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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法学》试题(网友回忆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关于民事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民事责任可由双方约定,因此没有强制性
B.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C.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D.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能并用
答案: C
解析: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A项,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B项,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
D项,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定情形下可以并用。
2.下列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民事法律关系的设定只能基于当事人的约定
B.民事法律关系的设定只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C.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D.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物
答案: C
解析: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就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AB两项,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自愿设立的。
D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三类。
3.法人的出资人对法人的债务承担( )。
A.有限责任
B.无限责任
C.连带责任
D.独立责任
答案: A
解析: 法人的责任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法人虽对其全部债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其承担的责任仅以自己的财产为限。即法人的出资人仅就自己的出资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下列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
A.亲属权
B.健康权
C.肖像权
D.生命权
答案: A
解析: 身份权包括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如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包括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如荣誉权、知识产权法上的身份权等。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5.二女子甲与乙发生争吵,甲在争吵中骂乙是“妓女”“娼妇”等,没有第三人在场。事后,乙将此事告诉他人。甲的行为( )。
A.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乙的名誉权,构成侵权
C.侵害了乙的隐私权,构成侵权
D.侵害了乙的人格尊严,构成侵权
答案: D
解析: 人格尊严,是指作为法律主体得到承认和尊重的法律地位,是人作为人应当受到的尊重。《民法典》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本题中,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人格尊严,构成侵权。
6.甲委托乙出售一台二手电脑,授权出售的最低价格为1000元。乙以甲的名义与自己订立了买卖合同,以1050元购得该电脑。乙的行为属于( )。
A.无权代理
B.滥用代理权
C.表见代理
D.有效代理
答案: B
解析: 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①对己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②双方代理,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民事行为。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时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本题中,乙受甲委托出售二手电脑,后以甲的名义与自己订立了买卖合同,符合对己代理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
7.甲公司正在研制一种新材料,乙公司与甲公司约定:如果甲公司研制的材料在2017年内投入生产,即出卖给乙公司500公斤。甲乙之间的民事行为属于( )。
A.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B.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
C.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D.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答案: B
解析: 延缓条件即停止条件,是指关系民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本题中,甲乙双方约定如甲满足一定的条件(研制的材料在2017年投入生产),则甲乙双方成立买卖合同(甲出卖给乙公司500公斤材料),属于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
A项,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行为。
C项,解除条件是指关系民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
D项,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民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行为。
8.下列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A.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可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以出让方式取得
C.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D.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答案: C
解析: 根据最新《民法典》规定,本题答案为AC。《民法典》第361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表明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论是国家机关、公益事业单位、法人、非法人组织,还是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BD两项,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9.下列关于留置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留置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
B.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排除留置权的成立
C.留置权对留置物的代位物不发生效力
D.留置权条件具备时,留置权人即可将留置财产变价优先受偿
答案: B
解析: B项,《民法典》第449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A项,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不是依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的,只能依法律规定的条件直接发生。
C项,留置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包括原留置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
D项,根据《民法典》第453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0.下列不属于不当得利的是( )。
A.某甲擅自使用某乙闲置的房顶设置商品广告牌
B.李某将受张某委托看管的房屋出租获得租金2万元
C.王某在其子被他人收养后仍接受儿子的赡养费
D.孙某误认为与谭某之间有买卖合同而将货物交付给谭某
答案: B
解析: 一般地说,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包括四个方面:①须一方受有利益;②须他方受有损失;③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④须无合法根据。ACD三项属于不当得利。
B项,李某擅自出租其受张某委托看管的房屋,其收益租金2万元,因无他方受损失不属于不当得利。
11.下列关于无因管理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无因管理是事件而非行为
B.无因管理须有为他人权益而管理的意思
C.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依据
D.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义务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A
解析: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义务的,发生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A项,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12.下列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
B.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行使撤销权
C.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失去效力
D.撤销权行使后,债权人对第三人返还的利益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案: C
解析: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效力,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终止给付;已为给付的,第三人应返还给债务人。
A项,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以债务人为被告,以相对人为第三人。
B项,债权人撤销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而不得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
D项,撤销权行使后第三人返还的所受利益,应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
13.下列有关提存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提存的原因限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给付
B.我国的提存机关主要是公证处
C.依债的内容应当交付的标的物均可提存
D.在提存期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务人承担
答案: B
解析: 提存机关是指国家设立的接收提存物而为保管的机关。在我国,目前公证处是主要的提存机关。
A项,依据《民法典》第570条的规定,提存的情形有四种: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C项,提存的内容原则上应为依债务的规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有毁损灭失风险的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可拍卖后提存价款。
D项,在提存期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14.下列关于债的移转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债的移转仅能依照法律规定而发生
B.合同债权与债务的移转,均应取得合同另一方同意
C.债的移转仅能依照当事人的意志而发生
D.债的移转实质是债权或者债务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转移
答案: D
解析: 债的移转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或者债务由第三人予以承受。债的移转的实质是债权或债务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转移,即由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或债务人,使债的主体移位。依债的移转发生的原因,可将债的移转分为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移转和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移转。前者如因合同产生的移转、因单方行为产生的移转,后者如因法定继承而发生的移转、法人合并发生的移转。
15.下列关于定金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交付定金与交付预付款都基于一个合同关系而发生
B.定金与预付款均具有担保作用
C.定金合同和需要交付预付款的合同,均为实践性合同
D.交付的定金可能适用定金罚则,而预付款的交付则不发生丧失预付款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情形
答案: D
解析: 定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而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失预付款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效力。
A项,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B项,定金具有担保作用;而预付款属于合同履行的一部分。
C项,定金是实践性合同;而预付款为合同履行的一部分,双方合意即可成立。
16.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所为的下列行为中,导致其丧失继承权的是( )。
A.伤害被继承人
B.伪造遗嘱
C.遗弃被继承人
D.虐待被继承人
答案: C
解析: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有以下几种情形: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17.遗产已经被分割而被继承人的债务尚未清偿的,如果有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其债务应当首先由( )。
A.受遗赠人用所得遗产清偿
B.遗嘱继承人用所得遗产清偿
C.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清偿
D.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用所得遗产清偿
答案: C
解析: 如果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如果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18.某高校学生甲、乙在学校操场上打球时,乙投篮,球反弹将甲的头部砸伤。甲的损害应由( )。
A.甲自己承担
B.乙承担全部责任
C.该高校承担全部责任
D.该高校与乙共同承担责任
答案: A
解析: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本题中,甲与乙在操场打球时,乙投篮时球反弹将甲头部砸伤,则高校与乙均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由于高校(高校无失职行为)和乙(正常打篮球行为)均无过错,故均不承担侵权责任,题中情况属于意外事件,由甲自行承担责任。
19.甲承租乙的房屋。某日,甲在阳台修剪花草,顺手将水壶放在阳台边上。不料水壶被大风吹落,砸伤行人丙。丙的损害应由( )。
A.乙单独承担责任
B.甲单独承担责任
C.丙自行承担责任
D.甲、乙共同承担责任
答案: B
解析: 依据《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该案中,房屋的所有人乙可以证明自己无过错,房屋使用人甲的行为存在过失有过错,因而丙的损害应当由甲承担责任。
20.甲在某饭店醉酒闹事,饭店员工和就餐顾客纷纷躲闪,顾客乙躲闪不及被甲打伤,乙的损害应由( )。
A.甲单独承担责任,饭店不承担责任
B.甲和饭店承担连带责任
C.饭店承担责任,甲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D.甲承担责任,饭店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答案: D
解析: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甲在饭店醉酒闹事打伤乙,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饭店在甲闹事期间,饭店员工纷纷躲闪,未采取措施保障顾客的安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下列关于除斥期间的表述正确的有( )。
A.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
B.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的实体权丧失
C.除斥期间适用的对象是形成权
D.除斥期间是一种特殊诉讼时效
E.除斥期间适用的对象是请求权
答案: ABC
解析: 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除斥期间开始后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除斥期间是权利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所消灭的权利是实体权利——一般为形成权。
2.下列关于名称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B.名称权可以转让
C.名称权属于身份权
D.名称权属于人格权
E.自然人也享有名称权
答案: ABD
解析: AE两项,名称权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自然人不享有名称权。
B项,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CD两项,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3.下列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组成的复合型权利
B.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必须是可区分为若干个独立部分且各部分能够单独使用的建筑物
C.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多重身份
D.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权、共有权与成员权三者不可分离,处于同等地位
E.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均属于业主共有
答案: ABC
解析: A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所有权)、共有权、管理权(成员权)的复合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B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建筑物,该建筑物在结构上须能够在横向、纵向或纵横向上区分为若干独立部分,而且若干部分能够单独使用并能为业主所专用。
C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多重身份性,业主对专有部分为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为共有所有权人和管理权人。
D项,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E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4.甲育有二子乙和丙。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现甲死亡,关于遗产继承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戊可代位继承
B.丁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C.戊、丙、丁原则上平均分配
D.丁无继承权,只能适当分配遗产
E.戊、丁共同继承50%,丙继承50%
答案: ABC
解析: A项,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乙(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甲(被继承人),由戊(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BD两项,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题中,丁是甲的丧偶儿媳,丁接替乙赡养了甲(对公婆),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CE两项,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题中,戊代位继承丁,以丁子女身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又丙为甲的儿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上可知,戊、丙、丁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
5.某旅行社导游李某带团游览一处地势险峻的景点时,众人争相拍照。李某未提示注意安全,该团游客崔某不慎将唐某撞下陡坡摔伤。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旅行社对唐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B.李某应当对唐某承担赔偿责任
C.崔某应当对唐某承担赔偿责任
D.旅行社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崔某与旅行社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 CD
解析: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题中,首先,崔某不慎将唐某撞下陡坡摔伤,崔某是唐某的直接侵权人且存在过失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李某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提示注意安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旅行社作为李某的用人单位,由旅行社替代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判断说明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判断下列各题正误,并说明其正确或错误的理由)
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A.正确
B.错误
答案: B
解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行为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
2.3月5日,甲将一辆自行车借给乙使用,3月10日,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将该自行车出卖给乙。3月15日,乙向甲支付全部价款。该自行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3月15日。
A.正确
B.错误
答案: B
解析: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乙在占有自行车期间与甲订立买卖合同,构成简易交付,自行车的所有权自专卖合同成立时发生转移,即所有权转移时间为3月10日。
3.李某是甲公司销售部经理,多次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商品买卖合同,未发生过争议。后李某辞职,在甲公司未通知乙公司的情况下,李某仍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无论甲公司是否追认,该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均应由甲公司承担。
A.正确
B.错误
答案: A
解析: 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属于有效代理。
  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的,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此为表见代理。本题中,李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应有甲公司(被代理人)承担。
4.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适用定金罚则。
A.正确
B.错误
答案: B
解析: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不可同时适用。
5.甲驾车在高速路上行驶,因乙翻越栏杆横穿公路被甲车撞伤。即使甲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A.正确
B.错误
答案: A
解析: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题中属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责任事故,乙明显存在过错;而甲如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以减轻自身承担的责任比例。
四、简答题 (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
答案: 《民法典》第46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根据该条和《民法典》第41条的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主要有: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间。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就可申请宣告其死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等。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具体的程序为:首先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以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间届满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仍无音讯的,法院应作出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判决。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解析:
2.简述用人单位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案: 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工作人员按照用人单位的授权或指示进行工作的,即构成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3)受害人受到了损害。这里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
  (4)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用人单位责任中,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应当是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所造成的。
解析:
3.简述合伙债务的清偿。
答案: 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因合伙的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债务。
  (1)对于合伙的债务,首先,应以合伙财产清偿。其次,合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外的财产清偿。即任一普通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尽管就其内部来说,每个普通合伙人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的清偿额,但只要合伙债务未全部清偿,不论其是否已就自己承担的份额为清偿,其清偿责任不能免除。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负无限责任,不以其出资为限。当然,由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分担的亏损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普通合伙人追偿。
4.试述债权的特点(与物权进行比较)。
答案: 债权与物权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债权为请求权。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人取得其利益,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给付来完成。而物权具有支配性,是权利人对特定物直接支配的权利。
  (2)债权为相对权。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对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不得主张权利。而物权是对世权,物权的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的其他人,其他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物权的消极义务。
  (3)债权具有任意性。债权一般依据当事人约定即可成立,仅需满足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这一条件即可。物权具有法定性,当事人只能依法律的规定设立物权,而物权的种类、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或改变。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一方面,债权多具有请求期限,在请求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也不必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债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限,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而物权主要依赖于物之存在,只要物客观存在,物权就存续,没有期限限制。
5.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赵某与李某系夫妻,育有二子,长子甲已自立成家,幼子乙尚在读大学。赵某身患绝症,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其婚前的一套房屋(价值180万元)指定由幼子乙继承。
  赵某去世后,遗有与妻子李某共有的财产为:房屋一套,其他动产、股份、现金,价值共计300万元。财产继承完之后不久,赵某的债权人周某找上门来要求偿还赵某生前负债160万元。
  (1)在假定赵某没有债务的情况下,其遗产如何分配?
  (2)周某的160万债权如何得到清偿?
答案: (1)在假定赵某没有债务的情况下,对其遗产分配如下:
①确定赵某的财产范围:价值180万元的婚前房屋一套;与妻子李某共有财产的一半,即房屋一套、其他动产、股份现金的一半,价值共计150万元。
②遗产分配有遗嘱的优先依照遗嘱。因此依照遗嘱,赵某价值180万元的婚前房屋由乙继承。
③剩余部分无遗嘱安排,通过法定继承分配。李某、甲和乙作为赵某的配偶、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平均分配赵某的剩余遗产。即李某和甲、乙各继承50万元。
  综上,赵某财产分配为:首先长子甲、幼子乙和妻子李某分别获得共有财产中赵某份额的1/3,即每人分别获得50万元;其次幼子乙额外获得价值180万元的房屋一套。
  (2)周某的160万债权应首先由甲、乙、李某(法定继承人)用所继承的150万元遗产偿还,剩余的10万债权,应由乙(遗嘱继承人)用继承的价值180万元的房屋遗产偿还10万债权。
如果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如果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解析:
6.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张某和李某就一幅名画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在买卖合同签订之时李某支付全部价款。但由于张某举办画展需要使用该幅名画,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后再将此画租给张某使用一个月。然而,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后第三天,张某将该幅名画以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并将该画交给了刘某。
  (1)李某是否已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为什么?
  (2)刘某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案: (1)李某已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其取得方式为占有改定。
《民法典》第228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故在张某和李某签订合同成立生效之时,李某已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2)刘某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属于善意取得。
刘某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①标的物画是动产;②让与人张某无所有权,是无权处分;③刘某不知情是善意相对人;④刘某支付了画的市场价;⑤该画已完成交付,刘某占有该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