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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试题(网友回忆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民事诉讼与和解、调解、仲裁的主要区别在于( )。
A.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最好的方式
B.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具有强制力
C.民事诉讼有国家的介入
D.民事诉讼的结果当事人容易接受
答案: B
解析: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行为。相较于和解、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的独有特性主要包括:①解纷主体是代表国家的法院,因此具有显著的国家强制性色彩;②民事诉讼程序具有高度的严格性和规范性,各阶段均须遵守一系列的步骤和程式;③民事诉讼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此其裁判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A项,各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各具特色,很难笼统地说某种方式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佳、最适宜途径。
B项,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且仲裁裁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D项,和解和调解能够较为充分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愿,结果容易被当事人接受。
2.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
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
答案: D
解析: AB两项,辩论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当事人既可以自己行使辩论权,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行使辩论权。
C项,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地履行其诉讼义务。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平等原则的体现。
D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是指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
3.某县农资公司销售假冒稻种,致使某乡1000名农户遭受巨大损失,农户欲起诉县农资公司。按照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农户应当推举代表人参加诉讼。以下关于该代表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全体当事人可以推选10名代表人
B.全体当事人可以推选乡政府作为代表人
C.如果有当事人不愿意推选代表人,可以另行起诉
D.未经当事人同意,代表人也可以在法庭上根据情况变更诉讼请求
答案: B
解析: 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者应诉,法院所作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
A项,根据《民诉解释》第7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为2至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B项,乡政府不是当事人群体中的一员,不能被推选为代表人。
C项,根据《民诉解释》第76条规定,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4.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答案: A
解析: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B项,在涉外案件中,只有重大的涉外案件才能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
C项,《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②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5.下列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是( )。
A.甲在一起案件中申请审判长回避的情形
B.乙作为被告因重病不能参加诉讼的情形
C.丙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车祸身亡的情形
D.丁要求调取被告档案材料的情形
答案: A
解析: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主动的去收集和调查证据,只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人民法院才依职权调查取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①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A项,甲申请审判长回避不属于上述情形,不应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BC两项,乙作为被告因重病不能参加诉讼、丙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车祸身亡,属于上述情形③,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
D项,丁要求调取被告档案材料,属于上述情形①,当事人无权查阅调取。
6.发现本院所作的裁判确有错误,提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正当途径是( )。
A.由审理本案的合议庭提出
B.由民庭庭长提出,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C.由院长提出,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D.由审判委员会自己讨论决定
答案: C
解析: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基于法定的事由认为确有错误,而以抗诉或决定的形式提出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再审所适用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7.在法定更换的情况下,原当事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人( )。
A.一律发生效力
B.一律不发生效力
C.发生效力与否视具体情况而定
D.发生效力与否由人民法院决定
答案: A
解析: 当事人的更换,是指在诉讼中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意思,将原来的当事人变更为新的当事人。法定更换有可能发生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诉讼并非从头开始而是继续进行。因此,原当事人的一切诉讼行为均对更换后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8.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是( )。
A.某技术秘密纠纷案
B.某知名人士子女的亲子鉴定纠纷案
C.李家三兄弟拒不赡养父母案
D.张某与于某离婚纠纷案,张某申请不公开审理
答案: A
解析: 公开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的制度。我国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①离婚案件;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院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①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③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
A项,技术秘密纠纷涉及商业秘密,由于当事人未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因此,应当公开审理。
BC两项,亲子鉴定纠纷和拒不赡养父母涉及个人隐私,属于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
D项,张某与于某离婚纠纷案,属于依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由于张某申请不公开审理,因此应当不公开审理。
9.下列关于陪审制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陪审制只适用于一审普通程序
B.陪审制适用于督促程序
C.陪审员可以担任审判长
D.陪审员适用于简易程序
答案: A
解析: 陪审制,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A项,陪审制仅适用于一审案件,二审案件一律不得采用陪审制。
B项,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适用陪审制,非讼案件一律不允许陪审员参与组庭。督促程序属于非讼案件,因此,陪审制不适用于督促程序。
C项,陪审员在执行审判职务时,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但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0.请求公开致歉之诉属于( )。
A.确认之诉
B.给付之诉
C.变更之诉
D.形成之诉
答案: B
解析: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给付之诉的特点是当事人不仅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请求公开致歉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属于给付之诉。
11.关于诉讼代理人,表述正确的是( )。
A.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
B.具有部分诉讼能力和一定的诉讼知识
C.诉讼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D.在同一诉讼中可以代理双方当事人
答案: A
解析: A项,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为维护当事人等人的利益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B项,诉讼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要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基本的条件是行为人需要有诉讼行为能力。
C项,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权范围内进行的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但超出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其效力原则上不及于被代理人。
D项,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相冲突的,因此,代理人不可以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
12.在民事诉讼中不应视为撤诉的是( )。
A.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B.原告申请缓交诉讼费,法院未批准,原告仍不交的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D.原告经合议庭批准,中途退庭的
答案: D
解析: A项,根据《民诉解释》第235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按撤诉处理。
B项,根据规定,案件的受理费先由原告预交,原告申请缓交诉讼费,法院未批准,原告仍不交的,自动按撤诉处理。
C项,根据《民诉解释》第236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但原告经合议庭批准,中途退庭不应视为撤诉。
13.下列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裁定驳回起诉
B.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应予受理
C.当事人撤诉后,又以同一诉讼请求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D.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答案: D
解析: A项,法院对于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起诉人法院不受理其起诉。
B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不予受理。
C项,根据《民诉解释》第21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D项,根据《民诉解释》第21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4.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那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当事人在一致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B.经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可以改为适用简易程序
C.不能改为适用简易程序
D.审判组织可以依职权直接改为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 A
解析: 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这是基于当事人自愿的考虑,如果当事人都同意选择效率更高的简易程序,那么法院在不违背法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其意愿。
1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发现判决有错误,应由利害关系人( )。
A.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判决
B.另行起诉
C.按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D.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答案: A
解析: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判决生效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不能按照再审程序对该判决提起再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6.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督促程序,下列必须具备的条件中,错误的是( )。
A.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B.必须向债权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C.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并且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D.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答案: B
解析: 督促程序,又称支付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的,支付令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程序。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申请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必须是金钱或有价证券;②请求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已到清偿期且数额确定;③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④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17.下列关于在公示催告中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条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当以口头方式申报权利
B.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
C.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D.申报人应当是票据的最后合法持有人
答案: B
解析: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到期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权利无效的,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公示催告中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需满足以下条件:①须符合申请公示催告法定的适用范围;②须具备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③申请人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或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的人;④只能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⑤申请人须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18.李某因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刘某,二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并未当庭签收调解书,法官之后向刘某送达调解书,但刘某不在家,法官可以( )。
A.将调解书交给刘某六岁的儿子
B.通知刘某自行前往人民法院领取调解书
C.将调解书交于住在刘某隔壁的张某,嘱咐其转交
D.直接适用留置送达,将调解书留在刘某住所
答案: B
解析: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A项,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由于刘某的儿子是未成年人,调解书不能交给刘某的儿子。
B项,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
C项,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宜由别人签收。因此,不适宜将调解书交给隔壁张某,让其转交。
D项,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刘某并未拒收诉讼文书,不能适用留置送达。
19.李甲与李乙因遗产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李甲胜诉。李乙不服,却在赴法院提交上诉状的路上被公交车撞昏迷,待其经抢救苏醒时已超过上诉期限一天。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李乙可在清醒后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B.因意外事故耽误上诉期限,法院应依职权决定顺延期限
C.法律上没有途径可对李乙的上诉权予以补救
D.上诉期限为法定期间,李乙提出顺延期限,法院不应准许
答案: A
解析: 上诉期限,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应当遵守的时间要求,通常情况下,超过法定上诉期限,当事人即丧失行使上诉权的机会。但《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本案中,李乙被公交车撞昏迷,属于不可抗拒的事由,因此,其可以在清醒后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
20.张某诉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张某败诉,张某遂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二审法院接收材料前,张某发现黄某转移财产。下列关于本案财产保全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B.张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可以指令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C.张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一审法院将申请报送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D.张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答案: A
解析: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人民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裁定采取。因此,张某应当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21.向某诉李某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向某的部分请求。判决作出后,李某对法院判决由其承担诉讼费用表示不服,而对案件本身的判决并无异议。李某可以( )。
A.提出上诉
B.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C.向本院院长申请复核
D.向作出判决的审判组织申请复核
答案: C
解析: 诉讼费用的负担,是指在诉讼终结时诉讼费用,包括前述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哪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若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本题中,李某对案件本身的判决无异议,仅对由其承担诉讼费用的决定不服,因此,李某可以向本院院长申请复核。
22.2016年5月,中国甲市A区公民王雪(女)与英国留学生约翰(男)在甲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中国乙市B区。2018年1月,王雪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市A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B.本案的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
C.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对王雪与约翰须区别对待,不能采取同样的方式
D.不服一审判决,王雪和约翰的上诉期都为15天
答案: D
解析: 由于本案当事人一方,即英国留学生约翰为外国人,因此本案为涉外民事诉讼。
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约翰与王雪的经常居所地是中国乙市B区,因此,该案件应由乙市B区人民法院管辖。
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6个月审理期限的限制。
C项,外国人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因此,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对王雪与约翰应采取同样的方式。
D项,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的,上诉期间为15天。由于约翰和王雪婚后一直住在中国乙市B区,属于有住所,因此若不服一审判决,两人的上诉期都为15天。
23.王某诉李某侵权一案经东川市甲区法院一审终结,判决李某赔偿王某80万元。李某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的上诉请求。李某居住在东川市乙区,并有价值40万元的房屋一套,其在东川市丙区集贸市场存有价值40万元的货物。下列法院中,王某不能申请执行的是( )。
A.该市甲区法院
B.该市乙区法院
C.该市丙区法院
D.该市中级法院
答案: D
解析: 执行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是该市甲区法院,与该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是该市乙区法院、该市丙区法院,王某应当向上述法院申请执行。
24.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甲申请暂缓执行,提出由乙以自有车辆为其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丙同意。法院作出暂缓执行裁定,期限为六个月。对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甲仍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丙应起诉乙,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乙的担保财产
B.甲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丙方能起诉甲,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乙的担保财产
C.甲财产不能清偿丙债权时法院方能执行乙的担保财产
D.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乙的担保财产
答案: D
解析: 暂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而暂时停止执行的法律制度。根据《民诉解释》第471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乙以自有车辆为甲提供担保,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甲仍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乙的担保财产。
25.甲因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乙,法院判决乙支付甲80万元,甲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乙一次性支付甲70万元,甲放弃10万元并撤回执行申请。和解协议生效后,乙到期并未履行和解协议,而是要求延长还款时间,甲并未同意。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对甲撤回执行的申请,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B.甲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原判决,法院恢复执行
C.甲只能以乙违反和解协议为由提起诉讼
D.甲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
答案: B
解析: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达成新的约定,从而结束或暂时停止执行的法律制度。《民诉解释》第466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有( )。
A.不予受理
B.管辖权异议
C.驳回起诉
D.回避
E.中止审理
答案: ABC
解析: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一些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作的判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对于下列裁定不服,可以上诉:①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或起诉时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阶段,法院通知不予受理后当事人仍然坚持起诉的情况下作出的裁定;②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答辩期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作出的裁定;③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认为原告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或者其起诉不符合条件而作出的裁定。
2.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是当事人
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
C.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和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与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E.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以申请的方式参加诉讼
答案: ABCD
解析: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A项,当事人,是指因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广义上的当事人。
B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联的诉讼权利,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C项,如果一审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其可以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D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和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与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E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是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3.钱某在地震中下落不明,后被法院宣告死亡。此后,钱某重新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钱某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均可向作出宣告判决的法院申请撤销原判决
B.钱某可以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
C.钱某有权请求返回其所有的财产
D.其女儿被人收养,此收养关系无效
E.其配偶尚未再婚,原婚姻关系从死亡宣告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
答案: ACE
解析: 宣告死亡案件,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或具备法定条件,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
A项,如果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原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B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即宣告死亡案件一审终审,因此不能提起上诉。
C项,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如果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取得的,该公民有权请求返还其所有的财产。
D项,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其合法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
E项,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原婚姻关系从死亡宣告撤销之日起自动恢复。
4.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需要法院院长批准才能适用的措施有( )。
A.拘传
B.训诫
C.罚款
D.拘留
E.责令退出法庭
答案: 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以下五种:①拘传,是指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和原告,法院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②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地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③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④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措施。⑤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人,将其留置在特定的场所,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中,罚款和拘留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长批准后执行。
5.王丽与杰克在美国结婚,二人在中国有房屋两套,在美国有房屋一套,后二人在美国离婚,判决中国的两套房屋有一套归王丽所有,但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杰克,王丽欲将美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根据中国法律,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王丽应提交申请书,并附该判决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
B.王丽可以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申请
C.该美国法院可以向中国法院提出申请
D.如该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
E.我国法院对于该承认与执行申请,应当根据我国法律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进行形式审查
答案: ABCDE
解析: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是特殊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
A项,根据《民诉解释》第543条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
BC两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①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②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③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DE两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三、名词解释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当事人
答案: 当事人,是指因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具有以下三项基本特征:
  (1)当事人与案件有着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诉称的权利的享有者或义务承担者。而当事人究竟是否真正地享有权利或应承担义务,有赖于诉讼的最终结果。
  (2)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即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由自己承担诉讼结果。
  (3)当事人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即作为争议主体的当事人必须服从裁判,依照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解析:
2.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应当公正、善意、诚实、严守诚信。民事诉讼诚信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不仅适用于当事人之间,也适用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同时还是规范和约束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的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具有规范作用,即要求当事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必须诚实和善意。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时应当公正、合理,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
  (3)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其在实施诉讼行为时也应当本着诚实善意的心态来进行。
解析:
3.反诉
答案: 反诉,是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一定联系的独立的诉。反诉既是为了全面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通过反诉与本诉的合并审理,提高诉讼效率。反诉具有以下特征:
  (1)反诉对象的特定性,是指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提起,即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进行了调换。
  (2)反诉请求的独立性,是指反诉虽然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但反诉请求也具有独立性。
  (3)反诉目的的对抗性,是指被告之所以提出反诉,其目的就是为了对抗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解析:
4.先予执行
答案: 先予执行,是指在案件受理后,终局判决以前,为了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根据其申请,依法裁定对方当事人向其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实施或者停止某种行为的措施。先予执行的意义在于,它可以解决申请人在生活、生产经营上的燃眉之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为特定情况下的权利人预先实现权利提供保障,使其合法权益在判决生效前就能够实现或部分地得以实现。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且不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先予执行仅能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进行,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先予执行。
  (2)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被申请人负有给付、返还或者赔偿义务,并且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先予执行的财产为申请人生产、生活所急需,不先予执行会造成更大损失,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而与之相比,先予执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较小或易回复原状。
  (5)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
解析:
5.执行和解
答案: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达成新的约定,从而结束或暂时停止执行的法律制度。执行和解的内容一般包括四个方面:
  (1)变更义务主体,即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变更执行标的及其数额,比如申请执行人放弃全部或部分债权,或者双方约定以物抵债或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标的物等。
  (3)变更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期限。
  (4)变更履行方式,比如把一次履行完毕变更为分期分批履行等。
6.简要回答移送管辖的条件。
答案: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根据上述规定,移送管辖需要符合的条件是: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解析:
7.简要回答民事审判权的内容。
答案: 民事审判权的内容由宪法和法律予以确定,在民事审判中表现为一系列的审判权力。民事审判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1)民事案件受理权,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民事起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的权力。其具体内容包括:①对起诉的审查权;②决定是否立案权。
  (2)调查证据权,是指法院依法对案件的有关证据进行调查的权力。法院的调查权主要表现为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进行调查,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3)诉讼指挥权,是指法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指导和控制的权力。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①确定有关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保证应该参加诉讼的人参加到诉讼中去,以便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彻底解决。
②指挥整个诉讼按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进行,以保障民事诉讼的运行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并体现审判的公正性与民主性。
③指挥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以保证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和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
  (4)特定事项的处分权,是指法院对在民事诉讼中的某些特定的事项作出处分的权力。
  (5)释明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主张或陈述有不明了之处、相互矛盾之处、不完整之处时,法官通过提问和必要的说明,促使当事人叙明上述不足之处的职权。
  (6)民事裁判权,是民事审判权中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内容,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就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处分的权力。民事裁判权在民事诉讼中有具体表现为法院对案件程序问题的裁定权和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判决权。
解析:
8.简要回答执行回转的适用条件。
答案: 执行回转,是指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以后。由于该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将已经执行完毕的财产返还给被执行人,从而恢复到执行前状态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执行完毕以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不予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来的执行依据已经被执行完毕。如果原来的执行依据在被撤销之前还没有被执行完毕,被执行的财产的产权还没有发生移转,人民法院只需要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即可,没有必要实施执行回转。
  (2)原来据以执行的依据被依法撤销。原来据以执行的依据包括:①予执行裁定;②判决、裁定;③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作出了新的执行依据。即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并将该裁定作为重新启动执行程序的依据。
9.论自认。
答案: 自认,又称为当事人认可或者当事人的承认,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从证据意义上,自认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自认的内容包括:
  (1)自认必须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如果是在诉讼过程之外,一方当事人即使向对方作出过事实上的承认,也不构成法律上的自认,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向法院举证的责任。
  (2)自认包括明示和默示。默示的自认,是指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3)自认可以由委托代理人作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4)自认作出后,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撤回:
①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10.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
  (1)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哪一个?为什么?
  (2)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包括什么?
  (3)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付某参加(参与)诉讼,在诉讼中所居地位是什么?
  (4)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行政区划发生了变更,五环公司所在地被划入到B县法院的管辖范围中,此时正在审理本案的法院是否需要将案件移送给B县法院?为什么?
答案: (1)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县法院或C县法院。
  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五环公司与四海公司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原告五环公司住所地A县法院或合同签订地C县法院。
  (2)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包括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且其有理由相信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
  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包括:①四海公司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②四海公司有理由相信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
  (3)付某参加(参与)诉讼,在诉讼中的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本案中,虽然付某对于诉争货款没有独立请求权,但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付某有利害关系,所以其在诉讼中的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正在审理本案的法院不需要将案件移送给B县法院。
  理由:根据《民诉解释》第37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因此,即便诉讼过程中由于行政区划的变更,五环公司所在地被划入到B县法院的管辖范围中,此时正在审理本案的法院也不需要将案件移送给B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