前提下分为三种情况:①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②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③进行非法活动的。D项只是其中一种,不可以偏概全。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减刑的犯罪分子包括( )。
答案: ABCD
解析: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E项,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不能减刑。
E项,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不能减刑。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作为特殊主体所要求的特殊身份主要包括( )。
答案: ABCDE
解析: 特殊身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①以特定公职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邮政工作人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等;②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航空人员、铁路职工、医务人员等;③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④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⑤以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等;⑥以参与某种活动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投标人、公司发起人等;⑦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严重性病患者等。
3.我国刑法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将共同犯罪人分为( )。
答案: ABC
解析: 我国刑法根据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由于教唆犯具有特殊性,刑法还特别规定了教唆犯。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的法律后果包括( )。
答案: ABC
解析: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5.关于故意伤害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 ACD
解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本罪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的故意,即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A项,如果仅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只是希望或者放任造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者轻微的神经刺激,则不能认定有伤害的故意。因此,在殴打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项,行为人基于轻伤的意图而伤害他人,造成重伤结果的,以故意伤害(重伤)认定。
C项,本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不包括行为人自己。
D项,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主要界限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前者是故意伤害,后者是故意杀人。
E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导致伤害的,宜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因此故意伤害罪存在未遂形态。
A项,如果仅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只是希望或者放任造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者轻微的神经刺激,则不能认定有伤害的故意。因此,在殴打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项,行为人基于轻伤的意图而伤害他人,造成重伤结果的,以故意伤害(重伤)认定。
C项,本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不包括行为人自己。
D项,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主要界限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前者是故意伤害,后者是故意杀人。
E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导致伤害的,宜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因此故意伤害罪存在未遂形态。
三、名词解释题 (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1.袁某与石某积怨甚深,一直想把石某杀了。一天袁某趁石某不备,将石某绑架并关押于自家院子的地下菜窖里,于第三天深夜将捆绑着的石某扔进附近河里淹死。袁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对其应予以并罚。
答案: B
解析: 袁某的行为虽然分别符合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其对石某实施非法拘禁的目的就是杀害石某,所以其非法拘禁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形成了吸收关系,成立吸收犯,其非法拘禁罪被故意杀人罪所吸收,只需对袁某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处罚。
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其追诉时效的期限是20年;如果经过20年没有被追诉的,一律不得再追诉。
答案: B
解析: 根据《刑法》第87条第4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即虽然经过20年没有被追诉,但也有可能被追诉。
3.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可构成破坏军婚罪。
答案: B
解析: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因此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才构成破坏军婚罪。只是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4.强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只能是故意。
答案: B
解析: 在强奸致人死亡的情形中,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可以是过失。
四、判断说明题 (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判断下列各题正误,并说明其正确或错误的理由。)
1.状态犯
答案: 状态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持续的情况。其特点是行为、结果、法益均随犯罪既遂而终结,但形成的不法状态可独立存在。当这种存续的侵害法益的状态还受构成要件的评价时,不另成立他罪。例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等就是如此。
解析:
2.刑法
答案: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刑法可以分为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刑法典是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解析:
3.一般自首
答案: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如下: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如实”的实质是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
解析:
4.诽谤罪
答案: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虚假的事实。根据刑法规定,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
5.我国刑法对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答案: 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我国刑法对教唆犯的处罚原则是: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即在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以及被教唆的人虽然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但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来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按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所应注意的是,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应根据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的规定进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即在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以及被教唆的人虽然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但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来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按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所应注意的是,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应根据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的规定进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
6.缓刑的适用条件。
答案: 根据《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2)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具体而言,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能适用缓刑:
①犯罪情节较轻。
②有悔罪表现,是指犯罪后悔恨自己罪行的表现,如犯罪后积极退赃,真诚向被害人道歉,在羁押期间遵守监管法规等。
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为累犯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无视受刑的体验而再次犯罪,说明其再犯罪可能性大;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为其罪行严重,如适用缓刑,依旧可能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故不得适用缓刑。
具备上述条件的,就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2)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具体而言,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能适用缓刑:
①犯罪情节较轻。
②有悔罪表现,是指犯罪后悔恨自己罪行的表现,如犯罪后积极退赃,真诚向被害人道歉,在羁押期间遵守监管法规等。
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为累犯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无视受刑的体验而再次犯罪,说明其再犯罪可能性大;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为其罪行严重,如适用缓刑,依旧可能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故不得适用缓刑。
具备上述条件的,就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解析:
7.简述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方面。
答案: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2)行为人必须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情节严重。一方面,行为人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属于同一种商品;另一方面,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
(1)行为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2)行为人必须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情节严重。一方面,行为人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属于同一种商品;另一方面,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
8.试述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答案: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有:
(1)危险来源不同。前者只限于人的不法侵害;后者多种多样,除了人的不法侵害以外,还包括自然的力量、动物的侵袭等。
(2)损害对象不同。前者只能是不法侵害者的利益;后者是无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3)实施条件不同。前者是只要公民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后者只能实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4)限度标准不同。前者之必要限度是阻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不是明显超过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即可;后者之必要限度是足以排除危险所必需的限度,其所造成的损害通常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超过所避免的损害。
(5)对实施主体的限制与否不同。前者对实施主体没有特别限制;后者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1)危险来源不同。前者只限于人的不法侵害;后者多种多样,除了人的不法侵害以外,还包括自然的力量、动物的侵袭等。
(2)损害对象不同。前者只能是不法侵害者的利益;后者是无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3)实施条件不同。前者是只要公民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后者只能实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4)限度标准不同。前者之必要限度是阻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不是明显超过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即可;后者之必要限度是足以排除危险所必需的限度,其所造成的损害通常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超过所避免的损害。
(5)对实施主体的限制与否不同。前者对实施主体没有特别限制;后者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9.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被害人黄某(债务人)曾向甲(债权人)借钱,并约定了还款时间,但此后黄某故意“玩消失”,甲一直无法找到黄某。某日,甲约乙、丙、丁三人在饭店吃饭,期间看到黄某。于是甲、乙、丙、丁四人合力控制黄某并将其摁在地上,但黄某仍不停反抗。后来,黄某突然不省人事,四人打了急救电话,送医后黄某死亡。尸检报告显示,黄某身体有多处擦伤,但均不致命,黄某系酒后激烈身体动作诱发心脏病发作而死亡。
请分析下列问题:
(1)本案甲、乙、丙、丁四人是否构成犯罪?
(2)本案甲、乙、丙、丁四人构成何罪?
(3)本案甲、乙、丙、丁四人是否成立共犯、应如何处理?
被害人黄某(债务人)曾向甲(债权人)借钱,并约定了还款时间,但此后黄某故意“玩消失”,甲一直无法找到黄某。某日,甲约乙、丙、丁三人在饭店吃饭,期间看到黄某。于是甲、乙、丙、丁四人合力控制黄某并将其摁在地上,但黄某仍不停反抗。后来,黄某突然不省人事,四人打了急救电话,送医后黄某死亡。尸检报告显示,黄某身体有多处擦伤,但均不致命,黄某系酒后激烈身体动作诱发心脏病发作而死亡。
请分析下列问题:
(1)本案甲、乙、丙、丁四人是否构成犯罪?
(2)本案甲、乙、丙、丁四人构成何罪?
(3)本案甲、乙、丙、丁四人是否成立共犯、应如何处理?
答案: (1)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不属于意外事件。
理由:虽然在本案中,四人并没有想到自己控制黄某的行为可能诱发其疾病导致死亡,但他们对此应当预见。构成意外事件需要行为人对结果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因此四人造成黄某死亡不构成意外事件,无出罪事由,成立犯罪。
(2)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理由: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由于四人在主观上并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因而不成立故意伤害罪。但四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诱发其疾病导致死亡,而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其行为造成黄某死亡的结果,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3)四人的行为不成立共犯。
理由:共犯,是指共同故意犯罪,而本案四人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理由:虽然在本案中,四人并没有想到自己控制黄某的行为可能诱发其疾病导致死亡,但他们对此应当预见。构成意外事件需要行为人对结果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因此四人造成黄某死亡不构成意外事件,无出罪事由,成立犯罪。
(2)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理由: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由于四人在主观上并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因而不成立故意伤害罪。但四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诱发其疾病导致死亡,而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其行为造成黄某死亡的结果,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3)四人的行为不成立共犯。
理由:共犯,是指共同故意犯罪,而本案四人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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