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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试题(网友回忆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该观点出自( )。
答案: A
解析: 出自乌尔比安之手而以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名义问世的《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对法学的界定是:“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2.以启蒙思潮为背景,重在强调法的应然价值的法学派是( )。
答案: D
解析: 以革命时代为大环境,古典自然法学派以启蒙思潮为思想背景,以启蒙思想家为骨干,重在强调法的应然性价值,主张社会变革因而具有鲜明革命色彩。
3.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 )。
答案: C
解析: 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4.建立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是( )。
答案: D
解析: 法的实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法治不仅仅是由法律制度组成的,更是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等动态过程运行后形成的法律秩序。离开了法的实施,法治就只能停留在纸面上。
5.下列不属于法的适用基本要求的是( )。
答案: C
解析: 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公正、正确、高效、权威。
6.对于醉酒的人,我国法律通常坚持其( )。
答案: D
解析: 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是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止,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醉酒的人享有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所认可的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法律关系、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止,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此期间,并不是所有公民都具有同他们的民事权利相对应的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是指达到法定年龄,能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具有认识和判断能力,能通过自己的行为来独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参加法律关系,能就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他们未达到法定年龄,或是患有某种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只能独立处分同其能力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或只能参与同他们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部分法律关系。醉酒的人属于有完全民事能力人,其不能完全辨认自身行为来自原因自由行为,风险自担,责任自负。
行为能力,是指法所认可的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法律关系、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止,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此期间,并不是所有公民都具有同他们的民事权利相对应的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是指达到法定年龄,能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具有认识和判断能力,能通过自己的行为来独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参加法律关系,能就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他们未达到法定年龄,或是患有某种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只能独立处分同其能力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或只能参与同他们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部分法律关系。醉酒的人属于有完全民事能力人,其不能完全辨认自身行为来自原因自由行为,风险自担,责任自负。
7.下列表示一种法律上的潜在可能性的范畴是( )。
答案: A
解析: 作为法律术语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在于,前者表示一种法律上潜在的可能性,后者表示一种现实的法律后果。
8.以“合理”“传统”“领袖个人魅力”为依据,将权力统治方式进行划分的学者是( )。
答案: B
解析: 韦伯将合法性统治权力分为三种:以合理的方式存在的合法性权力;以传统为根据的合法性权力;以领袖个人魅力为基础的合法性权力。
9.“没有一个部门在实施各自的权力时应该直接间接地对其他部门具有压倒的影响”这句话体现了( )。
答案: B
解析: 权力的制约和平衡,主要指权力主体所享有和行使的权力只有相对独立性,不存在绝对权力,权力与权力之间应有相互制约的关联,相关权力大体处于平衡的状况,“没有一个部门在实施各自的权力时应该直接间接地对其他部门具有压倒的影响”。
10.某警察在侦查中因为违法导致犯罪嫌疑人受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于( )。
答案: D
解析: 职务责任是行为主体是以职务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时违反法律规定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所属的组织承担法律责任。警察进行侦查活动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其引起的法律责任为职务责任。
11.支付赔偿金属于( )。
答案: A
解析: 民事制裁是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责任主体依照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被施加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民事制裁的制裁性不强,主要是民事法律强制违约主体或侵权主体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措施。
12.法针对那些与社会无涉的个人或组织行为的态度是( )。
答案: D
解析: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它的规范功能只针对发生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行为,或只针对与社会有关的行为,而不干预与社会无涉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因此对于与社会无涉的个人和行为,法不能干预。
13.认为“法是自然所固有的最高理性”的西方法学家是( )。
答案: A
解析: 从西塞罗的所谓“法是自然所固有的最高理性”,凯尔苏斯的所谓“法是善和公正的艺术”,自然法学派的所谓“法是社会契约的产物”,西方许多思想家、法学家的所谓“法是理性的体现”,到卢梭的所谓“法是公意的体现”,康德、黑格尔的所谓“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一直到中国许慎《说文解字》将法喻为公平、平等、正直、正义的体现,所有这些界说,主要都是理想主义的观点。因此对应下来,“法是自然所固有的最高理性”的西方法学家是西塞罗。
14.在下述法的诸多价值中,作为法的更基本和更重要的价值是( )。
答案: D
解析: 在法的诸多价值中,更基本和更重要的价值主要有三种:秩序价值、利益价值、正义价值。在这三种价值中,以秩序价值作为法的更基本和更重要的价值,这在国内外学界一般都无疑义,因为它不仅本身有突出的价值,而且它还是其他法的价值得以存在和实现的前提。
15.中国现代法得以形成的主要途径是( )。
答案: B
解析: B项,制定,是指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本来没有这个法,现在由国家政权机关根据生活的需要将其创造出来。制定是现代法得以形成的主要途径,由这种方式产生的法,通常具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和文本形式。当代中国法,绝大多数是经由制定这一途径产生的。
16.规定主体可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是( )。
答案: B
解析: 按照法律规则所设定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①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主体可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②义务规则,是明确规定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义务规则是以法定义务形式为主体设定的社会责任。③权义复合规则,是兼具权利和义务两重性的规则,它首先以其中一种规则出现而实际上也是另一种规则。
17.法中所存在的,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那些综合性、指导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价值准则是( )。
答案: D
解析: 法律原则是指法中所存在的,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那些综合性、指导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价值准则。A项,法律意图是指法律制定的意向、动机。B项,法律目的是指通过法律的运行想要达到的目标和结果。在中国目前法学著述中,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不仅是相近或相似的,甚至是同义的、通用的。C项,法律规则是社会规则的一种,它是国家政权中的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一定的结构形式,规定社会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法律后果,旨在建立和维护法律秩序的特定的行为准则。
18.法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实际影响是( )。
答案: A
解析: A项,法的作用是法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实际影响。B项,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可以对社会生活发生影响的功用和性能,是法这个事物的内在的、稳定的和应然的能量和潜力。C项,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客体对于社会主体的关系和在这种关系中所具有的可以满足或影响社会主体需要的属性和潜能。D项,法的本质是法这个事物的内部联系或内在规定性。
19.编纂《法国民法典》的领导人是( )。
答案: D
解析: 拿破仑直接领导《法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亲自主持了讨论法典草案的103次会议中的半数以上会议,直接影响和促成了很多条文的形成。为表彰拿破仑对《法国民法典》的贡献,法国政府于1807年和1852年两次将《法国民法典》命名为《拿破仑法典》。
20.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的做法是( )。
答案: A
解析: A项,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B项,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是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和系统的法。C项,法律的规范化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法律文件时,必须遵循有关要求,使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谐、外部协调的整体。D项,法的清理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21.立法解释属于立法过程的( )。
答案: C
解析: 立法完善阶段是指法案变为法之后,为使该法进一步臻于科学化,更宜于体现立法目的和适合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和立法辅助工作构成的立法阶段。立法完善阶段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
22.对权利资源、权力资源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利益,进行法定制度性配置的专门性活动是( )。
答案: C
解析: 立法是对权利资源、权力资源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利益,进行法定制度性配置的专门活动。立法也是对个人和组织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义务或责任的法定制度性确定。立法还是对所有社会主体的社会行为和社会自由的范围所作的法定制度性界定。立法的实质是将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力量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A项,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依法从事各种同法相关的事务和行为的活动。B项,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D项,护法是指保护、维持法律。
23.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是( )。
答案: B
解析: 在中国,根据宪法或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24.国务院依法制定和变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 )。
答案: B
解析: 在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法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
25.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是( )。
答案: D
解析: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所调解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A项,法系是西方学者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历史传统及其源流关系对法所作的分类。B项,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C项,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26.中国最早提出法治主张的是( )。
答案: C
解析: 中国最早提出法治主张的是强调建法立制、富国强兵、以法治国的先秦法家。
27.与法律和制度有关的法制的表述,下列有错误的是( )。
答案: A
解析: A项,法制既指一国的法律制度或法律和制度,也可以指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方式、制度。而法治概念的含义则主要在于主张执政者严格依法治理国家。
28.不同的子系统相互之间进行的监督被称为( )。
答案: B
解析: 交互监督,又称系统间监督,是指不同的子系统相互之间进行的交叉监督。A项,自循环监督,又称系统内监督,是指在某个确定的系统内实行纵向的、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自我监督,监督的主体和客体一般都存在于同一系统内。C项,社会监督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主体,包括社会组织、政治团体、公民群众等,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通过多种手段和途径对执法、司法和守法行为等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D项,行政监察是指通过专门的行政监察机构,运用国家权力,实行自上而下的、事后的、被动的检查和督促的一种特殊的行政监督。
29.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是( )。
答案: C
解析: C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A项,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项,全国人大主席团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D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案。
30.中国现时期法制的基本要求不包括( )。
答案: D
解析: 中国现时期的法制,是中国现时期各种法律制度的总称。中国现时期法制的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确定法的主体效力,一般采用的原则有( )。
答案: ABCD
解析: 法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一般采用以下原则:①属人主义。即法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使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②属地主义。即法适用于该国管辖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是本国公民,都受该国法的约束和保护,本国公民如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的约束和保护。第③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都要受该国法的追究。④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2.关于立法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答案: BC
解析: AB两项,抽象法律行为是针对未来发生的不特定事项而作出的、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如立法行为、司法解释行为、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CD两项,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是积极的作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法律行为和消极法律行为。积极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一定的动作或者动作系列,能够引起客体内容或性质的变化。立法通过立法活动对社会产生一系列变化,属于积极法律行为。
E项,中性行为介于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虽没有得到法律的允许又没有受到法律的禁止,即处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外,无法以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评价的行为。其存在的原因是法律调整的范围本身有一个界限,也可能是因为立法不完善,存在着“立法真空”或“法律漏洞”。立法行为本身有法律调整,目的也是为了填补法律漏洞,不属于中性法律行为。
CD两项,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是积极的作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法律行为和消极法律行为。积极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一定的动作或者动作系列,能够引起客体内容或性质的变化。立法通过立法活动对社会产生一系列变化,属于积极法律行为。
E项,中性行为介于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虽没有得到法律的允许又没有受到法律的禁止,即处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外,无法以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评价的行为。其存在的原因是法律调整的范围本身有一个界限,也可能是因为立法不完善,存在着“立法真空”或“法律漏洞”。立法行为本身有法律调整,目的也是为了填补法律漏洞,不属于中性法律行为。
3.下列关于“民主是法制的基础”的表述,正确的有( )。
答案: ABCD
解析: 民主是法制的基础,这主要体现在:①民主是法制的前提。②民主是法制的一个原则。③民主是法制的力量源泉。④民主在促进法制发展方面也有重大作用。
4.不属于法律规则逻辑结构要素的有( )。
答案: BCE
解析: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主要包括哪些要素,学界尚无一致见解。先前主要是“三要素”假定、处理、制裁三要素说。其后又有“两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由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两要素构成。近年又有新“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法律后果三要素构成,也有人认为法律规则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要素构成。目前这几种见解并存。
5.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的立法程序包括( )。
答案: BCDE
解析: 在整个立法活动过程中,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的立法程序,是整个立法程序体系的重点所在。这一阶段的立法程序通常包括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即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公布法案。
三、判断说明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判断正确与否,正确的打√,不需要说明理由,错误的打×,并说明理由。)
1.引起法律关系变更的法律事实也叫法律事件。
答案: B
解析: 引起法律关系变更的法律事实包括两类,一类是行为,另一类是事件,其与主体的意志无关。
2.民主是指资本主义民主。
答案: B
解析: 民主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作为国家制度、政治制度的民主迄今有古代民主、资本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
3.法具有阶级性,意味着法不具有社会性。
答案: B
解析: 法也具有社会性,也反映其他社会主体的有关利益和愿望,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法的社会性在于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反映一定社会关系,是一种普遍性的社会规范,需要处理社会公共事务,执行社会职能。
4.法律全球化和本土化是完全对立的。
答案: B
解析: 两者并非完全对立,甚至还具有相当的一致性。全球化本身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国际性标准,各国在接纳和遵守这些国际标准和国际规范时,又往往把它们与本国的文化传统结合起来使之本土化。全球化与本土化与其说是对立的,不如说是互补的。
5.立法原则就是立法的指导思想。
答案: B
解析: 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立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和抽象化的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规范化和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指导思想要通过立法原则等来体现和具体化,立法原则应当根据立法指导思想等来确定,两者紧相关联,但又有清楚的界限。
四、简答题 (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法律责任免除的情形有哪些规定?
答案: 常见的法律责任的免除情形包括:
(1)时效免责。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的存续是有一定的期限限制的。如果法律责任的存续超过法定的期限,法律责任可以被免除。如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刑法上的犯罪追诉时效制度等。
(2)不诉免责。法律规定有些法律责任的承担应以受害人的“告诉”为前提的,即所谓的“不告不理”“告诉的才受理”的情形。民法的意思自治等原则要求给予民事主体充分的处分权,因此,大量民事责任的追究以民事主体的告诉为依据,国家不主动归结民事责任。
(3)因履行不能免责。法律责任归结是以实现法律责任的功能为目标的。如果法律责任主体根本无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无法实现法律责任的功能,此时可以免除法律责任。如在法律责任主体死亡、财产责任主体无偿债能力等情况下,法律责任归责主体可以免除责任人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4)协议免责、辩诉交易免责。在违约引起的法律责任中,既然有的法律责任本身就是因约定才产生的,当然就可以因约定或协议而免除。但约定或协议免除法律责任都不得规避法定法律责任。
(5)自首、立功免责。自首、立功属于刑事责任免除的法定事由,其主要是基于对责任主体的后续补救行为的肯定,从而对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部分或全部免除。
(1)时效免责。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的存续是有一定的期限限制的。如果法律责任的存续超过法定的期限,法律责任可以被免除。如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刑法上的犯罪追诉时效制度等。
(2)不诉免责。法律规定有些法律责任的承担应以受害人的“告诉”为前提的,即所谓的“不告不理”“告诉的才受理”的情形。民法的意思自治等原则要求给予民事主体充分的处分权,因此,大量民事责任的追究以民事主体的告诉为依据,国家不主动归结民事责任。
(3)因履行不能免责。法律责任归结是以实现法律责任的功能为目标的。如果法律责任主体根本无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无法实现法律责任的功能,此时可以免除法律责任。如在法律责任主体死亡、财产责任主体无偿债能力等情况下,法律责任归责主体可以免除责任人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4)协议免责、辩诉交易免责。在违约引起的法律责任中,既然有的法律责任本身就是因约定才产生的,当然就可以因约定或协议而免除。但约定或协议免除法律责任都不得规避法定法律责任。
(5)自首、立功免责。自首、立功属于刑事责任免除的法定事由,其主要是基于对责任主体的后续补救行为的肯定,从而对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部分或全部免除。
解析:
2.如何评价法律论证?
答案: 对法律论证评价如下:
(1)法律论证作为法学理论,为法学提供了新的解释。法律论证为法学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2)法律论证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方法论指导。伴随法律论证理论研究的深入,其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科学化和相对系统化的方法论指导。法律论证在司法实践上起积极作用。
(3)法律论证本身也在发展中,对传统法律推理模式和方法不是取代,而是补漏和推进。法律论证理论本身还处在不断变化的过程当中,新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法律论证的方法也不仅限于上述三种方法。在司法实践中,传统的法律推理模式还是主流的推理方法,尤其在简单案件的推理中;而法律论证则多发生在对少数疑难棘手案件的处理中。法律论证理论并不是要颠覆和取代此前的法律推理模式,而是对此前理论的补漏和推进。法律论证本身也在不断发展。
(1)法律论证作为法学理论,为法学提供了新的解释。法律论证为法学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2)法律论证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方法论指导。伴随法律论证理论研究的深入,其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科学化和相对系统化的方法论指导。法律论证在司法实践上起积极作用。
(3)法律论证本身也在发展中,对传统法律推理模式和方法不是取代,而是补漏和推进。法律论证理论本身还处在不断变化的过程当中,新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法律论证的方法也不仅限于上述三种方法。在司法实践中,传统的法律推理模式还是主流的推理方法,尤其在简单案件的推理中;而法律论证则多发生在对少数疑难棘手案件的处理中。法律论证理论并不是要颠覆和取代此前的法律推理模式,而是对此前理论的补漏和推进。法律论证本身也在不断发展。
解析:
3.中国学者有关法治概念理解的具体内容。
答案: 我国学者综合借鉴各种有关法治的界说,指出法治是以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律至上为核心的一种治理国家的方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法治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种意义上,法治有两个对立面:人治和德治。
(2)法治指依法办事的原则。特别是在现代法治社会,依法办事已经成为社会关系主体的普遍行为准则。从与古代法治对立的意义上甚至可以说,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办事,只有官吏依法办事,接受法的约束,才有法治可言。
(3)法治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达到某种法律秩序,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
(4)法治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现代法治的价值基础和取向至少应当包括:①法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必须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是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标的;②法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④法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
(1)法治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种意义上,法治有两个对立面:人治和德治。
(2)法治指依法办事的原则。特别是在现代法治社会,依法办事已经成为社会关系主体的普遍行为准则。从与古代法治对立的意义上甚至可以说,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办事,只有官吏依法办事,接受法的约束,才有法治可言。
(3)法治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达到某种法律秩序,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
(4)法治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现代法治的价值基础和取向至少应当包括:①法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必须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是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标的;②法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④法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
解析:
4.法的基本特征。
答案: 从准确把握法的概念,加深对法的本质的理解,正确认识法的价值,充分发挥法的作用等出发,可以把法的基本特征概括为如下几点:
(1)法是为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这是法的首要的基础性的特征。意味着:
①法是一种规范,取制度形态,而不是一种观念,不取意识形态。
②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为主体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的,它只解决行为问题,不解决观念问题或道德问题。
③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它的规范功能只针对发生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行为,或只针对与社会有关的行为,而不干预与社会无涉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2)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存在的社会规范。一方面,法是由国家政权产生和变动的;另一方面,法也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实施的。
(3)法是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主要依据的社会规范。司法机关的职责是依法衡量已经发生的行为合法与否、违法与否、犯罪与否,依法办理案件。
(4)法是普遍的、明确的和肯定的社会规范。法同所有其他社会规范一样,是为主体的行为提供标准的。但法所提供的不是普通的行为标准,而是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行为标准。
(5)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从法的内容构成的角度看,法主要由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构成,其中规范性内容是主要的。规范性内容就是法所确定的为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那些规则。在这些规则中,权利和义务又是主要内容。
(1)法是为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这是法的首要的基础性的特征。意味着:
①法是一种规范,取制度形态,而不是一种观念,不取意识形态。
②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为主体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的,它只解决行为问题,不解决观念问题或道德问题。
③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它的规范功能只针对发生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行为,或只针对与社会有关的行为,而不干预与社会无涉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2)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存在的社会规范。一方面,法是由国家政权产生和变动的;另一方面,法也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实施的。
(3)法是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主要依据的社会规范。司法机关的职责是依法衡量已经发生的行为合法与否、违法与否、犯罪与否,依法办理案件。
(4)法是普遍的、明确的和肯定的社会规范。法同所有其他社会规范一样,是为主体的行为提供标准的。但法所提供的不是普通的行为标准,而是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行为标准。
(5)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从法的内容构成的角度看,法主要由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构成,其中规范性内容是主要的。规范性内容就是法所确定的为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那些规则。在这些规则中,权利和义务又是主要内容。
5.试论司法责任原则。
答案: (1)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制度。
(2)司法责任原则是根据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法治原则所提出来的一个权力约束机制。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接受人民的委托,行使国家的司法权。负有重大职责。按照权力和责任相一致原则,一方面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行使国家司法权给予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的违法和犯罪行为也予以惩处。
(3)只有将权力与责任统一起来,才能更好防止司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制裁,更好地维护司法的威信和法治的权威、尊严。在我国,已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对司法责任进行了确认和规定。认真追究违法责任,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有重要作用。
(2)司法责任原则是根据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法治原则所提出来的一个权力约束机制。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接受人民的委托,行使国家的司法权。负有重大职责。按照权力和责任相一致原则,一方面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行使国家司法权给予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的违法和犯罪行为也予以惩处。
(3)只有将权力与责任统一起来,才能更好防止司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制裁,更好地维护司法的威信和法治的权威、尊严。在我国,已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对司法责任进行了确认和规定。认真追究违法责任,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有重要作用。
解析:
6.试论中国现时期法治应当确立的原则。
答案: 国内学界对法治原则的争议表明,应当重视研究法治原则的方法问题。中国现时期的法治应当确立以下几项原则:
(1)法律应当成为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即国家一切活动都应当接受法律的规范,社会生活各个基本环节都应当由法律来规制。应当使法律成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第一位基本准则。目前中国还只有大约四百部法律,离实现这一法治原则的要求还相距很远。中国现有法律的数量,比作为普通法国家的美国任何一个州的法律的数量都要少,中国立法并非膨胀不堪,而是极有健全、完善的必要。
(2)立法应当制定良法的原则,即体现为应该坚持良法之治。在当代中国,良法的主要标志应当是:
①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充分反映和保障人民主权和其他各种需要以法的形式反映和保障的权利。
②法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摹本需要的适当反映,能够对实际生活的需要适时地予以制度描述和制度满足。
③法是技术水平比较高超的科学的法,融会了现代各国法律制度中先进的并且可以引进为我所用的法律技术,是完全可以用来实施而不是难以实施的法。
良法原则是划清现代法治与古代法治界限的重要标准。目前中国法的体系的规模和数量比较可观,但整体而言距离良法的目标还很遥远。其中很大一部分法律虽然未必是恶法,但也算不上良法,而是先天不足、无法实施的“笨法”,因此,坚持法治的良法原则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3)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大的权威。所有个人和组织的法律权利都能得到应有的保障,所有个人和组织的法律义务都能得到应有的兑现。任何合法行为都能受到法的保护,任何违法行为都能受到法的应有追究。不允许存在超越法或凌驾于法之上的特权人物和特权组织。法就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最重要、最有权威的准则。坚持这一原则,就要同特权、专权、专制、人治等因素抗争。这在中国国情下将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程。也正因此,这是中国法治走向现代化过程中尤其需要坚持的一项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强调的核心性因素,也正是坚持法的权威这一原则。
(4)法应当体现和保障国家权力的分工和制约。现代国家的权力资源配置方面的成功经验充分表明,分权与制衡是良好且重要的治国之策。以法律制度保障适合中国国情的分权制衡体制,是中国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一方面,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权力资源的合理和有效配置,化集权为分权。另一方面,通过法律制度对分工行使的各种权力实行有效的制衡,以免分权之后,出现以小专权代替大集权、多专权代替大集权的状况。司法独立、法律监督等诸多法治指标,都内涵在分权制衡的法治原则之中。
(1)法律应当成为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即国家一切活动都应当接受法律的规范,社会生活各个基本环节都应当由法律来规制。应当使法律成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第一位基本准则。目前中国还只有大约四百部法律,离实现这一法治原则的要求还相距很远。中国现有法律的数量,比作为普通法国家的美国任何一个州的法律的数量都要少,中国立法并非膨胀不堪,而是极有健全、完善的必要。
(2)立法应当制定良法的原则,即体现为应该坚持良法之治。在当代中国,良法的主要标志应当是:
①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充分反映和保障人民主权和其他各种需要以法的形式反映和保障的权利。
②法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摹本需要的适当反映,能够对实际生活的需要适时地予以制度描述和制度满足。
③法是技术水平比较高超的科学的法,融会了现代各国法律制度中先进的并且可以引进为我所用的法律技术,是完全可以用来实施而不是难以实施的法。
良法原则是划清现代法治与古代法治界限的重要标准。目前中国法的体系的规模和数量比较可观,但整体而言距离良法的目标还很遥远。其中很大一部分法律虽然未必是恶法,但也算不上良法,而是先天不足、无法实施的“笨法”,因此,坚持法治的良法原则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3)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大的权威。所有个人和组织的法律权利都能得到应有的保障,所有个人和组织的法律义务都能得到应有的兑现。任何合法行为都能受到法的保护,任何违法行为都能受到法的应有追究。不允许存在超越法或凌驾于法之上的特权人物和特权组织。法就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最重要、最有权威的准则。坚持这一原则,就要同特权、专权、专制、人治等因素抗争。这在中国国情下将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程。也正因此,这是中国法治走向现代化过程中尤其需要坚持的一项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强调的核心性因素,也正是坚持法的权威这一原则。
(4)法应当体现和保障国家权力的分工和制约。现代国家的权力资源配置方面的成功经验充分表明,分权与制衡是良好且重要的治国之策。以法律制度保障适合中国国情的分权制衡体制,是中国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一方面,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权力资源的合理和有效配置,化集权为分权。另一方面,通过法律制度对分工行使的各种权力实行有效的制衡,以免分权之后,出现以小专权代替大集权、多专权代替大集权的状况。司法独立、法律监督等诸多法治指标,都内涵在分权制衡的法治原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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