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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试题(网友回忆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产品购销合同发生纠纷,在诉讼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关于达成和解协议这一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 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即有权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题中,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处分了民事权利,体现了处分原则。
2.张三将王五打伤,王五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三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讲民事诉讼法哪方面的效力?( )
答案: 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即哪些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审理,其决定着民事诉讼的主管。
3.以下关于公开审判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A
解析: A项,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对案件的宣判一律公开,换言之,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仍应公开宣告判决。
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2款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C项,不公开审理不等于不开庭审理。
D项,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法院一般也不得公开审理,以保护正常的商业秩序。因此,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并非公开全部程序过程。
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2款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C项,不公开审理不等于不开庭审理。
D项,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法院一般也不得公开审理,以保护正常的商业秩序。因此,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并非公开全部程序过程。
4.以下关于合议庭组成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 C
解析: A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据此,一审民事案件的合议庭既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BC两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据此,第二审民事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第二审案件的审理。
D项,对于再审案件,再审的法院和适用的程序类型不同,其合议庭的组成方式也有所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原来是第一审的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如果原生效裁判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并且也是由一审法院依法进行再审的,则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再审案件的审理。
BC两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据此,第二审民事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第二审案件的审理。
D项,对于再审案件,再审的法院和适用的程序类型不同,其合议庭的组成方式也有所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原来是第一审的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如果原生效裁判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并且也是由一审法院依法进行再审的,则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再审案件的审理。
5.以下判决中,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的是( )。
答案: A
解析: AB两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A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上诉。B项,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在正常情况下,诉讼程序即告终结。法院适用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服不可以提起上诉。
CD两项,并非所有的民事案件均实行两审终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适用一审终审制的主要情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大多数的裁定;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服不可以提起上诉。
CD两项,并非所有的民事案件均实行两审终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适用一审终审制的主要情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大多数的裁定;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服不可以提起上诉。
6.王某购买甲公司商品房,约定12个月付清房款。因王某逾期未按约付款,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王某明确表示无力支付余款。甲公司遂向法院提出要求王某腾退返还房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 B
解析: 诉的变更,是指原告于起诉后,又以另外的诉取代原诉的行为。在诉的三要素中,任何一个要素的变化,都可能导致诉的变更。本案中,原告基于买卖合同诉请被告支付购房价款,后由于被告缺乏履行能力,又将该诉变更为基于房屋所有权而要求其腾退返还房屋,属于诉的变更。
7.下列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C
解析: A项,如果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则法院不予受理。
B项,对法院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裁定,由于撤诉只是从程序上结束了对案件的审理,当事人之间实体民事权益纠纷并未得到解决,因此,当事人可以再行起诉。
C项,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更正或补充原起诉的欠缺,可依法再次起诉。
D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不予受理。
B项,对法院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裁定,由于撤诉只是从程序上结束了对案件的审理,当事人之间实体民事权益纠纷并未得到解决,因此,当事人可以再行起诉。
C项,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更正或补充原起诉的欠缺,可依法再次起诉。
D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不予受理。
8.下列选项不属于民事起诉状的法定内容的是( )。
答案: B
解析: 起诉状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向法院提交的表述其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诉讼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②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③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④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9.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 )。
答案: 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10.人民法院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的判决作出以后,经治疗,该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又得到了恢复。对此情况,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当( )。
答案: 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11.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对债务有异议的,应当( )。
答案: 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12.关于公示催告中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 B
解析: 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公示催告的申请人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或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的人。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即在票据流转过程中最后占有票据的人,也就是票据记载的最后被背书人。法律规定的其他人,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其他票据或者有价证券等的最后持有人等。
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因为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合法有效意味着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该票据权利可能发生争议,则需通过争讼程序解决。
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申请公示催告只能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所谓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载明的付款地,如承兑或付款银行的所在地、收款人开户银行所在地等;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以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为票据支付地。
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申请人须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不可以口头方式申报权利。
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因为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合法有效意味着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该票据权利可能发生争议,则需通过争讼程序解决。
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申请公示催告只能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所谓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载明的付款地,如承兑或付款银行的所在地、收款人开户银行所在地等;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以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为票据支付地。
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申请人须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不可以口头方式申报权利。
13.某国公民甲向中国某法院申请请求承认和执行其所在国法院的判决。我国法院查明,两国没有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人民法院( )。
答案: B
解析: 根据《民诉解释》第544条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
14.甲申请执行乙的财产,乙的朋友丙出具保证书保证被执行人15天内还款,并承诺乙到期不还,所欠债务由内负责偿还,该保证得到甲的同意,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半个月后乙下落不明,甲要求丙替乙偿还债务。丙反悔,不愿还款。法院应( )。
答案: C
解析: 执行担保的效力体现在被执行人或第三人的实体责任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15.杨某因邻居张某修建围墙影响安全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消除危险,法院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张某拒不执行,法院依杨某的申请雇佣建筑工人对张家强制执行,花费1000元施工费。则该1000元施工费应当由( )。
答案: 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可以替代实施的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他人替代完成该行为,由此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16.在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人民法院应当裁定( )。
答案: 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执行完毕以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不予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原来的执行依据已经被执行完毕;②原来据以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③人民法院作出了新的执行依据。
17.2014年1月,住在某市甲区的张某向李某的户口所在地乙区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所借的3万元,乙区法院受理了此案。2014年4月,经政府批准,李某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划归丙区。此外,乙区法院受理案件后一个月时,李某在丁区居住已经满1年。在这种情况下,张某诉李某欠款纠纷案应由哪个法院审理?( )
答案: B
解析: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法院受理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此项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避免诉讼的延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起诉时,被告住所地为乙区,故由乙区法院管辖。
18.甲有两个儿子乙和丙,甲死之后遗有房屋6间。乙乘丙外出之际,将房屋全部卖给丁,后因支付价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丙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是( )。
答案: C
解析: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物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从而通过起诉的方式,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物主张独立的请求权。本案中,丙作为法定继承人,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9.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 D
解析: A项,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
B项,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的适格存在明显区别,前者是一种概括性的抽象权利,是指成为诉讼当事人的一种潜在的可能性。后者是指在特定的某一具体案件中是否与该特定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是否是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一方。
C项,只有具备诉讼权利能力,才具有当事人的资格,只有具备诉讼行为能力,才可以亲自进行诉讼。因此,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D项,只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成为当事人,但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因此,适格当事人不一定具有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
B项,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的适格存在明显区别,前者是一种概括性的抽象权利,是指成为诉讼当事人的一种潜在的可能性。后者是指在特定的某一具体案件中是否与该特定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是否是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一方。
C项,只有具备诉讼权利能力,才具有当事人的资格,只有具备诉讼行为能力,才可以亲自进行诉讼。因此,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D项,只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成为当事人,但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因此,适格当事人不一定具有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
20.关于证据理论分类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A
解析: AC两项,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按照单个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二者分类依据不同,传来证据有可能是直接证据,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
B项,本证就是能够证明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则是能够否定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证据。一项证据是本证还是反证并不取决于是原告还是被告提出,而是取决于该证据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是由原告负证明责任还是由被告负证明责任。
D项,间接证据单独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一个客观与合法的间接证据无法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B项,本证就是能够证明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则是能够否定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证据。一项证据是本证还是反证并不取决于是原告还是被告提出,而是取决于该证据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是由原告负证明责任还是由被告负证明责任。
D项,间接证据单独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一个客观与合法的间接证据无法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1.下列属于原始证据的是( )。
答案: A
解析: 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所谓的第一手资料。如合同原件、发票原件、遗嘱原件、证人提供的其亲自看到的案件现场的情况等。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又称传来证据,如复印件,文件的抄本等。
22.关于期间,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答案: D
解析: A项,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绝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由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改变;相对不可变期间,虽然在法律确定后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有法定事由时,可由法院依法予以适当变更。
B项,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时遇到的具体情况和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因此,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
C项,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
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B项,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时遇到的具体情况和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因此,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
C项,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
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3.老王起诉小王要求小王给付赡养费,老王生活十分困难。法院审理期间老王发现小王将财产转移给好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 C
解析: A项,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同。先予执行有案件范围的限制,而财产保全没有案件范围的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下列案件,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②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B项,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C项,人民法院审查先予执行的申请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D项,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B项,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C项,人民法院审查先予执行的申请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D项,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4.法院受理了小明、小强之间的借贷纠纷,小明同意法院采取电子送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 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5.熊大诉熊二的买卖合同纠纷,熊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经传票传唤,熊二拒不到庭,法院对其适用拘传措施。关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表述不正确的是( )。
答案: A
解析: AB两项,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和原告,法院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C项,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也可以适用拘传。
D项,拘传措施与最终判决结果无关。
C项,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也可以适用拘传。
D项,拘传措施与最终判决结果无关。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当事人可以采用督促程序,请求法院发出支付令的有( )。
答案: BE
解析: 申请支付令,是指债权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的一种行为。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申请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必须是金钱或有价证券。②请求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已到清偿期且数额确定。债权尚未到期或者债权的数额无法确定的,不能申请支付令。③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④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所谓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是指审判人员、法警能够将支付令直接送达,或以邮寄、委托方式送达债务人,并非推定送达。因此,如果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不宜适用督促程序。如果债务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但在中国领域内有住所、代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并能够送达支付令的,债权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支付令。
2.张朋因房屋出租与王亮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亮一个月内迁出张朋的房屋。一个月后王亮拒不腾房,张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朋欲与王亮和解,将房子卖给王亮。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答案: ABE
解析: A项,根据《民诉解释》第466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因此,当事人无须先撤回执行申请。
BC两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DE两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此,法院不应该裁定执行终结,告知原告另行起诉。
BC两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DE两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此,法院不应该裁定执行终结,告知原告另行起诉。
3.冯某诉张某侵权纠纷案,经甲基层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后,冯某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期间,张某向甲基层法院申请执行。市中级法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遂指令作出判决的基层法院再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答案: DE
解析: AB两项,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地方人民法院或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指令之后,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并开始对案件进行再审。
CD两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E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CD两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E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4.下列哪些民事案件,法院不予调解?( )
答案: ABCDE
解析: 根据《民诉解释》第143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请求确认收养无效的案件属于身份关系确认案件,选民资格案件与执行案件属于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因此题中五项,法院均不予调解。
5.下列属于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有( )。
答案: ABCD
解析: 无论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在特定情况下,其案件受理费应在适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减半收取的情况主要有:①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③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名词解释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应当公正、善意、诚实、严守诚信。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具有规范作用,要求当事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必须诚实和善意。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时应当公正、合理。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其在实施诉讼行为时也应当本着诚实善意的心态来进行。
解析:
2.简易程序
答案: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在我国,简易程序是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它既不是普通程序的前置程序,也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而是与普通程序并立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
解析:
3.执行救济
答案: 执行救济,是指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就法院执行活动提出不同意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手段。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确立的执行救济制度主要是执行行为异议及其复议、案外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之诉及许可执行之诉、分配方案异议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解析:
4.第三人撤销之诉
答案: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的,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且是一种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济机制,是一种以保护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主要目的的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法定性是指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而特定性则是指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只能是前诉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解析:
5.行为保全
答案: 行为保全,是指为了保证法院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执行或者为了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在判决前免受进一步的损害,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裁定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保全措施。确立行为保全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命令其不为一定行为,可以防止申请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或减少其所受到的损害,以便使将来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弥补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的不足。
6.简要回答合议制度的功能。
答案: 合议制度,是指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对案件进行市理和裁判的制度。相较于独任制,合议制的审判组织形式主要具有以下功能:
(1)可以发挥合议庭成员的集体的智慧。对于一些疑难问题,通过合议制的形式来审理,可以充分发挥合议庭每个成员的智慧,从而尽可能地避免错误的发生,达到公正、合理的审判效果。
(2)防止法官个人擅断。法律创设合议制的预设功能之一,就是通过合议庭成员相互间的制约,尽可能地避免法官个人擅断等违法裁判的情形。
(3)防止法官的个人价值观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不当影响,体现民主集中制。合议庭的审判组织形式,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防止法官个人的主观片面性对审理案件造成不良影响,在合议的过程中,价值取向和观点不同的法官之间互相渗透,从而在价值观念层面实现平衡。
(1)可以发挥合议庭成员的集体的智慧。对于一些疑难问题,通过合议制的形式来审理,可以充分发挥合议庭每个成员的智慧,从而尽可能地避免错误的发生,达到公正、合理的审判效果。
(2)防止法官个人擅断。法律创设合议制的预设功能之一,就是通过合议庭成员相互间的制约,尽可能地避免法官个人擅断等违法裁判的情形。
(3)防止法官的个人价值观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不当影响,体现民主集中制。合议庭的审判组织形式,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防止法官个人的主观片面性对审理案件造成不良影响,在合议的过程中,价值取向和观点不同的法官之间互相渗透,从而在价值观念层面实现平衡。
解析:
7.简要回答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答案: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是指对涉外民事诉讼有指导意义和必须遵循的原则,包括以下一般原则:
(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2)诉讼权利同等和对等原则。诉讼权利同等原则,是基于国家间的平等互惠关系所普遍采用的诉讼原则,在国际上一般称为“国民待遇”。诉讼权利对等原则,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也是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
(3)信守国际条约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4)尊重外交特权与豁免原则。司法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派驻他国的外交代表享有的免除驻在国司法管辖的权利。
(5)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根据该原则,外国当事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提交诉状时必须附具中文译本,在诉讼中必须使用中文语言。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6)委托我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律师制度作为一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只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内,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2)诉讼权利同等和对等原则。诉讼权利同等原则,是基于国家间的平等互惠关系所普遍采用的诉讼原则,在国际上一般称为“国民待遇”。诉讼权利对等原则,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也是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
(3)信守国际条约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4)尊重外交特权与豁免原则。司法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派驻他国的外交代表享有的免除驻在国司法管辖的权利。
(5)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根据该原则,外国当事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提交诉状时必须附具中文译本,在诉讼中必须使用中文语言。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6)委托我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律师制度作为一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只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内,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解析:
8.简要回答管辖权异议的成立条件。
答案: 管辖权异议包括以下成立条件:
(1)前提条件。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
(2)主体条件。异议主体必须是本案当事人。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原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具有原告的地位,可以通过选择起诉地的方式来确定管辖,因而无须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并不是本诉真正的适格当事人,因此也无权就本诉提出管辖权异议。对于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应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但由于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司法实务中一般严格按照司法解释进行。
(3)对象条件。管辖权异议只能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对象应当是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管辖权。既可以是针对级别管辖,也可以针对地域管辖。而根据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制度,第二审管辖法院由第一审管辖法院所决定,所以当事人对二审管辖无权提出异议。
(4)时间条件。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被告尽快行使权利,保证诉讼的效率。
(5)实质条件。受诉法院无法定管辖依据。
(1)前提条件。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
(2)主体条件。异议主体必须是本案当事人。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原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具有原告的地位,可以通过选择起诉地的方式来确定管辖,因而无须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并不是本诉真正的适格当事人,因此也无权就本诉提出管辖权异议。对于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应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但由于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司法实务中一般严格按照司法解释进行。
(3)对象条件。管辖权异议只能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对象应当是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管辖权。既可以是针对级别管辖,也可以针对地域管辖。而根据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制度,第二审管辖法院由第一审管辖法院所决定,所以当事人对二审管辖无权提出异议。
(4)时间条件。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被告尽快行使权利,保证诉讼的效率。
(5)实质条件。受诉法院无法定管辖依据。
9.论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 (1)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诉讼案件审理程序存在以下联系:
①案件所涉及诉讼标的相同。两种程序都是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从事实上和法律上加以审理,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作出法律上的判定。
②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发生了第一审程序,才有可能发生第二审程序。
③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只是对上诉案件在上诉请求范围内继续进行审理,对一审法院的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是否正确进行审查,以纠正第一审程序中的错误,而不是对案件重新审理。
④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这说明二者在程序的适用上有密切的联系。
(2)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诉讼案件审理程序存在以下区别:
①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对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而发生,第一审程序则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实施了起诉行为而发生。
②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起诉的理由是当事人的权利或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上诉的理由则是对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因此,第二审程序的审理的范围与第一审程序审理的范围也就有所差别,它不仅涉及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而且涉及对原审法院裁判的评价。
③二者的职能不同。两种程序审理的范围不同,导致了两种程序在职能上的差别。在第一审程序中实现的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主要为对案件审理活动的指挥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而在第二审程序中,需要实现的职能,除了对案件的审判职能外,还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现监督的职能。
④二者的审判组织不同。第一审审判程序的组织在形式上包括独任审判庭和合议庭两种。在合议庭人员的组成上,包括由审判员组成和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两种形式。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案件的审理由合议庭负责,而且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审判员,陪审员不能参加。
⑤案件的审理方式上不同。在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一审案件的审理,需要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都必须以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而在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可以通过与当事人谈话的形式了解案情,并根据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开庭审理还是径行判决。
⑥所作判决的法律效力不同。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间为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一审的判决在第二审期间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第二审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①案件所涉及诉讼标的相同。两种程序都是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从事实上和法律上加以审理,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作出法律上的判定。
②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发生了第一审程序,才有可能发生第二审程序。
③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只是对上诉案件在上诉请求范围内继续进行审理,对一审法院的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是否正确进行审查,以纠正第一审程序中的错误,而不是对案件重新审理。
④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这说明二者在程序的适用上有密切的联系。
(2)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诉讼案件审理程序存在以下区别:
①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对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而发生,第一审程序则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实施了起诉行为而发生。
②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起诉的理由是当事人的权利或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上诉的理由则是对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因此,第二审程序的审理的范围与第一审程序审理的范围也就有所差别,它不仅涉及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而且涉及对原审法院裁判的评价。
③二者的职能不同。两种程序审理的范围不同,导致了两种程序在职能上的差别。在第一审程序中实现的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主要为对案件审理活动的指挥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而在第二审程序中,需要实现的职能,除了对案件的审判职能外,还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现监督的职能。
④二者的审判组织不同。第一审审判程序的组织在形式上包括独任审判庭和合议庭两种。在合议庭人员的组成上,包括由审判员组成和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两种形式。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案件的审理由合议庭负责,而且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审判员,陪审员不能参加。
⑤案件的审理方式上不同。在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一审案件的审理,需要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都必须以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而在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可以通过与当事人谈话的形式了解案情,并根据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开庭审理还是径行判决。
⑥所作判决的法律效力不同。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间为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一审的判决在第二审期间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第二审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10.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某品牌空调100台,每台价格均是3000元。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延时了一年后,最终在D地交付。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解决了纠纷。
时隔一年,购买的空调出现了问题,不再制冷且耗电量巨大。故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前来维修。甲乙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若在产品安装或后期使用过程中发生纠纷,由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乙公司没有修好空调,双方发生争议,故甲公司再次向B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甲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并解除合同。法院在不知其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乙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乙公司分立为新的乙公司和丙公司。B地法院不知情,审理后判决乙公司赔偿相应损失,驳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
(1)甲乙双方第一次发生纠纷时,享有管辖权的是哪一地法院?为什么?
(2)第一次发生纠纷时,甲公司向C地法院提起诉讼。C地法院受理后认为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D地法院。D地法院接到案件后,发现甲乙公司有协议管辖。D地法院该如何处理?
(3)因空调维修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B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4)针对原告甲公司的上诉,二审法院审理中发现乙公司已经分立。对此,二审法院应如何裁判?为什么?
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某品牌空调100台,每台价格均是3000元。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延时了一年后,最终在D地交付。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解决了纠纷。
时隔一年,购买的空调出现了问题,不再制冷且耗电量巨大。故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前来维修。甲乙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若在产品安装或后期使用过程中发生纠纷,由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乙公司没有修好空调,双方发生争议,故甲公司再次向B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甲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并解除合同。法院在不知其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乙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乙公司分立为新的乙公司和丙公司。B地法院不知情,审理后判决乙公司赔偿相应损失,驳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
(1)甲乙双方第一次发生纠纷时,享有管辖权的是哪一地法院?为什么?
(2)第一次发生纠纷时,甲公司向C地法院提起诉讼。C地法院受理后认为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D地法院。D地法院接到案件后,发现甲乙公司有协议管辖。D地法院该如何处理?
(3)因空调维修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B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4)针对原告甲公司的上诉,二审法院审理中发现乙公司已经分立。对此,二审法院应如何裁判?为什么?
答案: (1)C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甲乙公司协议管辖,约定由C地法院管辖。
(2)D地法院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3)B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理由:根据《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本案中,双方约定仲裁,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但因被告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受诉法院B地法院取得管辖权。
(4)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4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中,一审审理程序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甲乙公司协议管辖,约定由C地法院管辖。
(2)D地法院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3)B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理由:根据《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本案中,双方约定仲裁,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但因被告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受诉法院B地法院取得管辖权。
(4)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4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中,一审审理程序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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