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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试题(网友回忆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分立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D
解析: AB两项,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C项,《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D项,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C项,《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D项,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D
解析: A项,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B项,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C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属于外部监事会,不同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内设机构的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D项,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B项,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C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属于外部监事会,不同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内设机构的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D项,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设立的合伙企业称为( )。
答案: B
解析: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4.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未约定企业事务的表决方法,则一般事务决议应由( )。
答案: D
解析: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处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
5.建设工程合同不属于( )。
答案: C
解析: C项,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经对方同意,即能成立或生效,无须交付标的物,是诺成合同。
A项,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互负给付义务,是双务合同。
B项,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要为此支付相应工程价款,是有偿合同。
D项,《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名称及规则,是有名合同。
A项,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互负给付义务,是双务合同。
B项,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要为此支付相应工程价款,是有偿合同。
D项,《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名称及规则,是有名合同。
6.出租人知道承租人擅自转租且不同意的,其提出异议的期限为( )。
答案: C
解析: 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转租他人,承租人转租租赁物的,应经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享有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民法典》第718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7.下列关于发明人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B
解析: A项,发明人是直接完成发明创造的人,专利权人是享有专利权的人,两者是不同的概念。
B项,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发明人。
C项,发明人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即使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成为发明人。
D项,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管理工作或者仅仅提供物质条件的人都不是发明人。
B项,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发明人。
C项,发明人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即使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成为发明人。
D项,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管理工作或者仅仅提供物质条件的人都不是发明人。
8.马某将一项发明创造同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当年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权,第四年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若马某此时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则( )。
答案: B
解析: 专利申请的先申请原则规定,如果同一个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当事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马某就一项发明创造同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故马某获得该专利的第四年时,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此时若马某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则马某可被授予发明专利权。
9.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
答案: C
解析: 商标权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10.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
答案: C
解析: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各项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11.甲纺织公司向乙纺织公司的众多客户传播其编造的虚假信息:“乙公司的面料质次价高,经有关部门抽检为不合格产品”。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 )。
答案: B
解析: 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甲纺织公司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方式,对乙纺织公司产品的社会评价造成了负面影响,侵犯了乙公司的商业信誉。
12.下列关于经营者集中和公司合并的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A
解析: 经营者集中,又称企业合并、企业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或者企业之间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或通过合同等方式,使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个企业。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经营者集中的形式有:①企业合并;②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③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因此,经营者集中包含公司合并。
13.我国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实行( )。
答案: B
解析: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检查和确认,并通过国家颁发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采用自愿原则,企业在申请认证问题上享有自主权和选择权。
14.下列关于产品标识的要求,不正确的是( )。
答案: D
解析: 产品标识是表明产品的名称、产地、质量状况等信息的表述和标示。生产者应当在其生产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附加产品标识。产品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①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③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④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⑤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15.违背消费者意愿的搭售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 )。
答案: A
解析: 搭售行为,是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拥有某种经济优势的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强行搭配销售购买方不要或不愿意要的另一种商品或服务的行为。违背消费者意愿的搭售行为具有强制交易性,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16.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费用的( )。
答案: B
解析: 适用惩罚性赔偿,应以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有效的消费性合同关系为基础,以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为必要前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17.下列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答案: C
解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新录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特定期限。
A项,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B项,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C项,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中的任意条款,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D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A项,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B项,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C项,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中的任意条款,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D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18.下列关于劳动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D
解析: A项,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B项,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C项,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D项,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项,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C项,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D项,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下列自然资源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是( )。
答案: A
解析: A项,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和有价值的物质和能量。根据《民法典》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只能属于国家所有。
B项,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CD两项,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B项,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CD两项,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20.下列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C
解析: A项,《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野生动物捕猎管理制度,不能自由猎捕野生动物,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B项,《民法典》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归国家所有,其中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而不是所有的野生动物。
C项,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主要措施是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D项,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而非赔偿。
B项,《民法典》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归国家所有,其中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而不是所有的野生动物。
C项,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主要措施是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D项,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而非赔偿。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上市公司应进行公告的重大事件有( )。
答案: ABCD
解析: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法》第80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其中重大事件包括: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③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④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产生重要影响;⑤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购置新总部大楼属于订立重要合同,应予公告。
E项,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涉嫌犯罪,不需要公告。
E项,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涉嫌犯罪,不需要公告。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有( )。
答案: ABCDE
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3.下列属于民事合同的有( )。
答案: BCDE
解析: 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有名合同有买卖合同、技术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
A项,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不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民事合同。
A项,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不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民事合同。
4.下列未作为商标使用过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有( )。
答案: ABCD
解析: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标志。根据《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②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③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E项,与国际组织名称近似的文字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但是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E项,与国际组织名称近似的文字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但是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5.《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包括( )。
答案: ABCDE
解析: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条规定了立法宗旨,即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三、简答题 (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1.简述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退伙的不同。
答案: 普通合伙人是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退伙的不同在于:
(1)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不能作为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
(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要求其退伙。
(3)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以及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1)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不能作为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
(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要求其退伙。
(3)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以及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解析:
2.简述合同一般应包括的内容。
答案: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意思表示,表现为合同的条款。
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情况下,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即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情况下,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即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析:
3.简述注册商标期限续展的法律规定。
答案: 注册商标是指由当事人申请,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审查核准,予以注册的商标。我国《商标法》中关于注册商标期限续展的法律规定有:
(1)《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商标法》第40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1)《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商标法》第40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解析:
4.简述对《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的理解。
答案: 法律上的产品,有其特定含义。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可以做如下理解:
(1)《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质产品,即排除了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精神产品和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天然产品。
(2)经过加工、制作的物质产品必须以用于销售为目的,纯为科学研究或纯为自己使用的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
(3)《产品质量法》中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仅限于动产。
(1)《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质产品,即排除了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精神产品和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天然产品。
(2)经过加工、制作的物质产品必须以用于销售为目的,纯为科学研究或纯为自己使用的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
(3)《产品质量法》中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仅限于动产。
解析:
5.简述网络交易平台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网络交易平台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规定如下:
(1)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1)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6.简述劳动法的主要制度。
答案: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的主要制度包括:
(1)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指劳动合同制度,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制度。
(2)确定劳动标准的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者最基本劳动条件的法律法规,包括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等。
(3)规范劳动力市场的法律制度,是指调节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的法律制度,包括就业促进、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等。
(4)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是指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条件以及生活质量提高的制度,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制度。
(5)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是指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
(1)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指劳动合同制度,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制度。
(2)确定劳动标准的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者最基本劳动条件的法律法规,包括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等。
(3)规范劳动力市场的法律制度,是指调节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的法律制度,包括就业促进、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等。
(4)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是指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条件以及生活质量提高的制度,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制度。
(5)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是指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
7.论述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答案: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实用价值。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前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例如降低了耗能,减少了成本等。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前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例如降低了耗能,减少了成本等。
解析:
8.论述垄断协议的豁免。
答案: (1)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虽然排除、限制了竞争,构成了垄断协议,但该类协议在其他方面所带来的好处要大于其对于竞争秩序的损害,因此,法律规定对其豁免,即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豁免制度是利益衡量的结果。
(2)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以下垄断协议予以豁免:
①经营者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②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③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④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⑤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⑥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⑦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述第①项至第⑤项情形予以豁免的,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其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2)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以下垄断协议予以豁免:
①经营者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②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③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④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⑤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⑥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⑦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述第①项至第⑤项情形予以豁免的,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其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9.赵某、钱某、孙某、李某每人出资100万元成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存续期间为十年。在存续期限届满前1个月召开的股东会议上,在钱某、孙某、李某同意,赵某反对的情况下,通过了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章程修正案。会后,赵某基于公司近年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矛盾不断、亏损持续扩大,提出由公司收购其股权。
问题:
(1)股东会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赵某能否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为什么?
问题:
(1)股东会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赵某能否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为什么?
答案: (1)股东会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有效。
理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定属于特别决议。根据《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本案中,钱某、孙某、李某共有75%表决权,符合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条件,因此该决议有效。
(2)赵某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理由:根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情形包括: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本案中,赵某、钱某、孙某、李某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满,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符合上述情形③,且赵某在股东会议上反对该决议,因此,赵某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理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定属于特别决议。根据《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本案中,钱某、孙某、李某共有75%表决权,符合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条件,因此该决议有效。
(2)赵某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理由:根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情形包括: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本案中,赵某、钱某、孙某、李某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满,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符合上述情形③,且赵某在股东会议上反对该决议,因此,赵某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解析:
10.甲医院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100万元医用口罩的合同,合同约定:定金3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付50%的口罩,第3个月交付剩余50%的口罩,甲医院收到全部口罩后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合同签订后,甲医院依约支付了定金,按期收到首批货物。后因口罩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未交付剩余50%口罩,甲医院多次催促后,乙公司仍未交付。
问题:
(1)合同约定的定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甲医院已支付的30万元应如何处理?
(3)甲医院是否有权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为什么?
问题:
(1)合同约定的定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甲医院已支付的30万元应如何处理?
(3)甲医院是否有权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为什么?
答案: (1)合同约定的定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根据《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主合同标的为100万元,约定定金数额为30万元,已经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不符合法律规定。
(2)甲医院已支付的30万元中,20万元应被认定为定金,10万元可以抵作货款。
理由:根据《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甲医院支付的30万元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不能产生定金效力,其中20万元应被认定为定金;超过规定的10万元不属于定金,可以抵作货款。
(3)甲医院有权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
理由:根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乙公司应当履行分批交付口罩的义务,但经甲公司多次催促仍不交付第二批口罩,甲公司有权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
理由:根据《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主合同标的为100万元,约定定金数额为30万元,已经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不符合法律规定。
(2)甲医院已支付的30万元中,20万元应被认定为定金,10万元可以抵作货款。
理由:根据《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甲医院支付的30万元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不能产生定金效力,其中20万元应被认定为定金;超过规定的10万元不属于定金,可以抵作货款。
(3)甲医院有权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
理由:根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乙公司应当履行分批交付口罩的义务,但经甲公司多次催促仍不交付第二批口罩,甲公司有权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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