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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试题(网友回忆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法是对法庭实际上将要做什么的预测”。该句话来自( )。
答案: A
解析: 西方学者往往将能否作为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作为衡量一种社会规范是否属于法的范畴的重要标准。其中,霍姆斯指出,法是对法庭实际上将要做什么的预测。
2.法律规则中为社会主体如何行为提供标准的范式被称为( )。
答案: C
解析: 行为模式是法律规则中为主体如何行为提供标准的范式,它是以法的眼光从主体的大量行为中总结、归纳、抽象、概括出来的。行为模式主要有三种:①可以怎样行为的模式(授权性法律规则);②应当怎样行为的模式(命令性法律规则);③不得怎样行为的模式(禁止性法律规则)。
3.关于法律正义的表述,下列有错误的是( )。
答案: C
解析: A项,法律正义也是一种正义,但不是一般正义,而是基本正义,是以成形的制度形式表现出来的有形正义,是兼有理性强制和国家强制双重强制属性的正义。B项。法律正义也是一种法律规范,但不是一般的法律规范,而是高层次法律规范,是以正义为其内核的良规良法,是更具应然性和理想化的法律规范。C项,法同正义诚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然而法并不等于正义。事实上,只有部分正义,适合以法的形式体现出来。正义中的许多内容是难以转换为法律规范的。D项,法律正义是一种有限的正义,它并不能给予所有不义之举以惩罚,它有时所处罚的又恰好是正义之举。
4.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 )。
答案: B
解析: 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构成社会的基本矛盾。这个基本矛盾贯穿在整个人类社会中,决定着一种社会向另一种社会的转化。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推动着社会不断地向更高的层次发展,推动着新旧社会的更替,因而也决定着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5.下列对引发法律理念系统化的重要变化的表述,有错误的是( )。
答案: D
解析: 法律全球化将引发法律理念系统的重要变化,主要体现在:①法律价值观的转换。即从国家视野的法律价值观向全球视野转变,法律所维护的秩序、自由已经不再限于国内社会秩序,还应包括范围更广的全球社会秩序和自由。②法律发展观的更新。尽管法律移植的成效取决于制度的本土化过程,但是由于具有制度成本方面的优势,它正在逐渐成为全球化时代最有效率的法律发展方式。③法治理念的转变。全球化时代的法治将从国家治理的模式发展为全球治理的模式。
6.“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下列选项中不符合该句话含义的是( )。
答案: B
解析: 正义是具体的和历史的,是历史的产物,是以具体的形式历史性地表现出来的。“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每一时代有每一时代的主流正义观。正义的绝对和相对两重性,正义的主观和客观两重性,还有正义的具体性和历史性。
7.有关法和道德的联系,下列表述有错误的是( )。
答案: D
解析: A项,法律和道德都具有强制性。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强制。B项,法既体现某些道德精神,又直接赋予某些道德以法律效力,使其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两者之间相互影响。C项,法和道德都是社会规范,具有社会规范所具有的规范性、概括性、连续性、稳定性、效率性等属性。D项,法和道德归属的范畴不同。法属于制度范畴,以制度形态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从观念上规范人们的精神和行为。
8.关于法和政策的不同,下列理解错误的是( )。
答案: B
解析: 关于法和政策存在如下不同:①制定的主体和方式不同。②实施的方式不同。③表现的形式不同。④调整的范围和社会功能不同。⑤稳定性和灵活性程度不同。B项,法与政策的内容并非完全不同,政策在被制定或认可之后可转变为法律规范。
9.在立法体制中其核心问题是( )。
答案: D
解析: 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②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③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10.在我国,公布法律的权力属于( )。
答案: B
解析: 公布法,是指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公之于众。亦称法的颁布。这是法得以正式生效所必须经过的程序。在中国,国家主席行使公布法律权。
11.近现代法理学的创始人是指( )。
答案: D
解析: 奥斯丁是近现代法理学的奠基人,也是要求人们明辨法和法的渊源的确切范围,并使其明晰化的第一人。
12.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这被称之为( )。
答案: A
解析: 法的清理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法的清理的目的,是把现存有关的法加以系统研究、分析、分类和处理。
13.“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这是指( )。
答案: A
解析: 法的形成的过程,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
14.下列属于经济法部门的是( )。
答案: A
解析: 经济法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BCD三项,皆属于商法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
15.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先验理想法、应然法、正义法的流派是( )。
答案: A
解析: 自然法学派和其他价值论法学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先验的理想法、应然法、正义法、自然法,法学应着重研究法与正义、理性、道德的关系,探究法的最高价值和最高目的,揭示良法的标准,寻求产生和实现良法的途径。法学要以“应然法”或“理想法”为研究对象。
16.法学研究主体在研究法学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特定行动方式和思维方式,被称为( )。
答案: B
解析: 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学研究主体在研究法学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特定行动方式和思维方式,是获取一定研究成果所须通过的门径或所须运用的手段。
17.下列公认的载入法理学史册的代表人物中属于法国的是( )。
答案: B
解析: A项,戴雪是英国著名宪法学家,其主要著作为《英宪精义》。B项,卢梭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民主政论家,主要著作有《社会契约论》。C项,罗尔斯是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著有《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等。D项,哈贝马斯是德国当代最重要的哲学家,著有《公共领域的结构变化》《理论和实践》等。
18.中国国家建设的必由之路是( )。
答案: A
解析: 倡导法治还是固守人治是一个关乎治国方略的重大抉择。丢弃人治,走向法治,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实行法治还是人治,直接决定着一国的法制地位和状况。实行法治,则法制必然被置于显豁地位,即便封建王朝也概莫能外。如若实行人治,法制未必始终处于重要地位。
19.行政机关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公务行为的监督被称为( )。
答案: B
解析: 行政复议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公务行为的监督。而行政监察是通过专门的行政监察机构,运用国家权力,实行自上而下的、事后的、被动的检查和督促的一种特殊的行政监督。
20.下列关于公民监督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 B
解析: AB两项,公民监督作为一种社会监督,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途径,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可以通过法定渠道,传输到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中去,并通过后者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公民监督并非没有价值。C项,任何公民活动都应该遵守法律的规定,公民监督属于公民活动的一种,应该严格守法。D项,每一个公民都是政治权力的主体和国家的主人,都有资格成为监督主体。
21.属于监督制度基本原则的是( )。
答案: C
解析: “监督”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所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是监督者对被监督者所施加的一种外部力量。监督者必须是被监督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能自己监督自己”是监督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22.债权是一种( )。
答案: A
解析: 对人权又称相对权、债权,是向特定人提出的一种权利主张,其客体有可能指向特定的物、钱、特定的行为或服务等。对物权又称绝对权、对世权,指权利主体对物的一种排他性占有,这种权利可以对抗所有其他人。所有权就是对物权的一种典型形式。
23.“按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做出决定”是( )。
答案: C
解析: 法的实施须遵循法律程序。法律程序主要体现为按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通常说的法律程序,包括选举、立法、审判、仲裁、行政程序等,其中最重要、最典型的程序是审判程序和执法程序。
24.对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中国法的效力( )。
答案: C
解析: 我国目前法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包括两种情况:①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国法;②凡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不受刑事处罚的除外。
25.以下不属于司法的特征的是( )。
答案: D
解析: 法的适用,通常简称为“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具有以下特征:①司法的被动性;②司法的中立性;③司法的专属性;④司法的独立性;⑤司法的终极性;⑥司法的程序性。
26.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是( )。
答案: B
解析: 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具备权利能力,是充当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前提性条件。
27.认为法的效力来自于自然理性、上帝的意志或法的道德价值,这是一种( )。
答案: A
解析: 法学史上存在着三种主要的法的效力观:伦理的效力观、心理的效力观和逻辑的效力观。其中,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效力来自于自然理性、上帝的意志或法的道德价值,即人民大众相信该法律制度在道德上是合理的,这是一种伦理的效力观。
28.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答案: B
解析: 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以下几类:①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为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独立于主体意志之外的客观实体。不可认识和支配之物,如太空物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客体。②精神财富。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精神财富,是指为法所确认和保护的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或脑力劳动所取得的成果。如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各种知识产权。③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法律意义的作为和不作为。
29.关于法律制裁和法律责任的认识正确的是( )。
答案: D
解析: AD两项,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密切相关但又明显不同。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无法律责任即无法律制裁的可能。B项,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功能体现,但有法律责任不一定会有强制性制裁措施的结果。一方面,法律责任因法定原由可能免于被承担;另一方面法律责任的功能不仅局限于制裁一种,因此,法律制裁不是法律责任的唯一反应结果。C项,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作用于人和社会最为严厉的方式,是不以责任主体意志为转移,由法律责任的归责主体依照法律对责任主体所施加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责任并不等于法律制裁。
30.决定法律意识的内容归根到底是( )。
答案: C
解析: 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等。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法律意识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存在的反映。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可以将法分类为( )。
答案: AB
解析: 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进行分类,法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是指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如刑法、民法、婚姻法。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如战争时期的法。
2.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化主要体现在( )。
答案: ABCDE
解析: 法制的民主化,是指在法制的各个环节上都坚持民主原则。法制的民主化不是每一种类型的法制都能做到的。社会主义法制有必要且有可能实现法制的民主化。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化主要体现在:①立法的民主化;②执法和司法的民主化;③守法的民主化;④法律监督的民主化。
3.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方式有( )。
答案: AD
解析: 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方式包括以下内容:①民主宪政制度;②分权制衡制度;③权利保障及责任追究。包括注重对相关权力资源实行重点调控,权力资源调控和权利保障相结合,权力资源调控和责任追究相统一。
4.以下属于法律职业的有( )。
答案: ABE
解析: 法律职业主体即法律职业阶层或法律职业者,一般是指法律规范的具体操作者、适用者。法律职业内部也存在不同分工之间专门化和专业化的发展。法官、检察官、律师是现代社会最主要的法律职业主体。
5.法的普遍有效性是指( )。
答案: ABDE
解析: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其内涵有:①法的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法是有概括性的,通常是为一般的人、抽象的人而不是为具体的人、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的,它的适用对象是普遍的。②法的适用在空间上和时间上具有普遍性。当然,法具有普遍有效性,不是说所有的法都可以在全国适用、永远适用,而是说法在自己的效力范围内可以普遍适用,超出了自己的效力范围,就不能适用。
三、判断说明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判断正确与否,正确的打√,不需要说明理由,错误的打×,并说明理由。)
1.法律条文只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答案: B
解析: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的表现形式。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是法律条文的内容,而法律条文则是它们的表现形式。法律规则不等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多数是法律规则的载体,有的则不是法律规则的载体,例如有关原则和名词术语解释也是需要有条文为载体的,这样的条文就不是法律规则的体现。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是法律条文的内容,而法律条文则是它们的表现形式。法律规则不等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多数是法律规则的载体,有的则不是法律规则的载体,例如有关原则和名词术语解释也是需要有条文为载体的,这样的条文就不是法律规则的体现。
2.法对社会的调控作用说明社会以法为基础。
答案: B
解析: 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的性质和作用决定于社会,还指法的变迁和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法是调控社会的重要手段。
3.表决法案就是通过法案。
答案: B
解析: 表决法案是通过法案的必经阶段,是法案获得通过的前提;通过法案则是表决法案的一个主要结果和主要目的。每个列入审议议程的法案都要经过表决这一程序,但并不都能获得通过。
4.法律责任的概念和法律义务没有区别。
答案: B
解析: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法律义务有区别。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表示一种法律上潜在的可能性,后者表示一种现实的法律后果。违反法所规定的义务,将会给义务人带来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的承担。
5.法家的法治与现代法治没有本质区别。
答案: B
解析: 法家的法治与现代法治有本质区别。法家的法治(rulebylaw)有别于现代法治(ruleoflaw),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它强调用以刑罚为核心的法作为统治社会、处理国事的准则,同时建立依照个人能力授官的官僚制度,使得君主集中权力,运用刑罚统治天下。在一定程度上它仍然是“人治”的一种曲折反映。
四、简答题 (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为什么说民主是法制的基础?
答案: 法制与民主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离。民主是法制的基础,表现在:
(1)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在当代中国,民主的内容主要是工人阶级和其他人民掌握国家政权,当家做主,行使管理国家和管理其他事项的权力。法制则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只有实现民主,由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政权,才谈得上制定出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制。
(2)民主是法制的一个原则。法制的民主原则是指在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制的种种环节上,都实行民主。坚持法制的民主原则是由法制的本质决定的。当代中国法制应当是社会主义法制,这种法制在立法上民主地反映人民的意志,在执法、守法上人人平等,在法律监督方面体现民主精神,因此能够真正贯彻民主原则。
(3)民主是法制的力量源泉。
①在立法上,充分发扬民主,有助于公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并使立法者在立法中集中体现这些意志和利益,制定真正符合客观规律的法律。
②在执法和司法上,充分发扬民主,依靠公众的支持、帮助和监督,有利于防止主观主义、官僚主义、滥用职权等现象,预防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法律的权威。
③在守法上,充分发扬民主,有利于社会公众监督国家机关守法,也有利于人们互相监督共同守法。
(4)民主在促进法制发展方面也有重大作用。随着社会发展,民主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制也必然随之发生相应的发展变化。法制的完备程度,是同民主发展的阶段相适应的。民主的发展是逐步的,法制的完备也必然是逐步的。超越社会的物质基础和民主的发展阶段,刻意追求法制的“完备”是不现实的。
(1)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在当代中国,民主的内容主要是工人阶级和其他人民掌握国家政权,当家做主,行使管理国家和管理其他事项的权力。法制则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只有实现民主,由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政权,才谈得上制定出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制。
(2)民主是法制的一个原则。法制的民主原则是指在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制的种种环节上,都实行民主。坚持法制的民主原则是由法制的本质决定的。当代中国法制应当是社会主义法制,这种法制在立法上民主地反映人民的意志,在执法、守法上人人平等,在法律监督方面体现民主精神,因此能够真正贯彻民主原则。
(3)民主是法制的力量源泉。
①在立法上,充分发扬民主,有助于公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并使立法者在立法中集中体现这些意志和利益,制定真正符合客观规律的法律。
②在执法和司法上,充分发扬民主,依靠公众的支持、帮助和监督,有利于防止主观主义、官僚主义、滥用职权等现象,预防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法律的权威。
③在守法上,充分发扬民主,有利于社会公众监督国家机关守法,也有利于人们互相监督共同守法。
(4)民主在促进法制发展方面也有重大作用。随着社会发展,民主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制也必然随之发生相应的发展变化。法制的完备程度,是同民主发展的阶段相适应的。民主的发展是逐步的,法制的完备也必然是逐步的。超越社会的物质基础和民主的发展阶段,刻意追求法制的“完备”是不现实的。
解析:
2.法定解释的含义和特征。
答案: 法定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有关法或法律规定所作的具有法的效力的说明、解答或阐述。法律解释按照法律解释的主体是谁,解释是否具有普遍的法的效力,可以分为法定解释和非法定解释。法定解释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1)解释主体是法定有权解释的主体。
(2)解释文本具有法的效力。
(3)这种法的效力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1)解释主体是法定有权解释的主体。
(2)解释文本具有法的效力。
(3)这种法的效力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解析:
3.认定法的效力位阶一般应遵循的原则。
答案: 法的效力位阶又称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具有不同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层级差别。认定法的效力位阶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宪法至上。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法的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其相冲突,不合乎宪法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应具有法的效力。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的效力位阶主要取决于立法主体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一般来说,立法主体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越高,法的效力就越高。因此,当下位法和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上位阶的法。这是处理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同一主体按照相同的程序先后就同一领域类的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定,当两个都具有法的效力的新旧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后来制定的规定,即“后法优于前法”或“新法优于旧法”。另外,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并无适用上的先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做出决定。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主体在同一领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不同于一般立法的特别立法时,特别立法的效力通常优于一般性立法,也即所谓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只限于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而且,一般法和特别法应当属于同一性质的法,否则不存在一般和特别的问题。
(5)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一般而言,国际法既不高于也不从属于国内法,同时国内法也不从属于国际法。但是在特定情形下,凡主权国家签署或批准、认可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国内法律规范不得与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相抵触。但是对于主权国家声明保留的条款,不适用该原则。
(6)强制性规定优先于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法规中的义务性或禁止性规定,该类规定,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任意性规定是指法为当事人的行为提供了可以选择的空间。对某一事项有强制性规定时,应优先适用强制性规定。
(1)宪法至上。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法的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其相冲突,不合乎宪法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应具有法的效力。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的效力位阶主要取决于立法主体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一般来说,立法主体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越高,法的效力就越高。因此,当下位法和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上位阶的法。这是处理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同一主体按照相同的程序先后就同一领域类的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定,当两个都具有法的效力的新旧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后来制定的规定,即“后法优于前法”或“新法优于旧法”。另外,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并无适用上的先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做出决定。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主体在同一领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不同于一般立法的特别立法时,特别立法的效力通常优于一般性立法,也即所谓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只限于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而且,一般法和特别法应当属于同一性质的法,否则不存在一般和特别的问题。
(5)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一般而言,国际法既不高于也不从属于国内法,同时国内法也不从属于国际法。但是在特定情形下,凡主权国家签署或批准、认可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国内法律规范不得与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相抵触。但是对于主权国家声明保留的条款,不适用该原则。
(6)强制性规定优先于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法规中的义务性或禁止性规定,该类规定,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任意性规定是指法为当事人的行为提供了可以选择的空间。对某一事项有强制性规定时,应优先适用强制性规定。
解析:
4.法对国家的依赖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案: 法对国家的依赖性表现在:
(1)法的制定、变动和实施,依赖于国家。法是国家政权意志的表现,要把一定的意志上升为法,也就是把这种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因而必须掌握和通过国家政权。法的制定、认可、变动、实施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更需要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机关的实际操作。
(2)法的性质、作用和特点,与国家直接关联。国家的性质和状况,直接决定着法的性质、作用和特点,哪个阶级掌握一国政权,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居何种地位,决定着该国的法所反映的意志和利益的归属阶层,以及法的历史使命。
(3)法的形式和法律制度直接受国家形式的影响。首先,就国家管理形式而言,在君主专制国家,法的形式中除了有法典和经认可的习惯外,还有君主的命令等。在资本主义民主政体下,法的形式包括按特定程序产生的宪法、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就法律制度而言,以立法制度为例,在君主专制政体下,立法大权属于君主,往往既没有固定的立法机关,也没有严格的立法程序,而只在必要时由君主命令设立临时机关起草法律;在资本主义民主政体下,立法大权主要归议会,一般有固定的立法机关和严格的立法程序。其次,就国家结构形式而言,在法的形式方面,单一制国家一般不存在多种法律体系,因而法的形式一般不太复杂;联邦制国家有联邦法律体系和联邦各组成部分各自的法律体系,因而法的形式也相应复杂,不仅有联邦宪法、法律,联邦各组成部分也都有一套法的形式。
(1)法的制定、变动和实施,依赖于国家。法是国家政权意志的表现,要把一定的意志上升为法,也就是把这种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因而必须掌握和通过国家政权。法的制定、认可、变动、实施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更需要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机关的实际操作。
(2)法的性质、作用和特点,与国家直接关联。国家的性质和状况,直接决定着法的性质、作用和特点,哪个阶级掌握一国政权,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居何种地位,决定着该国的法所反映的意志和利益的归属阶层,以及法的历史使命。
(3)法的形式和法律制度直接受国家形式的影响。首先,就国家管理形式而言,在君主专制国家,法的形式中除了有法典和经认可的习惯外,还有君主的命令等。在资本主义民主政体下,法的形式包括按特定程序产生的宪法、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就法律制度而言,以立法制度为例,在君主专制政体下,立法大权属于君主,往往既没有固定的立法机关,也没有严格的立法程序,而只在必要时由君主命令设立临时机关起草法律;在资本主义民主政体下,立法大权主要归议会,一般有固定的立法机关和严格的立法程序。其次,就国家结构形式而言,在法的形式方面,单一制国家一般不存在多种法律体系,因而法的形式一般不太复杂;联邦制国家有联邦法律体系和联邦各组成部分各自的法律体系,因而法的形式也相应复杂,不仅有联邦宪法、法律,联邦各组成部分也都有一套法的形式。
5.举例区分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答案: 事件依据是否由主体的行为引起而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两种。
(1)绝对事件是指基于某种自然原因而非基于主体的行为而发生的事件。绝对事件是纯粹的客观现象,它与主体之间不仅没有实质上的意志关联,而且也没有形式上的意志关联,它的发生完全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例如自然灾害、人的自然死亡就属于绝对事件。
(2)相对事件是指基于主体的行为而发生,但对于该行为所涉及的有关主体而言,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是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例如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凶杀致人死亡、“9·11致人死亡”之类,即属相对事件。
(1)绝对事件是指基于某种自然原因而非基于主体的行为而发生的事件。绝对事件是纯粹的客观现象,它与主体之间不仅没有实质上的意志关联,而且也没有形式上的意志关联,它的发生完全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例如自然灾害、人的自然死亡就属于绝对事件。
(2)相对事件是指基于主体的行为而发生,但对于该行为所涉及的有关主体而言,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是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例如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凶杀致人死亡、“9·11致人死亡”之类,即属相对事件。
解析:
6.试论法律监督的意义。
答案: 法律监督又称“护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指的是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公民,对于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即对于法律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所实施的评价和督导;狭义上的法律监督,专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法律监督的意义包括:
(1)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是建设现代廉洁的民主政治的需要。
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制度是廉洁政治的需要,通过法律监督可以对权力进行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有可能走向独裁和腐化,这是由国家权力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国家具有崇高的地位和权威,如果这种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它就可能走向极端,可能变成专制和独裁。同时,真正的民主制度要求行使权力的时能够真正按照民意办事,不得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有监督制度。
(2)设置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是现代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需要,是对人性不完善的弥补。
从经济不发达社会的行政指挥、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法律宏观控制、间接管理为主,这是现代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发展的趋势和特点。要实现宏观控制、间接管理,则离不开完善的监督制度。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化、社会事务空前增多,必须对权力分工和监督。强化监督功能是现代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需要,是一种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救济措施。
(3)法律监督既是法律调整各个阶段得到有力保证的良好机制,也是法律价值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法律监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与立法、守法、司法等活动相伴相生。法律监督在整个法律活动中都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它贯穿于法律创制、法律实施和法律实现各法律活动的每个阶段中。法律监督在法律调整的整个过程中都起着保证依法办事的作用。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严格、有力的法律监督,也就没有真正的法治。
(1)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是建设现代廉洁的民主政治的需要。
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制度是廉洁政治的需要,通过法律监督可以对权力进行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有可能走向独裁和腐化,这是由国家权力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国家具有崇高的地位和权威,如果这种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它就可能走向极端,可能变成专制和独裁。同时,真正的民主制度要求行使权力的时能够真正按照民意办事,不得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有监督制度。
(2)设置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是现代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需要,是对人性不完善的弥补。
从经济不发达社会的行政指挥、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法律宏观控制、间接管理为主,这是现代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发展的趋势和特点。要实现宏观控制、间接管理,则离不开完善的监督制度。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化、社会事务空前增多,必须对权力分工和监督。强化监督功能是现代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需要,是一种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救济措施。
(3)法律监督既是法律调整各个阶段得到有力保证的良好机制,也是法律价值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法律监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与立法、守法、司法等活动相伴相生。法律监督在整个法律活动中都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它贯穿于法律创制、法律实施和法律实现各法律活动的每个阶段中。法律监督在法律调整的整个过程中都起着保证依法办事的作用。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严格、有力的法律监督,也就没有真正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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