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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法学》试题(网友回忆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属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是( )。
答案: B
解析: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A项,社保机构向王某发放失业救济金,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
B项,向老人福利院捐赠生活用品,属于赠与行为,是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
CD两项,属于情谊行为,不为民法所调整。
A项,社保机构向王某发放失业救济金,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
B项,向老人福利院捐赠生活用品,属于赠与行为,是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
CD两项,属于情谊行为,不为民法所调整。
2.下列属于民事行为的是( )。
答案: A
解析: 行为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
A项,向某慈善机构捐助善款,属于赠与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B项,委托邻居照看宠物猫属于情谊行为,不为民法所调整。
C项,甲鱼池中的鱼进入乙水库中,甲利益受损而乙获利,乙构成不当得利,属于事实行为。
D项,属于事实行为。
A项,向某慈善机构捐助善款,属于赠与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B项,委托邻居照看宠物猫属于情谊行为,不为民法所调整。
C项,甲鱼池中的鱼进入乙水库中,甲利益受损而乙获利,乙构成不当得利,属于事实行为。
D项,属于事实行为。
3.下列对请求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B
解析: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A项,请求权的特点在于,权利人不能直接取得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间接取得。
B项,请求权是由一定的基础权利派生的权利。如出卖人请求支付价款的请求权是基于其债权产生的。
C项,诉讼时效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请求法律保护的请求权。对人身权的保护的请求权等不适用诉讼时效。
D项,请求权与债权并不相同。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当事人以自己的自由意志而设定,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的权利,且不能永久存续。
A项,请求权的特点在于,权利人不能直接取得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间接取得。
B项,请求权是由一定的基础权利派生的权利。如出卖人请求支付价款的请求权是基于其债权产生的。
C项,诉讼时效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请求法律保护的请求权。对人身权的保护的请求权等不适用诉讼时效。
D项,请求权与债权并不相同。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当事人以自己的自由意志而设定,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的权利,且不能永久存续。
4.下列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D
解析: A项,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与原合伙人同样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B项,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项,退伙时,应进行退伙结算。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仍负无限连带责任。
D项,有限合伙人退伙的仅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B项,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项,退伙时,应进行退伙结算。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仍负无限连带责任。
D项,有限合伙人退伙的仅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5.下列属于民事责任的是( )。
答案: C
解析: C项,《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ABD三项,属于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6.下列情形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是( )。
答案: D
解析: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构成须具备以下条件:①代理人有代理权;②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代理行为;③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损害或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AB两项,甲以乙的代理人名义进行行为时,不具有代理权,属于无权代理。
C项,乙将其多余的住房出租给甲,并不一定会损害甲的利益,不属于滥用代理权。
D项,甲的行为满足上述滥用代理权的要件。
AB两项,甲以乙的代理人名义进行行为时,不具有代理权,属于无权代理。
C项,乙将其多余的住房出租给甲,并不一定会损害甲的利益,不属于滥用代理权。
D项,甲的行为满足上述滥用代理权的要件。
7.下列对于可撤销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B
解析: A项,可撤销民事行为不是当然无效的,只有当事人才可以请求予以变更或撤销,也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从成立时起无效,在撤销之前有效。
B项,可撤销民事行为包括三种: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②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C项,可撤销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D项,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B项,可撤销民事行为包括三种: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②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C项,可撤销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D项,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8.下列关于物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 D
解析: 物权具有以下特点:①物权是以特定物为客体的权利;②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③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D项,物权的设立法定。
9.决定所有权命运的权能是( )。
答案: D
解析: 所有权的权能即所有权的内容,是指所有权所发生的作用。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其中,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其命运的权能。
10.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债可分为( )。
答案: A
解析: 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债可分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其标的物即已存在并特定化。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但当事人双方必须就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11.下列权利中,可以转让的是( )。
答案: C
解析: 并非一切债权均可作为让与的标的。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又包括:①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例如,因继承而发生的对于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给付请求权,近亲属间的抚养请求权;②公法上的债权,如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报酬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等;③因人身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2.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住所地在A市,乙为买方,住所地在B市。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点,而且合同的履行地点也不能通过交易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关于该合同履行地点正确的表述是( )。
答案: A
解析: 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如果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本题中,甲乙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甲给付为货物,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也即乙的住所地B市。乙的给付为货币,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也即甲的住所地A市。
13.下列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答案: C
解析: ABC三项,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D项,债权人代位权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有效行使,而非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
D项,债权人代位权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有效行使,而非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
14.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从乙处借款20万元,一年后还本付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丙与乙订立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甲不能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时,丙只对2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1年后,甲拒不履行义务,乙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花去费用1000元,乙( )。
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保证担保的范围的问题。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担保范围的大小,选择其中一项或数项或全部进行担保。丙只对2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乙只能请求丙承担20万元债务。
15.下列情形中,能引起无因管理之债的是( )。
答案: D
解析: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管理他人事务;②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③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A项,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届满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并非为甲的利益,不构成无因管理。
B项,顺便清扫邻居轿车上的积雪是生活中常见的互助行为,并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构成无因管理。
C项,甲没有为丁抚养丙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
D项,构成无因管理。
A项,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届满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并非为甲的利益,不构成无因管理。
B项,顺便清扫邻居轿车上的积雪是生活中常见的互助行为,并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构成无因管理。
C项,甲没有为丁抚养丙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
D项,构成无因管理。
16.下列关于子女继承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B
解析: A项,继子女有无继承权决定于其与继父母之间有无扶养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无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是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BC两项,养子女于收养关系成立后,其与生父母的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因此,养子女只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D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BC两项,养子女于收养关系成立后,其与生父母的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因此,养子女只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D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17.根据侵权行为的作用,侵权行为分为( )。
答案: A
解析: 根据侵权行为的作用,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直接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以自己的直接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间接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借助某种媒介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18.在遗产处理中,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发生冲突时,最优先适用的是( )。
答案: C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19.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是( )。
答案: A
解析: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而是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强调归责的主观性,而是强调归责的客观性,即无过错责任的成立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只需具有侵权责任构成的客观要件即可。
20.甲驾驶轿车将行人乙撞伤,有证据证明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甲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C
解析: ABC三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D项,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本题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D项,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本题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下列权利中属于人格权的有( )。
答案: ABCD
解析: 人格权包括以下内容:①生命权;②健康权;③身体权;④姓名权;⑤名称权;⑥肖像权;⑦名誉权;⑧隐私权。E项,荣誉权属于身份权。
2.下列属于可撤销行为的有( )。
答案: ABD
解析: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又称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包括: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③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④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C项,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不可直接撤销合同。
E项,无权代理的法律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C项,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不可直接撤销合同。
E项,无权代理的法律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包括( )。
答案: BC
解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4.甲立有一份代书遗嘱,指定遗产全部由大儿子继承。下列人员中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有( )。
答案: ABCE
解析: 为保证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和口头遗嘱的真实性,《民法典》要求这几种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对见证人的资格作了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AC两项,属于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项,甲的儿子为继承人。
E项,甲的儿子为继承人。
5.李某从甲公司购买一辆乙公司生产的轿车,由于刹车存在故障,李某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致李某受伤。李某依法享有的权利有( )。
答案: ADE
解析: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题中,由于刹车存在故障,李某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则李某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乙公司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甲公司请求赔偿。
而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乙公司请求承担侵权责任。
而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乙公司请求承担侵权责任。
三、判断说明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判断下列各题正误,并说明其正确或错误的理由)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A
解析: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不可以抵销。
答案: A
解析: 抵销的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①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②须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③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④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属于可抵销的范围。
3.甲将某设备交给乙保管。保管期间,乙将该设备转让给善意的丙并交付。甲无权请求丙返还该设备。
答案: A
解析: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而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时,构成善意取得,第三人可以取得受让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只能通过其他方法加以救济。因此甲无权请求丙返还该设备。
4.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一个女儿,在李某生前已病故,留有一子,其丈夫周某未再婚。周某可代李某女儿继承其遗产。
答案: B
解析: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李某女儿的遗产应当由其子代位继承。
5.某医院将该院近一年治愈的性病病人的名单刊登在自己制作的宣传材料上并到处散发,以宣传该医院的医治水平。该医院的行为侵害了患者的名誉权。
答案: A
解析: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名誉所享有的权利。所谓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人的品德、才能、思想、作风、信用等的评价。因此,该医院的行为侵害了患者的名誉权。
四、简答题 (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简述抵押权的特点。
答案: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具有以下特点:
(1)抵押权是不转移担保物占有的担保物权。
抵押人设立抵押,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即抵押权是在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的情况下于标的物上设立的担保物权。由于抵押权是不以抵押物的占有转移为成立条件的,因此,对抵押权不能以占有的方式来公示,而只能以登记的方式公示。
(2)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或动产,也可以是权利。
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这里的财产既可以是不动产、动产,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可用以抵押的权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3)抵押权具有特定性。
抵押权的特定性是指抵押物和抵押权担保的债权须为特定的。抵押权是以抵押物的价值来担保债权实现的,因此,抵押物只能是特定的。这既是抵押权作为物权的要求,也是其担保作用的要求。对于不特定的财产,当事人无法估计其价值,也就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也必须特定,抵押权只能担保特定的债权,而不能担保一切债权。
(4)抵押权具有顺序性。
抵押权的顺序性是指在同一财产上设立有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之间有一定的先后顺序。因为抵押权不以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所以在同一财产上可以设立数个抵押权。又因为抵押权的实质是优先受偿权,同一财产上设立的数个抵押权就应有一定的顺序。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在实现抵押权时只有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后一顺序的抵押权人才能就抵押物余下的价值受偿。当然,若各个抵押权为同一顺序,则各抵押权人只能按其各自的债权额比例受清偿。
(1)抵押权是不转移担保物占有的担保物权。
抵押人设立抵押,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即抵押权是在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的情况下于标的物上设立的担保物权。由于抵押权是不以抵押物的占有转移为成立条件的,因此,对抵押权不能以占有的方式来公示,而只能以登记的方式公示。
(2)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或动产,也可以是权利。
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这里的财产既可以是不动产、动产,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可用以抵押的权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3)抵押权具有特定性。
抵押权的特定性是指抵押物和抵押权担保的债权须为特定的。抵押权是以抵押物的价值来担保债权实现的,因此,抵押物只能是特定的。这既是抵押权作为物权的要求,也是其担保作用的要求。对于不特定的财产,当事人无法估计其价值,也就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也必须特定,抵押权只能担保特定的债权,而不能担保一切债权。
(4)抵押权具有顺序性。
抵押权的顺序性是指在同一财产上设立有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之间有一定的先后顺序。因为抵押权不以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所以在同一财产上可以设立数个抵押权。又因为抵押权的实质是优先受偿权,同一财产上设立的数个抵押权就应有一定的顺序。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在实现抵押权时只有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后一顺序的抵押权人才能就抵押物余下的价值受偿。当然,若各个抵押权为同一顺序,则各抵押权人只能按其各自的债权额比例受清偿。
解析:
2.简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答案: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而是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具体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部分特殊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法律对其有专门规定。依据我国《民法典》,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侵权行为:
(1)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
(2)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致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损害。
(3)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致人损害。
(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5)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6)用人者的雇员在工作中致人损害。
(7)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法律对其有专门规定。依据我国《民法典》,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侵权行为:
(1)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
(2)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致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损害。
(3)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致人损害。
(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5)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6)用人者的雇员在工作中致人损害。
(7)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解析:
3.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效力。
答案: (1)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由法律直接明确规定的,或者虽未为法律明确规定但却是在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中体现出来的。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①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平等的地位。
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是民事主体意志独立、利益独立的必然要求,也是平等原则的表现和延伸,其实质为“意思自治”。
③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④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极广,主要表现在:a.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正当竞争;b.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c.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d.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⑤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a.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b.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⑥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的要求,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牺牲未来的社会资源和环境。绿色原则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民事活动中民事责任承担的利益考量,应当符合绿色原则,例如在环境侵权等特殊侵权构成中基于绿色原则而确定其特殊的构成要件。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由法律直接明确规定的,或者虽未为法律明确规定但却是在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中体现出来的。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①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平等的地位。
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是民事主体意志独立、利益独立的必然要求,也是平等原则的表现和延伸,其实质为“意思自治”。
③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④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极广,主要表现在:a.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正当竞争;b.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c.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d.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⑤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a.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b.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⑥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的要求,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牺牲未来的社会资源和环境。绿色原则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民事活动中民事责任承担的利益考量,应当符合绿色原则,例如在环境侵权等特殊侵权构成中基于绿色原则而确定其特殊的构成要件。
4.简述定金的效力。
答案: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定金给付后,发生以下三方面的效力:
(1)证约效力
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定金一般是在合同订立时交付,这一事实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成立,因此,定金是合同成立的证据。
(2)充抵价金或返还的效力
主合同履行后,主债消灭,作为从债的定金也消灭,给付定金一方可以请求接受定金一方返还其定金,或以定金充抵应给付之价金。
(3)定金罚则的效力
在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若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则丧失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对方定金。这是定金的主要效力,体现了定金的担保性质。
适用定金罚则应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换言之,合同的不履行须有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所以,若合同的不履行不可归责于给付定金的一方时,他并不因此丧失定金;若合同的不履行不可归责于接受定金一方时,他并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而仅需返还定金。
(1)证约效力
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定金一般是在合同订立时交付,这一事实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成立,因此,定金是合同成立的证据。
(2)充抵价金或返还的效力
主合同履行后,主债消灭,作为从债的定金也消灭,给付定金一方可以请求接受定金一方返还其定金,或以定金充抵应给付之价金。
(3)定金罚则的效力
在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若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则丧失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对方定金。这是定金的主要效力,体现了定金的担保性质。
适用定金罚则应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换言之,合同的不履行须有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所以,若合同的不履行不可归责于给付定金的一方时,他并不因此丧失定金;若合同的不履行不可归责于接受定金一方时,他并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而仅需返还定金。
5.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江某、李某与刘某创办了A电脑公司,三人已按约定出资,江某是该公司的销售经理,由于江某在业务中侵害公司利益被单位解除职务,江某怀恨在心。将一份盖有公章的合同文本未交还A电脑公司。之后,江某仍以A电脑公司职员身份与不知情的B公司订立了50万元的合同,并拿走货款,事后,B公司要求A公司交货遭到拒绝,遂产生纠纷。
请问:
(1)A电脑公司能否拒绝交货?为什么?
(2)若A公司经营不善,负债200万不能清偿,江某、李某、刘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江某、李某与刘某创办了A电脑公司,三人已按约定出资,江某是该公司的销售经理,由于江某在业务中侵害公司利益被单位解除职务,江某怀恨在心。将一份盖有公章的合同文本未交还A电脑公司。之后,江某仍以A电脑公司职员身份与不知情的B公司订立了50万元的合同,并拿走货款,事后,B公司要求A公司交货遭到拒绝,遂产生纠纷。
请问:
(1)A电脑公司能否拒绝交货?为什么?
(2)若A公司经营不善,负债200万不能清偿,江某、李某、刘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 (1)A电脑公司不能拒绝交货。
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的,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本题中,由于江某盖有公章的合同文本,构成表见代理。不知情的B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后果由A公司承担,但是A公司可向江某追偿。
(2)江某、李某、刘某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企业法人来说,法人承担责任以其实有的财产为限。如果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应破产清算,不能让法人的出资人再以其财产为法人清偿债务。但如果出资人的实际出资未达到法人的注册资本额,则出资人仍应缴足其应缴的出资。因此,法人的出资人仅就自己的出资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的,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本题中,由于江某盖有公章的合同文本,构成表见代理。不知情的B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后果由A公司承担,但是A公司可向江某追偿。
(2)江某、李某、刘某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企业法人来说,法人承担责任以其实有的财产为限。如果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应破产清算,不能让法人的出资人再以其财产为法人清偿债务。但如果出资人的实际出资未达到法人的注册资本额,则出资人仍应缴足其应缴的出资。因此,法人的出资人仅就自己的出资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解析:
6.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张三、李四、王五每人出资100万元共同购得两间门面房,三人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张三、李四未经王五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赵六,租赁期限两年。租赁期间,张三、李四又不顾王五的反对,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获得贷款200万元。王五对张三、李四极为不满,遂将其共有份额以120万元出让给孙七,李四、赵六均主张优先购买权。之后,银行借款到期不能清偿,该银行申请法院拍卖房屋实现抵押权。
请问:
(1)张三、李四能否不经王五同意将共有房屋抵押?为什么?
(2)对于王五转让的共有份额,李四、赵六、孙七谁可以取得?为什么?
张三、李四、王五每人出资100万元共同购得两间门面房,三人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张三、李四未经王五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赵六,租赁期限两年。租赁期间,张三、李四又不顾王五的反对,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获得贷款200万元。王五对张三、李四极为不满,遂将其共有份额以120万元出让给孙七,李四、赵六均主张优先购买权。之后,银行借款到期不能清偿,该银行申请法院拍卖房屋实现抵押权。
请问:
(1)张三、李四能否不经王五同意将共有房屋抵押?为什么?
(2)对于王五转让的共有份额,李四、赵六、孙七谁可以取得?为什么?
答案: (1)张三、李四可以不经王五同意将共有房屋抵押。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根据《民法典》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每人出资100万元共同购得两间门面房,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对两间门面房共同享有所有权,属于共有。三人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因此张三、李四、王五属于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时,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三、李四未经王五同意,已经达到三分之二的标准,因此张三、李四可以不经王五同意将共有房屋抵押。
(2)李四可以取得王五转让的共有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305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因此,按份共有人李四可以取得。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根据《民法典》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每人出资100万元共同购得两间门面房,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对两间门面房共同享有所有权,属于共有。三人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因此张三、李四、王五属于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时,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三、李四未经王五同意,已经达到三分之二的标准,因此张三、李四可以不经王五同意将共有房屋抵押。
(2)李四可以取得王五转让的共有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305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因此,按份共有人李四可以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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