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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法学》试题(网友回忆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在我国能对刑法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的主体是( )。
答案: D
解析: 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解释,为正式的刑法解释,即具有法律效力。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是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是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2.我国现行刑法对其溯及力采用的原则是( )。
答案: C
解析: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3.下列属于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是( )。
答案: A
解析: 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况是指,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中国刑法。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意味着即使上述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也不适用我国刑法。
4.管制刑的最低期限是( )。
答案: C
解析: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5.量刑的对象只能是( )。
答案: C
解析: 量刑,是指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具体地说,是指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
6.我国刑法中的赦免是指( )。
答案: A
解析: 赦免是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大赦与特赦。我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刑法》所指的赦免应仅限于特赦。
7.排除犯罪的事由不包括( )。
答案: D
解析: 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或危险状态,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由于该行为保护的法益具有优越性,或者被害人放弃了法益的保护,因而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此外,还存在一些非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包括: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的承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
D项,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的其他情况,一般可以作为对行为人进行酌情从宽处理的考量情节。
D项,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的其他情况,一般可以作为对行为人进行酌情从宽处理的考量情节。
8.二人以上共同强奸的,属于( )。
答案: A
解析: 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对于任意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分则的有关条文以及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量刑。二人以上共同强奸符合任意共同犯罪的条件。
9.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猥亵”属于( )。
答案: C
解析: 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猥亵”“侮辱”,则需要司法者的规范的、评价的行为才能认定(如男性抚摸女性腰部的行为是否属于“猥亵”,就需要评价,不同的人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猥亵”“侮辱”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10.不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法侵害的是( )。
答案: B
解析: 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除了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外,更重要的条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因此贩毒不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法侵害。
11.背叛国家罪的犯罪主体是( )。
答案: D
解析: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本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
12.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是( )。
答案: B
解析: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本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只限于人用药品与非药品。如果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则不构成本罪。
13.高利转贷罪的主观方面是( )。
答案: D
解析: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还必须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归还信贷资金的意图。否则成立贷款诈骗罪。
14.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实行时间是( )。
答案: A
解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15.强奸罪中的幼女是指( )。
答案: A
解析: 强奸罪分为两种类型:①普通强奸,即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②奸淫幼女(准强奸),即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
16.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是指( )。
答案: D
解析: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7.根据规定,在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
答案: B
解析: 根据司法实践,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①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②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③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18.招摇撞骗罪中行为人所冒充的人员是( )。
答案: B
解析: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
19.传播性病罪中的性病是指( )。
答案: A
解析: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主体必须是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自然人。性别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0.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体是( )。
答案: B
解析: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即依法具有执行行政法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
答案: ABDE
解析: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内容包括:①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②禁止溯及既往;③禁止类推解释;④禁止绝对不定(期)刑;⑤明确性;⑥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⑦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2.下列关于我国追诉时效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 ABC
解析: 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3.单位刑事责任的特点有( )。
答案: ACE
解析: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由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特点包括:①整体性;②双重性;③局限性。
4.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包括( )。
答案: ABDE
解析: 我国刑法根据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由于教唆犯具有特殊性,刑法还特别规定了教唆犯。
5.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危险物质包括( )。
答案: ABCD
解析: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投放的危险物质包括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包括危险气体、液体、固体。
三、名词解释题 (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1.岳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执行10年时又犯强制猥亵罪和脱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5年,依据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对岳某还应执行的刑期最长为10年有期徒刑。
答案: B
解析: 岳某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此时的数罪并罚应适用“先减后并”的方法,而不是“先并后减”的方法,按“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计算,岳某还应被执行的刑期最长应为20年。
2.如果行为人由于不知法而不能认识行为的危害性,则不成立犯罪故意。
答案: A
解析: 根据《刑法》的规定,成立故意必须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由于不知法而不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不成立犯罪故意。
3.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主体是依法持有枪支的人员。
答案: B
解析: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只能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4.对于盗窃公用电信设施数额巨大,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均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
答案: B
解析: 对于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而非一律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
四、判断说明题 (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判断下列各题正误,并说明其正确或错误的理由。)
1.特别刑法
答案: 特别刑法是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犯罪)的刑法。一般来说,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属于特别刑法。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刑法仅适用于中国的特别地,也可谓中国的特别刑法。当某种行为同时符合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规定时,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仅适用特别刑法;如果某一行为同时符合两个同等效力的特别刑法的规定,则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仅适用新的特别刑法;如果某一行为同时符合两个效力不同的特别刑法,则应适用效力更高的特别刑法。
解析:
2.减轻处罚
答案: 减轻处罚是指低于法定最低刑判处刑罚。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①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时予以减轻处罚;②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需要减轻处罚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减轻处罚。
解析:
3.犯罪主体
答案: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事实上,犯罪主体这一概念存在两种含义:一是指已经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行为人即犯罪人;二是指犯罪主体的条件,即具备何种条件才能成为犯罪主体,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犯罪主体要件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本身必须具备的条件,包含人的自然属性(如年龄、性别等)与社会属性(身份、单位的性质等)的条件。
解析:
4.医疗事故罪
答案: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本罪主观上只能出于过失,故意造成患者人身伤亡的,视行为性质认定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
5.减刑的适用条件。
答案: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以及重大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1)前提条件:
只能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这是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共同前提条件。这里只有刑种的限制,没有刑期的限制,没有犯罪性质的限制。
(2)实质条件:
①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②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a.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b.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c.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d.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e.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f.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1)前提条件:
只能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这是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共同前提条件。这里只有刑种的限制,没有刑期的限制,没有犯罪性质的限制。
(2)实质条件:
①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②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a.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b.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c.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d.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e.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f.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解析:
6.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将结果归属于行为的条件。
答案: 客观归责理论将条件关系与归责问题相区别,在与结果有条件关系的行为中,只有当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而且该危险是在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或在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内实现)时,才能将该结果归责于行为。
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在具备条件关系的前提下,要将结果归属于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
(2)行为实现了不被允许的危险。
(3)结果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范围。
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在具备条件关系的前提下,要将结果归属于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
(2)行为实现了不被允许的危险。
(3)结果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范围。
解析:
7.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答案: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指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同时也包括铁路、航空交通运输中的各种管理法规。
(2)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行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不成立本罪。
(3)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过程中以及与交通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
利用非机动交通工具从事交通运输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如果这种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就应以本罪处理,否则只能认定为其他犯罪。
(4)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即使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客观上也发生了危害结果,但如果危害结果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指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同时也包括铁路、航空交通运输中的各种管理法规。
(2)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行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不成立本罪。
(3)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过程中以及与交通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
利用非机动交通工具从事交通运输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如果这种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就应以本罪处理,否则只能认定为其他犯罪。
(4)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即使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客观上也发生了危害结果,但如果危害结果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8.论述犯罪的特征。
答案: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二是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性。具体如下:
(1)社会危害性
①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只有当某种行为对法益造成了侵害或者有造成侵害的危险时,该行为才具有社会危害性。
②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并非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刑法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表明,一个行为只有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才可能构成犯罪。
③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变易性的统一。相对稳定性是指某些行为(如杀人、强奸等传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较为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刑事立法应当具有相对稳定性。变易性是指同一行为在不同时间、地点条件下,其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在发展变化。
(2)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性
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性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①犯罪行为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是统一的。刑事违法性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②犯罪行为是依法应当受到谴责进而应当承担刑罚后果的行为。仅有客观的法益侵害行为,还不可能成立犯罪;只有当行为人对客观的法益侵害事实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值得谴责的条件时,才能认定为犯罪。
(1)社会危害性
①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只有当某种行为对法益造成了侵害或者有造成侵害的危险时,该行为才具有社会危害性。
②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并非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刑法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表明,一个行为只有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才可能构成犯罪。
③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变易性的统一。相对稳定性是指某些行为(如杀人、强奸等传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较为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刑事立法应当具有相对稳定性。变易性是指同一行为在不同时间、地点条件下,其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在发展变化。
(2)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性
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性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①犯罪行为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是统一的。刑事违法性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②犯罪行为是依法应当受到谴责进而应当承担刑罚后果的行为。仅有客观的法益侵害行为,还不可能成立犯罪;只有当行为人对客观的法益侵害事实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值得谴责的条件时,才能认定为犯罪。
9.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赵某为了出国,但却没有钱。某日,赵某趁与自己做生意的朋友刘某的儿子刘甲放学之际,将刘甲骗到自己事先租用的一所房子内,然后打电话要挟刘某用20万元换回自己的儿子刘甲。刘某报警,赵某发现后认为无法拿到钱,又害怕罪行败露,于是将刘甲杀死。
问:对赵某的行为该如何定罪?为什么?
赵某为了出国,但却没有钱。某日,赵某趁与自己做生意的朋友刘某的儿子刘甲放学之际,将刘甲骗到自己事先租用的一所房子内,然后打电话要挟刘某用20万元换回自己的儿子刘甲。刘某报警,赵某发现后认为无法拿到钱,又害怕罪行败露,于是将刘甲杀死。
问:对赵某的行为该如何定罪?为什么?
答案: 赵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分析如下:
(1)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等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赵某趁与自己做生意的朋友刘某的儿子刘甲放学之际,将刘甲骗到自己事先租用的一所房子内,为绑架的实行行为。
本罪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赵某为了出国筹钱而将刘甲骗到自己事先租用的一所房子内,打电话要挟刘某用20万元换回自己的儿子刘甲,存在绑架的主观故意。
因此,赵某构成绑架罪。
(2)根据刑法规定,赵某杀害人质的行为不再另行定罪处罚。
杀害被绑架人(俗称“撕票”)属于结合犯,即将绑架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结合为一个罪。因此,赵某故意杀人的行为不另行评价,构成绑架罪。
(1)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等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赵某趁与自己做生意的朋友刘某的儿子刘甲放学之际,将刘甲骗到自己事先租用的一所房子内,为绑架的实行行为。
本罪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赵某为了出国筹钱而将刘甲骗到自己事先租用的一所房子内,打电话要挟刘某用20万元换回自己的儿子刘甲,存在绑架的主观故意。
因此,赵某构成绑架罪。
(2)根据刑法规定,赵某杀害人质的行为不再另行定罪处罚。
杀害被绑架人(俗称“撕票”)属于结合犯,即将绑架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结合为一个罪。因此,赵某故意杀人的行为不另行评价,构成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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