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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法学》试题(网友回忆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关于民法对人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D
解析: 《民法典》第12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我国民法不仅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自然人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须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
答案: B
解析: 《民法典》第46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①下落不明满四年;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即一般情况下,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就可申请宣告其死亡。
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C
解析: C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A项,个人独资企业属于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B项,个人独资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个人独资企业于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之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投资人即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D项,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资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A项,个人独资企业属于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B项,个人独资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个人独资企业于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之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投资人即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D项,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资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4.下列关于身份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C
解析: ABC三项,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它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紧密相连,是法律为保护特定的身份利益而确认的权利。身份权具有以下特点:①身份权是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相联系的非主体所固有的权利;②身份权是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③身份权非为民事主体所平等享有的权利。
D项,亲属法上的身份权是指依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例如,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故身份权不等同于亲属权。
D项,亲属法上的身份权是指依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例如,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故身份权不等同于亲属权。
5.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实施的下列行为中,构成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是( )。
答案: D
解析: 一般地说,未经自然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其肖像、擅自制作他人的肖像、擅自拥有他人的肖像、以侮辱的方式使用他人的肖像等,都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D项,在期刊封面上使用明星照片为营利目的,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但在下列情况下,为了国家、社会的利益而不得不使用公民的肖像时,虽未经其本人同意,也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即构成阻却违法事由:①政治家、体育和影视明星或者其他著名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为报道其活动而使用其肖像;②为时事新闻而报道游行、阅兵、庆祝活动或其他公众性活动,参与活动的人不能主张肖像权;③现代史上著名人物肖像的善意使用;④为维护自然人本人利益需要而使用其肖像,如在寻人启事上使用失踪人的肖像;⑤为社会利益需要而使用自然人的肖像,如在司法活动中为侦查、起诉或审判的需要使用他人的肖像,为批评不道德行为而拍摄他人肖像并予公布,为宣传先进人物而将公民的照片展出等。ABC三项均不侵害肖像权,不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但在下列情况下,为了国家、社会的利益而不得不使用公民的肖像时,虽未经其本人同意,也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即构成阻却违法事由:①政治家、体育和影视明星或者其他著名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为报道其活动而使用其肖像;②为时事新闻而报道游行、阅兵、庆祝活动或其他公众性活动,参与活动的人不能主张肖像权;③现代史上著名人物肖像的善意使用;④为维护自然人本人利益需要而使用其肖像,如在寻人启事上使用失踪人的肖像;⑤为社会利益需要而使用自然人的肖像,如在司法活动中为侦查、起诉或审判的需要使用他人的肖像,为批评不道德行为而拍摄他人肖像并予公布,为宣传先进人物而将公民的照片展出等。ABC三项均不侵害肖像权,不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6.甲委托乙出售一辆二手轿车,丙委托乙购买一辆二手轿车。乙在授权范围内以双方代理人的身份签订了买卖合同。乙的行为属于( )。
答案: B
解析: 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三种情形:①对己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②双方代理,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民事行为。例如,代理人丙代理甲出卖某房屋,代理乙购买该房屋。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本题中,乙的行为属于双方代理,构成滥用代理权。
7.10岁的小学生甲独自到某商场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价款5000元。该民事行为属于( )。
答案: D
解析: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决定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效力,故该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8.下列对于善意取得制度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B
解析: 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①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②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③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④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⑤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在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受让人取得受让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B项,赵某以合理对价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电脑这种动产,受让时为善意,且动产已交付,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A项,对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甲并不能当然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C项,小明取得小猫的所有权是基于孙某的赠送行为,故不能取得所有权。
D项,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不构成善意取得。
B项,赵某以合理对价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电脑这种动产,受让时为善意,且动产已交付,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A项,对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甲并不能当然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C项,小明取得小猫的所有权是基于孙某的赠送行为,故不能取得所有权。
D项,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不构成善意取得。
9.下列关于抵押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A
解析: AB两项,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除具有变价受偿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①抵押权是不转移担保物占有的担保物权;②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或动产,也可以是权利;③抵押权具有特定性;④抵押权具有顺序性。
C项,在我国,抵押权登记根据抵押物的不同分别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D项,由于抵押权的设立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抵押权又为价值权而非实体权,因此,于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仍得对抵押物为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故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仍可转让抵押物。
C项,在我国,抵押权登记根据抵押物的不同分别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D项,由于抵押权的设立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抵押权又为价值权而非实体权,因此,于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仍得对抵押物为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故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仍可转让抵押物。
10.下列有关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 B
解析: B项,《民法典》第518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A项,按份债权的各个债权人能够、也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
C项,主债与从债是相对应的,没有主债不发生从债,而没有从债也就无所谓主债。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D项,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属于形成权,债权人享有选择权的称为选择债权,债务人享有选择权的称为选择债务。
A项,按份债权的各个债权人能够、也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
C项,主债与从债是相对应的,没有主债不发生从债,而没有从债也就无所谓主债。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D项,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属于形成权,债权人享有选择权的称为选择债权,债务人享有选择权的称为选择债务。
11.下列关于无因管理的表述错误的是( )。
答案: A
解析: A项,无因管理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管理他人事务;②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③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成立并不对实施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作要求。
B项,无因管理并不要求管理人知道具体的被管理人。
C项,管理下列事务的,一般不发生无因管理:①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如为他人看管赃物;②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务,如接待他人的朋友;③单纯的不作为行为;④依照法律规定须由本人实施或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的事务。故管理一般性的生活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D项,无因管理并不要求管理人须有为他人利益的明确表示,只要管理人的管理在客观上确实避免了他人利益的损失或为他人带来了利益。管理人主观上同时既有为他人的目的又有为自己的动机,客观上自己也同时受益的,仍可成立无因管理。
B项,无因管理并不要求管理人知道具体的被管理人。
C项,管理下列事务的,一般不发生无因管理:①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如为他人看管赃物;②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务,如接待他人的朋友;③单纯的不作为行为;④依照法律规定须由本人实施或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的事务。故管理一般性的生活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D项,无因管理并不要求管理人须有为他人利益的明确表示,只要管理人的管理在客观上确实避免了他人利益的损失或为他人带来了利益。管理人主观上同时既有为他人的目的又有为自己的动机,客观上自己也同时受益的,仍可成立无因管理。
12.下列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C
解析: C项,《民法典》第53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故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债权人可接受次债务人即债权人的相对人的给付。
AD两项,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其行使的仍是债务人原本享有的请求权,所以,债权人代位权就其性质而言应属于请求权,而非形成权、担保物权。
B项,《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B项中,债务人甲的债权并未到期,债权人甲无法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AD两项,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其行使的仍是债务人原本享有的请求权,所以,债权人代位权就其性质而言应属于请求权,而非形成权、担保物权。
B项,《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B项中,债务人甲的债权并未到期,债权人甲无法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13.下列有关债的抵销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A
解析: A项,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与对其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不论债务是否到期,均可主张抵销,但应扣除期限利益。
BCD三项,有些债务,根据其性质,不能抵销,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或依双方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等,双方必须互相清偿,不得抵销;如互相抵销,则违反债务成立的本旨。此外,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如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债务等,也不得抵销。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主要是指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因侵权责任所生的债务等。
BCD三项,有些债务,根据其性质,不能抵销,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或依双方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等,双方必须互相清偿,不得抵销;如互相抵销,则违反债务成立的本旨。此外,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如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债务等,也不得抵销。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主要是指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因侵权责任所生的债务等。
14.下列关于债的移转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A
解析: A项,在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的情况下。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取代原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因此,依附于原当事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如撤销权、解除权均移转于承受人。
B项,由于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只是单纯地移转债权或债务,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并非原债的当事人,故与原债权人或原债务人的利益不可分离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并不转移于受让人或承担人。
C项,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合同承受,二是企业合并。
D项,《民法典》第55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B项,由于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只是单纯地移转债权或债务,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并非原债的当事人,故与原债权人或原债务人的利益不可分离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并不转移于受让人或承担人。
C项,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合同承受,二是企业合并。
D项,《民法典》第55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15.下列关于保证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C
解析: AC两项,与一般保证不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的责任是补充性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这一权利,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比一般保证更为严格的保证方式。
B项,若保证人仅以口头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则不发生放弃的效力。
D项,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采用哪一种保证方式。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B项,若保证人仅以口头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则不发生放弃的效力。
D项,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采用哪一种保证方式。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6.我国法定继承人不包括( )。
答案: D
解析: 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哪些人可以为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1127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等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7.2013年3月28日毕某病逝,3月31日子女将其安葬,4月2日毕某的子女一起清理毕某的遗产并确定了继承份额,4月5日遗产分割完毕。遗产继承开始的时间是( )。
答案: A
解析: 《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遗产自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而发生继承。被继承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8.下列不属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是( )。
答案: D
解析: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八种: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赔偿损失;⑦赔礼道歉;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9.甲将自有的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轿车卖给乙,乙在驾驶该车时不慎将丙撞伤。丙的损害应当由( )。
答案: D
解析: 《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甲为转让人,乙为受让人,丙因乙驾驶的报废轿车而受到损害,甲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甲邀请乙一同到河边钓鱼。当乙甩竿时,鱼钩挂在旁边裸露的电线上,乙当场触电身亡。经查,该输电线路属供电局所有,对乙的死亡应承担责任的是( )。
答案: C
解析: 《民法典》第1243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供电局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电线裸露在外,该范围具有高度危险。供电局应为乙的死亡承担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下列情形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 )。
答案: BCDE
解析: ABE三项,依现行法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①在物权保护上,排除妨碍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不同的观点。②对未经授权经营的国有财产的保护。③对人身权的保护。但因侵害人身权而给权利人造成财产损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CD两项,下列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CD两项,下列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下列权利中属于人格权的有( )。
答案: CDE
解析: CDE三项,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身权。这种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的人格联系在一起的,是保持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需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AB两项,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它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紧密相连,是法律为保护特定的身份利益而确认的权利。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亲属权包括监护权等。
AB两项,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它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紧密相连,是法律为保护特定的身份利益而确认的权利。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亲属权包括监护权等。
3.下列对于所有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
答案: ABCD
解析: A项,所有权除具有物权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①所有权具有自权性;②所有权具有全面性;③所有权具有单一性;④所有权具有弹力性;⑤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BCDE四项,所有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所有权的义务,以确保所有权的圆满状态。但与其他权利一样,所有权也不是绝对无限制的。从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看,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形主要有:①国家有权依法征收、征用所有权人的不动产和动产;②接受相邻关系人的限制;③接受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或作为义务的限制。
BCDE四项,所有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所有权的义务,以确保所有权的圆满状态。但与其他权利一样,所有权也不是绝对无限制的。从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看,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形主要有:①国家有权依法征收、征用所有权人的不动产和动产;②接受相邻关系人的限制;③接受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或作为义务的限制。
4.下列情形中属于全部无效遗嘱的有( )。
答案: ACDE
解析: 《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B项,被篡改的遗嘱,篡改的内容无效但并不使得遗嘱全部无效。
5.甲乘坐公交车公司司机乙驾驶的公交车时,公交车与一私家车相撞,甲受伤致残。经认定该起交通事故应由私家车驾驶员丙负全部责任。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答案: BC
解析: AB两项,《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甲首先可以请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责任。
CDE三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赔偿: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故甲可以请求丙承担责任。
CDE三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赔偿: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故甲可以请求丙承担责任。
三、判断说明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判断下列各题正误,并说明其正确或错误的理由)
1.刘某受周某的欺诈买来一部不能使用的苹果手机,该买卖行为无效。
答案: B
解析: 该买卖行为可撤销。《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故刘某受周某欺诈而实施的次买卖行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买卖行为并非无效,而是可撤销的。
2.甲立有遗嘱,表示其遗产由独生子乙继承。乙因病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乙的儿子丙继承甲的遗产,这属于转继承。
答案: B
解析: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属于代位继承。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将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但乙因病先于甲死亡,此时继承并未开始,并不符合转继承的发生条件,故丙继承甲的遗产不属于转继承,而属于代位继承。
3.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2013年12月31日前返还,到期后张某未返还,2015年10月10日李某向张某要求还款,张某表示无力还款,李某随后未要求张某还款。2017年7月李某请求张某还款,此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答案: B
解析: 该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根据第195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之一。若2017年李某请求张某还款,则此时已过去4年,超过诉讼时效。但2015年李某向张某主张了一次债权,此时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应重新计算,所以该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4.甲误将邻居乙的维修瓷砖用于自己房屋的墙壁上,甲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答案: A
解析: 《民法典》第985条关于不当得利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②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③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甲没有合法依据使乙受到损害而自己却获得利益,并且不符合不当得利的例外情况,所以构成不当得利。
5.甲向乙借款12万,双方约定以甲的一辆小车质押给乙。但甲提出需要继续使用该小车,乙同意甲继续占有、使用该小车,乙的质权没有设立。
答案: A
解析: 《民法典》第429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动产质权中,质物的交付可以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或者指示交付,但不能是占有改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合同不生效。即只有债务人现实交付质押物给债权人,质权才设立。
四、简答题 (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简述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答案: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普遍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即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以下三个: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具有实施该行为的相应的为意思表示的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的民事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受利益的民事行为外,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有效。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健全的意思表示。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属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则该民事行为为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不能当然有效。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是指行为的内容即标的合法、确定、可能。所谓合法,是指不与法律、法规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所谓可能,是指行为的内容是可以实现的。所谓确定,是指行为的内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以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即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以下三个: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具有实施该行为的相应的为意思表示的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的民事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受利益的民事行为外,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有效。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健全的意思表示。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属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则该民事行为为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不能当然有效。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是指行为的内容即标的合法、确定、可能。所谓合法,是指不与法律、法规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所谓可能,是指行为的内容是可以实现的。所谓确定,是指行为的内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以确定。
解析:
2.简述代理的特征。
答案: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的制度。这属于狭义的代理,又称为直接代理。代理的特点有以下五点: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又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直接为被代理人设定权利义务。
(2)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行为。
理人代被代理人实施的主要是民事行为,但不限于民事行为,如代办房产登记、代办企业登记等均可。但若代理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民事法律意义,不能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则不属于代理。
(3)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
代理人独立地进行代理活动,其与相对人实施代理行为时,独立作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正因为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因此,代理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代理人。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须有代理权。因此,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5)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虽代理人与相对人为民事行为,却是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又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直接为被代理人设定权利义务。
(2)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行为。
理人代被代理人实施的主要是民事行为,但不限于民事行为,如代办房产登记、代办企业登记等均可。但若代理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民事法律意义,不能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则不属于代理。
(3)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
代理人独立地进行代理活动,其与相对人实施代理行为时,独立作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正因为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因此,代理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代理人。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须有代理权。因此,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5)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虽代理人与相对人为民事行为,却是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解析:
3.简述人格权的特点。
答案: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身权。人格权具有以下特点: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终身所享有的权利。
人格权与民事主体的法律人格紧密相连,依民事主体的人格存在而存在。也正是在这意义上说,人格权具有固有性。
(2)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就是人格权。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具有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也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不受侵犯,使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独立的人格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
基于法律上的人格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也是平等的,不因民事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当然,人格权的平等并不是说任何民事主体的人格权都是完全一样的,而是强调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终身所享有的权利。
人格权与民事主体的法律人格紧密相连,依民事主体的人格存在而存在。也正是在这意义上说,人格权具有固有性。
(2)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就是人格权。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具有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也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不受侵犯,使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独立的人格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
基于法律上的人格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也是平等的,不因民事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当然,人格权的平等并不是说任何民事主体的人格权都是完全一样的,而是强调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4.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答案: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这是指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即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得到实现;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法理论上所称的“时间在先,权利在先”规则或“先来后到”规则。这种优先效力主要表现以下两个方面:
①优先享受其权利,即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而得到实现。例如,在同一标的物之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时,先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成立的抵押权。
②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即后成立的物权有害于先成立的物权时,后成立的物权将因先成立的物权的实行而被排斥或消灭。
但这种以物权的成立时间先后确定物权的优先效力只是一般原则,也存在例外。这种例外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二是法律规定有物权先后顺序的,应依照法律的规定。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这是指物权的客体与债权的给付物为同一标的物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①所有权的优先效力。例如,在“一物二卖”时,若后买者(后发生债权的债权人)因登记或交付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先买者(先发生债权的债权人)不能以其债权发生在先而主张标的物的所有权。
②用益物权的优先效力。在某物已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若在该物之上又有用益物权存在时,则不论该用益物权设立于债权成立之前或之后,用益物权的效力均优先于债权。例如,土地所有权人将某块土地出借于甲后,又就同一块土地为乙设立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则乙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优先于甲的借用权,即甲的借用权归于消灭。
③担保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例如,在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有抵押权时,抵押权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作为一般原则,也存在着例外,即债权在特殊情形下也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这种例外的根据,或者是基于债权物权化,或者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等。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这是指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即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得到实现;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法理论上所称的“时间在先,权利在先”规则或“先来后到”规则。这种优先效力主要表现以下两个方面:
①优先享受其权利,即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而得到实现。例如,在同一标的物之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时,先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成立的抵押权。
②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即后成立的物权有害于先成立的物权时,后成立的物权将因先成立的物权的实行而被排斥或消灭。
但这种以物权的成立时间先后确定物权的优先效力只是一般原则,也存在例外。这种例外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二是法律规定有物权先后顺序的,应依照法律的规定。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这是指物权的客体与债权的给付物为同一标的物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①所有权的优先效力。例如,在“一物二卖”时,若后买者(后发生债权的债权人)因登记或交付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先买者(先发生债权的债权人)不能以其债权发生在先而主张标的物的所有权。
②用益物权的优先效力。在某物已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若在该物之上又有用益物权存在时,则不论该用益物权设立于债权成立之前或之后,用益物权的效力均优先于债权。例如,土地所有权人将某块土地出借于甲后,又就同一块土地为乙设立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则乙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优先于甲的借用权,即甲的借用权归于消灭。
③担保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例如,在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有抵押权时,抵押权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作为一般原则,也存在着例外,即债权在特殊情形下也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这种例外的根据,或者是基于债权物权化,或者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等。
5.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甲对乙享有30万元的债权一直催讨未果。后甲因对丙负有债务,即以该30万元债权与丙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并将该转让事实通知了乙。当甲向乙主张债权时,乙以该债权转让未经自己同意为由予以拒绝,经调查发现,乙除对丁享有20万元到期债权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可供清偿,而且乙一直未向丁主张债权,也没有要求丁清偿债务之意。
请回答:
(1)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乙的债权人可以通过何种合同保全措施实现自己的债权?为什么?
甲对乙享有30万元的债权一直催讨未果。后甲因对丙负有债务,即以该30万元债权与丙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并将该转让事实通知了乙。当甲向乙主张债权时,乙以该债权转让未经自己同意为由予以拒绝,经调查发现,乙除对丁享有20万元到期债权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可供清偿,而且乙一直未向丁主张债权,也没有要求丁清偿债务之意。
请回答:
(1)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乙的债权人可以通过何种合同保全措施实现自己的债权?为什么?
答案: (1)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让与协议有效。因为债权让与无须债务人同意。
债权让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②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③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本题中,甲与丙的债权让与协议符合成立条件,故甲丙的债权让与协议有效,可以发生债权的让与。同时,从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来看,债权的让与并不需要征求债务人的同意,故债务人乙无法以债权人甲行使债权让与时未经自己同意来抗辩。
(2)乙的债权人可通过行使代位权实现自己的债权。因为乙怠于行使对丁的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①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本题中,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而丁为第三人。
②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四点:
a.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本案中,乙对丁享有20万元债权。
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本案中,乙一直未向丁主张债权,也没有要求丁清偿债务之意。
c.债务人已陷于迟延。丁对乙的债务已经到期。
d.有保全债权的必要。甲的债权有不能依债的内容获得清偿的危险。
综上,甲可以通过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因为此时债务人乙因怠于履行债权行为已经对甲的债权造成了损害。
债权让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②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③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本题中,甲与丙的债权让与协议符合成立条件,故甲丙的债权让与协议有效,可以发生债权的让与。同时,从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来看,债权的让与并不需要征求债务人的同意,故债务人乙无法以债权人甲行使债权让与时未经自己同意来抗辩。
(2)乙的债权人可通过行使代位权实现自己的债权。因为乙怠于行使对丁的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①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本题中,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而丁为第三人。
②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四点:
a.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本案中,乙对丁享有20万元债权。
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本案中,乙一直未向丁主张债权,也没有要求丁清偿债务之意。
c.债务人已陷于迟延。丁对乙的债务已经到期。
d.有保全债权的必要。甲的债权有不能依债的内容获得清偿的危险。
综上,甲可以通过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因为此时债务人乙因怠于履行债权行为已经对甲的债权造成了损害。
解析:
6.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刘某、张某在“三国酒吧”喝酒,其间刘某与曹某、子某发生口角,曹某将刘某打倒在地,张某见状,冲上前来,四人发生斗殴,期间,保安赵某欲上前阻拦,却被张某狰狞面目和手中匕首吓住,竟不敢打报警电话,事后,曹某头部被刘某砸伤、手臂被张某刺伤,于某胸部被张某刺成重伤。
请依据《侵权责任法》回答下列问题:
(1)于某被张某刺成重伤,刘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
(2)“三国酒吧”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
刘某、张某在“三国酒吧”喝酒,其间刘某与曹某、子某发生口角,曹某将刘某打倒在地,张某见状,冲上前来,四人发生斗殴,期间,保安赵某欲上前阻拦,却被张某狰狞面目和手中匕首吓住,竟不敢打报警电话,事后,曹某头部被刘某砸伤、手臂被张某刺伤,于某胸部被张某刺成重伤。
请依据《侵权责任法》回答下列问题:
(1)于某被张某刺成重伤,刘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
(2)“三国酒吧”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
答案: (1)刘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张某、刘某对于某的损害构成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如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论是何种形态的共同侵权行为,在侵权人之间都发生一定的效果。《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人发生斗殴,双方当事人都实施了一定的侵害行为,相互构成侵权行为,虽然于某是被张某刺成重伤,但由于刘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所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刘某也应当为造成于某的损害结果负责。
(2)“三国酒吧”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因为其保安未尽职守,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管理人或组织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三国酒吧”作为公共性的娱乐场所,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以保证场所内的安全,但当四人发生斗殴时保安因为害怕而没有实施阻拦行为,甚至未报警,所以保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酒吧作为管理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如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论是何种形态的共同侵权行为,在侵权人之间都发生一定的效果。《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人发生斗殴,双方当事人都实施了一定的侵害行为,相互构成侵权行为,虽然于某是被张某刺成重伤,但由于刘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所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刘某也应当为造成于某的损害结果负责。
(2)“三国酒吧”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因为其保安未尽职守,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管理人或组织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三国酒吧”作为公共性的娱乐场所,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以保证场所内的安全,但当四人发生斗殴时保安因为害怕而没有实施阻拦行为,甚至未报警,所以保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酒吧作为管理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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